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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的危害
三无船舶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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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的危害
(一)
关于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依据
关于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依据
1、违法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
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2、处罚依据:
第二十三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
(二)项、第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
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
(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第二十七条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50%的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船舶的危害】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十七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三无船舶的危害】【三无船舶的危害】
(二)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四)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五)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六)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七)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八)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
(九)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四)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五)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3、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责令立即离岗;
(二)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三)责令停止作业;
(四)责令停航;
(五)责令改航;
(六)责令离港;
(七)责令申请重新检验;
(八)禁止进港、离港;
(九)强制卸载;
(十)拆除动力装置;
(十一)暂扣船舶或者设施;
(十二)强制拆(清)除;
(十三)强制拖离(航);
(十四)强制打捞;
(十五)强制设置标志;
(十六)抽样取证;
(十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作出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三无船舶的危害
(二)
国务院对清理三无船舶的批复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国函[1994]111号)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务院同意《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由你们发布施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本《通告》制定。
附:
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六日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特通告如下:
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
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登记,听候处理。
逾期不登记的,查扣后从严处理。
凡利用“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活动者,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无船舶的危害(三)
三无船舶管理方案
长江中游沙市河段航道治理腊林洲守护工程
“三无”船舶管理方案
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
长江中游沙市河段航道治理腊林洲守护工程项目经理部
二○一○年十月
由我部承建的长江中游沙市河段航道治理腊林洲守护工程已正式开,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及早消除安全隐患,对“三无”船舶的管理我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成立“三无”船舶管理小组
为彻底清除“三无”船舶,消除安全隐患,项目部成立管理排查小组如下:
组长:
林红国
副组长:
腾江涛罗光兵刘凯石加惠(监理公司)
组员:
李新伟张海龙刘煜赵琏尤海鹏唐明
“三无”船舶管理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负责并参与本工程施工中“三无”船舶的清理整顿工作。
副组长和成员分工负责,通力合作。
唐明负责船舶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林红国、腾江涛、罗光兵、刘凯、石加惠及小组成员负责现场船舶的排查清退工作,对所有船舶清理整顿完毕由罗光兵负责重新报公安海处备案。
对不服从项目部排查清退工作的施工队伍和施工船舶,可请海事部门配合强制处理。
二、加强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开工前,召集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
工程开工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思想教育工作,把宣传工作贯穿于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使广大船民和有关人员都
能够知道“三无”船舶管理的措施、要求、目的和必要性,取得他们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三、严肃整顿纪律
项目部必须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措施搞好船舶证书登记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将工地使用的施工船舶的证书和资料上报监理部和海事部门备案。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阻挠对“三无”船舶的清理整顿。
对不配合项目部进行“三无”船舶排查清退工作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将采取罚款、中止施工合同和请海事部门强制执行的措施。
四、明确职责,强化日常监管
完成清理整顿和登记工作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并注重相互协作配合,切实加强水上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非客运船舶载客营运。
切实加强对施工区内各类施工船舶日常监管。
清理整顿结束后,凡仍未登记报批的,一律作为”三无”船舶,项目部将按要求对其予以清退出场的处理。
在对“三无“船舶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坚决从严查处。
五、建立施工船舶准用制度
(1)凡投入本工程施工使用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制定的《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抛投船的吨位必须达到300t以上,且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船舶进场后按海事部门的要求进行进港签证,主动接受海事部门的安全检查,经海事部门检
查合格后再将其船舶证书复印件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统一报送监理部审批备案。
(3)投入本工程施工的抛投定位船的吨位必须达到300~500t,且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主动接受海事部门的安全检查,经海事部检查合格后再将其船舶证书复印件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统一报送监理部审批备案。
(4)严禁不具有载客条件的船舶进行施工人员的接送,必须由具有海事部门认可、持有有效《乘客定额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专用载客船舶进行施工人员的接送。
六、违规使用的处罚制度
(1)对于分包单位上报的施工船舶不符合吨位要求的,禁止其使用,如分包单位未经海事部门和项目部同意,擅自使用不具有合法有效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以及不具备吨位条件的施工船舶,发现一次即对分包单位作清退出场的处理。
(2)对于分包单位擅自使用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进行施工人员接送的,首次发现直接移交海事部门处理,再次发现的除移交海事部门处理外,对使用该船舶的分包单位作清退出场的处理。
七、加大对施工船舶的检查制度
项目部对施工区的船舶定期开展一次拉网式的情况调查摸底,对船舶的数量、船舶技术参数、质量、船员状况等详细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并逐一登记和汇总,对不按规定接受管理要求、不执行管理规定的船舶,借助其他水上执法部门的力量;同时,要加大对投入的
施工船舶、船员证书、航行安全设备、应急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船舶拖带、航行、停泊和作业。
项目部与监理部配合形成日联合检查制度,与海事部门和监理部联合形成周检查制度。
对查处的“三无”船舶不姑息、不隐瞒,查处一起处理一起,从严、从重,绝不留情。
八、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与沟通
密切配合海事部门和相关部门,多联系、多沟通、多汇报。
对“三无”船舶问题在周例会中形成专题汇报制度,多想办法,多制定措施,堵住各种漏洞严防“三无”船舶进入施工现场。
在与海事部门配合方面,项目部对存在问题及时与海事部门进行沟通并达成共识。
每月邀请海事部门参与工地安全生产例会,项目部形成周汇报制度,每周必须到公安海事处汇报一次工地施工进度和船舶生产情况,每月到荆州海事局汇报一次工地施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协调,及时处理,及时管理,共同为确保本工程安全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无船舶的危害(四)
船舶建造现场的机械伤害防控 摘要:
随着我国船舶建造业的兴起,越来越多大型船舶被建造出来,但是船舶制造属于重金属工业,钢材是主要的生产原料,并且所有的钢铁都是在切割、吊运中进行工作,船体的内部作业环境十分狭小,再加上建设人员较多、工艺复杂使现代化船舶在建设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不断增多,本文对船舶制造中的机械安全使用要点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方法。
关键词:
机械伤害防空措施伤害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对海洋和江河的运输能力越来越重视,船舶的建设吨位和体积不断增大,船舶制造已经完全依靠机械设备,本文针对在船舶制造中机械设备容易产生伤害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控制方法,望广大同行给予指导。
一.船舶制造过程中存在的机械伤害的原因
在船舶制造的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处于一个相对狭小、封闭的空间内,所以机械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危险因素。
这些危险因素主要由化学和物理两种伤害形式组成,具体分析如下:
1.触电威胁
船舶制造工程中常用的机械设备有电焊机、打磨机、钻孔机、电磁吊等,同时在船舱内进行工作需要大量的照明设备,这些照明设备属于大功率照明设备。
工作过程中需要临时电线和电缆。
这就会造成电线分布混乱。
电线在地面拖动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磨损。
有很大的机率造成电线外皮被割破很断裂。
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容易发生电击事件。
2.设备伤害
船舶生产的过程中多金属加工的工序很多,这就需要剪板机、油压机、电焊机、起重行车、切割机、磨光机等参与使用,同时船体内的材料运输需要起重机械主要有行车、龙门吊、电磁起重装置、叉车等进行配合。
这些设备的使用数量众多,如果在操作中使用不当,就会引起设备本身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其次很多工序需要小型机械设备进行加工。
常见的角磨机的应用(抛光、打磨),如果使用不慎会造成设备的打击伤害,另外焊枪、气割焊等也是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又一原因之一。
3.化学伤害
船舶建造的环境相对封闭,这就使焊接、油漆等工序产生的有毒气体、粉尘得不到排放,同时在工作环境内所产生工业噪声与振动、温度湿度、弧光、烟尘等,如果操作过程不当,就会产生中毒、尘肺病、耳聋、神经衰弱、心血管疾病、头痛、头昏、发烧等职业疾病。
4.高空坠物
随着船舶的体型不断加大,很多船舶的建筑高度已经达到了20米以上,这在工作中涉及到了高空作业,同时船体的高空作业属于绝对的立面,并无缓冲位置,如果在作业的过程中出现疏忽大意的情况极容易产生高空坠落事故,船舶在建设过程中常常堆积很多剩料和残渣等,一旦出现掉落后果将不堪设想。
引起机械设备高空坠落的因素如下:
1)吊装机械设备时没有进行合理的绑定,用铁线代替吊缆。
2)高空放置设备位置靠近边缘,在使用和工作等多种荷载下产生松动导致摔下。
3)操作者在使用中出现脱手现象。
二.机械伤害事故的防控措施
1.船舶建造过程中的各类机械设备必须按照相关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实施,所有设备在进场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部门的安装、调试,在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所有的机械设备必须遵守安全规程进行使用,严禁违章作业。
2.要为机械设备建立合理的维修和检验计划。
大型吊装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保证动力充足,不得出现断电情况,在维修设备周边设置专人监护。
当机械断电后要保证惯性运转,已经完全消除才能进行拆机检修,当检修完成后必须进行试运转。
试运转过程中要保证设备行驶区域无人后才可进行,尤其是试车时严禁有人留在设备内进行点车。
3.频繁接触的机械需要装备有紧急制动装置,而且这些装置的按钮要在机械使用人员可以及时触碰到的位置,机械设备的每个传动部位要安装可靠的防护装置,用于高出作业的手持机械设备要配备悬挂环。
大型设备的操作平台上要装备防护装置,在检查口和投料口等装有盖板。
操作间的设备处要悬挂警示牌和安全操作规程牌。
所有设备要做到一人一机并且保持一个整洁的卫生环境
4.机械加工车间的设备密度较大。
所以每台机械设备的摆放和作业区域都要仔细的划分,要保证操作者能够及时关闭设备,同时保证其它设备的正常应用。
所以每台设备的开关必须设置在明显而且相对固定的位置。
5.机械设备在加工金属和木材时容易产生积料和残渣。
要对这些废弃材料及时处理,在清理废物的同时要保证清理过程中停机断电。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设备作业现场,而且必须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计划安排,如需检修和维护必须在安全负责人允许下才可以进行。
7.船舶机械多数属于特种设备,这些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要掌握机械设备的基础性能,针对人员要进行考核,并且必须获得国家承认的相关技能证书或资格,在设备使用中要能正确应用防护用品,保证操作安全性。
三.针对机械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突发机械伤害人员事故时,最先发现的人和伤者本人首先考虑的是救人。
并且以最快的速度报现场突发事故应急组织负责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要形成事故现场的对外联络机制,要保证应急小组负责人及时赶往现场,同时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况及时通知急救和消防部门协助。
同时对已经造成伤亡的人员要及时进行统计和上报做好善后安排。
四.突发机械伤害事故的应急抢险措施
1.现场突发机械伤害事故时受伤者和抢险组织的第一行动就是自救和救人,但抢险救人的方式要得当,首先是切断机械电源,使其停机后方可救人,自救的方式可临时根据处境决定,但不论救人或自救必须防止触电造成更大的伤害。
2.抢险组在救人需移动机械设备时,如时间允许先由善后处理组拍照相片画出标记或录像,时间来不及时可移开设备救人,但人员救出后尽最大努力将设备状况复原,并由抢险组向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如实讲明白。
3.现场保卫组负责现场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以防止事故现场破坏。
4.现场救护组立即对伤员进行现场医疗急救。
五.突发机械伤害事故的现场医疗急救措施
1.对于轻伤害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例如纯器伤,木刺伤,钉扎伤等其伤口小而深可以直接进行消毒处理,然后在进行破伤风抗毒素等治疗。
2.碎木屑、碎铁屑射入眼睛,要立即送医院,不要用手、手帕、毛巾,火柴梗及其它东西擦揩眼睛。
3.当出现断肢情况时,要根据受伤情况对伤者进行包扎和止血,要对受伤位置进行简单的固定,对于断手,断指应用消毒或清洁的敷料包好,切记使用酒精等杀菌液体进行浸泡。
以防止细胞变坏。
可以直接将断指包好放入密封塑料袋中,同时扎紧袋口对于残肢可以使用冰块进行降温处理,同时将伤员送到最近医院。
结束语
要避免事故的发生,首先要求作业人员的行为要正确,不得有误。
为此要加强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并要严格对操作者进行岗位培训,使其能正确熟练地操作投备;要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对于在设备开动时有危险的区域,不准人员进入。
本文通过对船舶修建过程中产生的机械设备伤害因素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出的几大要点制定了防控措施和应急事故预案,望能以此,为广大同行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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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员心理素质对船舶安全及生产的影响 摘要:
文章在概述船员心理素质的不良表现、危害性及产生主要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克服船员不良心理素质几点建议。
关键词:
船员;心理素质;船舶安全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8937(2013)06-0032-02
水上施工企业工程船舶的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强,它决定了船员必须长期在外工作的职业特点。
一艘船舶就像一片“浮动的国土”,又是一个流动的复杂的工厂,独立作战、条件艰苦、信息闭塞,有着无固定区域、全天候作业的特点,对从业者的心理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
实践表明,船舶大多数事故的原因,都与船员的心理素质有一定的关系,尤其是与人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注意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判断能力、应变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有紧密的联系。
随着公司工程压力的日益巨增和海外工程的崛起,持续的高强度和特殊的工作环境,更是对船员的心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开展船员心理素质对船舶安全及生产影响的探讨,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的对策,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1船员心理素质的不良表现及危害性
船员较陆地人员更容易产生各种消极情绪,如果这种情绪没有得到很好的释放和正确的引导,将造成身心健康受损、工作效率下降、人际关系冲突等种种问题,船员心理素质的不良表现有:
个性消沉、意志薄弱、优柔寡断、心理恐惧、缺乏理智,盲目冲动、悲观失常、侥幸心理,得过且过等。
船员不良心理素质有极大的危害性,一是不利于船员的身心健康,影响船员的精神状态;二是不利于船员队伍的稳定,影响船员的思想情绪和队伍的团结;三是不利于船舶安全生产,影响船舶正常的操作和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四是对驾驶员和轮机员来说,会造成麻痹大意的心态,威胁着船舶安全和生命安全。
如公司发生过的船员跳海离船事件,公司国外某工地发生的杀人案件,都是发人深省的。
2船员不良心理素质产生的主要原因
船员不良心理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长期在海上工作和生活,始终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工作和生活,自我调节能力太弱。
施工船舶虽然是在港口作业,但是由于施工任务紧张、三班作业等因素,特别是驾驶员和轮机员,要连续工作一个月的时间,船靠码头修理时才能上岸打“地气”,可供心理调节的人、事物、情景、环境不多,不良心理反应比较容易产生。
二是因为家庭或社会的压力,自己又无能为力。
自从公司实行了人性化管理,每工作三个月可休假一个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船员的心理压力。
但毕竟还是从事船上工作,有时因人员紧张,往往工作四、五个月才能休假,出国工作时间就更长了,对家庭的照顾很少,一旦有家庭矛盾,产生的心理压力而导致工作中思维判断能力不能正常发挥。
三是生活或工作遭遇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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