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考证时间表大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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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
全国秘书职业资格考试---5月和11月各考1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12、13日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2、13日
注册建筑师一级 二级12、13、14、15日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全国试点阶段,考试时间由劳动部通知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20日
调查分析师21日
企业信息管理师21日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26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26、27日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6、27日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28日
棉花质量检验师5月27日至6月2日
六月考试表
英语四六级考试
CET-4考试时间:
2007年6月23日(星期六)上午9:
00-11:
20;
CET-6考试时间:
2007年6月23日(星期六)下午15:
00-17:
20
高考7、8、9日
GRE9日GRE是GraduateRecordExamination的缩写,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考试。
J.TEST10日
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16日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19日
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22、23、24日
全新标准商务日语jetro6月30日开考
七月考试表
自考统考7、8日作为四月、十月考试的补充,由省考办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决定
中英合作金融管理/商务管理专业6、7、8日公共课与自学考试同时考,专业课考试时间在1月和7月
八月考试表
JTest8月5日今年新增的一次Jtest考试
九月考试表
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LCCIEB秘书证书---教育部考试中心与英国伦敦工商会考试局(LondonChamberCommerceandIndustrialExaminationsBoard,省略为LCCIEB)签订协议,合作开展伦敦工商会考试局举办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9月下旬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7、8、9日
价格鉴证师7、8、9日
注册设备监理师8、9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8、9日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8、9日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9日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ationalComputerRankExamination,简称NCRE)
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15日
国际商务师15、16日
建造师15、16日
司法考试16、17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22、23日
注册化工工程师22、23日
注册电气工程师22、23日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22、23日
注册结构工程师23日
十月考试表
保险经纪人基本资格考试---
GCT工程硕士(GraduateCandidateTest)学位考试倒数第二个周末07年7月初、中开始网上报名,07年7月28日至31日为现场报名时间
成人高考13、14日
J.TEST14日J.TEST是鉴定日语实际应用能力的考试,由东京日本语研究社所属的日本语检定协会在1991年创办。
TSE16日TSE,TestofSpokenEnglish,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为非英语国家的学生提供的英语口语熟练程度的考试。
市场总监销售经理业务资格培训认证18日
造价工程师20、21日
房地产经纪人20、21日
企业法律顾问20、21日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20、21日
矿业权评估师20、21日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20、21日
审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1日
出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1日
自考统考27、28日
十一月考试表
全国秘书职业资格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3日
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25日
十二月考试表
日本语能力测试每年12月第一个星期日全球统一考试今年是12月2日
英语四六级考试---
J.TEST16日
更多2007年考试资讯
公共关系职业认证
春季:
每年六月十日之前秋季:
每年十二月十日之前
心理咨询师
一年有两次鉴定考核(五六月或十/十一月,具体日期以每年年初国家职业鉴定中心公布为准)
GMAT(GMAT,GraduateManagementAdmissionTest,国外工商管理硕士MBA入学考试)
2、3、4、5、6、7、8、9、11、12月从每月3号起所有的工作日
物流师/助理物流师物流师/助理物流师处于全国试点阶段,考试时间由劳动部通知
导游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在10月至12月间
GRE(GraduateRecordExamination的缩写,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考试)笔试机考全年每个工作日
托福TOEFL(TestofEnglishasaForeignLanguage)具体时间尚未确定,每月都可参加考试
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
定义
执业医师是指医师通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医师
医师执业证书
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责任
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主管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执业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医师工作。
考试和注册
考试介绍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
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
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
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
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
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
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 卫生部: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修订通知
报名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网上报名阶段和现场报名阶段,网上报名阶段时间一般每年2月中旬~3月中旬,现场报名阶段时间一般在每年的3月中旬~4月月中上旬。
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2010年执业医师网上报名时间:
2010年2月22日—3月22日,现场报名时间:
2010年3月24日—4月7日。
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7月份1日-15日,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11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011年9月17日、18日两天,上午9:
00—11:
30,下午14:
00—16:
30。
2011年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011年9月17日一天,上午9:
考试科目
临床、口腔、公卫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分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科目具体如下:
类别
考试对象
中医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中西医结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药理、卫生法规、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针灸学
执业助理医师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诊断学基础、药理、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针灸学
报名方式
一、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在网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
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资格注册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执业规则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5、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6、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7、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9、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8年6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骋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专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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