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最新经典的旅行社实习报告范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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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报告
201X年暑期实习期中,我非常荣幸的到石家庄xx旅行社进行实习工作,期间的工作从前台的服务员到导游中各项不同工作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以及收获甚多。
对于这次实习,是我继去年三个月酒店实习后的又一个长时间的实习工作,我的实习目的在于从实习中考察自己对专业知识所掌握的情况,将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为日后的工作打下基础,期间主要干的工作是导游,平常的时候去销售一下旅游线路,在实习的过程当中不断找到自己的不足,增加自己的带团经验和导游服务技能,提高自己的交流能力,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认识自我,磨炼意志,锻炼心态,克服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挫折,真正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一实习目的
1.完成学校统一要求的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任务
提高自己的导游服务技能,处理好与同事的人际关系,做一个优秀的导游和团队人员。
3.通过实习真正意义上接触社会以此来增加生活阅历,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为即将步入社会的自己打下良好的基础
4.旅游业近几年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有问题就有机会,通过对旅游行业的不断了解,找到创业的机会。
5.通过在旅行社的实习更加具体深切的了解旅行社业的整个工作流程,锻炼自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消化应用。
向旅行社的管理人员多学习一下管理经验。
二实习单位介绍
xx旅行社是xx店最早的旅行社之一。
本社多年以来一直以服务创品牌,满意在燕赵为立社之本,以诚誉、守信、兑诺、前瞻、安全为服务宗旨,热心为新老客户服务。
三实习过程
因为主要是做实习导游的,前几周的主要事情就是熟悉旅行社的各条线路和新导游可能会去带的一些一日游旅游团,这样我不仅将自己以前的导游知识温习了一遍,还积累了一些经验。
在此过程中重点就是去熟悉导游业务知识。
背导游词,背到滚瓜烂熟,烂记于心是很重要的,而且还不能像背课文一样死记硬背,还必须要有趣味性,要拓展知识链,能够将各种相关知识融会贯通。
接下来几周周的时间就是自己独立的带一些去西柏坡,天桂山,苍岩山等旅游团。
一个月下来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闲暇时除了给自己充电外,平时也会帮计调们去给客户送些票据之类的东西。
当导游带团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仅要有熟练的导游知识、丰富有趣的话题、多样的娱乐项目,还要掌握吃、住、行、游、购、娱整个活动的操作流程。
要具备灵活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实习感受及体会
通过在旅行社实习,我了解到服务性行业所需要的人才不仅是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懂得如何为人处事和接人带物,以及对旅行社顾客的耐心以及责任心,期间我感觉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和自己在工作中实践其实并不是一个概念,我想这也是学校之所以暑假让我们学习的原因,让我们进一步的巩固和理解课堂所学知识,培养和提高我们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我认为旅游管理专业中实践环节重要的是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了我们调查研究,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培养在校大学生在社会中的生存及能力。
实习的两个多月带了多个旅游团,这不仅使自己的专业技能得到了提高,增加了旅游带团的经验,也使自己更加真切的体会到了工作的酸甜苦辣。
当我实习期满离开旅行社前,老板对我工作的认可和对我认真工作的表扬让我感到了极大的快乐!
旅行社实习报告由提供!
附送:
14年检察院司法实习报告
2、加强对法言法语的掌握,锻炼能力。
3.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巩固所学知识。
二、实习内容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们小组的实习提供安排和帮助指导的老师和叠彩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们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这一次司法实习,我和我们小组的其他四个组员被安排到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照叠彩区检察院的正常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公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在实习中,我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
在检察官的协助下我参与了9起案件的讯问4起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的书写以及3起案件的开庭审理。
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诉讼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讯问作好案件的询问笔录。
还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事项;
在时间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换押证、提押证、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等的书写。
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
通过在叠彩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活动,增加了对检察院运做流程和管理模式的感性认识,并激发了我们的理性思考。
熟悉了对公诉案件从案件的受理到提起公诉的如下过程:
1、接到公安局送来案件后,对案件进行查阅。
2、看完案件后书写与案件相关的换押票、委托辩护人告知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
带上提押证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案子已经移送到讯问人所在单位和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收到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公安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的案子时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有违法为,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因何事被逮捕,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所交代的情况是否属实。
并让犯罪嫌疑人将案件的经过详细的叙述一遍。
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参与犯罪的人员,造成的后果,犯罪后的表现、赃款和赃物及作案工具的数量、特征、来源、去向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等与量刑有关的情况。
3、讯问完犯罪嫌疑人后,对案件进行讨论并做出综合分析报告和结案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受案和审查过程;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发案、立案、破案简要经过;
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4、写起诉书。
起诉书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所犯罪名适用法律。
5、提起公诉。
公诉人出席法庭,应带齐本案的检察卷宗和出庭预案,包括询问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出庭意见和答辩提纲等。
手持文件夹精神饱满步入法庭,并向旁听人员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声音洪亮、口齿清楚、语速流畅适中,准确无误。
三、对实践中遇到的两起案件的思考
章堂堂、吴华、张山抢劫案
章堂堂与吴华于9月份在溜冰时认识了一名叫沈婷的女孩,当时吴圣与沈婷聊的挺开心的,就相互留了电话号码。
回去后,章堂堂觉得沈婷的手机挺好看的,应该很贵,就提出了抢沈婷的手机。
但因吴华认识沈婷,不好动手,所以就没抢。
10月底其好友张山从广东回来后找到了他们并住在一起。
有一天晚上约8点左右沈婷给吴华发了一条短信问吴圣在做什。
当时吴华正在洗澡,所以,三人商量了后,章堂堂就以吴华的名义回了短信,说没做什么并约沈婷到他们租的地方来玩。
沈婷答应。
三人商量好由张山动手抢沈婷,章华假装抢吴华。
吴华到虞山桥接沈婷时,章堂堂和张山就按原先商量好的,章堂堂冲上去一边手勒住吴华的脖子一边手去抢吴华手中的手机,而张山则冲上去后面将沈婷推倒并抢走了沈婷肩上的挎包。
两人跑了蛮远后将沈婷的包包打开来看里边只有40多元、一张公交车卡和一串钥匙并没有手机。
两人把里边的现金拿走后将包随手丢在了路边。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属于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我们在认定某一犯罪行为属于何罪,主要是看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所犯罪名的四个方面构成特征。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带一个抢字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是这两种犯罪在构成特征上有显著差别:
两罪的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是抢夺罪的主体是以满16岁的自然人,而抢劫罪的主体是以满14岁的自然人,因此,以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
犯抢劫罪,则应当负刑事责任。
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故意内容上切有不同,抢夺罪的意图以公然夺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罪则是意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两罪的差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抢劫的手段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身体,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或任行为人抢走其财物。
抢夺罪的客观行为则不具有这种强制性,没有使用抢劫罪中的种种强制手段,而是公然夺取。
抢夺往往也需要用强力,有时也会因此种强力造成被害人受伤甚至致被害人重伤、伤亡,但这强力与抢劫罪中的暴力有本质差别。
抢劫罪的暴力指向被害人的人身,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性质和目的,而抢夺罪的强力则指向要抢夺的财物,目的是将财物夺到手中,不是有意识地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侵犯。
即使在抢夺财物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被害人摔倒受伤,甚至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也只能以抢夺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处罚,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此外,抢劫罪的构成并无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一般必须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抢劫罪除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之外,还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从上述对抢劫罪与抢夺罪特征分析可推出,本案所犯罪名应是抢劫罪。
首先,本案的主体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即都以年满14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在主观方面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以暴力方法抢取了被害人的财物。
再次,在客体方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既抢劫罪除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之外,还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最后,在客观方面,张山从沈婷身后冲上去将沈婷推倒,使得沈婷不能反抗后将沈婷肩上的挎包抢走,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所以,本案应属于抢劫罪。
孟中诈骗案
孟中与同伙水水,在桂林市中山中路某一大楼大厅租一摊位,以招工为名,将被害人周雪骗至此处后,以借被害人周雪手机接听电话为由,被害人将手机递给秦中后,孟中假装听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通话,一边往大厅门外走,然后乘机逃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属于诈骗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
首先让我们来看这三个罪的构成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特征为:
第一,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第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仿佛自愿地交出财物,使财物有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
诈骗罪是欺骗他人并使之交付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限于错误他人实施处分行为财物转移。
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的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为己有。
因此,构成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需要具备四个要素。
其一,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虚构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将来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将来方在蒙蔽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
其
二,是对方陷入错误。
欺诈行为必须要使对方陷入错误,从而产生处分财产的可能性。
使对方陷入错误,包括使对方误认为:
应当将其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
或者是自己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应当归还他人;
或者是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他人后会产生更大的回报;
以及将自己的财物转移后他人会按承诺时间返还。
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他人被骗以后并没有处分财产,行为人即使最终取得财物,也不是通过欺诈行为得逞的,就不应当构成本罪。
例如,假扮顾客选购金银首饰时,对售货员诈称旁边另有顾客需要售货员帮助,待其离开后将财务物放入怀中离开商场的,行为人虽有欺骗售货员的行为,但对方发生的错误以及由此而产生自愿交付的行为都不存在,行为人的实质是违反售货员的意思去地财物的占有,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三,财产交付。
财产交付,是知被害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行为人由此取得财物的占有权。
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同意交付财物是诈骗罪和盗窃罪相区别的根本标志,所以,欺骗他人使之离开一定场所,然后取得财物的,只成立盗窃罪。
四,财产损失。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有财产损失发生。
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夺罪,是指以当场直接侵害财产占有人意思的手段夺取财物,尚未达到抑制占有人意思程度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不包括他人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他人所占有的财产的行为。
抢夺,是指以当场直接侵害财产占有人**意思的手段夺取财物。
通常将抢夺行为界定为乘人不备,公然实施。
抢夺的具体方式大致有两种:
一是乘人不备不抢夺。
二是创造他人不注意的机会,以自行车、摩托车撞击他人,乘机取得被害人财物。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构成特征:
第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务,限于动产。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财物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
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秘密窃取方法。
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排除其占有,有自己或者第三者对财物进行占有。
窃取不能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实施。
秘密性必须只针对被害人而言,至于周边公众是否知晓不影响秘密性的成立。
秘密窃取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乘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
另一种是虽然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在场,但是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
四,主观方面只能有直接故意构成,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中国刑法理论,诈骗罪是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或以一种虚构的事实,使人信以为真,而仿佛自愿的交出财物,其行为特征是骗取财物,罪犯是通过对方因受欺骗而错误地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来达到站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因此在诈骗罪中有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对诈骗犯来说,是用隐瞒事实真相或用一种虚构的事实欺骗对方,使之上当;
二,对于财物所有人来讲,则是对这种虚构的事实信以为真,仿佛自愿地对其财物作出处理,而财物所有人的自愿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由此可见,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具备这样几个阶段:
欺骗行为上当受骗财产上的处理行为获得财产或财产上的利益。
而盗窃是行为人以隐秘的方式,暗中窃取他人财物,无使他人处分财物之必要。
因此,即使盗窃犯在盗窃过程中,先采用了诈骗手段,使他人相信了某种虚假事实,从而陷入了某种错误的理解、,甚至上当受骗,但只要财物所有人因某种原因未能自愿交出财物,或者虽然交出财物但并非是处分该财物,欺诈人为了继续得到财物,以欺骗手段造成占有者的财物支配力松弛,违反其意思取得,而不是有占有者自行交付的,不是诈骗而是窃取行为。
这种诈术盗窃的方法,实际上是通过实施诈骗行为,为盗窃行为创造方便条件,对财物的取得方式最终还是靠窃而非骗,不是财物所有人自愿交出了财物。
盗窃与抢夺有一个共同特征:
行为人窃取财物都违背了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同时未对所有人或持有人使用暴力或胁迫;
而二者的区别,我认为,即在于盗窃手段具有行为秘密性的本质特征,而抢夺罪的犯罪手段则不具有这种属性。
综上分析,我认为在本案中孟中最终取得手机并不是因欺诈手段或抢夺而得,而是因秘密窃取而得。
孟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然后秘密窃取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盗窃性质。
孟中非法占有财产起主要作用的具体手段是秘密窃取而非欺骗。
孟中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造成占有者的财物支配力松弛,违反其意思取得,而不是有占有者自行交付的,不是诈骗而是窃取行为。
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属于盗窃罪。
三、结语
通过这次实习,我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有所了解。
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学习,我认为对我以后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度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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