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业务操作规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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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起清算行是向所属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转发借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发起支付业务信息。
3.发起行城市处理中心是发起清算行所属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业务信息。
4.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业务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5.接收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接收清算行所属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向接收清算行转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业务信息。
6.接收清算行是从所属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接收借贷计支付业务信息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接收支付业务信息。
7.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第七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
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八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九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清算及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均不可撤销。
第十条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经清算中心接收,由系统自动加编地方押后发送到呼和浩特中心;
当接到呼和浩特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信息时,系统自动核地方押后转发至接收行。
支付系统密押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大、小额支付业务的办理时间按《ⅩⅩ农村信用社现代化支付系统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章支付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大额支付业务。
(一)业务范围
1.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2.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3.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跨同一清算行的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4.接收特许参与者(如银联等)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5.代理兑付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
6.接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通知;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二)大额贷记业务金额起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标准。
具体业务种类一般包括:
1.汇兑;
2.委托收款(划回);
3.托收承付(划回);
4.国库贷记汇划业务;
5.网银贷记支付业务等。
(三)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级别。
优先级别按下列标准确定:
1.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2.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3.其他支付款项为普通支付。
第十三条大额支付业务处理。
(一)贷记业务
1.发起行的处理
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正确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后,进行大额往账发送,对授权业务须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方可发送。
2.接收行的处理
接收行收到大额来账信息并确认后,打印相关业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二)即时转账
接收到呼和浩特中心的即时转账报文后,清算中心根据借记或贷记业务情况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小额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办理贷记业务和借记业务。
其中贷记业务分为普通贷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及实时贷记业务;
借记业务分为普通借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及实时借记业务。
1.普通贷记业务
是指发起行向接收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1)汇兑;
(2)委托收款(划回);
(3)托收承付(划回);
(4)国库资金贷记划拨;
(5)其他贷记业务;
(6)缴税;
(7)非税收入;
(8)财政直接支付退回;
(9)财政授权支付退回;
(10)国库资金国债兑付贷记;
(11)缴费;
(1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
2.定期贷记业务
是指发起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接收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
(1)代付工资业务;
(2)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支付业务。
3.实时贷记业务
是指发起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
(1)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支付业务。
4.普通借记业务
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
(1)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
(2)国库借记汇划业务;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
5.定期借记业务
是指接收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
(1)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
(2)国库批量扣税业务;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6.实时借记业务
是指接收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
(1)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2)对公通兑业务;
(3)国库实时扣税业务;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二)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设定和调整。
(三)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确定。
1.发起行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
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发起行应当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返回基准时间。
2.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
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3.接收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协议立即办理扣款。
接收清算行应当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
接收清算行在接收行确定的最长返回时间内对整包借记支付业务扣款成功的,应当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4.接收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记业务回执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销。
借记支付业务被小额支付系统自动撤销的,发起行可向小额支付系统再次提交该批借记业务。
第十五条小额支付业务处理。
(一)普通贷记业务处理
1.发起业务的处理
发起机构根据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录入、复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发送,由清算中心组包后发送至呼和浩特中心。
2.接收业务的处理
自治区联社前置机系统逐包确认并核押无误后,发送至行内系统拆包,各接收营业机构确认后,打印相关业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二)定期贷记业务处理
办理定期贷记业务前,发起行需与企业签订双方合同(协议)。
发起机构受理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数据时,依据合同审核无误后做相应账务处理。
定期贷记业务处理过程同“
(一)普通贷记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处理
实时贷记业务分为发起和接收业务回执两个阶段。
(1)发起机构根据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录入、复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发送,由清算中心单笔组包后发送至呼和浩特中心;
(2)当接收到对方行返回的实时业务回执后,发起机构按照实时贷记回执信息,进行业务处理,并通知付款人。
收到“拒绝”的回执信息应红字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清算中心前置机系统接收到来账包后,逐包确认并核押无误后,实时发送至行内系统拆包,各接收机构检查收款人账号、户名后,打印业务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形成受理成功或拒绝的实时贷记业务回执,系统自动核对信息后发送至呼和浩特中心。
(四)普通借记业务处理
借记业务分为业务发起和接收回执两个阶段。
1.发起借记业务的处理
发起机构根据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或信息),确定每笔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日(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N≤5)。
由清算中心前置机系统逐包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核押后发送呼和浩特中心。
2.接收借记业务的处理
清算中心前置机系统收到呼和浩特中心发来的业务包,逐包确认并核押无误后,登记借记业务登记簿并发送至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拆包和处理。
对收到已拒绝的通知后,修改相应业务状态并销记登记簿。
3.借记业务回执的处理
(1)发出业务回执的处理
当接收(清算)行收到借记业务后,应立即检查协议,执行扣款。
付款人当日账户足够支付的进行账务处理;
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的,于次日直至借记回执信息最长时间的T+N日(T为呼和浩特中心的转发日期)内执行扣款并作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扣款成功时进行账务处理。
接收(清算)行对原包业务全部扣款成功的应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包;
到期日原包业务无论扣款是否成功,应返回借记业务回执包。
(2)接收业务回执的处理
清算中心前置机系统收到借记业务回执包,立即逐包确认并核押无误后销记登记簿,清算中心及相关机构按照回执状态立即进行账务处理。
(五)定期借记业务
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前,发起行、付款人、收费单位需要签订办理代扣某类费用的三方合同(协议)。
定期借记业务分为发起业务阶段和处理借记回执两个阶段。
在发起业务阶段,发起(清算)行接收收费单位以联机或磁介质方式提交的业务数据,检查无误后按同一付款清算行、同一收款人、同一业务种类、同一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N组包。
接收(清算)行、发起(清算)行的其他业务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的处理手续”处理。
(六)实时借记业务
发起(清算)行根据客户提交的实时借记业务凭证(或信息),按实时借记业务报文单笔组包。
接收(清算)行对扣款成功或失败的需实时返回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的回执包。
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的其他业务处理手续比照“四、普通借记业务处理手续”处理。
第十六条支付业务撤销和退回处理。
(一)撤销处理
1.对需要撤销的大额支付业务,发起行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
未清算的业务将立即被撤销,已清算的业务不能被撤销。
2.对需要撤销的小额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发起行须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
支付业务未纳入轧差的,立即办理撤销;
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
小额业务申请撤销只能撤销批量包,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支付业务。
(二)业务退回申请处理
退回申请是发起行对已清算的业务,确定该笔业务存在错误而需要退回时,须采取的方式。
无论支付业务能否退回,退回行均须向申请行发送退回申请应答报文。
1.退回申请的处理
(1)发起行要求退回支付业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正确录入报文并输入附言,经业务主管核对确认后发起退回申请。
发送完毕打印退回申请书,系统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2)发起行收到退回应答信息打印退回申请应答书,同时将退回申请书及退回申请应答书专夹配对保管,系统自动配对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2.接到对方行退回申请时的处理
接到对方行退回申请时,系统自动登记“退回申请及应答登记簿”。
如支付业务尚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经业务主管授权同意退汇的,向对方行发送退回申请应答信息;
如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拒绝退回,并在发送退回申请应答时注明理由。
拒绝退回的业务由发起行或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
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
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
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三)发起行对已纳入轧差的小额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小额定期贷记支付业务和已确认付款并纳入轧差的小额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接收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
接收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
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发起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发起行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
接收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发起行查询后办理退回。
第十七条小额业务冲正、止付的处理。
(一)小额支付业务冲正处理
1.接收行收到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应立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发起行返回回执信息。
发起行未及时收到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冲正指令,取消未纳入轧差的实时支付业务。
2.小额支付系统未收到接收行的回执信息和发起行的冲正指令时,在第三个系统工作日对原实时贷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作拒绝处理,并通知发起行和接收行。
(二)小额支付业务申请止付处理
1.接收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
发起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
发起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
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
2.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
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发起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
第十八条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处理。
正确办理查询查复是确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有利保障。
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
(一)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查询查复的处理对象仅指单笔业务。
(三)查询行对本行接受或发出的支付业务有疑问或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需要对业务要素进行查询的,应按规定的查询查复格式,向查复行发送查询信息,并打印查询书。
(四)清算中心前置机系统收到查询行查询申请,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实时转发。
(五)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打印查询书,提交业务人员确认。
(六)业务人员依照查询书的内容,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查明情况和原因,在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按规定的格式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进行专夹保管。
(七)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查复。
严禁营业机构和个人擅自更改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八)清算中心前置机收到查复行的查复书,销记或匹配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实时转发。
(九)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打印查复书。
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进行账务处理。
(十)查复书要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
如必须以查复书做凭证附件的,可再次打印或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以及该笔支付业务的日期、科目、编号,经办人员等。
(十一)清算中心对参与者的支付业务查询查复进行监督、督促其及时回复查询书。
(十二)查询查复书须及时打印。
支付系统对查询查复登记簿电子信息联机保留30个系统工作日,超过联机保存期限的,必须做好备份,归档保管,以备存查。
第十九条通用信息及自由格式报文处理。
(一)通用信息是指支付系统参与者之间传递自定义的、重要的、不可重复和丢失的信息业务。
(二)自由格式报文用于在支付系统内两个参与者间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节点间进行通知等简短消息的传递。
自由格式报文支持支付系统各节点间的信息传递。
自由格式报文不需要接收方回复,自由格式报文附言栏内容不得超过255个字节,超过字节的则分报文或分包发送。
(三)通用信息及自由格式报文须经授权后方能发送。
严禁利用通用信息及自由格式报文发送和传播与业务无关的信息。
第三章支付业务清算
第二十条清算中心及旗县联社接收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由系统逐笔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小额支付系统采取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人民银行通过净借记限额管理机制预防直接参与者无法清偿小额支付业务净借记轧差金额的信用风险。
净借记限额由人民银行对自治区联社核定的授信额度、自治区联社向人民银行提供的质押品及清算中心在其账户冻结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的担保资金组成。
清算中心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管理净借记限额。
(一)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异地小额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进行轧差处理,同城小额业务由呼和浩特中心进行轧差处理。
(二)普通贷记、定期贷记小额支付业务以贷记批量包为轧差依据,实时贷记、借记小额支付业务以回执包中的成功交易为轧差依据。
(三)小额支付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实时轧差。
小额支付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作排队等待轧差处理;
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实时贷记回执、实时借记回执业务作拒绝处理。
(四)小额支付系统对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支付业务自动按金额由小到大排列,金额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清算中心可根据需要将指定的排队业务调整到队列首位。
对于排队时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定的系统最长处理时间的同城和异地普通贷记、定期贷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做撤销处理。
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最长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二条清算场次及时间。
(一)大额支付系统在每个工作日期间逐笔处理业务,全额清算。
营业日终了不再处理业务。
(二)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
24小时工作日,异地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及同城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置。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国家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
系统异常情况时,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故障恢复后再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小额支付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但每日仅形成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和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二十三条旗县联社须按《ⅩⅩ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开立资金清算账户并缴存足额清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清算中心如当出现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国家处理中心对其支付业务按以下顺序排队待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清算;
(五)小额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二十五条清算中心根据需要对排队待清算的业务在同一级别内调整先后顺序,清算顺序按级次、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二十六条清算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与人民银行协商确定对其清算账户可以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日间流动性不足,且同一营业日只能采用一种机制。
第二十七条清算中心在大额支付系统日常工作期间可通过头寸查询,检查账户是否存在透支排队现象,如头寸不足,要积极筹措资金,补足头寸。
第二十八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缺款清算行的贷记支付业务(银行间同业拆借、人民银行内部转账、即时转账等支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可按下列顺序筹措资金:
(一)同业拆借资金;
(二)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三)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以下顺序清算: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第三十一条按人民银行规定,清算中心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内,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
资金仍不足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期限一天,日利率万分之五。
第三十二条清算中心申请撤销清算账户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其至少提前一个大额系统工作日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涉及清算中心所有支付业务,但清算账户仍对小额轧差净额进行清算。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直至清算账户余额为零。
第三十三条清算中心及旗县联社分别以上级清算账户为准,逐级对账。
(一)前置机系统(MBFE)与呼和浩特中心对账
1.每个工作日日终自治区联社前置机系统(MBFE)与人民银行自动对账;
人行发来汇总对账报文后,自动将行内的业务数据与此报文核对,并提示是否相符。
不相符时前置机系统(MBFE)自动向呼和浩特中心申请下载当日发生账务的明细,并以其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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