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联合工房临时用电招标文文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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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联合工房临时用电配电柜/箱制作(含底座、支架);
中心配电室至联合工房临时用电配电柜电缆线敷设;
联合工房临时用电配电柜至厂房内照明配箱电缆线敷设;
联合工房临时用电配箱至厂房内临时照明灯具电缆线敷设(包括灯具连接),本项目属包工包料(照明灯具甲供)。
(详见技术文件)
4
招标人名称
5
投资额
40万元(投标人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得超过此投资额)
6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办公:
0991—4508732传真:
0991—4508736
7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时间后45个日历日
8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陆份,电子光盘文件1份;
9
工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7个日历日材料全部进场并安装完成。
10
交货地点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延伸区(大绿谷地)——本项目施工现场厂区内指定地点。
11
质量及验收
本招标文件中安装按国家最新标准规范、部颁最新标准规范或行业最新标准规范制造执行;
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最新标准规范及达到联合工房主体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12
招标答疑会
时间:
2012年9月27日10:
00时(北京时间)
地点: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延伸区(大绿谷地)
13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地点
2012年9月28日下午16:
30(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
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楼评标厅
14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2012年9月28日上午16:
15
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无论何因概不退还。
16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出示以下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疆备案册(原件)
17
履约保证金
合同价款的10%(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以现金或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
18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19
权重系数
1、技术标评分权重为K1=70%
2、投标报价评分权重为K2=30%
联合体
不允许
20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支票
(2)现金(3)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万元(大写:
壹万元整)
21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中行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分理处
22
行号
104881005062
23
帐号
107601654453
24
备注
投标保证金应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的帐户,否则,其投标文件不被接受和评议。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述的联合工房临时用电安装及服务。
2.定义
2.1招标人:
系指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卷烟厂。
2.2招标代理机构:
系指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3招标方:
系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服务: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安装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装车、指导安装、提供技术援助和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应履行的义务及售后服务等其他类似的义务以及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5买方:
系指安装和服务的单位。
2.6卖方:
系指提供安装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278交货地点:
3.合格的投标人
3.1具有独立法人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
3.2自2009年1月以来具有1KV类似项目业绩2项及以下。
3.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合格的安装和服务
4.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是全新的材料,所涉及的技术、设计、货物、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
4.2国产的材料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的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
4.3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以及招标结束后在使用该材料或材料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投标人或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二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组成
6.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第五部分招标安装技术要求
第六部分评标标准
6.1.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有可能被拒绝。
7.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要求澄清的内容,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同时将书面答复通知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未在截止期以前就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招标文件不存在任何异议。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在投标截止期三天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8.3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时有适当的时间考虑投标文件的修改,招标方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9.2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对于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9.2.2除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由下列组成
(1)投标函(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保证金证明(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投标报价一览表
(7)自2009年1月1日以来,主要类似业绩须附安装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
但所附合同原件需装入另一封袋中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以备核查。
(8)材料(设备)的详细技术性能、详细技术参数(如不提供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9)执行的制造、验收标准
(10)安全保证措施和体系
(11)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12)技术服务、售后服务措施
11.投标书格式
11.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11.2招标文件中未提供格式的部分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12.投标报价和货币
12.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投标报价一览表)填报每一项费用。
12.2投标人应按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安装项目的单价和总价,如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小写和大写不符,以大写为准。
12.3投标人的价格包括安装的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费、装车费、保险费、各种税费、项目现场保管费、零部件费、备品备件、特殊工具费、培训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安装费用、总包服务费(包括投标人的技术服务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保险费等费用)等以上费用但不限于以上费用的所有费用。
12.4投标人对每种材料及安装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将作废标处理。
12.5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施工区地面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合同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6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材料的投标报价。
12.7投标人提供的安装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是合法有效的。
13.3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45个日历日。
投标有效期少于规定时间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4.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文件的书写和签署。
15.1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或打印。
15.2投标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修改处应由投标全权代表签章。
15.3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文件将被定为废标。
15.4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15.5投标文件的份数:
一式柒份,正本壹份,副本陆份,并在投标文件封面左上角注明“正本”、“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后附电子光盘一套。
15.6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电报投标概不接受。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保证金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9条。
16.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7.5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6.3投标保证金应以现金、电汇或转账支票(限本市)提交。
投标保证金账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4投标保证金应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的帐户,否则,其投标文件不被接受和评议。
16.5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可能被没收:
(1)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16.6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内予以退还。
16.7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项目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予以退还。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7.1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及电子光盘文件一并密封装在一个封袋中,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封袋必须在开启处密封,并加盖投标人章;
否则整个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评审。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要求盖投标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章处,投标人必须加盖。
电子光盘文件应包含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所有内容,且内容应一致,投标文件纸质文件与电子光盘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纸质文件内容为准。
17.2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
(1)招标人名称:
(2)招标项目名称: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条。
(3)招标文件编号: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条。
(4)投标企业名称和地址:
(5)注明“开标前不准启封”。
17.3电子光盘文件应以贴标签的方式在电子光盘的盘面上标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和投标人名称字样并加盖法人印章。
17.4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18.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18.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投标地点。
18.2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9.1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的修改或撤销应以书面形式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地点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19.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销应按第18条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记和递交。
19.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4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招标会议,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投标人法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出席。
20.2开标时唱“投标报价一览表”内容、投标文件的修改、撤销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
20.3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0.4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1.评标
21.1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
即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安装质量、材料质量、交货期、技术性能、投标价格等,能否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21.1.1评标办法如下:
项目分值
评分内容及评分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初步评审
一项未通过者不参加下阶段评审
(详见第六部分评标标准附表一)
技术标K1
技术标评定(详见第六部分评标标准附表二)
投标报价K2
投标报价评定(详见第六部分评标标准附表三)
技术标、投标报价权重取值范围:
K1=70%,K2=30%且K1+K2=1
21.2评标委员会
21.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并根据招标安装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1.3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4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质疑、评价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1.5评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以及评标办法。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开标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22.3招标方对投标人未中标的原因不做任何书面解释。
23.对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和响应性确定
23.1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签署,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若大写与数字间有出入,则以大写金额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23.2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对每一份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条款见第六部分附表一。
23.3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23.4买方将拒绝被定为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响应性投标。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权随时请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加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各项问题必须做出明确解答。
24.3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将取代投标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经投标人法人或其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将作为签订合同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4.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内容。
六中标及授予合同
25.中标人的确定
25.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并按分数高低做出排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将被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三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如果两个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
26.授予合同
26.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7.变更材料数量的权利
27.1招标方有权对材料的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对增加或减少的数量按同类型中标价格增加或减少货款。
28.中标通知书
28.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定标结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拒绝某些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9.1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在定标之前拒绝任何有不正当行为或扰乱正常招标工作的投标人,由此对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对此也不做任何解释。
29.2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招标方有权宣布本次招标无效;
(1)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投标人少于3家,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3)投标人串通投标。
30.签订合同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30.2如果中标人没按照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买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中标人资格,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标授予第二中标候选人。
30.3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4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否则,买方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30.5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2.合同的组成
31.1下列文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
(2)卖方中标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澄清说明;
(5)技术附件。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
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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