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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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讲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一、导游人员概述
•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与分类
•1、导游人员的概念
•2、导游人员的分类
•外语导游员——中文导游员
•专职导游员——兼职导游员
•正式导游员——临时导游员
•初级导游人员——中级导游人员——高级导游人员——特技导游人员
•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人员——定点导游人员
•
(二)导游职业准入制度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国籍条件
学历条件
身体条件
素质条件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考试的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机关
考试的组织机关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与管理
•2、导游证制度
•颁发导游证的规定
•正式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
•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不予颁发导游证的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的不符合
•身体条件的不符合
•因故意犯罪而受刑事处罚
•被吊销导游证
•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3、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
•性质不同
•颁证机构不同
•领取程序不同
•作用不同
•期限不同
二、导游人员的管理
•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划分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组织管理
•导游人员职业等级标准
•知识要求
•技能要求
•业绩要求
•学历要求
•资历要求
•2、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计分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计分管理的具体实施标准
•予以一次扣除10分的情形
•予以一次扣除8分的情形
•予以一次扣除6分的情形
•予以一次扣除4分的情形
•其他规定
•3、导游人员年审管理制度
•年审考评
•年审培训
•4、对导游人员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无证导游的管理
•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
•
(二)旅行社对导游人员的管理
•1、实行合同管理制,强化导游人员责任感
2、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提高导游的服务质量
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管理机制
[案例一]
导游员陈某于1994年7月毕业于某旅游学校(中专毕业),并于同年参加了由省旅游局组织的全国统一的导游资格考试,并且顺利通过。
1995年3月,经过正常申请手续,陈某顺利领到了正式导游证。
从此,陈某开始了自己的导游生涯,一干就是10年。
2005年3月,陈某听说原来和自己一起从事导游工作的王某现在已是中级导游员,认为自己也应赶快申请参加中级导游员的职业等级评定,于是向省旅游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参加中级导游员资格评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其资料后,发现其不符合申报条件,不同意陈某的申报。
对此,陈某感到不爽,认为王某比自己晚工作两年都可申报,是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弄错了。
问题:
1、旅游行政部门为什么不同意陈某的申报?
答:
原因是陈某不符合申报条件中的两个方面:
第一,陈某此前没有申报过初级导游员资格,不能直接申报中级导游员资格;第二,陈某申报中级导游员的学历不达标。
2、申报中级导游员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首先从资历上要求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2年以上。
其次从知识上,要求熟悉我国的大政方针,掌握与旅游有关的政策法规;全面掌握当地主要游览点的导游知识;了解我国主要旅游景点和线路的有关知识;掌握与业务有关的我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社会、宗教、艺术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有关主要客源市场的概况和特点,熟练掌握导游工作规范;外语导游员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水平;中文导游员掌握汉语言文学的有关知识,达到大专毕业水平。
再次,从技能方面,能接待不同性质、类型和规模的旅行团,有比较娴熟的导游技能;能独立处理旅行中发生的疑难问题;能正确理解旅游者的服务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导游服务;能与旅游者、有关业务单位和人员密切合作,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导游语言流畅、生动,语音、语调比较优美,讲究修辞。
外语导游员的外语表达正确,中文导游员能用标准的普通话,并能基本听懂一种常用方言;能培训和指导初级导游员。
再次,在业绩方面,要求工作成绩明显,为企业的业务骨干;无服务质量方面的重大投诉,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
最后从学历上讲,外语导游员须具有外语大专或非外语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中文导游员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三、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申请行政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
•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导游过程中佩戴导游证
•3、进行导游活动须经旅行社委派
•4、从事导游活动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5、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
•6、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游览活动
•7、真实说明与明确警示义务
•8、不得兜售物品,不得索要小费
•9、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案例二]
2001年6月中旬,北京到昆明出差的10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石林一日游活动,该旅行社安排张某为导游员。
该旅行团一大早便赶往石林。
旅游车自昆明出发后约15分钟,天气突然发生变化,下起了大雨,且雨越来越大,路面开始有积水现象。
大部分游客见此情景,建议张某带团返回昆明,第二天再去。
而张某说:
行程是旅行社定好的,自己不能随便更改。
大家没有办法,只好继续前进。
车又开了一会儿,由于路面积水严重,旅游车被困途中,不能行进。
而导游却称去找人,搭一辆吉普车走了。
各位旅客在风雨中等待了近3个小时,直到雨停,在当地有关部门协助下,才得以安全返回昆明。
问题:
1、本案例中,导游员张某有无权利调整旅游接待计划?
答:
导游员张某有权调整旅游接待计划。
张某应根据当时天气的情况,尊重大多数游客的意见,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而果断变更行程,率团返回昆明,并将当时情况立即报告旅行社。
2、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享有哪些权利?
答:
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享有的权利有:
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14条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导游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各种权益。
这里,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指《条例》规定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及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全。
《条例》第10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污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导游人员与旅游者分别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在旅游活动中,由于涉及许多方面,形成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导游人员又必须周旋、化解矛盾,所以容易成为游客迁怒的对象。
尽管如此,这绝不意味着导游人员的人格低于旅游者,他们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在实际工作中,总有那么一些旅游者,不尊重导游人员的人格,提出一些非份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导游员应妥善处理保护自身人格尊严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关系,合理保护自身的正当权利。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但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结束前。
在旅游合同订立后,旅游活动开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游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待计划,而导游人员不得擅自行使这一权利。
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
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一般来说,旅游合同一经双方确认订立后,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如果需要调整或变更旅游计划,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在旅行、游览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如果要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必须要征得旅游团中多数旅游者的同意,方可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由于旅游接待计划原本是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认可的,而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带团执行接待计划的。
正常情况下,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并不是导游人员的职责权限。
但是,由于导游人员在执行带团旅游任务的途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为了避免旅游则人身安全发生危害,导游人员可依法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以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三]
1999年2月,甲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团。
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游览长城。
甲旅行社委派导游王某担任该团陪同。
王某无正当理由,而且也未征得该旅游团的同意,擅自对游览日程作了变更,将游览长城改成了2月14日,即离京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
该旅游团队此变更曾提出质疑,但王某未作解释。
不料2月13日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车至八达岭山脚下,积雪封路,不能前行,该团只得返回。
第二天,该团出境返港,并书面向旅游局投诉称,导游王某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接待计划,违反了合同约定,使该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旅行社辨称,变更旅游行程属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王某则辨称,造成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是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他本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导游王某的辨称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其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
王某的辨称不合理。
由于导游王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才碰上大雪封路,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不属于可抗力,所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第3条规定: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旅游行程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一部分。
本案例中,导游王某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变更接待计划造成该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违反了合同约定,当属违约行为。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给予公告。
2、旅行社的辨称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其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
旅行社的辨称不合理。
导游是旅行社委派的,其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旅行社必须对其委派的导游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旅行社不能免除责任。
我国《合同法》117条规定:
“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例中,造成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所致,也就是说,如果不改变约定的旅游行程,游览长城这一项目是能够实现的。
因此,旅行社违约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所以旅行社应对此承担责任。
导游擅自改变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甲旅行社赔偿旅游团损失后,可以向导游人员王某追偿。
3、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如果违反规定,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
见教材
四、领队人员的管理制度
•
(一)领队人员概述
1、领队人员的概念
2、领队人员的特征
•3、领队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
•
(二)领队证的申请
•1、申请领队证的条件和程序
2、领队证的管理及法律责任的确定
•(三)领队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
•领队人员的职责义务
•1、带团时佩戴领队证
•2、尊重旅游者并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4、协助、督促团队活动计划实施
•5、旅行告知义务
•6、履行报告义务
•法律责任的确定
[案例四]
2000年2月,几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15日游”,在临登机时游客发现,该团是由5家旅行社共同组织的,并且这个旅游团没有领队。
旅游团在途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们填、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均无人过问。
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
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社协调,原来的日程被多次变更。
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摆布。
问题:
1、对于旅游团在途中遇到的问题,旅行社有责任吗?
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根据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赴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旅游,必须要安排领队,这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组团社没有为旅游团安排专职领队,应追究组团社的责任。
由于是由5家旅行社共同组织的,所以这5家旅行社都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补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2、受委派的领队人员有哪些工作职责?
如果违反规定,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
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戴领队证;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2)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应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部门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领队应该严格按照行程计划组织好参观游览、配合和监督导游的工作,要求境外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实施旅游活动,协助导游和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3)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应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他问题。
要求境外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不得组织旅游者参加法律禁止的设计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
(4)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5)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并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6)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防止危害的发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领队应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报告。
(7)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不得与境外社、导游及其他人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也不得向境外社、导游及其他人所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他财物。
《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领队的以下行为,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2)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其领队证。
(3)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员既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员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收受财物,并处其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馆报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扣留其领队证。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团时,为保证出境旅游者的安全和旅游服务质量,应派出随团领队。
领队是由旅行社派出,为出境旅游者提供协助、服务,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待计划,调节纠纷,协助处理意外事件的人员。
领队主要的业务工作是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督促落实旅游计划等有关旅游服务。
出境旅游领队是一项特殊的服务性工作,工作繁杂、责任重大,因此要求领队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及较强的工作能力,并经历充沛、身体健康。
在旅游过程中,领队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领队,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
2002年春节期间,某国际旅行社组织“欧洲10国游”,由于正值旅游旺季,报名参加旅游的人数较多,一时找不到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而又无法临时申请办理领队证。
该旅行社便临时请一位英语专业的导游作为领队带队,临行前只是对其简单交代了领队的业务知识。
由于第一次带团出国,不符合从业资格及相应的素质要求,不熟悉领队业务,再加上缺乏领队经验,该导游在国外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发生了许多问题,引起旅游者的极大不满,一回国,该团几名旅游者立即对其进行了投诉,要求赔偿。
问题:
1、本案中该导游可以直接担任领队人员吗?
导游和领队有什么区别?
答:
该导游不能担任领队人员。
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概念不同,其主要从事的业务内容也有区别。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导游人员所下的定义是: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以上概念中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
(1)导游人员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后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是违法的;
(2)导游人员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活动是违法的;(3)导游人员主要的业务工作时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出境旅游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接受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调境外接待旅行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该概念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含义:
(1)依法取得领队证。
具备出境旅游领队的从业资格及素质要求的人员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参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领取领队证。
(2)受组团社委派。
私自承揽、直接承揽领队业务进行领队活动是违法行为。
领队工作是组团社经营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领队人员的个人行为,领队人员的行为代表着组团社的行为。
(3)业务工作是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督促落实旅游计划等有关旅游服务。
领队是出境旅游团队的灵魂,除了要为旅游者办理入境手续,与国外地接社接洽落实旅游计划外,还要负责处理团队在境外所遇到的各种紧急事宜。
2、作为一名领队人员,从事领队工作,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作为一名领队人员,从事领队工作,应当符合相应的从业资格及素质要求的条件。
具体条件如下:
(1)关于领队人员的从业资格,《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3条对领队人员的从业资格作出了规定:
第一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指公民能够进行民事活动,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除包括有对领队的头脑清醒、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身心健康要求外,也对领队的国籍进行了限制,中国公民的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只限有中国公民来担任。
第二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要求领队应有爱国主义意识,在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要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要求领队应熟悉所到国的相关法律知识和风俗习惯,除自己模范遵守外,还应时时提醒旅游者自觉遵守。
“遵纪守法”的形象,有“在世界面前我代表中国”的诠释。
第三条“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指担任领队的人应当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二是指领队在资格上必须是旅行社的内部人员,不允许社会其他行业的人来兼职担任。
第四条“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是对领队行业知识的基本要求。
要求领队应了解目的地国家的地理概况、历史背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交通情况,并熟悉这些国家主要的旅游景点等情况。
(2)关于领队人员的素质要求:
思想品德方面:
爱国主义意识,要求领队具有高度的爱国主义思想,除了要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及风俗习惯外,还要时时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民族的尊严,这是出境旅游领队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道德修养。
良好的道德修养也是出境旅游领队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领队应讲文明,模范遵守各种社会公德,时时提醒自己和旅游者,其行为代表着中国人的形象。
在和外国人打交道的时候,领队必须品行端正,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尽职敬业。
领队应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检查和改进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面对繁杂而又琐碎的事务,领队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事情无论大小,都要不厌其烦,尽心尽职地顺利完成旅游任务。
遵纪守法。
领队不但自己要做到遵守法律和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而其还要提醒和要求团员们做到;不但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还要熟悉和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业务水平方面:
语言能力,外语水平是衡量领队业务能力的重要方面。
团队在境外参观游览,虽然有当地的中文导游讲解,但许多情况需要领队出面协调和处理,因此要求领队具备较强的英语或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的能力。
知识结构。
出境旅游领队所从事的是一项知识性较强的工作,要求领队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不但要了解目的地国家的地理概况、历史知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交通情况,还要熟悉这些国家主要的旅游景区以及有关法律知识。
组织能力。
在到达目的地后,领队要及时与地接社导游接洽,做好各段游程之间的衔接工作,安排好客人入住、就餐,并按照行程计划组织好参观游览,配合和监督导游的工作,协调导游和旅游者之间的关系,因此要求领队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应变能力,在境外旅游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事情,如安全事故、交通延误、证件或行李丢失、滞留不归等。
这时候就要求领队有较强的应变能力,遇事不慌,沉着冷静,妥善处理这些突发事件,处理问题要有分寸,尽量减少损失,尽可能不影响团队行程,因此要求领队还要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身体素质方面:
领队工作既是复杂的脑力劳动,也是繁重的体力劳动,没有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是无法坚持工作的。
3、该社可以申请临时领队证吗?
领队证应怎样申请和管理?
答:
该社不能申请临时领队证。
领队证的申请程序与管理方法如下:
(1)程序:
领队证应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
首先,应符合资格条件: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可切实负起领责任的旅行社人员;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其次,应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最后,业务培训内容为:
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
(2)管理:
对申请领队证的人员,旅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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