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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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快全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进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九龙坡区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九龙坡区效益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委发〔2016〕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
本细则所指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高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商贸物流、休闲旅游、文化创意、黄金珠宝、服务外包、会展服务、公共服务等行业。
(一)金融服务:
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纳入重庆市新型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的10类新型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私募基金、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交易所、结算类金融机构)。
(二)高技术服务:
包括信息与通讯服务、软件开发、科技服务(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等)等高技术服务企业。
(三)中介服务:
包括咨询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广告设计等中介服务企业。
(四)商贸物流:
除金融、房地产业外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商业服务、电子商务、居民服务及物流服务类企业。
(五)休闲旅游:
包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景区(点)、饭店、旅行社、旅游运输等营运企业。
(六)文化创意:
包括广播影视、动漫、音像、文化传媒、表演艺术、研发设计、软件设计、建筑设计、工业设计、咨询策划、时尚消费等文化创意企业。
(七)黄金珠宝:
包括黄金珠宝交易中心及入驻的文化企业。
(八)服务外包:
包括从事软件研发、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商务平台、测试平台、系统运营和维护、基础信息、业务流程设计、数据管理及运营、技术性知识流程等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九)会展服务:
承办国内外重大展会的企业,或参加国内外重大展会的参展企业。
(十)公共服务:
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开设特色专科社会办医机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新设立的民办家政、养老、文化、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类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 在九龙坡区(含高新区)登记并纳税,具备健全财务制度的市场主体(机构)。
(二) 符合《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相关条款。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补贴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申请补贴内容及对应条款);
(二)真实性承诺(附件3,需财务总监和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表(附件2);
(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原件);
(五)税务机关(特指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高新区国税局,以下相同)盖章确认的年度纳税明细表(原件);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七)涉及按税收增量予以扶持的企业,在首次申报时应提供上一年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年度纳税明细表;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原则应经专业中介机构审计;
(八)申请房屋租赁补贴的需提供相关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据(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和房屋产权证明等复印件;
(九)按行业要求提供的补充申报资料(附件1);
(十)申报资料按封面、目录及相关资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镇街、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业办”)各1份),涉及证件、票据,请各申报主体在复核阶段提供原件。
四、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内向所在镇街、园区申报,逾期不补报。
(二)初审。
镇街、园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2016年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4),并填报《九龙坡区2016年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汇总表》(附件5),加盖公章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区服务业办)。
(三)复审。
区发展改革委(区服务业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资金复审,形成复审意见。
(四)审定。
区发展改革委(区服务业办)就扶持资金复审意见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拨付。
区财政局按区委、区政府的审定意见,将扶持资金划拨至相关镇街、园区,相关镇街、园区按规定及时拨付至相关市场主体(机构)。
五、有关条款注释
(一)“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址在重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并以重庆为中心,管理周边省市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市级机构”是指管理全市范围业务和分支机构的非法人金融机构。
(《扶持办法》第一条)
(二)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在享受本条政策期间,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按比例扶持”的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与我区其他政策重复享受。
(《扶持办法》第五条)
(三)“政府补助项目扣除补助部分进行补助”,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实际补助金额=设备投资额×10%-政府补助金额。
(《扶持办法》第六条)
(四)对该条明确的两类奖励情况,均按照土建、安装及装修工程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给予补助,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扶持办法》第十一条)
(五)对第十二条明确的两类奖励情况,均按照其实际创建投入资金50%的比例给予补助,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扶持办法》第十二条)
(六)新设立汽车4S店,根据投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比例,按照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扶持办法》第十三条)
(七)“建设费用”指企业建设电商平台,软件开发、线上推广引流费用,不含职工工资。
对实体商贸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且该条政策的两项补助不同时享受。
(《扶持办法》第十五条)
(八)“示范企业授牌”指获得国务院、重庆市政府、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命名文件或授予的牌照。
(《扶持办法》第十六条)
(九)“新评定的五星级宾馆(饭店)”指当年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的五星级宾馆(饭店)。
“新评定的四星级宾馆(饭店)”指当年经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授权省(市)星级评定机构评定的,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的四星级宾馆(饭店)。
“新创建的乡村酒店”指当年经九龙坡区乡村特色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符合《重庆市九龙坡区乡村特色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修订)》(九龙坡旅游〔2015〕93号)的乡村酒店。
(《扶持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新评定的国家4A级(含4A级,下同)以上景区”指当年由省(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的A级景区;“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指当年经全国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的,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的旅游度假区。
(《扶持办法》第二十三条)
(十一)“新创建的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指当年经国家旅游局《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评定的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扶持办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新办出境旅行社”指当年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成立的出境旅行社。
“新办一般旅行社”指当年经重庆市旅游局批准成立的一般旅行社。
(《扶持办法》第二十六条)
(十三)“旅游商品”指游客在旅游准备阶段或旅游过程中购买的旅游用品或商品,主要包括:
旅游纪念品、旅游工艺品、旅游日用品、旅游食品及其他有关商品。
“景区(点)”为A级旅游景区,主要包括:
上邦高尔夫温泉旅游度假区、贝迪颐园温泉旅游度假区、海兰云天温泉旅游度假区、天赐温泉旅游度假区、华岩旅游风景区、周君记火锅食品工业旅游体验园、重庆动物园(不含自营门店)。
(《扶持办法》第二十七条)
(十四)单台旅游公交线路客车载客量在8人及以上至20人及以下、且每天运行班次在3班以上的,给予每车每年5万元补贴;单台旅游公交线路客车载客量在20人以上、且每天运行班次在3班以上的,给予每车每年10万元补贴。
(《扶持办法》第三十条)
(十五)认定标准为是否在拍摄前到区文化委进行申报备案。
(《扶持办法》第三十四条)
(十六)“艺术家工作室”指以艺术创作为主,部分空间对外免费开放的艺术创作地;“艺术基地公共空间”指以艺术展示、体验、鉴赏为主,完全对外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主要包括美术馆、展览馆等。
艺术家工作室及公共空间由承租人进行申报。
房屋租赁实际价格低于15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房屋租赁价格给予补助;房屋租赁实际价格高于15元/平方米/月(含)的,按1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
房屋租金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证明,无法提供的,不予补贴。
“认定”标准为是否在活动举办前到区文化委进行申报备案。
(《扶持办法》第四十条)
(十七)“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机构)需符合《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提出的11个重点发展行业要求,且是我区规上企业或纳入市文化委“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
申报企业(机构)房屋租赁实际价格低于10元/平方米/月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给予补助;房屋租赁实际价格高于10元/平方米/月(含)的,按1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
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为500平方米。
按照区政府“一企一策”政策,已对入驻地经营企业进行整体补助的,不再对单独入驻的企业另行补贴。
(《扶持办法》第四十一条)
(十八)“经区统计和税务部门认定”指经过区统计局或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高新区国税局认定,并纳入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扶持办法》第四十四条)
(十九)“符合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市、区级黄金珠宝重点文化项目”为纳入市级、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文化项目(《扶持办法》第四十五条)。
(二十)“对交易中心实际出租用于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发展的”“相关产业”是指纳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统计体系的企业。
(《扶持办法》第四十六条)
(二十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划分,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扶持办法》第四十七条)
(二十二)“经区统计和税务部门认定”指经过区统计局或区国税局、区地税局、高新区国税局认定;“年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以上”包含5000万,“年销售额首次达1亿元以上的”包含1亿元,“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包含2亿元。
(《扶持办法》第四十八条)
(二十三)年营业收入达50万元以上并新取得3项以上知识产权的企业,均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扶持办法》第五十一条)
(二十四)交易中心内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设计师以个人名义参加国内外展会,需要提前向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提供参展展会资料及布展方案等内容,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按照条款进行扶持;交易中心内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设计师以个人名义举办设计展,需由交易中心进行推荐,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扶持办法》第五十二条)
(二十五)“国内外知名展会”指由国家部委或国家级专业技术协会、全国性专业社团组织等主办的专业展会,或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
(《扶持办法》第五十九条)
(二十六)“市级重点展会”指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各类技术协会、市级社团组织等主办的专业展会。
(《扶持办法》第六十条)
(二十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指纳入全区义务教育招生统筹,按照政策接受招生范围内适龄学生,承担义务教育责任的学校;“基本建设投资”指用于学校建设的建筑安装、设备采购等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不含土地购置费用)。
(《扶持办法》第六十四条)
(二十八)“新办投资”指在当年度建成投入使用的企业投资项目,其中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专用体育器材采购等。
(《扶持办法》第六十六条)
六、其他
(一)对申报行业或范围界定模糊,或有关条款解释存在歧义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二)本细则未作特别规定的,按照《九龙坡区产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实施。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补充申报材料
2.九龙坡区2016年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表
3.承诺书
4.九龙坡区2016年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初审意见汇总表
5.九龙坡区2016年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汇总表
附件1
补充申报材料
除第三条要求的有关资料外,申报以下行业相关条款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金融服务
(一)提供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复核后退回)。
(《扶持办法》第一条至第四条)
(二)填报《重庆市九龙坡区2015年度驻区金融机构现代服务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扶持办法》第四条)
二、高技术服务
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研发(包括人员工资、购买实验材料费用)、检测、实验设备等正规票据复印件。
(《扶持办法》第六条)
三、中介服务
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扶持办法》第八条、十条)
四、商贸物流
(一)提供国土、规划批准文件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相关票据。
(《扶持办法》第十一条)
(二)提供获得特色商业街称号的相关印证材料、投资金额相关票据。
(《扶持办法》第十二条)
(三)提供开业的相关印证材料、固定资产投资或装饰装潢相关票据。
(《扶持办法》第十三条)
(四)提供专业审计机构关于平台建设费用的审计报告。
(《扶持办法》第十五条)
(五)提供电商示范企业称号的相关印证材料。
(《扶持办法》第十六条)
(六)提供在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的相关印证材料及投资金额相关票据。
(《扶持办法》第十七条)
(七)提供海关认定并纳入九龙坡区统计交易额的相关印证材料;提供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相关印证材料。
(《扶持办法》第十八条)
(八)新评定或第一次复核通过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提供市现代物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认证材料;新评定的3A、4A、5A物流企业提供国家物流与采购协会有关认定材料。
(《扶持办法》第二十条)
五、休闲旅游
(一)提供相关认定批复文件。
(《扶持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二)提供建设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施工合同及付款凭据。
(《扶持办法》第二十五条)
六、文化创意
(一)提供平台管理方与区政府或区文化委签订的合作协议。
(《扶持办法》第三十二条)
(二)提供国家文化部(市文化委)命名文件。
(《扶持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三)提供官方网站公布的印证材料;涉及资金扶持的,需提供资金下达文件及资金投入票据等印证材料。
(《扶持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四)提供建设方与区政府或区属部门、平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资金投入票据等印证材料。
(《扶持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五)提供区文化委申报备案证明材料,电影、电视剧和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与发行机构签订的委托发行协议,以及电视台播出证明、公映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扶持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六)提供上线运营批复文件等印证材料。
(《扶持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七)新办的专业市场,提供建设方与区政府或区属部门、平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扶持办法》第三十六条)
(八)提供建设方与区政府或区属部门、平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扶持办法》第三十八条)
(九)申报节会和赛事一次性奖励的,提供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及区文化委申报备案等证明材料。
(《扶持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十)提供代表区域性企业(个人)及活动资金支出等印证材料。
(《扶持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十一)提供区规上企业或纳入市文化委“成长性企业培育计划”的印证材料。
(《扶持办法》第四十一条)
七、黄金珠宝
(一)提供区统计或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额认定材料。
(《扶持办法》第四十四条)
(二)提供新建或新增投资支出证明材料。
(《扶持办法》第四十五条)
(三)提供交易中心入驻商户或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租赁协议。
(《扶持办法》第四十六条)
(四)提供交易中心引进的黄金珠宝国家知名品牌及国内知名品牌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租赁协议。
(《扶持办法》第四十七条)
(五)提供区统计或税务部门出具的销售额认定材料。
(《扶持办法》第四十八条)
(六)提供国家部委认定的黄金珠宝及相关产业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项目证明材料。
(《扶持办法》第四十九条)
(七)提供研发投入支出证明材料。
(《扶持办法》第五十条)
(八)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扶持办法》第五十一条)
(九)提供参展费用证明材料。
(《扶持办法》第五十二条)
(十)提供获奖证明材料。
(《扶持办法》第五十三条)
(十一)提供司法部门判定的赔偿金额证明材料。
(《扶持办法》第五十四条)
八、服务外包
(一)提供级别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认证合同复印件,产品认证请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扶持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二)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及申报年度增长额相关资料。
(《扶持办法》第五十八条)
九、会展服务
(一)提供参展缴费凭据,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参展相关文件。
(《扶持办法》第五十九条)
(二)提供展会场地租赁合同及费用,收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扶持办法》第六十条)
(三)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办展批文,展会方案(总体方案、布展平面图、展览面积、参展企业名单、招商招展手册),展会书面总结及现场图片资料。
(《扶持办法》第六十一条)
十、公共服务
(一)提供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相关票据。
(《扶持办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六条)
(二)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复核后退回)和年度检查合格资料(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扶持办法》第六十五条)
附件2
九龙坡区2016年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万元
企业名称
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金
万元
新办企业总投资
万元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出口企业
是□否□
高新技术企业
是□否□
当年出口创汇收入
国有企业
是□否□
集体企业
是□否□
外资企业
是□否□
税收入库数(单位:
万元)
税种
区级财政分成比例
上年度
本年度
区财政分成增长额
全额
区财政
分成额
全额
区财政
分成额
增值税
10%
营业税
40%
营改增
17.5%
企业所得税
16%
合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单位:
万元)
序号
申报额
扣已享受或待享受补助
实际享受金额
(区发展改革委填写)
政策依据
金额
政策依据
金额
1
合计
审批意见
初审意见
(盖章)
复审意见
主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
区财政局
备注:
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3
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
在此次申报_______________项目,所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我公司此次申报产业扶持条款,未享受其他扶持政策/已享受__________(扶持单位名称)_________(扶持政策条款)________元扶持资金。
以上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财务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九龙坡区2016年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初审意见汇总表
报送单位:
(公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扶持类别
政策依据(条款)
申报金额
审核金额
初审意见
金融服务
1
2
……
高技术服务
中介服务
商贸物流
休闲旅游
文化创意
黄金珠宝
服务外包
会展服务
公共服务
注:
1.扶持类别分经营奖励、投资补助、税收返还、房租补贴四类。
2.通过审核和未通过审核分别填报,对未通过审核的要注明原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九龙坡区2016年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汇总表
牵头部门:
(盖章) 财政部门:
(盖章) 单位:
万元 初审上报时间:
复审上报时间:
财政审核完成时间:
序号
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税收情况
申请财政扶持额度
(2) 已符合政策扣减
(3)=
(1)-
(2)企业申报资金额度
街镇、园区初审金额
牵头部门复审金额
财政部门审核金额
区政府最终审定金额
备注
企业名称
企业所属街镇、园区
工商注册登记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性质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2015年度税收
2016年度税收
(1)小计
一次性奖励
按税收区级贡献给予财政扶持
贷款贴息
房租补贴
国有及国有控股
集体
民营
外商投资
入库数
区分成数
入库数
区分成数
符合第一章第一条政策小计
1
****(企业名称)
增值税
营改增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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