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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一系列的监督和责任制度,体现了权责统一的法治行政的基本理念。
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许可责任机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探索适合本部门实际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纪检监察、水政等机构应当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要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定程序条件期限许可、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作为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政务督查及相关检查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06]12号)的规定,行政审批工作纳入市政府政务督查考核,行政许可由单位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运转办结并给予回复,严禁超期办理和“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现象的发生。
各科室、单位要尽可能的在行政审批中心完全办结各项手续,严禁随意增加附属审查事项,确有必要增加的需报局领导同意后上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同意。
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为各进驻部门、单位统一刻制加“2”字的第二公章,专供窗口办理审批业务使用,凡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许可事项都按照要求加盖公章“2”。
在市政府政务督查考核及相关检查时,承办科室、单位岗位责任人参加考核,出现的问题由各承办科室、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
1、东营市水利局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公的内部运作规定;
2、东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文明用语;
3、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守则;
4、东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流转通知单;
5、东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签批单;
6、东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文书;
7、进驻大厅许可事项审批程序。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东营市水利局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办公的内部运作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为相对独立的办事机构,统一受理所有由市政府确定的我局进驻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其他中间环节,由局内部协调办理。
第三条大厅办公工作由局水政法规科负责协调管理。
各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单位)应确定2名专职办理人员,实行AB角办公制度。
第四条大厅办公遵循“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方便社会、加强监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大厅办公严格按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运作,具体包括受理、审查、送达等环节。
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受理。
大厅收到相对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查并登记,登记包括办文编号、申请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材料等。
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需要补正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依法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补正。
第七条行政许可申请由各职能科室(单位)负责审查。
受理后的行政许可申请,大厅人员应在一日内签署行政许可内部流转通知单,明确办理科室(单位)和期限,并在当日内将流转通知单、行政许可申请等有关材料转交局水政法规科,由水政法规科将这些材料报局领导签批后,由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具体办理。
同时,大厅人员应在内部流转通知单上注明送达人、签收人、申请人联系方式。
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科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科室(单位)。
有关职能科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有关领导签署审查决定。
第八条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大厅统一发送。
有关职能科室(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打印好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交局水政法规科,由局水政法规科送大厅统一发送。
大厅通知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
需要送达的,由大厅组织依法送达。
第九条行政许可资料由各职能科室(单位)归档。
大厅应当每月将办理完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资料,及时移交有关职能科室(单位),年终统一归档。
第十条行政许可时限以各行政许可事项法定时限或者我局对外承诺的期限为准。
没有法定时限的以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通常时限为准。
各职能科室(单位)的具体审查期限,由大厅人员根据各行政许可事项的期限和流转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大厅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的跟踪督查,具体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期限届满前三个工作日,大厅工作人员应落实办理情况,并告知局水政法规科,未办理完毕的,由水政法规科向承办科室(单位)发出口头催办通知;
逾期未办结的,由水政法规科发出《催办通知单》。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大厅提出延期办理的书面说明。
同时,由大厅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法制等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具体按《山东省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与市行政审批大厅相关制度不一致的,按市行政审批大厅的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3日起施行。
附件2
东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文明用语
一、接听电话时:
1、“您好,这里是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
2、“请问…”、“您请讲!
”
3、“请您稍候!
4、“×
×
同志不在,需要我转告吗?
5、“为了方便联系,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6、“谢谢您的合作!
”、“再见!
”“不客气”
7、“对不起,这件事不属于我们的工作职责,您可以联系×
单位.”
二、接待外来办事人员时:
1、“您好!
请问有什么需要我们帮忙的?
2、“您请坐!
”、“请喝水!
3、“请您稍等一会儿”
4、“对不起,您的材料不全,请您在×
时间内再补充×
材料。
5、“对不起,您的要求不属于我们工作受理范围,请找×
单位联系。
6、“您慢走!
”、“请走好!
”、“以后请多联系!
三、外出执行公务时:
我们是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局的工作人员,这是您申请的×
,我们已办理完毕,现予送达,…”、“请您在送达回征上签名”。
2、“谢谢合作!
附件3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清正廉洁。
三、认真学习水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自觉遵守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
五、不参加申请人的宴请和收受申请人的礼物。
六、自觉维护水利部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办理。
七、持证上岗,佩带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服务。
八、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附件4
NO.
东营市水利局
行政许可事项内部流转通知单(存根联)
: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已受理,现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你处,请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送本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附:
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材料份页
送达人员签字:
受理人员签字:
申请人联系电话: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年月日
…………………………………………………………………………………………………
NO.
行政许可事项内部流转通知单
:
附件5
东营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签批单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领导批示:
水政法规科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职能科室(单位)负责人意见:
附件6NO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存根联)
1、申请人:
2、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3、行政许可登记序号:
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号:
5、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人直接到服务大厅领取:
由服务大厅邮寄:
电话: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6、申请人办理人员情况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签名:
7、大厅办理人员签名: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东水许受字[]号
:
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予受理。
本机关将于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需要专家论证时间)。
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登记序号为。
您如果需要查询许可有关事宜,可拨打电话0546-。
行政许可办理一次告知书(存根联)
申请人: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
补正下列材料:
申请人办理人员联系电话:
申请人办理人员签名:
大厅办理人员签名:
………………………………………………………………………………………………
行政许可办理一次告知书
经审查,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予以补齐,补正下列材料: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联)
行政许可事项登记号: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文号: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东水许不受字[]号
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以受理,请您向行政机关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NO.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存根联)
申请事项:
大厅办理人员签字: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您申请的事项,经审查,依法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申请人口头咨询回执
:
你与今日时至时就向本窗口进行咨询,本窗口已当场作了记录,本窗口将在___个工作日内向你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口头咨询记录
年月日
时间:
年月日时至时
记录人:
咨询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职业职务
通讯地址电话
住址身份证号码
咨询事项:
咨询人(签章):
记录人(签章):
附件7
灌区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
等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二、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三、对象
市管灌区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
四、期限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在接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请求审批灌区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的请示;
2、灌区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申请书文本;
3、损坏、占用灌区工程情况和补救措施,以及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5、占用单位已交纳按灌区管理单位计算出的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所需的补偿费用。
(二)标准:
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于当日转交灌溉管理处工灌科。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一)标准:
1、符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岗位责任人:
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工灌科科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2、通知编制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方案;
3、起草批复文件。
三、会签
同审查标准。
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分管处长。
1、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审核修改后的设计方案;
2、审核工灌科科长起草的批复文件并签署意见。
四、审定
市水利局灌溉管理处处长。
1、审定工程设计方案;
2、签发批复文稿。
五、发文、告知、归档
1、告知及时、准确;
2、未通过审查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手续齐全。
3、文书归档及时、规范、完整。
市利局灌溉处工灌科工作人员、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1、批复文稿经办公室核稿后由分管局长、局长签发;
2、打印、盖章、封发;
3、通知申办人;
4、申办请示、批复、审查意见和设计方案一并归档。
六、监督
局纪检组;
监督电话:
(0546)8316660
新建、改建、扩建
灌区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核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二、收费依据:
三、对象:
面积在0.5万亩以上的国有或国有成份起控制作用的灌区。
四、期限:
自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受理之日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包括编制单位修改设计时间)。
1、灌区工程所在地相关流域、区域或专业规划;
2、批准的灌区工程项目建议书;
3、批准的灌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5、灌区工程设计文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资料当日转交市水利局规划计划科;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二、审核
符合与具体工程项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等。
规划计划科科长。
1、在收到文件报告后,要及时研究;
2、同意审核的灌区工程的规划设计由局规划计划科组织有关科室进行初审,组织成立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规划计划科工作人员拟定审核意见文稿,交分管领导审核;
4、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签发文件。
同审核标准。
有关科室负责人,总工。
1、根据审核标准审核设计批复:
2、如不同意批复,须提出书面意见;
3、如同意批复,则在会签栏签字。
总工。
1、根据审核意见审定工程的规划设计;
2、签发批复文稿。
1、告知及时、准确;
2、未通过审核批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完整退还申请人,手续齐全;
3、文书归档及时、规范、完整。
规划计划科工作人员、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1、规划设计文件审核批复文稿经科长核签后送有关科室会签,会签后送局办公室核稿,局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局长、局长签发。
2、签发后及时打印、盖章、封发;
4、请示、批复、审核意见等一并归档保存。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
建设方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8号公告);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5、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水政[1992]7号);
6、山东省水利厅、省计委转发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函([1992]鲁水政字第21号)。
二、收费标准:
根据《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跨地市的小清河、淄河、阳河、支脉河、潮河、马新河在我市范围内河段其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县(区)的武家大沟、广利河、老广蒲沟、五六干合排、溢洪河、沾利河、草桥沟、挑河、草桥沟东干流、神仙沟的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期限
自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2、建设单位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审查同意的文件;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5)损坏、占用河道工程情况和补救措施,以及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三)岗位负责人: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当场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市河道管理处;
3、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
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应立即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一)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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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发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