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至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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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至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
1997年至2007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
一九九七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北京市:
1.撤销通县,设立北京市通州区,区人民政府驻通州镇。
(国务院1997年4月29日批复国函[1997]30号)
2.将房山区人民政府驻地迁至良乡。
(民政部1997年11月17日批复民行批[1997]25号)
河北省:
撤销沧州市郊区。
将原郊区的南陈屯乡(不含王希鲁村)、小王庄乡(不含三里庄、北赵家坟村)划归运河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小赵庄乡、南陈屯乡的王希鲁村、小王庄乡的三里庄和北赵家坟村划归新华区管辖。
(国务院1997年10月21批复国函[1997]96号)
山西省:
撤销太原市南城区、北城区、河西区、南郊区、北郊区,设立太原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
(1)小店区辖原南城区的坞城、北营、双塔3个街道,原南郊区的亲贤、黄陵、小店、西温庄、刘家堡、北格6个乡镇及原南郊区小店镇昌盛西街。
(2)迎泽区辖原南城区的迎泽、桥东、文庙、柳巷、老军营、庙前6个街道,原南郊区的孟家井、郝庄(不含狄村)2个乡。
区人民政府驻棉花巷。
(3)杏花岭区:
辖原北城区的涧河、三桥、鼓楼、坝陵桥、大东关、职工新村、敦化坊、巨轮9个街道,原南郊区的杨家峪乡及原北郊区的中涧河、小返2个乡。
区人民政府驻解放路。
(4)尖草坪区辖原北城区的尖草坪、光社、上兰、南塞、迎新街、古城6个街道,原北郊区的新城、向阳、上兰、柏板、西墕、柴村、马头水、阳曲8个乡镇及原北郊区东社乡的小东流、大东流、西流3个村。
区人民政府驻柴村镇迎宾北路。
(5)万柏林区辖原河西区的万柏林、和平、千峰、兴华、下元、杜儿坪、南寒、白家庄、大虎沟、开城里、官地11个街道,原北郊区的西铭、化客头、王封、小井峪、东社(不含小东流、大东流、西流3个村)5个乡。
区人民政府驻西矿街。
(6)晋源区辖原河西区的义井、罗城2个街道,原南郊区的晋源、姚村、金胜4个乡镇。
区人民政府驻晋源镇。
(国务院1997年5月8日批复国函[1997]33号)
黑龙江省:
撤销牡丹江市郊区。
将原郊区的兴隆镇、东村乡划归东安区管辖;将原郊区的温春镇、沿江乡划归西安区管辖;将原郊区的铁岭镇、桦林镇划归阳明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北安乡、三道乡划归爱民区管辖。
(国务院1997年9月30日批复国函[1997]90号)
上海市:
撤消金山县,设立金山区,以原金山县的行政区域为金山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金山卫镇。
(国务院1997年4月29日批复国函[1997]29号)
江苏省:
设立泰州市高港区,高港区辖从海陵区划入的口岸、刁铺、许庄、田河、永安洲、野徐、白马7个乡镇。
区人民政府驻口岸镇。
(国务院1997年8月20日批复国函[1997]77号)
安徽省:
撤销宁国县,设立宁国市。
(国务院1997年3月11日批准)
福建省:
调整泉州市鲤城区的行政区域,增设丰泽区和洛江区。
(1)鲤城区辖临江、海滨、鲤中、开元4个街道和江南、浮桥2个镇。
区人民政府驻打锡街。
(2)丰泽区辖泉秀、丰泽、东泽、华大4个街道和城东、东海、北峰3个镇。
区人民政府驻丰泽街道。
(3)洛江区辖河市、马甲、罗溪3个镇和虹山乡。
区人民政府驻河市镇。
(国务院1997年6月3日批复国函[1997]42号)
江西省:
撤销萍乡市上栗区,设立上栗县,县人民政府驻上栗镇;撤销萍乡市芦溪区,设立芦溪县,县人民政府驻芦溪镇。
(国务院1997年11月13日批复国函[1997]100号)
山东省:
(1)撤销聊城地区和县级聊城市,设立地级聊城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昌府区东昌西路。
(2)聊城市设立东昌府区,以原县级聊城市的行政区域为东昌府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古楼东大街。
(3)聊城市辖原聊城地区的高唐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茌平县、冠县和新设立的东昌府区,原聊城地区的临清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1997年8月29日批复国函[1997]82号)
河南省:
1.
(1)撤销商丘地区和县级商丘市、商丘县,设立地级商丘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梁园区凯旋中路。
(2)商丘市设立梁园区和雎阳区。
梁园区辖原县级商丘市的八八、向阳、东风、3个街道和袁庄、周庄、黑刘庄4个乡,原商丘县的双八、张阁、谢集3个镇和李庄、王楼、刘口、观堂、平台、周集、水池铺、孙福集8个乡。
区人民政府驻民主东路。
雎阳区辖原商丘县的城关、郭村、李口、宋集4个镇和城北、路河、王坟、勒马、阎集、娄店、冯桥、高辛、坞墙、临马店、毛锢堆、包公庙12个乡。
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3)商丘市辖原商丘地区的夏邑县、宁陵县、虞城县、柘城县、民权县、雎县和新设立的梁园区、雎阳区。
原商丘地区的永城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1997年6月1日0批复国函[1997]46号)
2.将平顶山市的襄城县划归许昌市管辖。
(国务院1997年7月31批复国函[1997]70号)
3.设立平顶山市石龙区。
石龙区辖南顾庄和梁洼、高庄2个街道。
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
(国务院1997年12月18日批复国函[1997]111号)
【济源市改由省直辖】
湖北省:
撤销汉川县,设立汉川市。
(国务院1997年3月12日批准)
湖南省:
1.
(1)将株洲县的群丰镇和马家河乡划入株洲市市区。
(2)撤销株洲市的东区、南区、北区、郊区,调整设立荷塘区、芦松区、石峰区、天元区。
荷塘区:
辖原东区的月塘、茨菇塘、宋家桥3个街道,原郊区的明照、荷塘铺(不含新民、田心、双丰3个村)、蝶屏3个乡和龙头铺镇的茶园、东流、三搭桥3个村。
区人民政府驻新华东路。
芦凇区:
辖原南区的建设、建宁、董家塅和原北区的贺家土4个街道,原郊区的曲尺、建宁、五里墩3个乡。
区人民政府驻芦凇路。
石峰区:
辖原北区的响石岭、清水塘和原东区的田心3个街道,原郊区的龙头铺镇(不含茶园、东流、三搭桥3个村)和清水、云田、荷花3个乡和荷塘铺乡的新民、田心、双丰3个村。
区人民政府驻建设北路。
天元区:
辖原株洲县的群丰镇、马家河乡和原郊区的园艺场。
区人民政府驻黄河北路。
(国务院1997年5月31日批复国函[1997]40号)
2.
(1)将邵阳县的陈家桥乡划入邵阳市市区。
(2)撤销邵阳市东区、西区、郊区,调整设立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
双清区辖原东区的龙须塘、汽车站、小江湖、火车站、桥头、东风路6个街道和原郊区的火车站、高崇山、城东、石桥、云水、鸡笼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建设路;大祥区辖原西区的城北路、红旗路、中心路、城西、城南、百园春6个街道和原郊区的城南、雨溪、面铺、檀江、蔡锷、板桥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西湖路;北塔区辖原东区的江北街道,原郊区的茶元头、江北、田江和从邵阳县划入的陈家桥乡,区人民政府驻江北大道资州。
(国务院1997年8月29日批复国函[1997]83号)
3.
(1)撤销怀化地区和县级怀化市,设立地级怀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鹤城区迎丰路。
(2)怀化市设立鹤城区、中方县。
鹤城区辖原县级怀化市的迎丰、城中、城北、红星、坨院5个街道和盈口、杨村、鸭嘴岩、石门、黄金坳、芦坪、贺家田、凉亭8个乡。
区人民政府驻府星路。
中方县辖原县级怀化市的泸阳、花桥、中方、牌楼、铜湾5个镇和炉亭坳、桐木、下坪、聂家村、龙场、铜鼎、丁家、新路河、袁家、新建、蒋家、石宝、接龙、铁坡、活水、锦溪16个乡及黄吉坪瑶族乡。
县人民政府驻中方镇。
(3)撤销洪江市和黔阳县,合并设立洪江市(县级),以原洪江市和黔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新的洪江市的行政区域。
洪江市人民政府驻黔城镇。
(4)怀化市辖原怀化地区的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中方县、鹤城区。
新设立的洪江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1997年11月29日批复国函[1997]105号)
广东省:
调整深圳市罗湖区的行政区域,增设深圳市盐田区。
盐田区辖从罗湖区划入的沙头角镇和盐田、梅沙2个街道,区人民政府驻盐田街道黄必围。
(国务院1997年10月21日批复国函[1997]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1.
(1)撤销贺县,设立贺州市,以原贺县的行政区域为贺州市的行政区域。
(2)将梧州地区行署驻地由梧州市市区迁至贺州市八步镇,梧州地区更名为贺州地区。
贺州地区辖原梧州地区的富川、钟山、昭平3个县(自治县)和贺州市。
(3)梧州市辖万秀、蝶山、郊区3个区,辖苍梧县和原梧州地区的藤县、蒙山县,代管原梧州地区的岑溪市(县级)。
(国务院1997年2月27日批复国函[1997]12号)
2.
(1)撤销玉林地区和县级玉林市,设立地级玉林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玉州区玉林镇东门路。
(3)玉林市设立玉州区和兴业县。
玉州区辖玉林、福绵、南江、城西、名山、仁东、樟木、成均、新桥、城北、茂林、沙田12个镇和石和、仁厚、大塘3个乡。
区人民政府驻玉林镇民主路。
兴业县辖原县级玉林市的石南、城隍、大平山、蒲塘、北市、葵阳、沙塘、山心8个镇和龙安、铁联、博爱、高峰、洛阳、****山、卖酒7个乡。
县人民政府驻石南镇。
(3)玉林市辖原玉林地区的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和新设立的兴业县、玉州区,原玉林地区的北流市由自治区直辖。
(国务院1997年4月22日批复国函[1997]26号)
海南省:
撤销东方黎族自治县,设立东方市。
(国务院1997年3月12日批准)
重庆市:
1.
(1)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2)重庆直辖市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3)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重庆直辖市简称"渝"。
在全国行政区划序列中,重庆直辖市列海南省之后、四川省之前。
(国务院1997年4月18日批准)
3.
(1)撤销万县市,设立重庆市万县区。
同时设立重庆市万县移民开发区,相应设置党政机构,代管忠县、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6县。
(3)撤销涪陵市,设立重庆市涪陵区。
(3)撤销黔江地区,设立重庆市黔江开发区。
相应设置党政机构,代管石柱、秀山、酉阳、黔江、彭水6个民族自治县。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2月20日批复)
[3.
(1)撤销万县市及所辖龙宝区、天城区、五桥区,设立重庆市万县区。
(2)设立重庆市万县移民开发区,为重庆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与万县区委、区政府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代管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
城口县、梁平县由重庆市直接管理。
(3)撤销涪陵市及所辖2区,设立重庆市涪陵区。
原涪陵市所辖的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由重庆市直接管理。
(4)撤销黔江地区,设立重庆市黔江开发区,为重庆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管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四川省:
1.设立眉山地区,管辖从原乐山市划出的眉山、洪雅、丹棱、彭山、仁寿、青神6个县,地区行政公署驻眉山县东坡镇(国务院1997年5月30日批复国函[1997]41号)
2.将达县人民政府驻地由达川市市区迁至达县南外镇(民政部1997年6月5日批复民行批[1997]13号)
3.调整蓬溪县行政区域,设立大英县。
大英县辖原蓬溪县管辖的通仙、金元、智水3个乡和玉峰、象山、卓简井、天保、蓬莱、河边、隆盛、回马8个镇以及原红江镇的文武、永和、夏家沟3个村。
县人民政府驻蓬莱镇。
(民政部1997年10月31日批复民行批[1997]23号)
4.南坪县更名为九寨沟县(民政部1997年12月15日批复民行批[1997]27号)
贵州省:
(1)撤销遵义地区和县级遵义市,设立地级遵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红花岗区解放路。
(2)遵义市设立红花岗区,以原县级遵义市的行政区域为红花岗区的行政区域。
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驻新华路。
(3)遵义市辖原遵义地区的遵义县、习水县、余庆县、绥阳县、凤冈县、桐梓县、正安县、道真仫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仫佬族苗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红花岗区。
原遵义地区的赤水市、仁怀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1997年6月10日批复国函[1997]45号)
云南省:
1.
(1)撤销曲靖地区和县级曲靖市,设立地级曲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麒麟区城关镇文昌街。
(2)曲靖市设立麒麟区和沾益县。
麒麟区辖原县级曲靖市的城关、三宝、越州、东山4个镇和环城、珠街、沿江、茨营、潇湘、西山6个乡。
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南宁东路。
沾益县辖原县级曲靖市的西平、花山2个镇和沾益、盘江、白水、大坡、菱角、德泽、炎方、播乐8个乡。
县人民政府驻西平镇龙华新路。
(3)曲靖市辖原曲靖地区的陆良县、罗平县、会泽县、马龙县、富源县、师宗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沾益县、麒麟区,原曲靖地区的宣威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1997年5月6日批复国函[1997]32号)
2.
(1)撤销玉溪地区和县级玉溪市,设立地级玉溪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红塔区红塔路。
(2)玉溪市设立红塔区,以原玉溪市的行政区域为红塔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红塔路。
(3)玉溪市辖原玉溪地区的华宁县、通海县、澄江县、江川县、易门县、新平彝族自治县、峨山彝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和新设的红塔区。
(国务院1997年12月13日批复国函[1997]108号)
陕西省:
撤销临潼县,设立西安市临潼区,区人民政府驻骊山镇。
(国务院1997年6月25日批复国函[1997]57号)
一九九八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北京市:
撤销顺义县,设立北京市顺义区,区人民政府驻顺义镇。
(国务院1998年3月3日批复国函[1998]17号)
上海市:
撤销松江县,设立上海市松江区,区人民政府驻松江镇。
(国务院1998年2月27日批复国函[1998]16号)
安徽省:
1.将怀宁县人民政府驻地由石牌镇迁至高河镇。
(国务院1998年9月25日批准)
2.
(1)撤销宿县地区和县级宿州市,设立地级宿州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埇桥区。
(2)宿州市设立埇桥区,以原宿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埇桥区的行政区域。
(3)宿州市辖原宿县地区的砀山县、萧县、泗县、灵壁县和新设的埇桥区。
(国务院1998年12月6日批准)
江西省
(1)撤销赣州地区和县级赣州市,设立地级赣州市。
(2)赣州市设立章贡区,以原赣州市的行政区域为章贡区的行政区域。
(3)赣州市辖原赣州地区的赣县、兴国县、于都县、宁都县、会宁县、石城县、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县、定南县、全南县、寻乌县和新设立的章贡区。
原赣州地区的南康市、瑞金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1998年12月24日批准)
河南省:
1.将陕县人民政府驻地由三门峡市迁至陕县大营镇。
(民政部1998年3月9日批复民行批[1998]9号)
2.
(1)撤销信阳地区和县级信阳市、信阳县,设立地级信阳市。
(2)信阳市设立浉河区、平桥区。
(3)信阳市辖原信阳地区的罗山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潢川县、淮滨县、息县和新设立的浉河区、平桥区。
(国务院1998年6月9日批准)
湖北省:
1.将枝城市更名为宜都市。
(国务院1998年6月11日批准)
2.将蒲圻市更名为赤壁市。
(民政部1998年6月11日批复民行批[1998]22号)
3.撤销荆州市江陵区,设立江陵县。
县人民政府驻郝穴镇。
(国务院1998年7月2日批准)
4.撤销新洲县,设立武汉市新洲区,以原新洲县的行政区域为新洲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撤销黄陂县,设立武汉市黄陂区,以原黄陂县的行政区域为黄陂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前川镇。
(国务院1998年9月15日批复国函[1998]77号)
5.
(1)撤销咸宁地区和县级咸宁市,设立地级咸宁市。
(2)咸宁市设立咸安区,以原咸宁市的行政区域为咸安区的行政区域。
(3)新设的咸宁市辖咸安区,及原咸宁地区的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原咸宁地区的赤壁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1998年12月6日批准)
6.撤销荆门市沙洋区,设立沙洋县。
县人民政府驻地为沙洋镇。
(国务院1998年12月9日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
(1)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组建新的桂林市(地级)。
市人民政府驻象山区榕湖南路。
(2)新的桂林市辖原桂林市的临桂县、阳朔县和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以及原桂林地区的灵川县、荔浦县、永福县、全州县、兴安县、灌阳县、资源县、平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恭城各族自治县。
(国务院1998年8月27日批复国函[1998]73号)
重庆市:
重庆市万县区更名为万州区,万县移民开发区更名为万州移民开发区。
(国务院1998年5月22日批复国函[1998]37号)
四川省:
1.调整内江市行政区划,设立资阳地区,将内江市的安岳、乐至2个县和代管的资阳、简阳2个市(县级)划归资阳地区管辖。
地区行政公署驻资阳市雁江镇。
(国务院1998年2月26批复国函[1998]15号)
2.
(1)撤销广安地区和广安县,设立地级广安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广安区广福镇。
(2)广安市设立广安区,以原广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广安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浓回镇。
(3)广安市辖原广安地区的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和新设立的广安区。
原广安地区的华蓥市由省直辖。
(国务院1998年7月31日批复国函[1998]60号)
云南省:
1.将陇川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城子镇迁至章凤镇。
民政部1998年4月29日批复民行批[1998]11号)
2.将路南彝族自治县更名为石林彝族自治县。
(国务院1998年10月8日批准)
3.撤销地级东川市,设立昆明市东川区;将曲靖市管辖的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划归昆明市管辖。
(国务院1998年12月6日批准)
4.将元阳县人民政府驻地由新街镇迁至南沙镇。
(国务院1998年12月19日批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1)撤销银南地区和县级吴忠市,设立地级吴忠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利通区。
(2)吴忠市设立利通区,以原吴忠市的行政区域为利通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裕民东街。
(3)吴忠市辖原银南地区的中卫、中宁、盐池、同心4个县和新设立的利通区。
原银南地区的青铜峡市和灵武市由自治区直辖。
(国务院1998年5月11日批复国函[1998]17号)
一九九九年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北京市:
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国务院1999年9月16日批准国函[1999]112号)
山西省:
(1)撤销晋中地区和县级榆次市,设立地级晋中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次区。
(2)晋中市设立榆次区,以原县级榆次市的行政区域为榆次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东顺城街。
(3)晋中市辖原晋中地区的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和新设立的榆次区。
原晋中地区的介休市由山西省直辖。
(国务院1999年9月24日批准国函[1999]124号)
内蒙古自治区:
1.
(1)撤销哲里木盟和县级通辽市,设立地级通辽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科尔沁区。
(2)通辽市设立科尔沁区,以原县级通辽市的行政区域为科尔沁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科尔沁大街102号。
(3)通辽市辖原哲里木盟的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仑旗、奈曼旗、扎鲁特旗、开鲁县和新设立的科尔沁区。
原哲里木盟的县级霍林郭勒市由内蒙古自治区直辖。
(国务院1999年1月13日批准国函[1999]5号)
2.将包头市郊区更名为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为石拐区。
(民政部1999年8月10日批准民发[1999]22号)
辽宁省:
将抚顺市露天区更名为东洲区。
(民政部1999年6月16日批准民发[1999]43号)
黑龙江省:
(1)撤销绥化地区和县级绥化市,设立地级绥化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北林区。
(2)绥化市设立北林区,以原县级绥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北林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北二西路。
(3)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县、庆安县、绥棱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新设立的北林区。
原绥化地区的安达市、肇东市和海伦市由黑龙江省直辖。
(国务院1999年12月28日批准国函[1999]154号)
上海市:
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以原青浦县的行政区域为青浦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青浦镇。
(国务院1999年9月16日批准国函[1999]113号)
浙江省:
将嘉兴市郊区更名为秀洲区。
(民政部1999年6月21日批准民发[1999]44号)
安徽省:
1.
(1)撤销巢湖地区和县级巢湖市,设立地级巢湖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居巢区青年路。
(2)巢湖市设立居巢区,以原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为居巢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东风路。
(3)巢湖市辖原巢湖地区的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含山县和新设立的居巢区。
(国务院1999年7月9日批准国函[1999]80号)
2.
(1)撤销六安地区和县级六安市,设立地级六安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金安区人民路。
(2)六安市设立金安区、裕安区。
金安区辖原县级六安市的东市、中市、三里桥3个街道办事处和九里沟、望城岗、翁墩、淠东、城北、先生店、中店、横塘岗8个乡及马头、东桥、木厂、双河、孙岗、椿树、三十铺、张店、毛坦厂、东河口、施桥11个镇。
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
裕安区辖原县级六安市的鼓楼、西市、北市、南市4个街道办事处和平桥、罗集、狮子岗、单王、青山、西河口、石板冲7个乡及新安、顺河、丁集、固镇、徐集、江家店、独山、苏埠、城南、分路口、石婆店、韩摆渡12个镇。
区人民政府驻云露街。
(3)六安市辖原六安地区的舒城县、霍山县、金寨县、霍邱县、寿县和新设立的金安区、裕安区。
(国务院1999年9月2日批准国函[1999]109号)
福建省:
(1)撤销宁德地区和县级宁德市,设立地级宁德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蕉城区。
(2)宁德市设立蕉城区,以原县级宁德市的行政区域为蕉城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八一五中路。
(3)宁德市辖原宁德地区的霞浦县、柘荣县、寿宁县、古田县、屏南县、周宁县和新设立的蕉城区。
原宁德地区的福安市和福鼎市由福建省直辖。
(国务院1999年11月14日批准国函[1999]136号)
湖南省:
(1)撤销娄底地区和县级娄底市,设立地级娄底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娄星区。
(2)娄底市设立娄星区,以原县级娄底市的行政区域为娄星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长青中街。
(3)娄底市辖原娄底地区的双峰县、新化县和新设立的娄星区。
原娄底地区的冷水江市、涟源市由湖南省直辖。
(国务院1999年1月20日批准国函[1999]7号)
广东省:
将开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三埠街道长沙沿江东路135号迁至长沙街道长沙光华路1号。
(民政部1999年6月21日批准民发[1999]45号)
四川省:
(1)撤销达川地区和县级达川市,设立地级达州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通川区荷叶街。
(2)达州市新设通川区,以原达川市的行政区域为通川区的行政区域,将达县的双龙乡划归通川区管辖。
区人民政府驻西外镇。
(3)达州市辖原达川地区的达县、宣汉县、开江县、渠县、大竹县和新设立的通川区。
原达川地区的万源市由四川省直辖。
(国务院1999年6月20日批准国函[1999]51号)
贵州省:
撤销盘县特区,设立盘县,以原盘县特区的行政区域为盘县的行政区域。
将盘县人民政府驻地由原盘县特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关镇迁至红果镇。
(民政部1999年2月28日批准民发[1999]16号)
云南省:
撤销畹町市,将其管辖的城关镇、混板乡和芒棒乡划归瑞丽市管辖。
(国务院1999年1月2日批准国函[1999]1号)
西藏自治区:
撤销隆格尔、盐井、碧土、妥坝、生达五县。
(民政部1999年9月21日批准民发[1999]54号)
陕西省:
(1)撤销榆林地区和县级榆林市,设立地级榆林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榆阳区。
(2)榆林市设立榆阳区,以原县级榆林市的行政区域为榆阳区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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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 全国 县级 以上 行政区划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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