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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绿生元蔬菜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刘同分
2011年1月1日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和食品标识,并存档备查,。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四条对预包装食品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不购进不符合规定标注和标注不全的预包装食品。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年月日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
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
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
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第六条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作下架处理: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第五条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经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而向供货方索要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和进货发票据,并复印留存,以备检查。
。
二、采购食品必须专人负责,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采购知识。
三、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索取、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检验)证明和进货票据,并建立索证档案,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确定专人保管。
四、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要向供应方索取营业执照、许可证、购货凭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采购非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检查食品的色、香、味、型等的感官性状并索取经销商的卫生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五、在采购鲜(冻)肉类时,应当索取畜产品检疫证,或者查看胴体上是否加盖有效的验讫印章,采购进口鲜(冻)肉类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六、采购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辐照食品、新资源食品时,应同时索取卫生部相关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制度,严把商品质量关,本经营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经营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经营单位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
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遵守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各项食品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三、食品上柜销售前再次检验质量和商品外观,杜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四、销售食品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五、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架销毁,并做好记录;
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六、食品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七、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营业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八、积极负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
混放。
二、仓库负责人对入库的食品做好验收工作,在食品购销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三、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四、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地30厘米、墙10厘米)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五、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一、生产场区周围保持清洁,无污染源。
二、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三、经营销售的食品要符合卫生标准,索取厂家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单。
四、库房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
食品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
五、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必须符合《食品通用标签标准》的规定。
六、入库食品的入库日期及数量应挂牌标明,并做好食品质量的检查验收登记工作。
七、肉类、水产等易腐食品应冷藏储存,做到生熟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
冷库(冰箱)应定期除霜。
经常清扫,保持库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八、运输产品时要避免震荡、撞击,轻拿轻放。
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保鲜膜,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四、展示食品陈列必须适当,不堵塞出风口。
五、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六、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卫生检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
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三、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四、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五、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理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腹泻;
手外伤、烫伤;
皮肤湿疹、长疖子;
咽喉疼痛;
耳、眼、鼻溢液;
发热;
呕吐。
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一、隆尧县路(街)有场地面积平方米,现租赁乙方使用;
二、乙方只能经营使用;
三、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四、租金每年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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