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预防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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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犯罪预防研究
老年人犯罪预防研究
——以和谐社会为视域
【专题名称】刑事法学
【专题号】D414
【复印期号】2013年09期
【原文出处】《公安研究》(京)2013年4期第23~33页
【英文标题】AStudyofElderlyCrimePrevention:
FromtheSightofHarmoniousSociety
【作者简介】董纯朴,山东警察学院。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提高,涉及老年人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
我国老年人犯罪管理的规模和发展速度目前处在初级阶段,如果不重视对老年人犯罪现象进行系统、深入的科学研究,不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对老年人犯罪进行恰当处理和有效预防,我国可能会在庞大的老年人口基础上产生世界上最大的老年犯罪人群体。
研究老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对实现和谐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犯罪预防/老年人犯罪
一、老有所养:
防止老年人因“饥寒”而起“盗心”
(一)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老年社会保障指国家和社会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和自身情况,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对老年人的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内容。
近期,在新华网与《半月谈》杂志社联办的“每月调查”栏目推出的“中国未来发展的主要挑战因素是什么”调查显示,“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得票率为53.9%,位列前三名。
在人民网强国社区网络调查的10个议题中,网民最关心的三件事情是:
民主政治、反腐倡廉、社会民生。
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障改革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许多缺陷。
首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较低。
第三届世界老龄大会通过的《政治宣言》中提出“反老年贫困”,以消除老年贫困作为最终目标,要求联合国成员国到2015年将极度贫困的老年人比例下降一半。
从贫困人口绝对数量来看,世界银行《从贫困地区到贫困人群:
中国扶贫历程的演进》中显示,“中国仍然有2.54亿人口每天的花费少于国际最新贫困线”。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指出:
“中国还有1.5亿贫困人口。
”从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来看,到2008年年底,我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
河北省民政厅2012年4月7日公布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河北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06年的725元/年增加到2011年的1493元/年,人均月补差从21元增加到67元,达到了全国平均水平。
①与外国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比较薄弱的。
美国在20世纪60至80年代一直延用“恩格尔系数>33%”的标准,实际计算出来的救助标准大致相当于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的37%至40%。
与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达不到保障全社会成员最起码生活需求的水平,更谈不上像发达国家那样把目标定为使救助对象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其次,农村老年人因生活中的“饥寒”而起“盗心”。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形成了“城市”、“农村”以及“城里人”、“乡下人”两个大的社会层次。
“农村”通常意味着农业传统,意味着落后,意味着较低的生活水平。
据统计,我国城镇老年人贫困发生率为2.5%,农村为8.5%,农村老年人贫困发生率相当于城镇的3倍以上。
许章润先生在《犯罪学》(2004年版)中认为:
“就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情形来看,贫困依然是一种重要的致罪因素。
以目前中国的情形来看,当‘农村贫困’的顽症还没有彻底治愈时,‘城市贫困’的幽灵已经开始徘徊。
当‘绝对贫困’正在退出人们的视野的时候,‘相对贫困’的肿瘤却开始扩散。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广大的农村,以土地保障为基础仍是绝大多数农村老人的养老方式,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无法满足农村老人的养老需要。
农村老年人缺乏独立的经济地位,随着本人年龄增大,劳动力弱化或丧失,最终陷入孤立无援的困苦境地。
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了许多朴素的犯罪学认知,例如“饥寒生盗贼”。
当前,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前提下,由于生活贫困走上道德败坏甚至犯罪道路的老年人不乏其人。
“为什么老年人跌倒了没人敢扶呢?
这是因为,我们现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没有覆盖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上。
如果老人跌倒以后,知道不会给孩子添麻烦,他就不会讹人了”。
②“研究表明,一些老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因贫病所迫。
随着年龄增加,体力下降,子女成家另居,对老人过问较少,有的老年人甚至无经济来源;特别是孤寡老人,无儿无女,无依无靠,有困难得不到帮助,感情脆弱极易产生犯罪冲动”。
③
精神分析家A.阿德勒认为:
“罪犯并不是特别的人类,他和其他人一模一样,他的行为也是人类行为合理的变衍。
”在美国作家欧·亨利短篇小说《警察与赞美诗》中,主人公流浪汉苏比在冬天即将到来的时候,由于饥寒交迫,想尽办法企图进入监狱。
他到餐厅吃霸王餐、砸商店橱窗、调戏少妇、扰乱治安、行窃,一心想让警察抓住他。
这种虚构的情节在我国社会现实中得到再现。
2012年7月13日《中国周刊》报道,湖南农村老人付达信四年前为养老故意去抢劫,在法官审判时老汉恳求重判!
入狱前付达信两年没有吃上肉,而在监狱一日三餐按时吃饭,不仅馒头管够,午饭还会有海带炖排骨等。
一年半后,付达信提前出狱,住进一家敬老院。
如今付达信却称“这里的生活赶不上监狱”。
“类似付达信这样的农村老人,居于社会最底层,收入微薄,失去劳动能力,既没有自主养老的基础,又缺乏养老保障制度的足够覆盖,极易陷入老无所依的困境。
付达信每年只有600元的补助,平均每天只能支出1.6元,生病后没有钱去医院治疗,连生活都无法保障,何谈安享晚年?
正是在走投无路之下,付达信选择抢劫‘入狱养老’。
在监狱里,他不仅一日三餐有保障,还吃上了肉,得到了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付达信的遭遇虽然只是个案,却折射出当前养老保障体系存在莫大缺陷。
一个无法让每一位国民都安享晚年的养老制度,不仅是个人悲剧的肇事者,也是制造社会矛盾、加剧阶层分裂的不稳定因素”。
④“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问题,部分老年人无力参保,即使参保政府补贴远远不能保障生活需要。
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来源还是主要依靠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当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收入时他们可能会进行小偷小摸等形式的侵财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
⑤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些老年人因为弥补家用而盗伐林木,为提高生活水平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烟酒衣食而多次盗窃,因心疼玉米被毁损而私拉电网致人死亡等犯罪形式先后多次出现。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
首先,实行农村养老保障单独立法。
通过国家法规制度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补上民生短板、解决农村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根本之道。
“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能没有问题、矛盾、冲突,对于任何执政党来说,能否勇于直面问题,并及时有效解决问题,是衡量一个执政党执政自信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尺”。
⑥“农村老年人绝对数量和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人口有8557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6%,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70%以上的农村老人有后顾之忧。
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的现象一直持续到2040年左右”。
⑦农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处理好这个庞大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更关系到和谐中国的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还存在“立法被动、滞后,缺乏前瞻性,立法层级低,立法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等不足。
例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今缺失法律层面的专门规范性依据,仅散见于其他法律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如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地方性法规如黑龙江省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上海市颁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法》等。
从世界范围看,通过立法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缓解老年贫困是一种立法的创新。
国外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障立法问题较早提出、实施。
1963年,日本制定了《老年人福利法》,原则上把65岁以上的老人作为福利对象。
2000年颁布的《社会福利法》进一步完善了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政策。
同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提出“由全社会支撑老年人”的理念,为老年人提供包括保健、医疗、福利在内的综合服务。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家应该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在完善法律方面作出调整。
“当前,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分阶段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目标,在完善地方立法的基础上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法与部门法。
同时,做好长期立法规划,构筑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框架,最终实现我国完备的城乡养老法律体系”。
⑧“立法要以《宪法》和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同时与《民法》、《继承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相协调和衔接。
农村养老保障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农村养老的原则、对象、形式、种类,家庭养老的内容、土地养老的内容、集体养老的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及其性质、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农村养老的责任主体、机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等等,形成以农村养老保障法为基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法、农村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农村家庭养老示范法等相应部门法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家庭养老条例、农村集体养老条例、农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办法、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税收减免办法等行政法规为保证的阶梯形立法体系。
此外,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及现实需要,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部门规章,切实保障农村养老法律的贯彻实施。
⑨
其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努力完善老年社会保障机制。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主持编写并经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将“预防犯罪的社会措施”放在第一节。
从各国预防犯罪的时间来看,第一层次更多地表现出一个国家的社会政策的正确性和预见性,反映出“治”的能力和早期预防的功能。
⑩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
“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
”按照这一指导方针,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和基础,辅之以集体供养、群众帮助和国家救济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但是“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是众多社会问题的根源之一,这一弊端也体现在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
老年人淡薄的法律意识加上不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共同诱发了犯罪。
解决这一问题需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加大对社会保障机制的投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老年人病有所治、老有所依,安享晚年”。
(11)
一是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我国财富分配的语境已经改变。
我国已经从一个发展严重不足、共同贫穷的落后农业国转变成了一个跻身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的新兴工业化国家。
所以,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应的财富分配路径亦应做出改变,让困难老年群体充分享受国家经济效益提升的成果。
要“科学地制定和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这个标准基本上适合物价上涨的水平,能够基本适合各地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
既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他们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基本需求,同时又不超越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加大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的投入”。
“不断监测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的程度,监测物价上涨的水平,来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具体来看,农村低保标准最低标准以湖北省为例,“按照国家确定的全国农村贫困线标准及当前湖北财政承受能力,我们认为较为可行的农村低保标准应为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8%左右。
并随着相关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13)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按照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门要求,各地在2011年年底前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这是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的体现。
二是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政府行为”。
(14)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急速到来,一些农村中的老年困难群体采取抱团取暖方式来应对,但这是远远不够的。
在宏观层面,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土地管理制度、金融服务体制、农产品流通体制,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在微观层面,探索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的可能性。
建立集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老年人救济制度等一体的生活保障体系,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济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
江苏省盐城市从2008年开始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该市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核心制度,辅之以适当的普惠式制度安排。
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筹资机制,强调制度的公平,人人都可以参保,财政对参保人给予补贴,一视同仁,体现公平;对缴不起费的,采取低保等社会救助措施解决贫困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对缴费能力较强的农民,则选择较高的标准缴费,兼顾效率。
三是建立非交费型的政府基础养老金和农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近年来,农产品价格日益下降,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
所以,农村老年人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是不可行的。
“针对目前农村实际,发展农村经济主要是提高农业经营效用和比较效用水平,提高闲置农田的利用率,激活农村土地保障能力”。
“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障社会化的过程当中,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立法保障、资金的投入管理以及氛围营造方面都应当充分利用好各方面的资源;社区集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是促进农村养老制度创新和提升老年人生活幸福感的关键;应当鼓励和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种力量介入到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中来,通过提高农村养老的社会化水平来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
(15)例如,福建省德化县南埕镇通过多方筹措,设立农村老人互助金60万元,全镇统筹,并鼓励各村筹措资金,镇政府按金额20%的比例再予以配套补助。
“从理论研究和地方实践来看,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既不能完全依靠政府,也不能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
根据城乡统筹要求,建立非交费型的政府基础养老金和农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较为可行的做法”。
(16)
四是完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制度体系。
“属于社会预防视野中的福利制度产生、兴起于西方早期工业社会。
早期工业社会国家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福利制度对犯罪预防的作用”。
(17)“从‘大福利’的视角来看,老年福利制度体系既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基本生活方面的保障制度,也包括老年福利、老年津贴等相关福利制度,还应该包括各种各样的养老服务等老年服务制度”。
“目前,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体系的几乎所有方面都存在尚待完善之处”。
(18)随着全国上亿农民进城创业打工,在交通闭塞的偏远村落留下了4000万不愿和无法离开故土的老年人。
“完善老年人福利体系,实现‘五个老有’是减少老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
(19)从实践层面来看,“应着力推进农村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
应该建立不同层次的标准化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服务站)及其他配套设施。
逐步建立农村老年福利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初步构建起县(区)、乡(镇)、村居委会和自然村四级老年福利服务网络体系。
统筹城乡社区服务项目的均衡发展。
为保证城乡老年人所享受的福利与服务项目的公平性,近期内,发展城乡老年福利服务的内容,要充分考虑到城乡老年福利服务需求程度高的服务项目的差别,有的放矢,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当前,城镇老年福利服务应该重点完善护老服务、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等,而农村应该重点完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护老服务和照料服务等”。
(20)例如,福建省德化县探索实践“党支部+老年协会+互助组”的帮扶机制突破了农村留守老人困境,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使得2万多留守老人得到帮扶、协作、服务。
福建省计划到2015年建成1个集老年养护、医疗康复、培训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省级民政福利综合基地,每个市、县建成一个社会养老福利中心,每个乡镇建成1处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
当然,从更大的社会环境看,完善老年人福利体系还需要国家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健全保障,各级党委政府更多的责任担当,全社会更多强势力量的关注介入,与农村老年人结对认亲、定期探望、上门服务;牵手老人,送医送药,慰藉精神,以进一步突破农村老年人福利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境。
“犯罪,既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多变的社会现象。
犯罪现象不是孤立静止的,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及国内外的社会联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犯罪总是带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的烙印”。
(21)建立强大、完善的老年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直接影响着改革发展的大局,直接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随着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以及人口老龄化的急剧发展,如何切实地保障日益庞大的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满足其特殊生存和发展需求,从完善社会大环境的角度着手,积极预防农村中老年人“饥寒起盗心”式的犯罪,成为实现中国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发展战略目标不可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
“温润心灵,涵养人生”,成为当下中国的热词。
老年犯罪不仅是个人问题,实质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只有使得他们的生活安全得到切实有效的多角度保障,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就会得到有效解决,全社会的和谐、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二、老年有伴:
消除“老而无性”不和谐社会因素
(一)老年性犯罪折射社会问题
美国学者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和特拉维斯·赫希认为犯罪性是个人从事犯罪的倾向,这种倾向既有心理的成分也有生理的成分,犯罪性是犯罪的原因或基础,犯罪是犯罪性的表现,而犯罪性的核心就是自我控制低。
(22)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老年人的性健康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狄德罗在小说《修女》中认为:
“人生来是要伴侣的,如果夺走他的伴侣,把他隔离起来,那他的思想就会失去常态,性格就会扭曲,千百种可笑的激情就会在他的心头升起……”可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不仅需要物质上的丰足,更需要精神上的关爱。
法国早期犯罪问题研究者安德烈·米歇尔·格雷发现最容易实施性犯罪的年龄段是16至25岁和65至70岁。
(23)一些老年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缺乏性生活的条件,少数人缺乏自制力,放纵自己,采用非法手段,满足性欲望,以致构成犯罪。
“一家管教所对59名60岁至81岁的老年罪犯的调查显示:
七成与性有关,其中40人属于强奸、嫖娼等性犯罪类型。
丧偶未娶或终身未娶的老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24)2007年至2008年,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共审理老年人犯罪案件18件(被告人全部是男性老年人),其中强奸案件5件,居老年人犯罪类型的首位,占总数的27.8%;强奸罪的受害者有5人,1人是幼女,3人是患有精神病的农村妇女。
在审理的26件强奸案中,老年人强奸案件占5件,与青少年(16至25岁)强奸案件数持平,占总数的19.2%。
老年性犯罪主要原因有:
首先,正常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
“‘老而无性’的社会观念使得社会漠视老年人的性需求。
据有关医学专家证实,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的体能增强,绝大多数70多数的老年人有性需求,个别80多岁也有性需求。
我国丧偶未娶的老年人占绝大多数,终身未娶的老年人也有一定比例,特别是农村地区,单身老年人缔结或者重新缔结婚姻的人很少。
在正常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有些人可能走向嫖娼强奸等违法犯罪的邪路”。
(25)
其二,受陈旧观念影响。
“再完美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难以覆盖每一个体,现代社会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修复日渐淡薄的人际往来”。
(26)“对于丧偶的老年人来说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使得老年人的感情变得极为脆弱,心理极度压抑,遇到一些强烈的刺激极易失去理智,做出一些过激行为。
多数农村老年男性实施涉性类犯罪是由于丧偶,他们受陈旧观念的影响,不敢或不好意思再婚,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自己的生理问题”。
这些老人过着“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有话无处诉,生病缺照料”的孤寂生活,生存状态和精神需求缺乏关爱。
其三,处于性需求被忽视、道德上被尊崇双重地位。
“我国一直把老年人摆在一个道德高标准的位置上,认为老来谈性是不正经的表现,使他们处在了性需求被忽视和在道德上被尊崇的双重地位”。
(27)“受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影响,‘神圣老人’是没有性生活的,老年人的性需要遭到禁忌。
据中国性学会调查发现,80%的老年人在压制自己的性需求。
所以一旦老年人因丧偶或配偶性功能障碍,就得不到性满足”。
“故此正当的途径获得性欲的满足遭到封锁,这样很容易使老年人在心理上对性产生偏执,再加上当前城乡文化生活的匮乏,低级趣味的影视资料的传播,生活孤独和枯燥单调等因素,更为加重引发老年人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
(28)
(二)社会各层面要正确看待和处理老年人再婚问题
国家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丧偶老年人口已达3900万以上,几乎占老年人口总数的二分之一。
处于丧偶状态的老年人比例是37.7%,其中男性老年人的丧偶比例是23.3%,意味着每5个男性老年人中就有一个是丧偶状态;对于女性老年人来说,情况更为严重,单身比例高达50.5%。
(29)目前,仅“浙江省目前有老年人口620万,其中单身老人约占三分之一,有200多万”。
(30)“性是老年人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寿命不断延长,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0岁,80岁以上的老人屡见不鲜,就60岁而言,来日方长,和谐幸福美满的性生活不仅是年轻人的生活权利,也是老年人的生活权利”。
(31)北京市统计局对市内4000名老年人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老年人对老年再婚持肯定态度,54%的老年人支持再婚,29%反对,17%说不清。
解决好老年人再婚问题,满足其正常的生理需求,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预防老年人性犯罪行为的产生。
妥善解决满足老人正常的生理需求,预防老年人犯罪是一个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应该由政府、社会、子女、老年人自己四个方面来共同解决。
首先,多层面为解决老年人性犯罪问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老年人性犯罪是一个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产生的原因并不仅仅是老年人为了满足性欲,还存在很深刻的社会原因。
解决老年人性犯罪问题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应当以预防为主”。
(32)
在国家层面,为老年人再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长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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