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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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工业管道隐患排查
2.2.3.2公用管道隐患排查
2.2.3.3长输管道隐患排查
2.2.4电梯隐患排查
2.2.5起重机械隐患排查
2.2.6客运索道隐患排查
2.2.7大型游乐设施锅炉隐患排查
2.2.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隐患排查
2.2.9设备分类排查记录
2.2.9.1隐患排查记录要求
2.2.9.2分类排查结论
2.3、综合整治检查
2.3.1监督检查
2.3.2专项整治
2.3.3管理评价
3.0、附则
附件1、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附件2、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推荐记录表格
附表1、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目录
附表2、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本《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我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隐患的排查、检验、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等。
特种设备隐患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特种设备隐患实施分级管理。
按隐患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按隐患性质分为四类。
特种设备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详见《上海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本工作指南主要用于指导本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针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开展或督查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本工作指南指导隐患排查单位对不同种类、类别、品种的特种设备,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在隐患排查的要求、程序、途径、内容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
本工作指南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程如下。
隐患排查单位应根据排查设备种类、类别配备相应法律、法规、规程。
【综合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63号);
3)《上海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专项法规】
1)《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6)《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9)《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10)《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1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2)《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1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1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15)《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16)《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17)《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1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桥式起重机》
1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1)《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22)《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
23)《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范》(报批稿)
25)《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
26)《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未列入本工作指南或本指南颁布后发布的其它法律、法规、标准对隐患排查要求有高于本指南规定的,隐患排查单位应及时采纳,并对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程序、途径、内容等做出相应修正。
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做好隐患法规相关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分安全管理审查、设备分类排查、综合整治检查等三个方面的检查。
每项检查应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开展,各项检查可在不同时段独立进行。
安全管理审查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及安全管理水平的审查。
安全管理审查分为通用要求审查和专项要求审查。
适用于所有种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的实施单位、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条款、排查要求详见表2.1.1《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
*排查时间是指隐患排查对每项质量活动进行审查的时间,各项质量活动仍按法规、规程或企业管理规定的时间进行。
(下同)
各项审查记录内容及格式企业可按相关法规要求及企业管理特点进行记录。
隐患排查记录要求详见2.1.3《安全管理审查记录》。
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结束后,还应按特种设备的种类、类别、品种分别进行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
表2.1.1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安全管理通用要求审查
实施
单位
排查
时间
排查依据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记录
(附参考表卡)
法规
标准
适用
条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企业自定(每年至少一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
(3)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经常性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设备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
(5)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6)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
(7)定期召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8)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必要的投入;
(9)制定应急救援专项预案、适时组织演练,配合事故处理等。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附件一)
2.3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机构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隐患,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2.4
管理人员要求
1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2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宣传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
(4)组织特种设备验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6)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8)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9)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0)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义务;
(11)发现特种设备隐患,立即进行处理;
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2)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3)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3管理人员资格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2.5
作业人员要求
1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义务如下: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
2作业人员设置一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规模、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保证所有在岗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的持证项目应当与作业种类一致。
注: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作业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2.6
机构、人员设置
1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品种、用途和数量等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1)客运索道、10台及以上大型游乐设施、50台及以上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2)以特种设备作为主要生产设施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石油化工企业、冶金企业、发电企业、燃气企业、液化石油气储存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气体充装企业、港口装卸企业等;
(3)使用长输管道的;
(4)各类特种设备总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台的(不含气瓶)。
2需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但是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除1以外的其它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2)使用除1以外的其他气体充装单位;
(3)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锅炉的;
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
(4)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注1),或者使用锅炉的总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不包括D级锅炉)(注2);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6)使用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
105MPa·
L的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7)使用医用氧舱的;
(8)使用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km的GC1级或GC2级工业管道、公用管道的;
(9)使用起重机械为造船门式起重机、架桥机、100t及以上通用门式起重机、60t及以上门座起重机、200t及以上流动式起重机、315t·
m及以上普通塔式起重机的;
(10)使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
(11)在爆炸性环境下使用特种设备的;
(12)各类特种设备总量大于或者等于20台的(不含气瓶)。
3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
除1和2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注1: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换算。
注2:
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
注3: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旅店、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等。
2.7
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5)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运行记录规定;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7)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规定;
(9)特种设备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修理、报废等管理规定;
(10)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及演练规定;
(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1)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2.8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特点、生产工艺等,明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
安全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运行参数、操作步骤、巡回检查、运行记录、异常情况处置、安全注意事项等。
2.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且统一保管。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
(4)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校验(检定、校准)、修理和更换记录;
(9)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应急演练记录;
(10)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
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地址与设备使用地址不一致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地至少保存以上
(1)、
(2)、(5)、(6)项资料的复印件。
2.10
设备采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提供必要的使用条件,其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由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的单位制造并经检验合格,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要求。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2.11
安装、改造和修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告知义务;
(2)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锅炉、压力容器(注4)、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注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施工过程,必须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注4:
压力容器的安装监督检验仅指医用氧舱。
注5:
采取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可不实施安装监检,但应当进行投用前的首次检验。
投用前
2.12
设备验收
新设备启用之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设备采购部门、设备使用部门等相关技术人员对采购的特种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验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采购提出的有关技术要求;
(2)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产品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企业自定
2.13
经常性维护保养
一般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本体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时机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且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中明确。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每年至
少一次
2.22
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专项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定期演练并且记录。
2.24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是根据特种设备法规、规范,针对不同种类、类别特种设备提出的特殊安全管理要求。
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内容见本指南2.1.2.1~2.1.2.8。
锅炉安全管理专项审查根据《锅炉使用管理规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进行。
审查的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依据条款、排查要求详见表2.1.2.1《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锅炉)》。
各项审查记录内容及格式企业可按相关法规要求及企业管理特点自定。
表2.1.2.1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安全管理专项要求审查(锅炉)
内容
改造
修理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
锅炉的改造、修理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禁止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
锅炉改造时,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或者额定工作温度。
第十二条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管理
制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锅炉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所建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二)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三)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四)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五)设备验收、采购、修理、保养、报废等制度,包括设备验收、采购、修理、报废要求,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六)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八)节能管理制度,明确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记录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一般应当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
(一)巡回检查记录;
(二)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改造、修理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三)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四)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五)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六)交接班记录;
(七)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八)能耗状况记录;
(九)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
(十)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应急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注)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公共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工作、学习、商业、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学校、幼儿园、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及舞厅、体育场馆及公园、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车、船、机)室等。
技术
档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1.2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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