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与冻结业务的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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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与冻结业务的操作指引
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与冻结业务的操作指引
一、股权质押登记
(一)由股东持申请资料(见附件 3《股权质押登记资料清单》)
向本行辖内相关支行提交《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附件 2);
(二)三个工作日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经办人员领取《出质通
知书》,由其持有《出质通知书》、股票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在
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冻结操作。
(三)由于目前工商局规定需要由本行统一递交材料,为此需
要经办人员首先收集材料(附件 5)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
公室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工商局办理正式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股权解押登记
(一)由经办人员携带质权人出具的《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
知书》(见附件 7)和《结清声明》(需加盖支行公章,见附件 6)或其
他证明材料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三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经办人员领取《解除
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由其持有《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
和经办人身份证在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解冻操作。
(三)由于目前工商局规定需要由本行统一递交材料,为此需
要经办人员首先收集材料(附件 8)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
公室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工商局办理正式股权解押登记手续。
1
三、在其他机构办理业务,需要本行配合进行股权质
押登记的
请股东直接持相关资料(附件 3)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和登记后,通
知股东及该股东一般户开户支行进行具体收费操作,事后通知经
办人员领取《出质通知书》(附件 4),由其持有相关材料(《出质通
知书》、股票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在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冻
结操作。
同时,将工商登记的材料(附件 5)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
事会办公室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借款人还清债务或其他需解除质押的情形发生后,需要本行
配合进行股权解押登记的,由质权人直接持有《解除或终止质押
登记通知书》(见附件 7)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申请,资料由董事
会办公室审核后,将《关于核实股权解押担保事项的函》送给质权
人单位进行回函确认(附件 9),确认无误后进行登记,并通知经
办人员领取《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由其持有《解除或终
止质押登记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在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解
冻操作。
同时,将工商登记的材料(附件 8)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
事会办公室人员持相关资料及加盖印章的本行营业执照到工商
局办理股权解押登记。
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费标准按超额累进费率递减的原则收取:
质押股权 1000 万股(含)以下,按质押股票面值 2%收取;质押股
2
权累进超过 1000 万股,不到 2000 万股(含)的部分,按质押股票
面值 1%收取;质押股权累进超过 2000 万股的部分,按质押股票
面值 0.5%收取。
最低不少于 100 元;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含)。
四、股权冻结业务
(一)由经办人员携带相关资料(附件 10)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和登记后,出具《股权监管确认函》
(附件 11)交予经办人员,由其持有相关资料(《股权监管确认函》、
股票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在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冻结操作。
五、股权解冻业务
(一)由经办人员携带《结清声明》(需加盖支行公章,见附件
6)或其他证明材料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和登记后,出具《股权解冻通知书》
(附件 12)交予经办人员,由其持有相关资料(《股权解冻通知书》、
办理股权冻结时的业务凭证回单和经办人身份证)交由总行营业
部按规定进行解冻操作。
六、股权续冻及其他业务
(一)股权冻结期限结束,但是借款人尚未还清所有债务,或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转贷或其他需续冻的情形,需向本行辖内相关
支行提出续冻申请;或其他发生股权冻结变更等情况。
(二)相关支行负责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3
出具《情况说明》(需写清股东名称、股金证号、原借款情况、还款
情况以及本次变更情况等,并加盖支行公章),若属于转贷情况,
还需要按照申请股权冻结业务准备所有资料;
(三)由经办人员携带《情况说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和
登记后,出具《股权续冻通知书》(附件 13)或其他文件交予经办
人员,由其持有相关资料(《股权续冻通知书》或其他、授信业务
审批意见通知书或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股票复印件和经办人身
份证)在总行营业部按规定进行操作。
附件:
1.质押反担保三方合同
2.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3.股权质押登记资料清单
4.出质通知书
5.工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
6.结清声明
7.解除或终止质押登记通知书
8.股权出质工商注销登记的材料
9.关于核实股权解押担保事项的函
10.股权冻结资料清单
11.股权监管确认函
12.股权解冻通知书
4
13.股权续冻通知书
14.股权冻结承诺书
5
附件 1
质押反担保三方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
住所(地址):
质权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丙方):
住所(地址):
负责人:
根据借款人和贷款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于
年月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A,合同编号:
)和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B,编号为:
),为担保借款人履行上述主合同 A 和主合同 B 的义务,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依
法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乙方担保主合同 A 编号为项下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元整,
主合同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数额为据。
2.质押财产
2.1 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
甲方持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万股,股金账号:
。
2.2 甲方保证:
(1)上述质押财产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无权属争议
的财产;
(2)已完成有关质押审批手续;(3)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2.3 质押财产的现值:
质押财产的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
6
估,评估费由甲方支付。
3.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与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
等实现质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违约金等。
4.质押财产的处分:
质押期间,未经乙丙双方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再质押或以其
他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5.因质押财产而交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6.质押登记:
由甲乙丙三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或相关的记载事项。
自登记日起 5
日内,甲乙方应将登记有关的文件资料交丙方保管。
甲乙双方有权核查登记情况,对此,
丙方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7.本合同项下的评估、登记、公证(如需要)、保管以及质押财产的拍卖、变卖等费
用由甲方承担。
8.质权实现及解除质押:
8.1 乙方对质押财产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8.2 借款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丙方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同
时,甲方授权乙丙双方直接处置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划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账户
(户名:
,帐号:
)中。
丙方有权直接从该帐户中扣划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丙方的借款本
息及违约金等一切税、费。
8.3 借款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结清所有借款本息后,方能申请解除本合同项下股
权的质押手续。
9.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当事人隐瞒质押财产共有、争议、转让或申请(或接受申请)挂失、提
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
危害质权实现情形的,应承担主债权总额%的违约金。
9.2甲方或借款人违反主合同 A、主合同 B 和本合同任何约定条款,乙方有权提
前实现质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丙方的借款本息
及其违约金等一切税、费。
9.3 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发生质押财产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时,由其承担保证
责任。
9.4 甲方非主合同当事人时,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发生质押财产不足以清偿担
保债务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5 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后,甲方应及时收回质押财产。
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
有关机关提存,费用由甲方承担。
10.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 A 和主合同 B,主合同 A 和主合同 B 无效并不导致本合
7
同无效。
主合同 A 和主合同 B 中有关担保的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同的,以本合同为准。
1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也未作规定的,三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
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法院
起诉。
13.其他事项
13.1 本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组、死亡(自然人)等事项,本合同对
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13.2 甲方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需签定①《授权委托书》②《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权出让申请书》③《委托办理股权转让授权书》④《广州农村商业银行退股申请书》
⑤《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证明》,由丙方封存保管,保管期限为主合同 A 约定的贷款期。
在借款人已清偿
债务后,经乙方书面同意由丙方将上述资料归还给甲方。
保管期间丙方不得自行解封,
但当乙方有充足的理由认定甲方无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之情形发生时,乙方有权单方依
照法律程序向丙方提取甲方签定的上述文本,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实现质权。
13.3 本合同有效期至主合同 A 和主合同 B 到期日顺延 2 年之日止。
13.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需办理质押登记或公证的,自依法办理质押登
记或公证之日起生效)。
14.其它约定
本合同签定后,三方可持本合同到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如
借款人未在主合同 A 约定期限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质权人代清偿贷款本息及
相关费用,并确认已清偿债务的,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持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无论执行标的涉及出质人任何财产,出质人均同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
抗辩权。
因前款以外原因导致合同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5.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方、登记机关各持 1 份,乙丙双方各持 2 份。
甲方(签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8
附件 2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申请将持有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质押给质权人,质押股数为(大写)
股,(小写)股,股票帐号:
。
该质押用于
质权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反担保。
质押期间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请予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手续。
出质人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出质人自愿将其持有的上述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
同意接受股权质押。
二、出质人保证对上述股权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
证该股权在截止质押登记申请日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冻结、查
封,未被第三人追索;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因本次质押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人承担。
特此申请。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9
附件 3
股权质押登记资料清单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申请时,出质股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
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授信审批意见通知书复印件。
二、出质股东签字盖章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附件 2,写
明持股金额、质押事由、质押期限、质权人等)。
三、质权人出具的《出质通知书》(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见
附件 4)
四、具体业务合同与股权质押合同复印件。
五、出质股东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出质股东和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需提供由本人签名的身份
证复印件;
出质股东和质权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明资料和法
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若质权人属于本行合作范
围内的专业担保机构或我行指定的其他机构,则无需提供。
六、属于代理人经办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代理
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出质股东加盖公章或者签名的股票复印件。
八、出质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出具股东会、董事
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质押的决议或声明复印件(需根据其公司
10
章程所规定的权限来确定是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作出决议,加盖
公章)、公司(组织)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名册及股东签
名式样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
件的,由支行客户经理或担保公司人员核对复印件签名并注明与
原件一致。
以上业务可由支行客户经理或担保公司人员代办。
11
附件 4编号:
年出质
号
出质通知书
致: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审批通过给予借款人(证件号码:
)担保额度人民币万元,由出质人(证件号码:
)持有贵行的股权万股 (股票账号:
)作为质押反
担保。
质押期间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
为此,我司特通知贵行协助办理质押手续,
并请贵行在股东名册或相应股权管理台账上登记记录。
在借款人的债务全部清偿,并且我司解除借款人股权质押担
保责任后,我司会以书面出函的形式通知贵行解除质押。
请贵行
协助我司办理登记手续。
(质权人盖章)
年月日
出质通知书回执
致:
本行已知晓上述股权质押情况,并已于年月日办妥股权质押
的备案登记记录。
在收到贵司解除质押的通知前,该质押登记依
然有效。
(盖章)
年月日
本通知一式叁份
12
附件 5
工商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版本附后)
,出质人、质权人属于法人的,需要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亲
笔签名;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
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内容包含出质人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权人
名称、质押时间、涉及借款金额(出质人、质权人属于法人的,需
要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由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法人印章和公章,下同);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版本附后,身份证
复印件粘贴处请留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董事会办
公室员工);
6.《重要提示》(版本附后),出质人、质权人属于法人的,需要
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7.农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
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
一致。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
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
13
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
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注:
在本细则实施期间,若遇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
规定的调整,以工商局公布为准。
广州红盾网网址:
。
咨询电话:
96633。
14
□ 基本信息
股权所在公司
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083429628
出质人姓名
或名称
证照名称
及号码
质权人姓名
或名称
证照名称
及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币种:
,
数额:
万元 / 万股
质权登记编号
□ 设立登记
被担保
债权数额
币种:
,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 公司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自然人 □ 其他
质权人类型
□ 银行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非金融业企业
□ 自然人 □ 其他
□ 变更登记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注销登记
注销原因
□ 主债权消灭。
□ 质权实现。
□ 质权人放弃质权。
□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
15
□ 撤销登记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
申请人声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
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
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
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
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
人负责。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
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或盖章:
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16
重 要 提 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
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及方
式,工商部门不再对股东的股权进行登记和监管。
工商部门无法
对已办理股权出质的股权进行冻结。
工商部门无法审查已出质股
权的真实性,无法确保作为抵押物的出质股权不被转让,无法保
护质押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股权出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合同双方自行承
担。
质押有风险,请审慎签订合同。
合同双方已认真审阅和知悉以上内容,并承诺对股权出质合
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出质人承诺根据
《物权法》的第 226 条的规定,质权存续期间,除与质权人同意外,
不擅自转让或处分股权,如违反规定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自行
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
办理股权出质设立及变更登记时填写
17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
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出质人、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18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
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
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
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
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
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
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
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
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
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
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
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
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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