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4050385
- 上传时间:2023-05-02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31.86KB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Word文件下载.docx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Word文件下载.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居计生工作人员每月要访视一次,为其提供孕期有关服务。
为了母婴安全,要坚持住院分娩。
婴儿出生后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生育情况,禁止非法抱、送、拾、寄养孩子,禁止弃婴行为。
第六条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免费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居计生干部要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首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查环、查孕对象要定期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环情、孕情服务,居委会1-2年为育龄妇女免费组织一次发妇女病普查为重点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居委会干部要定期组织宣传访视和药具及术后访视服务。
第八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先与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居委会应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暂住地计生办验交计生证明,并接受当地管理。
在外“双查”对象可到暂住地计生部门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并持有效证明定期寄回居委会。
第九条因避孕措施不当,导致意外妊娠者,主动向居委会汇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取消一切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待遇要追回,并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条外来人口到本居暂住的,必须验交《婚育证》并办理暂住证,本居居民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暂住的,房主须与居委会签订外来人员计生管理协议书,属地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须与居委会签订用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实行法人责任制。
凡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居规民约,接受本居计生管理,享受本居待遇。
第十一条居民抱、送、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收养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收送养手续。
非法抱送养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奖扶制度,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予以奖励优待。
(一)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户优先予以扶持并适当补助,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
(二)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计生困难家庭实施“生育关怀”紧急救助,帮助他们缓解困难。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参与计生管理和监督,也有权举报违反计生者,居委会有义务并对举报者采取保护措施,凡举报查实者,居委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居民违反居民公约,由居委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造成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取消该户居里一切福利待遇,是党员、干部的还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造成提前生育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六条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不及时通知环情孕情检查、不及时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不抓不管计划生育的居干部,居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
第十七条流出育龄妇女寄回计生双查证明经镇(街)审核认定为假证明的,按社会治安处罚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计划生育居民公约解释权属居委会。
第十九条本居计划生育居民公约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本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于年月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第二条凡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及户口在本社区而人已离开本社区的居民;
户口不在本社区而在本社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社区计划生育公约。
第三条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居委会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社区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社区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居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对居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二)依法结婚的夫妻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选择生育子女时间。
(三)育龄夫妇享受《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自主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对本社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出现意外妊娠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测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七)居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暂住的,应于3日内到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室登记;
若发现流入人口怀孕,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
(八)党总支、居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八条奖励优惠政策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十六周岁至,每月享受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政府有关政策、项目、资金、物资等由居委会落实到户,按照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家庭户次序,给予优先优待,对于违法生育的家庭给予限制或不予安排。
(三)对要求当兵入伍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优先推荐。
(四)积极培养,发展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加入党组织,进入社区两委班子。
(五)优先推荐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上学、务工。
第九条违反本公约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取消当事人本社区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取消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并长期不享受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优惠和福利待遇。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
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
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原因的;
不允许其再生育。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按有关规定,除接受行政处理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居委会每季度在居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违反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情况。
第十一条本社区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由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和全体居民的监督。
第十二条本社区计划生育自治公约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业经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条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街道办事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社区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党总支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居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
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
第四条社区党总支、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
建立一室多用的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社区《计划生育公约》,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积极参与居民自治,带头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
生育关怀行动"
,负责本社区的奖励扶助、特困救助、特别扶助工作。
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
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第六条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
社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一)负责本社区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入户访视手册》,及时运转社区卡册单,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楼院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楼院信息员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本责任区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及时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汇报。
(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对申请生育、奖励优惠的对象进行评议上报。
(三)对本责任区育龄群众开展入户访视服务,认真填写《入户访视手册》。
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街道、社区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生育,并享受相应服务。
3、在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
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街道以上计生服务站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市区妇幼保健所接受婚前检查。
4、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社区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90天内落实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街道、社区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8、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社区计生工作室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街道计生服务站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孕环情检查并与街道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
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9、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第四章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社区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对以下行为予以奖励:
l、实行晚婚晚育的;
2、生育一孩后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和社区活动的;
4、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
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正当理由的;
3、批准生育后,不按规定接受婚育知识培训和相关服务的;
4、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环孕检证明的;
6、不参加社区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7、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不能评为"
五好家庭"
、"
好媳妇"
好婆婆"
、幸福文明家庭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与育龄妇女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一、工作目标
1、建立自我教育体系,实现宣传教育经常化。
发挥计生阵地、计生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协会会员作用,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教育,使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提高,婚育观念转变,效果明显。
2、建立自我管理体系,实现计生管理法制化。
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党总支和居委会、计生专干、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居民自治小组四位一体的自我管理体系,通过落实居民自治章程、居务公开、计划生育合同,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各项事务。
3、建立自我服务体系,实现优质服务系列化。
依托现有阵地,组织群众互帮互助,开展生殖健康、计生技术、脱贫致富三大服务,做到服务"
十到家"
(政策宣传到家、新婚指导到家、孕期保健到家、产后随访到家、知情选择指导到家、术后慰问到家、流动人口管理到家、科技致富信息到家、优惠政策落实到家、排忧解难服务到家)。
4、建立自我监督体系,实现居民自治民主化。
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民主决策、监督、管理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同时,引导群众在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的同时,积极履行赋予的权利,敢监督、会监督、善监督,真正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与居民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民主化程度得到提高。
二、工作内容
1、民主选举。
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居民选举或罢免分工负责计划生育的居委会成员,建立起居负责、户落实、民自治的自治组织。
对于协管员可以由居委会聘用或竞争上岗。
社区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通过直选方式产生。
2、民主决策。
社区在研究计划生育工作时,必须有居民代表、协会理事参加通过。
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让群众参与决策社区内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包括:
生育指标落实情况,违反政策查处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独生子女户奖励、计划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及计生贫困户救助情况,其它优待奖励政策的落实等),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3、民主管理。
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由居委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审议《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居规民约》、《计划生育合同》执行情况,让居民就本社区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充分发表意见,直接参与管理。
4、民主监督。
完善居民议事会制度,居民大会(代表大会)制度和社区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参与监督制度,实行"
六公开、一通报、一评议"
制度。
"
六公开"
即设立居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定期做到政策落实公开、违反《条例》查处情况公开、合同执行情况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公开、管理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
一通报"
即定期向群众通报工作情况,为支持居民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条件。
一评议"
就是由协会组织群众对社区计生工作质量进行评议,及时了解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1、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居民自治为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使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印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征求意见表》,召开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在取得居民支持基础上,成立有居民代表参加的自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各项事务;
3、结合本社区实际,起草《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连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征求意见表》一并送至居民家中征求意见,梳理反馈回来的意见,反复讨论,形成初稿,开始起草《计划生育居规民约》;
4、召开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印发各户,并在较为醒目的地方予以公布;
5、将《自治章程》、《居规民约》及工作措施上报街道办事处。
6、根据《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制定《计划生育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
7、社区居委会与计生专干、协管员、信息员、楼院长(或中心户长)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居委会与所有育龄群众(每户至少一份)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一式三份,群众、社区、街道各一份,并装订成册);
8、对照自治章程及居规民约,制定完善公布《学习培训制度》、《环孕情服务及健康检查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居民大会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理顺工作关系,在街道计生办监督指导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真正给居民以知情权、评议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9、建立党总支、居委会、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联系会制度,建立居民代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民主议事制度,就以下计划生育事务,听取来自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方面的重要问题,先交"
民主议事会"
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再由居委会决策)。
书记、主任及其它班子成员计划生育职责落实情况;
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工作开展情况;
上个季度及下个季度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及设想;
育龄夫妇合同履行情况;
出生、死亡、环孕情服务及健康检查、计生工作指标落实情况;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
独生子女及其它优先优惠落实情况;
其它计划生育情况。
10、社区设立计划生育公开栏,每月4日前将上月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政策落实及下月工作打算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为: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年度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名单、出生情况、孕情检查情况、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情况、优待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等;
有关计划生育费用收支情况。
11、社区设立计划生育意见箱,号召全体居民在介入监督、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各项事务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就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或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人和事进行举报。
12、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
三带头"
(带头学章程、居规民约,带头宣传章程、居规民约,带头遵守章程、居规民约),三参与(参与制定章程、居规民约,参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参与发展经济作用),联系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有条件的可聘请若干名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员,对本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13、社区两委会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独立而有创造性开展本社区各项计划生育工作,在完成上级下达工作任务的同时,向所有育龄人群提供全面、到位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四、注意事项
开展居民自治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有条不紊走到,不能缺项漏项;
活动情况要在各种记录上详细记载和反映,要注意保存资料,以迎接年底的检查验收;
群众参与率必须达到100%。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学习培训制度
一、结合召开理事会会议、组织理事学习协会章程、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
二、组织协会理事、秘书长学习中央、省、市、区领导关于计划生育工作,协会工作指示精神;
上级协会会议精神有关文件和工作任务。
三、每年两次组织协会小组长学习培训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协会章程和计划生育协会业务知识。
四、发挥理事专业知识特长。
不定期地对协会小组长进行业务培训。
五、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育龄群众、团员、青年、学生开展知情避孕节育、“生理、心理、病理”健康知识教育,树立正确恋爱观等教育培训工作。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计划生育 村民 自治 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