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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和谐社会中法律文化的价值正文
当今和谐社会中法律文化的价值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中国法律文化中所固有的一些和谐理念能为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在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中,影响与决定着法律文化发展方向和价值趋向的因素有许多。
中华民族本源的法律文化是构建现代法治不能割舍、不可或缺并起决定作用的内源力,要建立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尊重中国传统,充分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本文试图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层面,从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中找寻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和谐理念的当代价值。
[关键词]和谐;法律文化;价值
一、法律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
“和谐”两字都是指音乐的合拍与禾苗的成长,“和”即是“谐”,“谐”即是“和”,引申表示为各种事物有条不紊、井然有序和相互协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二)法律文化的特征及和谐价值
1.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1)主张德治
德治是中国古代统治者通过治国的长期实践,总结出的一种治国模式。
是利用伦理道德等精神力量,对社会进行治理,以统治者的德政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进而达到政权长治久安的目的。
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提倡“德主刑辅”在刑罚方面,反对“不教而杀”,注重道德教化对罪犯的感化作用。
从汉代起,“德主刑辅”一直是封建王朝历代统治者所采用的基本治国方式。
(2)礼法结合
礼法结合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在中国古代,礼法融合交汇的理想是塑造一个良好的礼俗社会,而这个理想的实现方式就是“中”,而最终想达到的目标就是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
儒家提出了其“贤人政治”的主张,也即人治主张。
儒家把能否坚持贤人政治看作是国家兴衰成败、社会是否和谐稳定的决定性因素。
2.法律文化的和谐价值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和谐价值取向在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上具体体现在对以下价值目标的追求:
(1)天人合一
“天人合一”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观点,先秦儒家主张的“天人合一”,即实现与天一致的根本途径是发扬“诚”的德性。
董仲舒发挥了这一理论,后来明确提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
”的理论观点。
荀子即明确主张“礼”为“法之大分”、“法之枢要”①、“非礼无法”②,均强调儒家的道德原则“礼”应成为人定法的基础。
除了儒家之外,其他如道家、墨家和杂家等等也都有“天人合一”的思想。
陈景良教授也曾写到:
“中西方法律传统都追求法的正当性,只不过西方称之为‘自然法’,中国叫做‘善法’、‘仁法’、‘王道’。
”③这种认同和共识的基础首先是传统文化理念与价值观,这些都是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并且被认为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
(2)政权的长治久安
中国法律最终追求的目标是政权的长治久安。
用礼与法的融合来定分止争,谨慎用刑,息讼止讼,分配社会资源,以此来实现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君主专制政权长治久安的目的。
这一目标的设立与中国封闭的地理环境、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以及重农抑商的传统息息相关。
为此,开明的君主往往通过采取各种顺应民心的政策,获得民众的支持和拥护,以此实现政权的长治久安。
二、传统法律文化中和谐思想及制度的演进
(一)法律文化中和谐思想的发展
1.先秦法律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1)“中庸”思想
孔子所处的春秋时期是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形成的社会环境大变革时期。
《礼记·中庸》曰:
“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这是天人合一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孔子和谐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孔子法律思想中的调和色彩与它的中庸哲学思想有很大的关系。
他主张君与民的利益是矛盾的,在处理这对矛盾时,不应简单倒向一端,而是以分配和调和为纽带调节两者关系,即富民有足君,以求保持平衡。
“中庸”思想是对和谐价值追求的重要体现。
(2)“为政以德”
在治理国家的问题上,孔子从仁礼结合思想出发,强调德的作用,主张“为政以德”,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有两层意思:
一是提倡德政。
孔子主张省刑薄赋,反对暴政苛法。
二是重视道德教化。
孔子认为政治的稳定和谐需要实行德治,只有加强德治才能使社会真正实现和谐、巩固和发展。
因此,孔子认为要实现政治和谐,统治阶级还需要加强自身的修养。
2.封建法律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1)“德主刑辅”
“德主刑辅”思想自汉朝被董仲舒正式提出以来,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如唐初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便是“德主刑辅”思想的延伸与发展。
它是整个封建社会极为重要的法制思想,其核心内容甚至波及到当今人们的法律观念。
这种法律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作用为主,以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从而轻视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作用。
正是受这种法律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君主专制的状态。
④董仲舒的德治观与先秦的德治观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他强调以教化为大务,认为厚德简刑是统治者应当采取的治国之策。
董仲舒吸收了先秦法家“循名责实”的统驭百官之法,并提出了考核官吏的具体措施。
对官吏考核的重视是其实现“德主刑辅”治国模式,进而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2)“顺天理”
朱熹是封建社会儒家思想的传承者。
他认为人的自然需求,应该顺其自然,正是所谓的顺天理。
但是对于个人的私欲,则应该不去追求。
朱熹“顺天理”的思想和主张实质上是希望通过理顺人与社会的关系、治国者与百姓的关系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思想实质是对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
(3)“为君之道,先存百姓”
在封建社会,认为君主贤明与否是王朝兴亡的关键。
对于如何做一个贤明的君主,唐朝君臣认为体恤百姓、接纳谏言、居安思危是社会和谐发展、政权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唐太宗“为君之道,先存百姓”⑤的思想反应了他深刻领悟到民众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是政权稳定的根本。
(二)法律文化中和谐思想对封建法制的影响
1.刑事法律
(1)服制入律
服制入律是中国古代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五服定罪制”是指以传统社会中的丧服制度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又称服制原则。
服制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重要性不仅说明古代法律及其重视家族利益,重视人文伦常,而且从另外一个层面反应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价值。
这种价值取向对和谐家庭的构建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2)矜老恤幼
古代社会老人触犯法律时,可以适用量刑从轻的特殊对待。
这主要是因为儒家尊老的传统,正所谓“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这样的做法得到后世的继承,矜老恤幼的制度被列入历代的法典。
这一制度是对特殊人群在法律上的照顾,这也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伦理法特点的一种体现,也是刑法人性化的重要体现。
2.社会救济制度
(1)养老制度
汉代的养老制度在历史上是比较完善的。
对于灾民中“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窿”、“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四种人,按照既有的法律进行救助。
传统法律中养老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充分体现了统治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这也是统治者安抚民心,实现政权稳定的需要。
(2)灾害赈救
对于官府来说,实施贫困救助的动机是保障政治局势的稳定。
大规模的饥民流动会带来政治上的不稳定因素。
古代政府在灾荒之年之所以投入大量资金、精力进行救助,主要是消除这种敌对情绪,制止饥民流动,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对于社会的稳定来说,特殊时期大规模救助的积极性可能超过平日实施的常规性贫困救助,但对于社会的和谐来说,由宗族承担的常规性救助无疑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这种民间的因素的推动使得中国慈善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
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灾害赈救制度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中社会救济与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诉讼法规
(1)亲亲相隐原则
亲亲相隐,即“容隐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之所以能够在传统社会延续几千年并不是偶然的。
它反映的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人伦精神,有着明显的合理性。
亲亲相隐原则对当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实现刑事良法之治,保护人权,确立当代刑事诉讼法的亲属拒证权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2)无讼观念
孔子在《论语·颜渊》中说过:
“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这是中国先秦时期的思想家对于无讼的理解。
历代统治者都认为无讼是他们政治追求的目标。
儒家的礼教认为争讼大多是因为小人见利忘义引起的,如果社会上的人们都能遵守儒家礼教的要求,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长惠幼顺,那么就不会出现那么多的争讼。
无讼观念对于当时社会的稳定,保证家庭、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当今社会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法律文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对接路径
(一)思想层面对法律文化的借鉴
1.民本思想的现代化转换
在民本思想方面,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所蕴含的民主要求与现代法治和当代和谐社会有相通和共性的因素,对现代法治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宝贵的借鉴意义。
人本主义对中国法律实践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人本思想,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国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想建设好和谐社会,就必须解决好社会中出现的矛盾,和谐社会就是社会体系中各要素、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的比较持久和稳定的相互联系模式。
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强化以民为本观念,坚持“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的合理内核转化为和谐社会中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本土资源的开掘和合理运用。
2.在观念上转变对法律文化的误解
中国在法治化进程中,普遍存在一种误解,即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都是现代的,是精华,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则无一可取之处。
事实上,中国法律文化中精华和糟粕是并存的,我们有必要对传统文化认真审视,吸取精华,剔除糟粕,加速中国法律文化向现代转化,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本土资源。
当前中国法律文化中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己经基本被现代法律体系所取代,但其中的观念性法律文化还影响中国民众的心理,特别是其中“儒家法律文化观念不仅渗透于中国古代至近现代法律文化观念的重要文化基因和内空,也影响和渗透到当代中国人的法律文化观念之中,并发挥着它的作用”礼法结合调整机制的价值在于礼与法共同维系着古代社会的稳定,并进一步促进古代社会的发展。
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法律文化是值得借鉴的。
总之,法律文化并非一无是处,某些制度和原则经过合理转化和利用,对构建当今的和谐社会来说,是重要的本土资源,也是中国法治进程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
(二)制度层面对法律文化的借鉴
1.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
无讼是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而调解是达到无讼的重要手段。
“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文化崇尚的理念,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
它在当时社会确实起到了降低诉讼成本,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因此,发掘法律文化中“无讼”、“和为贵”、“民间调解”的精华,合理利用本土资源,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与现代法治彻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相一致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
完备和完善监督制度,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防止公民权利被侵犯是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法律监督制度在中国古代非常发达,虽然其从属皇权,但是在封建社会,在客观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法治进程的推进,需要完备的法律监督制度作保障。
目前,随着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权力制约机制和权利保护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但中国仍然是一个“官本位”为主体的国家,权力的膨胀和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基于历史的惯性仍然存在,这样的状况是非常不利于实现完全的法律监督的。
因此,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对权力予以制衡,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订出权力制衡、对权力监督的更合理的机制,真正做到法律监督切实有效,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所以,和谐社会的法制设计应借鉴法律文化中监察制度的合理因素,不断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官民之间的权力与权利的和谐。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是社会文明进步以及社会实质正义能否实现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衡量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
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人权保护会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差异,甚至出现两极分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必须重视的重要方面。
四、结语
中国法律文化中,和谐的思想贯穿始终,追求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古代思想家、统治阶级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
在这种价值目标的指引下,古代思想家提出了和谐的思想,并设计了和谐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这些都成为今天和谐社会建设宝贵的思想资源。
在古代中国众多的法律制度中,也闪烁着和谐思想的光辉。
法律文化中的和谐因素为解决社会领域中的矛盾提供借鉴。
这些和谐思想的现实意义和当代价值表现在对当今社会冲突的整合,对矛盾的调节有了理性的指导。
在当今社会矛盾尤为突出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缓解、整合这些矛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不言而喻。
目前,社会领域突出的矛盾实际上都是各方面不和谐因素造成的,如腐败问题、农民工问题、贫富差距加大问题、物价飞涨问题等矛盾。
如何调节这些矛盾,我们可以从古代的和谐社会理论中有所借鉴,从而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调动积极性与创造性,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注释:
①见《荀子·王霸》。
②见《荀子·修身》。
③陈景良:
《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见《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135页
④华夏文化2005年第3期杨怡悦的《评“德主刑辅”》11页
⑤[唐]吴兢:
《贞观政要》[M]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
参考文献:
1、王卫国: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结构-功能特性》《比较法研究》1993年版
2、徐忠明:
《“天人合一”与中国古代法律观念》《法律史论集(第一卷)》北京:
法律出版社
3、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修订版)》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陈景良:
《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5、杨怡悦:
《评“德主刑辅”》华夏文化2005年第3期
6、[唐]吴兢:
《贞观政要》[M]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
7、中国法制史
8、宋闵:
《浅谈亲亲相隐原则——在现代法治的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思考》《法治与社会》2008年第八期
9、《礼记·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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