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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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新乐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0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石家庄市2020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教育局依规调剂外,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
1、足龄原则。
2020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之前出生)。
2、区域原则。
城区外乡镇中小学按照学校所属行政区划全部免试入学。
主城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通过网上报名安排入学。
3、房户一致原则。
“划片招生、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
各学校依“有户有房”(适龄儿童户口随父母,是新乐城区户口并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居住)、“有房无户(户口不在新乐城区、新乐城区内父母名下有房产且居住者)”顺序录取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
学校招生计划完成后,未能被录取的学生,由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户籍、住房等因素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4、连续性原则。
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直升本校初中。
5、稳定居住原则。
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6年、初中每3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各学校要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
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6、人性化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及该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房户一致”情况的,可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
7、严控“大班额”原则。
班容量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由于配建教育设施不到位、随迁子女人数较多等原因而导致班额控制有实际困难的学校,小学、初中起始年级每班不得超过55人(民办学校不超过50人)。
(二)有计划、分步骤稳妥推进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1、主城区外公办小学、初中招生采取登记入学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学生分别持户口本、毕业学校加盖公章的学生信息表到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
招生时间:
7月28日—8月20日。
2、主城区内公办中小学招生实行网上报名,划片招生。
(1)城区户口及城中村、周边村户籍人员子女的所属片区划分:
实验小学:
民生街以东、新华路以南、京新大街以西、南环以北居住的城区户口适龄儿童。
实验学校小学部:
无繁路以北城区户口适龄儿童;黄家庄、新义庄户籍且在本村(含本村新民居)居住的适龄儿童。
民生街小学:
南环以南、京新大街以西;东名街以东、民生街以西、新华路以南,南环以北;无繁路以南、新华路以北,育才街以西的城区户口适龄儿童;东安家庄村、西安家庄村户籍且在本村居住(含本村新民居)适龄儿童。
新华路小学:
育才街以东、无繁路以南、伏羲大街以西、新华路以北居住的城区户口适龄儿童。
东长寿学校小学部:
东长寿村户籍适龄儿童。
西长寿小学:
西长寿村户籍适龄儿童。
第二实验学校小学部:
京新大街以东、新华路以南;芦新村户籍且在本村居住(含本村新民居)适龄儿童。
岗头小学:
岗头村户籍且在本村居住(含本村新民居)适龄儿童。
新兴路小学:
东名村户籍且在本村居住(含本村新民居)适龄儿童。
东杨家庄小学:
东杨家庄户籍且在本村居住(含本村新民居)适龄儿童。
进修附属中学:
无繁路以南城区户口小学毕业生(不包含荟文中学片区内城区户口学生)。
西长寿村户籍小学毕业生。
实验学校初中部:
无繁路以北城区户口小学毕业生;本校小学毕业生;木村乡户籍且在木村乡所辖村居住的小学毕业生。
荟文中学:
新华路以南、育才街以西、南环路以北;南环路以南、铁路以西;东名村、东安家庄村户籍且在本村居住(含本村新民居)的小学毕业生。
东长寿学校初中部:
东长寿村户籍小学毕业生;本校小学毕业生。
东城中学:
东田、西名村、内营、东杨家庄村、同常店村户籍且在本村居住(含本村新民居)的小学毕业生(东田、内营、西名村小学毕业生也可选择到青同学校、马头铺中学、东阳学校、岗头中学就读);卫星化工厂小学毕业生。
第二实验学校初中部:
芦新村户籍且在本村居住(含本村新民居)的小学毕业生;本校小学毕业生。
岗头中学:
岗头村、吴家庄、何家庄村户籍且在本村(含本村新民居)居住的小学毕业生;部分木村乡户籍小学毕业生。
(2)新乐籍非城区户口人员子女在城区有自住房屋并居住的、外县市在新乐城区有自住房屋已居住并办理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附件中招生分布图中各学校标志色块范围报名。
(3)外县市无自住房屋或居住证的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有意愿在主城区公办学校入学的,也通过“新乐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名,由教育局统一调剂安排入学。
凡没有通过网报系统报名的,城区内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录取,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3、城区内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时间节点。
(1)城区内小学、初中招生网报时间为7月28日-7月31日,每天早7:
00到晚9:
00。
符合在城区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登录“新乐市政府网站”(网址:
),点击进入“新乐市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按系统提示步骤办理报名,并上传户口本、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照片。
(2)信息修改时间为7月29日—8月1日
(3)学校网审、验证、入户时间为8月2日—8月15日
(4)处理遗留问题时间为8月16日—8月20日
具体内容详见招生平台中《2020年招生公告》
4、验证要求。
网上审核通过的儿童、少年家长于规定时间到相关学校现场验证。
(1)城区户口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三证:
①户口本②房产证明: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公证证明等③小升初提供经毕业学校打印、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信息表;幼升小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
(2)在城区内有自住房屋并居住的外县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提供五证:
①户口本②居住证③务工或经商证明④房产证明: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公证证明等⑤小升初提供经毕业学校打印、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信息表;幼升小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
(3)新乐籍在城区有自住房屋并居住,户口不在城区的人员子女需提供三证①户口本②房产证明: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公证证明等③小升初提供经毕业学校打印、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信息表;幼升小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
以上各类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在2020年7月25日前取得。
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对以上入学所需材料的审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返回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就读。
5、非新乐小学毕业,需升入我市公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持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户口簿、符合条件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转学证明表》(见附件)到教育局审核后,按相关要求报名。
6、各学区、学校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招生组织工作,优化报名程序,避免人员聚集,确保招生报名、验证、入学报到等各环节安全有序。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2020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首次实行“随机派位”,由石家庄教育局建立网上报名招生平台,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在石家庄市教育局公告的统一报名时间内(详见新乐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民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进行报名,在平台内完成摇号、录取等工作。
(一)各民办学校需向教育局报备招生简章(学校简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收费政策等),招生计划经教育局审定后报送石家庄市教育局,同时在石家庄市教育局招生入学服务系统中公示。
为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核、管理,教育局成立由教育局局长任组长,班子全体成员为副组长,普教科、成职教科、发展规划科、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审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核。
(二)符合直升条件的学校,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可由幼儿园直升小学、小学直升初中。
已经通过校内直升的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其他民办学校随机派位招生。
(三)民办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报名,私下预录取结果一律无效。
民办学校最终录取结果由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通过随机派位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或被民办学校录取但不报到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户籍和家庭住址等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符合房户一致原则的学生按照片区就近入学
(五)民办学校招生时间:
7月13日--7月23日
三、招生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
各学区、学校、幼儿园要于7月27日前完成本单位适龄儿童、少年家长的报名培训工作,广泛利用微信等网络媒介发放招生公告、在学校显著位置张贴《2020年新乐市城区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分布图》及本校2020年招生报名公告等多种形式搞好宣传,让家长熟练掌握报名流程,知晓报名时间节点、工作步骤、城区学校分布等信息,务必做到不落一人。
培训相关资料以学区、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留存备查。
同时,各小学负责为本校毕业生打印学籍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于7月27日前发至学生手中。
要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集聚工作正能量,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二)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全面落实市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
各学区、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全面摸清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对于疑似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
要充分利用“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监测平台”,做好学生辍学情况动态监测,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要建立专门台账,确保不让一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失学辍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原因需要延缓入学,其父母和相关学校应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备案后方可缓学。
2、严查非法办学行为。
严禁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新乐以外县市,随务工经商的父母(或监护人)到新乐同住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按照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石教〔2015〕59号)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在入学条件、入学流程等方面要与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户口所在地的学校或特教学校为重度残疾学生实施送教工作或者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要对照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中核查出的因残失学儿童名单,连同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送教上门对象,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
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流浪乞讨适龄儿童、少年,由救助管理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3、落实华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
华侨子女回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执行。
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依据《河北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前,须到教育局备案,未备案学校不得招收国际学生。
4、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按照《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构建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适龄子女入学和转学工作,并在“新乐市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上及时记录。
5、落实优抚对象优待政策。
依据相关文件,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新冠肺炎救治一线医护工作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6、做好其他依规调剂入学工作。
因旧城改造、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提供拆迁协议证明,按被拆迁房屋所在片区报名。
(三)深入推进阳光招生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过程中,各招生学校要建立并完善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制度,从招生过程到结果全公开,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耐心解答群众疑问,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四)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公办、民办学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学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诱导或欺骗学生家长;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虚假宣传、照顾分班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自2020年起,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严禁公办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的学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以及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严禁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共建、捐资助学等各种名义择校乱收费;严禁民办学校自立项目、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学校要均衡配置学生,可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均衡分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严禁新增起始年级大班额,小学一年级、初一不得出现56人及以上大班额,有条件学校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备受人民群众关注。
为加强组织领导,教育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对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负总责。
各学区、学校尤其是城区热点学校也要成立相关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要明确责任,严明纪律,确定联系人,实行24小时值守电话。
各学校要直面矛盾,安排懂政策、业务熟练的人员及时回应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正确引导和化解家长焦虑情绪,及时澄清和消除不实信息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各校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招生工作负主责,出现问题时,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处置,确保2020年招生工作平稳、有序,每位学生按时入学。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执纪问责
深入开展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畅通举报和申诉渠道,加大监管力度,全程跟踪监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规招生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
要大力治理起始年级超计划招生、非起始年级招借读生导致出现大班额等违规行为。
1、公办学校起始年级擅自超计划招生1%以内的,对学校校长通报批评;超计划招生2%以内的,对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超计划招生3%以内的,给予学校校长行政警告处分;超计划招生5%以上的,给予校长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并按注册学籍数拨付教育经费。
民办学校起始年级若超计划招生,超招部分不建学籍。
若将超招部分学生学籍建在公办学校出现人籍分离的,按超招人数的2倍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对协助建立学籍的公办学校校长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对于未超计划招生,但招生结束后合班造成大班额的,按合班后超出标准班额数量的2倍削减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同时按合班后标准学位数拨付教育经费。
视情节轻重,给予列入“黑名单”、当年度年检直接认定不合格、责令停止招生1年以上3年以下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公办学校非起始年级超过规定班额或在已有大班额基础上擅自招收借读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校长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对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转学。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超过规定班额或在已有大班额基础上擅自招收借读生的不予办理转学,同时按擅自招收人数的2倍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视情节轻重,给予列入“黑名单”、当年度年检直接认定不合格、责令停止招生1年以上3年以下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招收学生后因为管理不善等因素致使学生流失严重的学校,视情节对校长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籍管理
充分利用河北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学籍管理程序办理新生注册和毕业升级工作。
将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
对于不满6周岁的儿童,不安排入学,不予学籍注册,并对私自招生不满6周岁儿童入学的学校,严肃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异动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
学生学籍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
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
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自2020年起始年级招生起,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要依据该年级起始招生计划数,在有计划内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才能接收转入学生;如无计划内空余学位,学校不得接收转入学生。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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