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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类型划分的原则
土地类型划分的原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问题。
它对于土地类型分类系统的科学系统性,对于能否成功地指导土地类型调查制图,对于能否清晰地反映各土地类型之间的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自然发生学的原则
土地类型是一个综合的自然地理概念,它是地表某一段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种自然因素在内的特有的自然综合体。
土地类型的性质取决于全部自然因素的综合特点。
土地类型的各组成要素之间存在着发生上的有机联系,每一个土地类型都有其发生和演变过程。
由于同类土地类型发生和发展条件的共同性而形成其在性质上的相似性。
土地类型分类就是要以这种发生学上的因果关系作为认识土地类型单元的线索,根据土地类型性质相似性或差异性进行划分,以求同级土地类型之间的关系和上下级土地类型之间的关系有一条清晰的脉络,确切地反映客观存在的土地分布规律,反映不同级别土地单位的内部复杂程度和相对一致性程度。
(2)综合性原则
土地是由多种组成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所形成的自然综合体,因此在依据土地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土地分类时,必须从全面分析土地各组成要素入手,阐明各要素在土地分异中的作用。
在进行具体分类时,应着重注意各组成要素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土地综合体的外部形态和内在特征,而不只是注意某个个别因素的形态和特征。
(3)主导因素原则
各自然要素在土地这一自然综合体中的作用是不均衡的。
因此在综合分析中常能找到一个起决定作用,并因其变化而引起综合体其他因素变化的主导因素。
贯彻这一原则的具体办法是选取反映这一因素的标志作为分类指标。
由于不同区域的土地分异特点是不同的,因此起决定作用的主导因素也往往随地而异。
一般说来,在山地和丘陵地区,海拔高度、相对高差、坡度与坡向的变化对水热条件的重新分配有重要影响,从而导致植被和土壤也相应发生变化。
因此,在这些地区划分土地类型时,地貌通常可作为主导因素。
在平原地区,如华北平原,微地形、土壤质地或水分状况等常可作为土地类型划分的主导因素。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于根据这些因素去划分土地类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植被的分异状况比较明显,就可将植被作为主导标志,因为植被的分异在很大程度上可反映微地形、土壤质地或水分状况的差异。
土地类型划分是多层次的,不同级别土地类型的主导因素也常常是不同的。
如我国1:
100万土地类型图中,土地类的主导地域分异的因素是大中地貌类型,土地型的主导地域分异的因素在山区是由于地势起伏而形成的垂直分异,在平地则是土类和植物群系(包括人工植被);
在地形坦荡、以高原和内陆盆地为主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地面组成物质往往是主导地域分异因素。
(4)实用性原则
土地类型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生产。
因此,在进行土地类型划分时,在不违背作为自然综合体的土地类型前提下,分类依据尤其是分类指标的确定应尽量考虑实用性,且指标的确定要因地而宜。
除了上述4个分类原则以外,在具体选择土地类型的分类指标时,还应注意指标的互斥性、明确性、层次性和针对性等原则,以保证分类过程的可操作性。
2、土地类型的命名
土地类型的命名既要准确体现其科学含义,又要便于应用。
土地类型命名方法目前尚不统一,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
(1)采用植被、土壤、地貌的三名法或植被或土壤、地貌的两名法
这种命名方法在我国使用比较普遍。
在我国1:
100万土地类型图中,土地型的名称就是采用植被、土壤、地貌的三名法,如雨林黄色砖红壤沟谷地、落叶阔叶林棕壤中山地、灌草丛赤红壤低山地等。
陕北黄土高原地区,在自然植被保护较好的山区,采用土壤、植被、地貌三名法,如灰褐色森林土针阔叶混交林低山地;
而在黄土丘陵和河川,因人工植被的变化较大,故可采用土壤、地貌两名法,如淤土河谷阶地、褐土宽平梁地。
该命名方法的优点是土地类型的名称较严密、科学,可直接反映出土地类型的主要构成要素和特征,缺点是名称冗长,不便于非专业人员应用。
(2)采用群众习用名称
我国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积累了大量认识和区分土地类型的经验,并采用十分形象化的语言对土地类型进行命名。
如黄高原地区的峁地、梁地、塬地和川地等;
珠江三角洲的咸田、沙田、围田、坑田;
北京山区的活山、死山、软山以及深山、浅山;
荒漠地区的绿洲、戈壁、沙漠等等。
这类名称简练、形象、生动,便于群众使用。
类似的地方性土地类型名称还有待进一步发掘。
然而这种命名方法也存在某些缺陷。
例如,同样名称在不同地区可能指不同的土地类型,而同一类土地在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名称。
因此,在发掘和应用群众习用的土地类型名称时,应对其科学内涵进行仔细分析,并说明与之相应的其它土地类型名称,以便比较。
(3)用地名命名土地类型
澳大利亚、英国等在对土地系统进行命名时大多采用这种方法。
例如澳大利亚康尼斯顿附近的“纳珀比土地系统”和“沃伯顿土地系统”,纳珀比和沃伯顿均是地名。
由于这两种土地系统在这两个地点最为典型,故分别以这两个地名命名。
应该指出,用这种方法命名的土地类型给人以区域性单位的感觉,实际上仍属于类型单位,因为它们在地域上是可以重复出现的。
至于组成土地系统的土地单元的命名,仍采用地貌和岩性或地表组成物质,例如“结晶岩陡坡”,“泥质平地”等。
总之,不管采取哪一种命名方法,都应力求科学、准确和简明,并能从土地类型的名称看出其土地特征或从名称反映出其分类标志和指标。
(三)中国l∶100万土地类型图分类系统
目前,我国关于土地类型的分类系统还没有一致意见。
中国1:
100万土地类型图编辑委员会曾拟订了一个“全国l:
100万土地类型图的分类系统”,已被广泛应用,该分类系统由土地纲、土地类、土地型三级组成(表7-1)。
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复杂,形成的土地类型千差万别,首先按照水热条件的组合类型分为12个土地纲,即湿润赤道带、湿润热带、湿润南亚热带、湿润中亚热带、湿润北亚热带、湿润半湿润暖温带、湿润半湿润温带、湿润寒温带、黄土高原、半干旱温带草原、干旱温带暖温带荒漠和青藏高原。
这些类型是研究土地的形成、特性、结构、分类的基础,是进行土地类型划分的出发点。
土地类主要根据引起土地类型分异的大、中地貌类型进行划分的(山区以垂直地带为主要指标)。
根据这一标准将各土地纲内土地分成若干土地类,主要类型有高中山、中山、低山、丘陵、高平地(岗、台地)、平地(川地、沟谷地)、低湿地(沼泽、滩涂)等,全国土地共分为106个土地类。
土地型主要依据引起次一级土地类型分异的小地貌以及土壤和植物群系划分,全国土地共分为538个土地型。
表7-1全国1:
100万土地类型图分类系统
土地纲
土地类
土地型
(个)
A湿润
赤道带
A1岛礁
G湿润
半湿
润温
带
G1低湿河湖洼地
G2盐碱低平地
G3草甸低平地
G4(冲积)平地
G5(冲积)高平地
G6漫岗地
G7沟谷地
G8丘陵地
G9低山地
G10熔岩高原
G11中山地
G12高山
6
3
8
5
4
7
1
B湿润
热带
B1岛礁
B2滩涂
B3低湿河湖洼地
B4海积平地(沿海由海潮作用而形成的平原)
B5冲积平原(由河湖冲积淤积而成的平原)
B6沟谷河川与平坝地
B7台阶地
B8丘陵地(相对高度<
200m)
B9低山地(海拔500~1000m,相对高度>
B10中山地(海拔1000~2500m)
2
11
9
C湿润
南亚
C1滩涂(潮间带)
C2低湿河湖洼地
C3海积平地
C4冲积平地
C5沟谷河川与平坝地
C6岗台地
C7丘陵地
C8低山地
C9中山地
10
H湿润寒温
H1低湿洼地
H2低平地
H3针叶林灰化土低山地
I黄土高原
I1黄土冲积平地
I2黄土川地
I3黄土沟谷地
I4黄土台塬地
I5黄土塬地
I6黄土梁地
I7黄土峁地
I8黄土涧地
I9石质丘岗地
I10黄土丘陵地
I11低山地
I12中山地
17
D湿润
中亚
D1滩涂(潮间带)
D2低湿河湖洼地
D3海积平地
D4冲积平地
D5沟谷河川与平坝地
D6岗台地
D7丘陵地
D8低山地(海拔400~500~1000m,相对高差
>
D9中山地(海拔>
900~1000m)
D10高山地
D11极高山
14
13
12
J半干旱温
带草
原
J1低湿滩地
J2盐碱滩地
J3沟谷地
J4干滩地
J5沙地
J6平地
J7岗坡地
J8丘陵地
J9低山地
J10中山地
E湿润、北亚
E1滩涂(潮间带)
E2低湿河湖洼地
E3海积平地
E4冲积平原
E5沟谷河川地
E6岗台地
E7丘陵地
E8低山地
E9中山地
E10高山地
K干旱温带
暖温
带荒
漠
K1滩地
K2绿洲
K3土质平地
K4戈壁
K5沙漠
K6低山丘陵地
K7中山地
K8高山地
K9极高山地
F湿润
润暖
温带
F1滩涂地(潮间带)
F2低湿河湖洼地
F3海积平地
F4冲积平地
F5冲积洪积倾斜平地
F6沙地
F7沟谷河川地
F8岗台地(相对高度10~30m)
F9丘陵地(海拔<
400m,相对高度50~200m)
F10低山地(海拔400~800~1000m,相对高差
200~500m)
F11中山地(海拔1000~2500m,相对高度>
500m)
F12高山地(有亚高山草甸带出现)
L青藏高原
L1河湖滩地及低湿地
L2干谷地
L3平地
L4台地
L5低中山
L6高山地
L7极高山
(整理自“中国1:
100万土地类型图制图规范”。
《中国土地类型研究》,科学出版社1986)
二、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
(一)土地利用类型及其特点
土地利用类型(landusetype)是人类长期改造自然、合理利用土地的产物。
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向土地资源的索取是多方面的,如粮食、肉、蛋、奶等物质和住、行、娱乐等条件,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人类生存和生活的需求更加多样化。
为了满足这一与日俱增的多种需要,人类必然要进行多种形式的利用土地、改造土地的活动,以多种方式利用土地,从而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土地利用类型。
土地利用类型是指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单元,它们具有以下特点:
①它们是在自然、经济和技术等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劳动干预而形成的产物;
②在空间分布上它们具有一定的地域分布规律,但不一定连片,可以重复出现;
③在时间上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改善,土地利用方式及其特点也有明显的动态变化;
④它们是根据土地利用的地域差异划分的,是反映土地用途、性质及其分布规律的基本地域单位。
研究和划分土地利用类型,对土地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划分土地利用类型,可以调查和量算各类用地面积,查清土地资源数量,为评价土地质量和土地生产潜力提供依据。
其次,通过研究土地利用类型,可以了解土地利用的结构状态及其分布特点,分析存在问题,为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供依据。
第三,土地利用类型是国土规划的最基本的地域单元,通过划分和研究土地利用类型,可为制定国土规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四,通过划分土地利用类型,为建立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和土地数据库提供了可能。
(二)土地利用类型划分的原则和依据
1、土地利用类型划分的原则
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是研究土地合理利用的一项基础工作。
土地利用类划分是否科学,反映了一个国家土地利用研究的深度。
在进行土地类型划分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和特征
土地利用现状是人类长期利用、改造土地资源的结果,它能全面地记录反映土地利用的本质特征和土地利用之间的差异性,是划分土地利用类型的主要依据。
(2)反映土地利用的地域性
由于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结构受到各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及技术条件的影响而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所以在划分土地利用类别时,一定要体现各地区土地利用的特点,揭示土地利用的分布规律。
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利用分类,在保持统—性的前提下,对其分类可以有所增减,以反映本地区土地利用方面的特色。
(3)充分考虑生产应用性
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一定要考虑经济建设的要求,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因地制宜地利用土地资源结合起来,使类型划分更具有生产的适用性。
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分类要明确,含义要准确,说明要正确,便于群众掌握和应用。
(4)具有一定的科学系统性
土地利用状况尽管因地区之间的差异而表现得非常复杂,但仍有它一定的规律性,即相似性和差异性。
因此,在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中应正确归并相似性.区别差异性,从大到小或从高级到低级逐级细分,即采用多级续分法,形成一个上下联系,逻辑分明的土地利用分类的科学系统。
在确定多级续分类系统时,要求做到:
必须先从大类分起,而后逐级细分;
同一级的类型要坚持同一分类标准;
分类层次不可混杂;
同一种地类,只能在一个大类中出现,不可在另一个大类中并存。
2、土地利用分类的依据
土地利用类型划分的论据主要是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点等因素。
以我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分类方案为例,一级类型的划分以土地用途或土地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作为划分的基本依据,二级类型以利用方式为主要标准,同时也考虑经营特点、覆盖度等因素。
(三)中国土地利用分类系统
我国1978年后,开展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研究工作,制定了两套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即中国1:
100万土地利用图分类系统和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系统。
100万土地利用图分类系统将土地利用分为二级类型,第一级类型共分11个,第二级类型共分42个。
全国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系统初拟于1980年,经过各个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试点县的实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土地资源及土壤普查专业组于1981年7月提出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草案)》,规定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制,分为11个一级类型,48个二级类型。
经过试行,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1984年9月印发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其中一级类型改为8个,二级类型改为46个(表7-2),各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三、四级分类。
表7-2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
一级类型
二级类型
含义
编号
名称
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
1.0m,北方宽<
2.0m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地面坡度>
6˚的梯田坎。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望天田
无灌溉工程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水,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
水浇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15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用地。
续表7-2
园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
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树苗圃等用地。
21
果园
种植果树的园地。
22
桑园
种植桑树的园地。
23
茶园
种植茶树的园地。
24
橡胶园
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25
其他园地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胡椒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31
有林地
树木郁闭度>
30%的天然、人工林。
32
灌木林
覆盖度>
40%的灌木林地。
33
疏林地
树木郁闭度10%~30%的疏林地。
34
未成林造林地
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株数的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35
苗圃
固定的林木育苗地。
牧草地
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41
天然草地
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
42
改良草地
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粑、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
43
人工草地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城市、建制镇、村庄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51
城市
经国务院批准有市建制居民点,范围指建成市区的面积,不包括市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52
建制镇
按国发[1984]165号文件规定建镇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镇建制的居民点,范围为建成镇区的面积,不包括镇内的农、林、牧、渔业用地。
53
村庄
农村居民点用地。
54
独立工矿用地
居民点以外独立的各种工矿用地企业、采石场、砖瓦窑、仓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
55
盐田
以经营盐业为目的,包括盐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56
特殊用地
指居民点以外的国防、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墓地、陵园等用地。
交通用地
居民点以外的各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包括护路林。
61
铁路
铁道线路及站场用地,包括路堤、路堑、沟道和护路林。
62
公路
指国家和地方公路,包括路堤、路堑、沟道和护路林。
63
农村道路
指农村南方宽≥1m,北方宽≥2m的道路。
64
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65
港口、码头
专供客、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包括海运、河运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水域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垦殖三年以上的滩地、海涂中的耕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
71
河流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72
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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