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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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
词语表达有:
“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
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
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
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
但是,要注意:
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
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
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
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
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
是谁委托鉴定的?
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
委托的材料是什么?
鉴定的依据?
鉴定的过程?
这里要注意的是:
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
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
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
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
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
材料中的双方是谁?
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
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
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
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
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
利害关系;
是否主观判断;
内容是否不肯定;
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
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
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
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
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
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
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第二部分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己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
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
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
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
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
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
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1、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
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
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
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
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
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
1.己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
2.己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己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
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
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由于后发,己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
运用时应掌握:
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
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
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
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
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
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
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己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
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
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
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
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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