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开发有限公薪酬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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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保密原则。
任何员工不得告之其他员工本人收入情况。
违反该原则,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薪酬结构与功能
第八条在岗员工薪酬实行年薪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其他员工(待岗、试岗、下岗、借调、内退等)薪酬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设立总经理奖金,用于对员工的特别奖励。
第十条岗位工资以货币形式体现岗位工作的差异;
绩效工资以货币形式体现员工工作绩效以及对所在部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贡献程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总经理奖金以货币形式体现员工对公司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贡献程度的综合评价,表明公司用人政策导向。
第五章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员工年薪水平由人力资源部建议,总经理确定;
总经理奖金由总经理确定。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薪酬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并对控股公司薪酬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十三条薪酬标准的制定及程序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参照人才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确定岗位工资水平范围;
再根据岗位要求及该岗员工技能、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等情况,向总经理报送员工的薪酬标准及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数;
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章岗位工资
第十四条岗位工资包括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年功不再作为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十五条岗位工资按月度发放。
每月月底前,发放当月岗位工资。
第七章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绩效工资根据季度考核情况兑现。
员工绩效工资数额由绩效工资基数与考核系数(K)及个人考核系数(K2)的乘积确定;
部门长绩效工资数额由绩效工资基数与考核系数(K)及部门考核系数(K1)确定,即:
员工绩效工资数额=绩效工资基数xKxK2
部门长绩效工资数额=绩效工资基数xKxK1
第十七条考核系数(K)、部门绩效考核系数(K1)、员工绩效考核系数(K2)的确定及程序。
详见《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
该季度绩效工资于下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发放。
第八章其他员工薪酬
第十九条待岗、试岗、下岗人员薪酬
1、待岗人员薪酬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发,实际发放数额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
或由人力资源部建议,总经理确定。
2、试岗人员薪酬按照岗位工资的60%核发。
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核发。
3、下岗人员薪酬按照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核发。
第二十条内退薪酬
1、符合内退条件的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办理内退手续,享受内退薪酬。
2、内退薪酬包括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各种补贴。
3、内退薪酬标准一年一定。
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提出建议,总经理审批。
4、当年内退人员享受当年内退薪酬标准。
当年内退薪酬标准不因此后内退薪酬标准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十一条见习薪酬
1、见习薪酬系全日制大学院校应届毕业生到公司后见习期间所享受的薪酬。
2、见习薪酬为转正后年薪标准的60%--80%。
第二十二条试用期薪酬
员工在试用期内,薪酬标准为转正后年薪标准的80%。
试用期内离职的,按员工出勤日核发岗位工资;
或由人力资源部核定,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三条借调人员薪酬
1、借调人员薪酬关系转入我公司后,享受我公司薪酬标准。
2、借调人员薪酬关系未转入我公司的,公司不支付薪酬;
或与借调单位商定。
3、借调到我控股公司工作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与该控股公司商定借调人员薪酬水平及支付办法。
第二十四条返聘人员薪酬
返聘人员薪酬根据公司与其签定的聘任协议核定标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以上范围的人员,其薪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总经理审批。
第九章日薪酬
第二十六条员工日薪酬标准=月薪酬标准/21(天)
员工日岗位工资=月岗位工资/21(天)
第十章假期薪酬
第二十七条病假薪酬
1、员工一个月内因病请假,按照缺勤天数扣减日薪酬。
2、员工因病连续请假1个月以上者,发放病假薪酬,不享受绩效工资。
病假薪酬以岗位工资的50%为基数,结合工龄,按下列标准支付:
工龄不满2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60%支付;
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70%支付;
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80%支付;
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其病假薪酬的90%支付;
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其病假薪酬的100%支付。
按以上标准支付的病假薪酬,在扣除各种规费后低于北京市规定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支付。
3、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
第二十八条事假薪酬
员工因私请假,按缺勤日扣发日薪酬。
第二十九条工伤假薪酬
员工因工伤休假,医疗期不超过十二个月,医疗期内薪酬发放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支付薪酬。
特殊情况由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最多延长六个月。
医疗期终结后仍无法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婚假、计划生育假薪酬
婚假:
非晚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10天。
享受此假的员工享受岗位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产前假薪酬:
女员工预产期前15天,可离岗休息。
享受此假的员工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并按照出勤天数计发。
产假薪酬:
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女员工产假90天,晚育(24岁以上)奖励30天晚育产假。
当年产假超过90天,不再享受当年年假。
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员工,享受岗位工资的60%,不享受绩效工资;
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实际发放数额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一次人工流产假薪酬:
符合国家规定计划生育年龄者,第一次人工流产假以医院证明和人力资源部签字认可作为休假依据按病假处理,两次以上流产按事假处理。
领有计划生育指标者,自然流产按病假处理,以上分别享受病假、事假薪酬。
产前检查假薪酬:
符合晚育年龄者,自怀孕至分娩止,享有产前检查假,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每次不超过四小时。
每次请假须经所属部门经理批准,方可生效,享受此假不影响薪酬待遇。
哺乳假薪酬:
女员工生育,自婴儿出生后到满一周岁,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累计使用,过期作废。
此假不影响薪酬待遇。
第三十一条探亲假薪酬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员工,探亲期间,享受岗位工资的60%,不享受绩效工资;
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实际发放数额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
以上两种假含公休日。
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年假薪酬
1、员工按规定休年假,享受全额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2、部门经理要妥善安排好工作以及员工的休假。
平日员工的病事假也可用年假冲抵,不影响薪酬待遇。
第三十三条加班薪酬
1、员工在法定节假日经公司批准加班,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
2、其它情况原则上只给相同时间倒休(三个月内休完,不累计),不计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培训期间薪酬
1、由公司派出培训的员工,享受80%的岗位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也可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总经理审批。
2、员工个人参加的培训,经公司同意,其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或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薪酬发放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岗位工资按照在岗天数领取,绩效考核期内绩效工资按照考核分数为70分并按在岗天数计发(不再乘考核系数K)。
第十一章薪酬的核扣
第三十六条旷工薪酬的核扣
员工旷工一天的,当月薪酬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秩序者;
未按公司要求按时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各种报表、文字材料者、开会无故未准时参加者;
未按公司要求按时报送考勤表者;
无故不参加强制性培训者,每发现一次扣除岗位工资100元。
第三十八条受到地方治安处罚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执行6个月。
第三十九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十条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
或由人力资源部建议,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章薪酬调整
第四十一条员工在工作中,遇到岗位变动,从“岗位调整通知”或聘任文件下发次月起,按新岗位核定薪酬标准。
第四十二条员工年薪根据考核情况,一个单位年度内(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一次或二次。
人力资源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提出员工年薪增减意见,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经工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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