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讲义—支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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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在1967年制定了《跟单托收统一惯例》并于1978、1995年进行了修改(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URC522)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义务
• 委托人和托收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也是委托代理关系。
•银行的义务及免责义务:
①及时提示(付款提示、承兑提示)
②及时交款
③及时通知(托收过程中的各种情况)
④审单义务:
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
⑤没有义务:
不处理货物免责:
①单据有效性;
②单据传递过程中的延误、丢失或翻译错误;
③对受指示方的行为免责;
④无义务提货;
⑤不可抗力;
⑥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
托收的种类
•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ClearCollection):
指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款项,而不附任何装运单据,通常只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样品机等项费用。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
指卖方在开具汇票时,还要将有关装运单据交给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
1、 付款交单(DocumentagainstPayment,D/P),指代收行在受票人支付了全部货款以后才将有关装运单据交付给受票人的一种托收方式。
2、承兑交单(DocumentagainstAcceptance,D/A)指代收行在受票人承兑了有关汇票以后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受票人的一种托收方式。
三、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
信用证的定义和有关信用证的统一惯例
•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Creditmeansanyarrangement,howevernamedordescribed,thatisirrevocableandtherebyconstitutesadefiniteundertakingoftheissuingbanktohonouracomplyingpresentation.” Article2ofUCP600
•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Credits,UCP500),供各银行和银行公会自由采用,现在使用的是关于1993年修改的第500号出版物。
信用证交易当事人及其关系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2、受益人(Beneficiary)
3、开证行(IssuingBank)
4、通知行(AdvisingBank)
5、议付行(NegotiatingBank)
Negotiationmeansthepurchasebythenominatedbankofdrafts(drawnonabankotherthanthenominatedbank)and/ordocumentsunderacomplyingpresentation,byadvancingoragreeingtoadvancefundstothebeneficiaryonorbeforethebankingdayonwhichreimbursementisdueto(tobepaidthenominatedbank.
6、付款行(PayingBank)
•信用证支付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
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
2、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则当该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就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
信用证的种类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L/C)与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L/C)1.不可撤销信用证:
指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货款之前,有权随时修改信用证的内容或撤销信用证。
Acreditisirrevocableevenifthereisnoindicationtothateffect.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UCP600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Credit)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Credit)
Honourmeans:
a.topayatsightifthecreditisavailablebysightpayment.
b.toincuradeferredpaymentundertakingandpayatmaturityifthecreditisavailablebydeferredpayment.
c.toacceptabillofexchange(“draft”)drawnbythebeneficiaryandpayatmaturityifthecreditisavailablebyacceptance Art.2UCP600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L/C)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L/C)1、保兑的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2、不保兑信用证:
未经保兑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与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L/C)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
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通知行或付款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
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主要原则
•信用证独立原则:
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在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即建立起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即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如果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严格相符包括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
信用证欺诈例外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在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我国的做法
(1)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印发<
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
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2)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划扣措施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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