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附件个人按揭贷款阶段性放款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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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个人按揭贷款阶段性放款合作协议
附件2
个人按揭贷款
阶段性放款合作协议
编号:
立约方:
甲方(发展商,又称开发商):
乙方(抵押贷款银行):
为支持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促进住房消费和抵押贷款的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约定本协议各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作方的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抵押贷款合作的楼宇
甲、乙双方就甲方依法开发建设并销售的座落于区(市)路(街)(或地段)的经批准命名为的商品楼宇进行抵押贷款合作。
乙方为甲方上述项目(一、整个项目:
二、第期栋;三、)的(一、住宅;二、商业用房;三、车位;四、)的购房人(也称预购人)提供相关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有关名称的界定
(一)协议所称商品房预购销合同,是指所有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有关商品房交易的合同、契约、协约等法律性文件的总称(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本协议所称阶段性放款服务,是指购房人就购买甲方的预售商品房(即购房人已与甲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向乙方申请个人按揭抵押贷款,在正式领取抵押登记他项证书前,由甲方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及购房人预交所需费用,并承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前的连带担保责任后,乙方根据房产部门出具的《受理房地产登记申请收件收据》、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甲方出具的《个人按揭贷款合作承诺函》先行发放个人按揭抵押贷款,事后换领正式抵押登记证书。
第四条甲方推荐购房人向乙方贷款
对购买本协议第二条所确认的抵押贷款楼宇的购房人,甲方有义务推荐其向乙方申请贷款。
乙方对甲方推荐申请抵押贷款的购房人,经审查,有权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乙方与其签订《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后,向其提供贷款,作为购房人向甲方支付的部分房价款。
第五条保证
在本协议第二条所指定的楼宇销售期间,甲方对乙方向购房人发放的每一笔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
第六条保证期限
(一)甲方的保证期限自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之日起,至甲方办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乙方保管之日止。
(二)在未正式领取交易房屋抵押登记(备案)手续,需乙方提供阶段性放款服务的情况下,甲方除承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外,还需承担办妥《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并交乙方保管之日止的保证担保责任。
第七条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
(一)按揭抵押贷款本金;
(二)按揭抵押贷款本金所产生利息(含罚息、复息、违约金等);
(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评估费、差旅费等)。
第八条保证金
(一)甲方需乙方提供阶段性放款服务前,甲方必须在乙方开立一般账户作为监管账户(户名:
,账号:
),存入不低于个人按揭贷款阶段性放款服务项下贷款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若是本行贷款支持的楼盘,可适当减半缴纳保证金)。
具体为:
1、凭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放款,保证金比例为按揭抵押贷款金额的%,存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该楼盘总户数的10%;
2、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放款,保证金比例为按揭抵押贷款金额的%,存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该楼盘总户数的10%;
3、凭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放款,保证金比例为按揭抵押贷款金额的%,存量控制原则上不超过该楼盘总户数的10%。
(二)甲方在办妥本协议第六条第二项约定后,经乙方审批同意,甲方可根据交易房产支取原对应存入的保证金,即办妥一笔、支取一笔。
第九条甲方承诺
为保障与乙方合作事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甲方保证将乙方发放给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归还本协议第二条所指抵押贷款楼宇对应的在建工程贷款本息,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控账户为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二)甲方保证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
甲方不存在为筹集资金或其他原因,以购房人名义向乙方借款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形。
甲乙双方确认,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且乙方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措施实现债权:
1、乙方有权宣布按揭抵押贷款立即全部到期,要求购房人清偿所欠乙方的所有贷款;
2、无论购房人所购房产是否已办妥房产证,乙方均可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甲方认可购房人将其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及有关权益抵押予乙方以取得贷款。
(四)甲方同意在购房人未依约履行《借款合同》确定的义务时,只要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即在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代偿购房人所欠乙方的全部按揭贷款本息及罚息;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从甲方账户中自动扣收上述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另作委托。
(五)实行阶段性放款服务的,若乙方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甲方应签署相应借款人项下的《个人按揭贷款合作承诺函》。
(六)实行阶段性放款服务,甲方对工作时限作出如下承诺:
1、凭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收件收据放款的,在上述购房人的个人按揭贷款发放之日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每笔贷款单独计算);
2、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放款的,在上述购房人的个人按揭贷款发放之日二十五个工作日之内(每笔贷款单独计算);
3、凭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放款的,在上述购房人的个人按揭贷款发放之日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每笔贷款单独计算);
办妥正式抵押登记他项证书,将《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乙方保管。
若甲方不能在承诺的上述时限内办妥上述手续,乙方可直接从甲方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收借款合同所列的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违约金等款项,如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足的,甲方授权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划,此授权行为不另作委托。
(七)甲方保证全面、及时履行与购房人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按时、按质完成抵押贷款楼宇的建造工程,及时交付使用。
甲方对因违反上款规定如烂尾、楼盘缩水、货不对板等原因,导致购房人未履行《购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还本付息义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
乙方为确保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甲方保证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延长甲方的保证期限。
(二)对甲方推荐前往乙方申请抵押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乙方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甲方。
若乙方不接受借款人的申请或提供的贷款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申请不一致的,乙方应在借款人向乙方提出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三)乙方根据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付款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人所贷款项划入第十条第
(一)款载明的账户内。
第十一条违约金
(一)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1、甲方挪用购房人抵押贷款,乙方有权按甲方挪用款项的金额和期限,参照《购房抵押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100%计算罚息。
2、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书三天内仍未履行保证责任的,从违约之日起每天按贷款本息之和的万分之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其他违约行为,每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4、违约金支付方式:
甲方授权乙方在其账户内直接扣划支付,此授权不另作委托。
(二)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如乙方不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五款约定将购房人的按揭抵押贷款划入甲方账户内,每延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划款项日万分之1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除外条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组合贷款,不在本阶段性放款服务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有关权证的办理及保管
抵押贷款合作楼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甲方应当及时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他项权证》的申报领取手续,并保证将上述的有关文件移交乙方保管。
乙方有义务保管好权证文件,若有损毁、灭失,乙方应予补办;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四条义务的转让
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本协议书中的连带保证责任转让予第三人。
乙方不得转移本协议书中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对在抵押贷款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及贷款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因泄漏对方及贷款方商业秘密给对方及贷款方造成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优先。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得提前终止。
确属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与另一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叁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作期满后,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购房人在合作期间与乙方签定的《购房抵押借款合同》中的需甲方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条款,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协议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协议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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