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8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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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利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
①法定监护;
②协议确定监护人;
③委托监护;
④遗嘱监护;
⑤指定监护;
⑥意定监护。
5.法人机关[三峡大学2018年研]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的单个自然人或者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存在并维持其法律人格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法人的类型不同,法人的机关也存在区别。
例如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基金会,通常只设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管理机关;
而公司制企业法人其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是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
6.非法人组织[北航2020年考研]、非法人团体[山东大学2016年研]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法典》总则编设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并与法人并列,既肯定其具有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和能力,又否定其具有的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包括:
①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
②非法人组织既可以从事营利事业,也可以从事非营利事业;
③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法律适用方面,若《民法典》总则编对非法人组织没有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对法人的规定。
7.抗辩权[中国政法2020年研;
人大2014年研]
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可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抗辩权的特点是:
①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②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③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
8.形成权[湘潭大学2016年研;
浙大2014年研;
南开大学2010年研;
北科2009年研]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其特点是:
①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②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③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
④其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
⑤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9.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复旦大学2020年研;
武大2013年研;
东财2013年研]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②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
④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10.自己代理[中国政法2020年研]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己代理的内容包括:
①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自己发出要约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承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11.除斥期间[暨南大学2019年研;
中国政法2017年研;
湘潭大学2017年研;
中山大学2015年研;
南京大学2012年研;
武大2012年研;
中南财大2012年研]
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99条规定,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12.物权法定原则[安徽师大2019年研;
杭州师大2016年研;
南京大学2015年研;
南航2015年研]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含义:
(1)物权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当事人被禁止创设此种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内容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逾越此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13.最高额抵押权[中国政法2020年研;
四川大学2020年研]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有:
①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②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③非从属性。
14.要约邀请[中国政法2020年研;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但不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必经程序。
要约邀请仅仅在于促成对方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具有如下特点:
①它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②从法律性质上讲,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③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常见的要约邀请的形式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等。
15.不安抗辩权[安徽师大2019年研;
中山大学2016年研;
北科2013年研;
厦大2012年研;
首都经贸2009年研]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为给付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
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当事人一方有义务向他方先作出履行;
③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16.提存[温州大学2017年研;
东财2015年研;
南京师大2010年研]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提存制度,将提存作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
我国《民法典》571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第57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17.无因管理[温州大学2018年研;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
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18.一般人格权[武大2020年研;
南京大学2020年研;
人大2012年研;
东财2010年研]
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认可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依据。
相较于具体人格权,其主要特征体现在:
①概念内涵的抽象性;
②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③权利地位的基础性。
19.代位继承[武大2020年研;
南开大学2003年研;
浙大2003年研]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20.遗赠[安徽师大2019年研;
人大2015年研;
北科2012年研;
浙大2006年研]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是一种死后法律行为。
立遗嘱的自然人为遗赠人,被指定赠与财产的人为受遗赠人,遗嘱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21.过错推定原则[浙江理工2019年研;
三峡大学2017年研]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特征包括:
①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
②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③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推翻对过错的推定;
④侵权责任形态基本为替代责任。
22.与有过失[中国政法2020年研]
与有过失,是指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有原因力的侵权行为形态。
与有过失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与有过失的抗辩,其既适用于适用过错责任,又适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
在过错责任案件中,应当比较侵权人的过失与被侵权人之间的过错来确定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具体数量。
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基于其倾向保护被侵权人的价值理念,应当谨慎适用与有过失来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23.共同危险行为[武大2020年研;
北科2014年研;
北航2011年研;
上海海事大学2009年研;
人大2007年研]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而实际侵权人不能确定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行为由数人实施。
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③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24.产品责任[安徽师大2019年研]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
②损害;
③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和惩罚性赔偿。
但是,生产者能证明以下几点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简答题
简答题
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山东大学2019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湘潭大学2016年研]
(2)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内容。
[中财2012年研]
(3)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
《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此条揭示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如下: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①非财产性。
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它体现的是人们在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人身关系也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或者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但是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内容。
②专属性。
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利益与人身是很难分离的。
尽管有一些人身权的内容可以由权利主体转让,但与财产权相比较,人身权的专属性更为突出。
总体上说,人身权作为一种整体性的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③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人格关系中的利益大多是民事主体必需的利益,例如,生命、健康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终身享有的,否则,民事主体就很难享有人格独立与自由,甚至难以作为主体而存在。
当然,身份关系不一定具有固有性。
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在价值上具有优先性,贯彻人本主义精神,其基本理念就是关爱人、尊重人,维护个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因此,《民法典》第2条在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这也体现了对人身关系的重视。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①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与流转型。
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为物权关系;
对智力成果的支配,为知识产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
流转型财产关系即为债的关系。
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
为了适应交易关系调整的需要,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十分必要。
③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
主体有权依其意志移转财产所有权,享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国家给予主体充分的自由空间,尽量不予干预。
但在身份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④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在市场经济社会,需要通过流转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充分实现财产价值,因此财产关系是变化着的。
而身份关系则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人身专属性,通常不会也不宜发生变动。
⑤就救济方式而言,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用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
身份关系则多用非财产救济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在部分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也有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2.简述民法的绿色原则(生态原则)。
[华侨大学2018年研]
试述民法绿色原则的具体运用。
[论述题,中山大学2019年研]
有关民法中绿色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绿色原则的概念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这个原则应该包含这样几方面的含义:
①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应适用于民事活动的全部领域,而非局部领域。
②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或在履行义务时,要有节约资源、有利生态环境的自律,不应作出与此原则相悖的行为。
③这个原则也是一个限制性原则,对不符合甚至违反这一原则的法律行为,应该有所约束。
(2)绿色原则的要求
绿色原则的要求具体如下:
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内的分配正义,即代内正义。
②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即代际正义。
③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分配正义,即种际正义,是三重正义观的体现。
(3)绿色原则强调的内容
①强调要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之间形成尖锐的矛盾和冲突。
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办法之一就是有效率地利用资源。
在我国资源严重短缺、生态严重恶化的背景下,更应当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
民法典物权编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确认为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实际上就是确认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强调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用。
民法典合同编的编纂始终贯彻了“鼓励交易”的立法宗旨,尽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资源的有效利用开辟可能。
②强调保护生态和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当然是《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核心任务,但绝不意味着民法就不应承担环境保护的使命。
实际上。
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32条确认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包含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内容。
(4)绿色原则的功能
①确立价值导向的功能。
绿色原则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确立了一种价值导向,即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当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考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民法典》对绿色原则作出规定,体现了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且规范了权利行使行为,以更好地兼顾私人权利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为立法适应将来社会发展预留了很大的空间。
②对财产权利作出必要限制的功能。
绿色原则也对财产权利的行使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即权利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应当考虑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传统民法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而生态环境体现的是公共利益,所以,保护生态环境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个人利益的一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民法典社会化的重要体现。
例如,就物权的行使与抛弃而言,就应当尽量做到物的有效利用,要尽量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③为民事主体设定法定义务的功能。
我国民法典应当贯彻绿色原则,特别是在物权法编、侵权责任法编中,相关的规则设计应当切实贯彻绿色原则,为民事主体设定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虽然民事主体在行为时应当遵循绿色原则,但由于绿色原则在性质上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因而,即便民事主体违反了绿色原则,仍应当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则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宜直接依据绿色原则加以认定。
当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绿色原则可以指导相关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④解释合同的功能。
绿色原则也可以指导合同的解释活动。
严格来说,对环境的保护就是保护公共利益,因而,在涉及危害环境和生态利益的情况下,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可适用的价值。
法官在解释合同时,涉及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其实就要考虑合同的履行是否会损害生态环境,如果合同的履行确实有可能损害生态环境,则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简述民事法律事实。
[暨南大学2019年研;
首都经贸2014年研]
(1)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含义及其分类。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北科2010年研]
(3)法律事实的构成[概念题,北科2013年研]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法律事实出现时将产生的法律后果
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事实使民事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②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包括:
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客体变更。
③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
①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这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
②行为,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分为:
a
.表示行为。
包括: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合法行为的一种。
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准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催告,催告在学说上被称为“意思通知”;
通知,通知在学说上被称为“观念通知”或“事实通知”;
宽恕。
b
.非表示行为。
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也就是事实行为。
(3)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分价值
①民法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采取意思主义的调控方式,主要依据民事主体的意思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②民法对于事件、准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事实行为的调整采取法定主义的调控方式,主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直接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4.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中财2014年研]
宣告失踪须具备哪些条件?
[三峡大学2018年研]
(1)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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