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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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合同法
第十四章合同法
1、被告为购买三亚市丹州小区电器设备材料,于1994年7月8日向省电力工局申请用电并表示该电器设备材料将由海口浩银实业有限公司供货。
该申请获得批准后,被告于7月18日与海口浩银实业有报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厂提供丹州小区所需的高低压柜、电缆、干式变压器、箱式变压器等供电设备,总价值为203.965万元。
同年9月8日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向三亚市供电公司递交《关于请求选用我厂设备的报告》,请求三亚市供电公司指定被告在其丹州小区电气工程中选用该厂产品。
三亚市供电公司领导于同日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
原告凭借三亚市供电公司的指示,要求被告与其签订合同,被告不予接受,并于9月11日向三亚市供电公司出具证明称:
丹州小区所需电器设备,我公司已于7月18日与海口浩银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并正在履行中。
后由于三亚市供电公司的再次干预,被告于9月16日致函三亚市供电公司表示:
有关丹州小区电器工,决定执行9月8日供电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
同年9月24日,三亚市供电公司领导主持召开由原告、被告、海口浩银实业有限公司参加的会议,决定:
两台箱式变压器由海口浩银实业有限公司供货;高低压柜由海南开关厂提供,原告代签协议;电缆由原告提供。
据此,原、被告于同年9月28日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高压开关柜、低压电气屏、电缆等设备,总价值为268.3万元;合同生效后4个月供货;合同签订后被告应预付50%货款,货到验收合格后5日内付足货款的95%。
签约后,原告先后三次要求被告预付货款,均遭拒绝。
1995年4月13日,原告将第一批货运到三亚,但被告拒绝验收。
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2)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3)本案应如何审理?
2、1992年8月份,原告孙致孝在上海市某邮票交换市场,以每张120元的价格,从被告沈成龙处购得10张印有“成都市邮票公司发行,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印刷”字样的壬申年明信片(通称“成都错片”)。
同年12月,原告孙致孝阅读《上海益民邮刊》中登载的有关上海邮市出现假的“成都错片”的报导后,于1993年1月请该刊主编孙益民鉴定,结论为“10张‘成都错片’中有9张是假的,1张是真的”。
原告孙致分即以此为据,同被告沈成龙交涉要求退款,被告沈成龙否认“成都错片”为假。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为了鉴定9张有争议的“成都错片”的真假,承办人走访了四川省印刷中心,该中心对9张明信片进行鉴定,确认其中只有一张是该中心印刷,余8张均为假冒。
请问:
(1)《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是如何规定?
(2)被告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3、1992年7月至9月间,被告某市星凯食品经营公司从原告某市水产经销部购买狗肉等价值5万余元的非野味产品,购买鹿肉、野猪肉、黄羊肉等价值38万余元的野生动物肉制品,以上共计货款43万余元。
扣除双方认可的发票上多填写的3826元,实际货款为43万余元。
星凯食品经营公司收货后陆续给付货款和以货折抵货款共计22万余元,尚欠20万多元未给付(包括非野味产品货款)。
水产经销部的主办单位某市四道口水产公司在代理水产经销部追款过程中,从星凯食品经营公司收回了部分野味肉类产品,双方协商同意折价10.6万元冲减星凯食品经营公司所欠货款,因其余野味产品被告已经售出,四道口水产公司遂扣留星凯食品经营公司的小型面包车1辆,存放在四道口水产公司内。
随后水产经销部作为原告将星凯食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请问:
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4、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风水泥厂、新化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
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并发去函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化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
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化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
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3)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5、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的汽车,每辆价格二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三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请问: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
6、1998年8月,某市人民影剧院利用自有的闲置设备和场所开办了“上海风味餐馆”,经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集体企业,由叶某承租经营,租赁期限至1999年8月20日。
1999年5月23日,影剧院张贴“承包启示”,将“餐馆”对外租赁招标,招标截止时间为同年6月20H。
公民陈某于6月20日以前以“全年自愿上交承包金额2.1万元,原则上先预交全年承包金后开业”投标。
影剧院于7月3日通知其中标,限定7日内交付第一年租金2.1万元,并言明该“餐厅”现由叶某承租,待原合同期满时双方再正式签订合同。
陈某于7月10日预交租金2.1万元,由影剧院开具收据。
叶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继续承租经营。
同年8月28日,影剧院与叶某签订了继续承租合同,餐馆仍由对叶某经营。
8月30日,影剧院通知陈某,决定餐馆由叶某继续承租,所收的预交租金2.1万元予以退还,并赔偿其实际损失。
陈某对此不服,遂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其承租经营权,停止叶某的经营活动。
请问:
(1)影剧院与陈某的合同是否成立?
(2)如何理解影剧院的“招标启示”?
7、崔某(被告)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
5月初被告回家探亲并拜访母校时,发现母校——某县办小学校(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条件是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
原告当即表示同意。
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原告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的5间平房校舍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
同年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
原告提出可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
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双万是否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2)被告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撤销赠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8、1996年3月,某市家具厂(原告)与某市商贸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家具厂于1996年10月之前向该商贸公司提供组合式家具100套,每套1万元,由家具厂负责运至该商贸公司。
第一批货运到后,家具厂通过银行向商贸公司结算时,该商贸公司以家具质量不好为由拒付。
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解决。
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召集双方庭外和解,被告仍以质量不好为由提出拒付或者大幅度降价。
由于合同中没有写明质量规格,难以确定质量好坏。
法院建议,运抵商贸公司的货按95%合格率计算;剩余未运的货按30%合格率计算。
被告拒不接受.
请问:
该合同是否成立?
9、5月3日,华为城建集团与信诚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华为城建集团承建该市商业大厦。
因该商业大厦工程巨大,且交工日期紧迫,因此需要招募一批建筑工人。
招募广告贴出后,应募者络绎不绝,需要招募100人,却有500人来报名。
华为城建集团从中招募了100人,并与这100人签订了雇佣合同。
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这些人就成为该公司的建筑工人,雇用期限为3年,大工月薪为1000元,小工月薪为600元,食宿由公司负责。
合同中最后一款规定,施工中出现的任何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
合同生效后,这些工人参加了商业大厦的施工建造。
在施工过程中,新招募的一建筑工人张某因一时疏忽从15米高的大楼上掉下,摔成伤残。
张某家属要求华为城建集团赔偿医药费及安置费共计10万元,华为城建集团拒付,并声称合同中已有明文规定在先,本公司对施工中出现的任何伤亡事故概不负责,据此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家属遂诉至法院。
请问:
(1)本案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2)《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3)本案该如何处理?
10、1999年10月,北京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彩电的合同。
深圳公司提供50台彩电后,北京公司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予以退货,但50台彩电货款已付。
深圳公司自知本公司提供合乎要求的产品已属于不可能,就向北京的公司提议,邀请青岛某公司供货,货款由北京公司汇付青岛公司账户。
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双方虽然曾经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但双方终未签订书面合同。
3个月后,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质量经过北京公司检验合格并收货。
但北京公司将货款汇付青岛公司指定的账户时,扣除了支付给深圳公司的50台不合格彩电的货款。
青岛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该部分货款。
北京公司的律师辩称:
该公司与青岛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关系,订购彩电合同是与深圳公司签订的,只是代深圳公司支付货款,因此,有权扣除支付给深圳公司的货物的价款。
青岛公司律师认为:
北京公司、深圳公司、青岛公司三方在深圳公司供货有困难时,约定由青岛公司履行供货义务,这一约定与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的前合同没有关系,虽然这一约定未以书面形式确定,但青岛公司如期完成供货,而且北京公司也已验收。
因此,北京公司应该按约定支付货款。
北京公司与深圳公司关于前50台彩电的债务与青岛公司无关,北京公司私扣货款是违约的。
请问:
北京公司与青岛公司之间没有按照约定的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成立?
11、1999年11月5日,汤学明到本市建行某储蓄所存款。
汤学明填写好一张8000元的活期存款凭条后,便将凭条和现金及存折交该储蓄所接柜员。
该接柜员接过汤学明所交的现金和凭条后,对现金清点了两遍(手点、机点各一遍),见与存款凭条所填数额一致,就发给汤学明一枚铜牌,并将现金、存折和凭条交给记账员。
记账员记账后,将汤学明储蓄款、存款凭条和存折一同交由出纳员复核。
复核中,出纳员提出汤学明所交现金少200元,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即退回接柜员,由接柜员告知汤学明少200元。
汤学明在现场查找和回家查找后仍坚持自己所交8000元现金无误。
双方坚持不下,该储蓄所便将钱封存,并将汤学明所填存款凭条撕毁。
此后,双方发生争议,汤学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8000元现金,而被告以银行早有“二人临柜。
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现金短少的责任。
请问:
(1)当被告发给原告一铜牌时,双方是否已形成合同关系?
(2)“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效力如何?
12、著名画家方某出国前将自己所作的十幅山水画交由自己的外甥刘某保管。
刘某欠下巨额赌资,讨债者络绎不绝。
因讨债不成,有些债主找人带话给刘某,称如果在半月之内再不还债,将用刀为其“放血、卸腿”。
为此,刘某成日愁眉不展,茶饭不思,东躲西藏,害怕至极。
一日,方某忽然想到舅舅出国之前交给他的画,刘某虽知道此画是舅舅的命根子,但事到如今也无其他办法。
于是,刘某找到一买家俞某,商定将其中五幅以10万元人民币卖给俞某,10天后一手交钱一手交画。
同时,刘某经人介绍,又与另一买家古某谈妥并订下协议,准备将一幅“长江三峡图”以30万元价格卖给古某,也在10天内交钱交画。
正在此时,方某因准备在国外办个画展而回国取画,发现外甥刘某所为十分震怒,坚决不同意将自己的画出卖。
刘某夫妇见状,连忙下跪,请求方某宽恕。
方某见状,于心不忍,便同意不收回卖给俞某的五幅画,所得价款归刘某,但交画时间在画展以后;至于“长江三峡图”,因是自己艺术的结晶,方某坚决不同意出卖。
刘某将此讯告诉俞、古二人,俞某表示同意,但古某则坚持自己一定要买到该画.如果刘某不交画.他将带着协议状告刘某。
请问:
(1)刘某与俞、古二人订立的合同属什么合同?
为什么?
(2)刘某与俞、古二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13、1999年11月,某运输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由外贸公司向运输公司提供10辆用于长途运输的汽车,每辆20万元,总价款200万元;运输公司向外贸公司支付5%即10万元的定金;外贸公司于1999年12月底交货。
合同签订后,运输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给外贸公司。
1999年12月,外贸公司将10辆汽车交付给运输公司。
运输公司收到这批汽车后,准备付款,就在此时,汽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出是走私物品而予以查封。
请问:
(1)运输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如果运输公司事先知道该汽车是走私物品,却仍与外贸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无效,运输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4、1999年6月,从某服装批发站购进一箱100件出牌圆领T恤衫,消费者反映良好。
甲商行留存一件作为样品,并派业务员丁某找到生产厂家乙厂联系要求购进SB牌圆领T恤衫。
在给丁某的授权委托书上载明:
授权给丁某购销的SB牌圆领T恤衫的式样、布料必须与样品相同。
同年7月10日,丁某代表甲商行与乙厂签订了购进十箱1000件SB牌圆领T恤衫的合同。
甲商行收货后,便将1000件SB牌圆领T恤衫上架销售,但购买者甚少。
经查,发现所购T恤衫与样品在式样与布料质地上有明显区别,便派人到乙厂要求换成与样品一致的圆领T恤衫,乙厂称“合同规定的是SB牌圆领T恤衫,而我厂提供的正是SB牌圆领T恤衫”,拒绝换货。
甲商行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以欺诈确认合同无效。
受诉法院查明,1999年6月甲商行从服装批发站购进的SB牌圆领T恤衫确系服装厂生产,但由于车间把关不严,将SO牌圆领T恤衫贴上SB牌圆领T恤衫的标记出厂(T恤衫上无区别标记)售给服装批发站,服装批发站又转销给了甲商行。
故甲商行留存的样品实际上为SO圆领T恤衫。
在订立1000件圆领T恤衫时,丁某亦未出示样品。
请问:
(1)什么是重大误解的合同?
(2)重大误解的合同一般具有哪些要件?
(3)依据《合同法》此案应如何处理?
15、1995年9月4日,被告奉化市某镇马头村村民委员会因下属奉化特种纤维厂需重新承包,与原告陈英生签订了承包临时协议书。
协议约定:
奉化特种耐火纤维厂由陈英生承包,承包期4年,承包款每年9万元,双方在未签合同前原告陈英生应预付押金9万元,并于9月12日下午4点之前付清全部承包款36万元,如超过时间没收押金,并视为原告陈英生放弃签合同权利,财产根据市会计事务所28日财产登记和1991年财产登记附件为准。
签订协议同日,原告即将9万元押金交付给被告。
9月12日,原告带27万元现金支票到被告处签订正式合同,双方为“马头”牌商标归属发生争执,因而未签订正式承包合同。
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
(1)原、被告之间的承、发包关系是否成立?
(2)承包临时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
16、甲厂贷款的还贷期临近却无力偿还,为避免出现被银行加罚利息,影响信誉的情形,甲厂决定出售库存的8000块松木床板,但一时又无法找到买主。
乙厂乃甲厂近邻,得知此消息后,找上门来,表示愿意购买床板。
甲厂提出按原进价每块13元销售,不赔不赚;乙厂一口咬定每块10元,否则作罢。
无奈,甲厂只得答应按10元每块出售。
于是,R方签订了买卖床板1万块的合同。
乙厂在合同中强调,货支齐验收后一次付清货款,甲厂无奈,答应了乙厂的苛刻要求。
合同到期,甲厂只交付床板8000块,于是乙厂拒付货款,R方为此发生争议。
甲厂诉诸法院,要求乙厂付清8000块床板的价款。
乙厂反诉要求甲厂按合同规定偿付延期交货部分价款总值2万元的5%的违约金。
受案法院查明,本地松木板每块零售价格一般在16元左右,出厂价格一般也在每块13元左右。
请问:
(1)什么是乘人之危的行为?
(2)本案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17、某电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买卖电脑20台的合同。
合同规定了电脑的配件组成、规格及外观要求,规定产品合格率,必须达到90%以上。
此外,合同还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但由于当时电脑配件的价格变化很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拦内,只写了“待定”二字。
合同订立后,电脑公司积极组织供货,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电脑公司将20台电脑全部交付给学校使用。
此后,双方由于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发生纠纷。
请问:
该纠纷如何解决?
18、1999年10月10日,光华粮站与新华豆油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大豆合同。
合同规定:
光华粮站供给新华豆油厂大豆10万千克,单价每千克1.6元,质量标准为国家中等标准,由光华粮站负责供货,包装物随车回空,新华豆油厂于收货后向光华粮站支付价款。
合同订立后,光华粮站于1999年10月20日至1999年11月20日先后供给新华豆油厂大豆5万千克,并从新华豆油厂提出货款8万元。
后因大豆价格上涨,光华粮站迟迟不对剩余5万千克大豆供货,而新华豆油厂因这期间货源充足也未对光华粮站催交大豆。
1999年12月22日,新华豆油厂依据合同规定,以光华粮站未供足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华粮站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后双方未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
请问:
光华粮站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19、1997年8月24日,甲电冰箱厂(供方)与乙电器商行(需方)签订一份购销A型电冰箱合同,合同规定:
由甲电冰箱厂供给乙电器商行A型电冰箱300台,单价2300元,货款总计69万元;供方于1997年12月30日前发货,一次性交货,货到即付款,结算办法为经银行托收承付,质量实行三包,保修期3年,供方代运;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部分5%交付违约金。
1997年12月30日供方向需方索要货款,需方以未收到供方货物为由拒付。
请问:
需方有权拒付货款吗?
20、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二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
(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21、被告在1993年5月10日开办公司时,曾向原告借款50万元作为开办费。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还款。
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第三人(外贸进出口公司)曾购买了被告的芝麻500吨,每吨3600元,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货款180万元,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
被告“应于1995年4月底以前外贸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以后还清欠款”。
至1995年5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找外贸进出口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提出已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另160万元因被告提出将与进出口公司联营成立一新公司,因此延缓支付。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
被告提出,原告同意在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才还款,因外贸进出口公司未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支付货款。
请问: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是否具有代位权?
为什么?
2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长期拖欠某建筑公司(原告)工程款18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
2001年10月,原告又找到被告催要工程款,此时被告提出为筹措资金偿还原告的债务,准备将其仅有的一栋办公楼卖给他人。
按当时市价,该办公楼估价约为1900万元。
在原告催款后不久,即2001年11月,被告将其办公楼以低于估价1900万元的价款卖给第三人,得价款1700万元。
第三人在与被告商谈办公楼买卖时也知道被告负债累累,其以较低的价款出售办公楼无非是受债权人所迫。
原告得知办公楼被卖后,又再次向被告催款。
被告在偿还1700万元工程款后表示已无偿还能力。
以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催讨欠款不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低价出售办公楼的行为。
请问:
原告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售楼行为?
23、被告(某市中心粮油公司)与原告(城东豆油厂)于1996年5月初签订了一份豆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
原告向被告出售豆油100吨,每吨单价5000元,在1996年6月底交货,货到后付款,如有违约,则按违约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发送了80吨豆油。
到5月中旬,原告因机器需要折旧翻新,不能将剩余的2O吨豆油及时地发送给被告。
原告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于是未经被告同意,将交付剩余20吨豆油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城西豆油厂)。
被告得知后提出异议,要求原告自己履行合同。
1996年6月中旬,被告在收货时发现所交付的20吨豆油不是由原告生产的,并且质量上与先前交付的80吨豆油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于是当即拒收这批货物,并通知原告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
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经多次协商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最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接受货物,支付价款。
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违约,解除原告未履行的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请问:
(1)原告的合同义务转让是否有效?
(2)此案该如何处理?
24、某肉联厂与罐头厂签订了一份冻牛肉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
肉联厂从1998年12月起向罐头厂供货,至1999年3月止,分批供应800t,单价5400元,总价款432万元。
罐头厂在1999年l月30日前付货款200万元,余款于1999年6月底全部付清。
请问:
(1)案中的合同为何种合同?
(2)如果合同履行至1999年1月15日,冻牛肉市场价格大幅上涨,肉联厂要求提高冻牛肉价格。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变更合同通知的答复期限没有约定,1999年1月20日,肉联厂向罐头厂发出电报,要求提高单价1500元,即单价为6900元。
当日罐头厂收到电报,但至1999年2月10日,罐头厂才回电报,不同意提高单价。
请问,每吨冻牛肉的价格以多少标准?
为什么?
(3)假设合同履行至1999年1月15日,因冻牛肉市场价格大幅上升,肉联厂在未与罐头厂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停止供应,而是将原准备履约的300t冻牛肉卖给另一肉制食品加工厂。
1)按合同规定,肉联厂违约,应偿付不履行部分的25%违约金,是否过多?
为什么?
2)假设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应采取什么方式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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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