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相关财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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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合并发生,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时:
由于是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依据权益结合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
60%=6000(万元)
借:
长期股权投资6000(购买日的合并成本)
贷:
股本4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0
支付发行费用: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发行权益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管理费用10(审计评估费)
银行存款60
或把上面两笔账务处理进行合并如下: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950
银行存款50(发行权益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支付审计中介费用:
管理费用10(审计评估费)
(二)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及例解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如下:
1、同一控制下公司合并账务处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即按原有资产、负债确认。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即按原账面价值计量。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相对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有关差额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2、同一控制下公司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于因该项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二是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问题。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并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
如果支付的价款中包含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
[案例分析: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
A、B公司同为甲公司的子公司。
2015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约定A公司以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和银行存款2000万元向B公司投资,占B公司股份总额的70%。
2015年3月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万元;
A公司参与企业合并的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固定资产原价为15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0万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假定A公司所有者权益中资本公积余额为30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A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2、A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单位:
(1)清理固定资产时
固定资产清理1000
累计折旧500
固定资产1500
(2)确认投资成本时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000×
70%=3500)3500
资本公积2020000
库存商品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0000
银行存款2000
(3)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并表)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合并方一般应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于合并日形成的报告主体的财务状况、视同该主体一直存在产生的经营成果等。
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时,一般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以前期间实现的留存收益应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
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以合并方的资本公积(或经调整后的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为限,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调整,将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同一控制下发行普通股100%控股合并分析]
A、B公司分别为P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子公司;
A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自母公司P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发行了6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
假定A、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
合并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7400万元,其中股本36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元(股本溢价是4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
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000万元,其中股本6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A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和合并报表工作底稿的编制。
2、A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A公司在合并日单体报表的账务处理为:
长期股权投资2000万元(按照权益结合法确定:
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000万元×
100%)
股本600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400万元。
进行上述处理后A公司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企业合并前B公司实现的留存收益中(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1200万元)应自“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入留存收益。
3、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
本例中A公司在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其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为2400万元(1000万+1400万),其中股本溢价的金额为1800万元(1400+400)。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资本公积1200万元,
盈余公积400万元、
未分配利润800万元。
(这是因为A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余额为1800万元,大于B公司的留存收益归属于A公司的1200万元,因此全部恢复了)
以资产作为对价100%控股的同一控制下合并分析]
A公司以一项账面价值为28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价400万元,累计折旧120万元)和一项账面价值为320万元的无形资产(原价500万元,累计摊销180万元)为对价取得同一集团内另一家全资企业B公司100%的股权。
合并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500万元,其中股本3600万元、资本公积100万元(全部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
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万元,其中股本2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
2、A公司在合并日应确认A公司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单位是万元):
固定资产清理280
累计折旧120
固定资产400
长期股权投资1000(按照权益结合法确定:
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万元×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180
无形资产———原价500
资本公积400(以账面价值600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B公司1000万元的账面净资产,差额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进行上述处理后,A公司资本公积账面余额为50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因全部属于资本溢价,小于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万元)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余额为限,将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相应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为:
资本公积500万元
盈余公积250万元
未分配利润250万元
3、同一控制下公司吸收合并的账务处理
在在吸收合并情况下,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
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后,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因此,在吸收合并下,只有并账,没有并表。
同一控制下发行普通股100%吸收合并的分析]
甲、乙公司同为胜利集团内的两个全资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合并,增发1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3.5元,并于当日取得对乙公司100%的股权。
自该日开始,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的净资产实施控制。
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胜利集团最终控制。
合并前,乙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合计2885000元,其中:
库存商品5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元,长期股权投资600000元,固定资产1300000元,累计折旧300000元,无形资产900000元,累计摊销200000元。
负债合计980000元,其中:
短期借款200000元,应付账款360000元,长期借款420000元。
所有者权益1820000元,其中:
实收资本1000000元,资本公积400000元,盈余公积300000元,未分配利润120000元。
假定乙公司除已确认的资产及负债外,不存在其他需要确认的资产及负债。
要求,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甲公司企业合并的会计分录。
2、甲公司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根据题意,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胜利集团最终控制。
甲公司增发100万股普通股取得对乙公司10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的净资产实施控制。
可以判断出该项企业合并事项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应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账务处理如下(单位:
元)。
库存商品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长期股权投资600000
固定资产1000000
无形资产700000
短期借款200000
应付账款360000
长期借款420000
股本1000000
资本公积905000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及例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五条第
(二)项规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基于此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如下。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发生费用的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2015年4月,A公司通过增发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自身的股份取得对B公司2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60000万元。
为增发该部分股份,A公司支付了600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
发生与企业合并相关的审计、评估费用10万元。
本例中A公司应当以所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股本1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000-600)49400
银行存款600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财会[2006]3号)第十一条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例如,甲公司2015年4月1日与乙公司原投资者A公司签订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公司。
甲公司以存货和承担A公司的短期还贷款义务换取A持有的乙公司股权,2015年7月1日合并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取得70%的份额。
甲公司投出存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账面成本400万元,承担归还短期贷款义务20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由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确定河北成本,所以甲公司的合并成本=500+85+200=785(万元),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785
短期借款200
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主营业务成本400
库存商品400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基于以上条款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即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成本采用购买法。
需要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控股合并不确认商誉,吸收合并应确认商誉;
反之,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都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2015年初投资非同一控制下乙公司,取得80%的股权。
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
甲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00万元,另外支付合并中的评估费等税费100万元;
为企业合并付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50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原值600万元,计提折旧200万元;
付出持有的其他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200万元,账面价值150万元;
付出产成品公允价值300万元,实际成本200万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10%,企业所得率为25%。
要求根据材料,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
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
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2000×
80%=16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500+100+500+200+300×
(1+17%)=1651(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差额为51万元,作为商誉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中,不得在账簿上单独确认商誉,只有在合并财务报表上予以列示。
长期股权投资1651
银行存款600
固定资产清理400
长期股权投资150
主营业务收入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
营业外收入150
计提消费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3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200
库存商品200
二、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及例解
(一)公司合并中的增值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将不动产转让给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基于此规定,应注意以下二点:
(1)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本规定有关键词有两个,即“实物资产”和“一并”。
就是说资产重组的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必须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也就是说,必须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资产重组,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才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否则是单纯的资产转让行为或资产收购,无论单笔转让的资产金额多大,都应当征收增值税。
因此,在实践当中,“吸收合并”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收购或资产转让或整体资产转让都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100%的股权。
2015年5月,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企业将其持有B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C企业后,B企业注销。
B企业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B企业注销是一种吸收合并行为,这一行为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B企业将其全部资产、转让给C企业,以换取C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B企业并不注销,则是C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的行为,这一行为实际属于整体资产转让,B企业在资产转让中,涉及应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无论是全部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还是部分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转让企业部分产权是部分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但合并协议中约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A企业承担,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C企业。
这一行为稍微复杂,根据协议的约定,B企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A企业承担,实际上属于A企业收购B企业资产行为,涉及到B企业应税货物所有权转移到A企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企业的,属于C企业部分吸收合并B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被合并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基于此规定,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转让后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
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二)公司合并中的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
“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重组方式中,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是与转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也转移给接受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如果企业只把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和个人,但是,没有把与该实物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进行转移的,对其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三条规定: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在公司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将房产和土地转让到合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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