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之专利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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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的专利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1623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这部法律被公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法的鼻祖,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英国垄断法是人类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美国脱离英国殖民统治独立后,于1790年根据宪法制定了第一部专利法,并于1793年对该法作了修正,采用审查制原则。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法国,根据《人权宣言》于1791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该法采用不审查制原则,成为法国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不过,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也开始向审查制过渡。
到了19世纪,世界上许多国家也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
如:
荷兰、俄罗斯、西班牙、瑞典、墨西哥、印度、德国、日本等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建立了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的发展,迫切需要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以拓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和西班牙等14个国家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
专利制度的现代特点为日趋国际化,签定了许多国际条约:
1967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70年:
专利合作条约
1973年:
欧洲专利公约
国际条约的签订,不仅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而且促使专利制度更趋完善。
第三节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旧中国的专利制度
我国古代历史上的四大发明创造,造纸、火药、指南针、活字印刷。
直到19世纪中叶以后才从西方传入专利制度的思想。
第一个主张建立专利制度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轩。
我国近代专利制度出现在清光绪年间
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郑观应等人创办的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机器织布工艺以10年专利,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件专利。
1898年,清光绪皇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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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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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
1944年5月29日由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专利法》。
二、新中国的专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
1950年8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1954年5月6日又发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
1963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同时废除了建国初期的上述两个条例。
1978年国务院重新修改了《发明奖励条例》。
1980年1月,国务院决定在我国实行专利制度,批准草拟专利法,并成立国家专利局进行有关专利工作的筹备事宜。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该法分为8章共69条,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颁发了专利法实施细则。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专利法修正案,并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改。
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今年(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启动了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目前出了征求意见稿。
第四节专利权客体
一、专利权客体的概念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即能取得专利权、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三种,即: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发明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指一种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案或一种技术构思。
不要求¡
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但是,它应当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9年公布的《发展中国家发明专利示范法》认为:
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各种问题的技术方案。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的定义: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的属性
1、发明的技术属性
(1)发明是一种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案
(2)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应用上的创造和革新,而不是单纯地揭示自然规律
(3)发明是解决特定技术课题的具体技术方案
(4)发明必须通过物品表现出来,或者是作用于物品的方法中表现出来
2、发明的法律属性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它要求发明必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方案。
(三)发明的种类
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上的发明有三种:
1、产品发明
2、方法发明
3、改进发明
例:
某人承包了一个饭馆,一直生意不好。
该人发现原来是饭馆的桌子摆设不科学。
当即将桌子重新进行摆设,结果,生意突然好得不得了。
该人认为饭馆桌子摆设有科学。
于是,该人申请饭馆桌子摆设方法专利。
问:
该人能否获得方法发明专利?
三、实用新型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的特点
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产品
2、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立体形状和结构或者两者结合的产品
3、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
(三)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范围
有八种情况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等;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四)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1、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
2、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
3、两者的专利性要求不同
4、两者的审批程序不同
5、两者的申请手续和费用不同
四、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
外观设计,即工业品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涉及的不是技术上的发明创造,而是一种工业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观或式样。
(二)外观设计的特点
1、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3、必须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
4、必须富有美感
5、保护的是其美术思想,不是其技术思想
(三)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1、保护范围不同
2、创造的着眼点与目的不同
3、创造性的程度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五、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3、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三)特定不授权的发明创造
1、动物和植物品种
2、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五节专利权主体
一、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专利权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适应义务的人。
包括:
1、专利申请权主体
2、专利权主体
二、专利申请权主体
专利申请权主体是指有权就某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
三、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主体是指对某项已经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由于发明创造可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种,因此,其专利权的归属也不同。
四、非职务发明创造中的专利权主体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在任何单位工作的独立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离休或退职一年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虽在单位工作,但不是执行本单位的职务,也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我国专利法规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批准后,专利权即归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注意: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共同发明人)
(三)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都对其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共同所有。
对共有专利申请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四点:
(1)共同发明创造的任何人都无权单独提出专利申请,应当由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
(2)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如果有协议明确规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可以单独申请专利的,则可以单独申请专利。
(3)当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同意专利申请或有客观情况不能参与专利申请时,余下的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不能提出专利申请。
(4)当某一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声明其放弃专利申请权时,其他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可以提出专利申请。
但放弃专利申请的人可以依法免费或者减费实施该专利。
五、职务发明创造中的专利权主体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两种情形: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该单位
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仍享有以下权利:
(1)署名权。
(2)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事先的约定办理
第六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一)新颖性
1、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概念: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公开标准
书面公开。
使用公开。
其他方式公开。
(2)时间标准
时间标准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何时以前其实质性内容未被公开的才具有新颖性。
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作法:
发明日标准。
申请时标准。
申请日标准。
(3)地域标准
即空间标准,指确定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地域范围。
在规定的地域内未被公开的发明创造才具有新颖性。
世界各国对地域标准的规定有三种:
世界新颖性标准
本国新颖性标准
混合标准
3、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由他人以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了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我们把先申请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4、新颖性的宽限期
新颖性的宽限期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公开后至申请日前不丧失新颖性的法定期限,亦称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
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宽限期作了以下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的内容。
案例:
刘某是×
市建材研究所的一名退休工程师。
2002年5月,刘某应聘到×
市水泥厂进行旨在提高水泥质量的“塔式水泥立窑”的开发研究。
2003年8月,该“塔式水泥立窑”研制成功,水泥质量提高一倍。
为此,×
市晚报对刘某的“塔式水泥立窑”进行了专题报道。
×
市电视台还专门到×
市水泥厂拍摄“塔式水泥立窑”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的电视片,在×
市电视台播放。
2003年12月,×
市举办建材订货会,×
市水泥厂在会上散发宣传资料,宣扬“塔式水泥立窑”的优越性和烧制水泥的质量。
2004年6月,刘某将自己研究开发“塔式水泥立窑”的技术数据和资料写成论文,发表在《建材杂志》上。
2004年8月,刘某将“塔式水泥立窑”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了发明专利。
分析:
刘某能否获得发明专利?
并说明理由和法律根据?
(二)创造性
1、创造性的概念
创造性(亦称先进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用来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所具有的先进程度。
2、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判断发明的创造性应把握以下方面:
(1)时间界限和相关技术。
(2)比较的技术差异。
(3)判断人员的标准。
(三)实用性
1、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包含两种含义:
一是必须能在产业中制造和使用;
二是必须能产生积极效果。
2、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1)可实施性。
(2)可再现性。
(3)有益性。
案例:
甲公司设计制造了一种新型家用小型碾米机,采用皮带轮传动,转速300转/分钟,每小时可以碾米500公斤左右。
没有申请专利。
乙公司见家用小型碾米机大有销售市场,于是,就对家用小型碾米机进行技术改造,将皮带轮传动改为链条传动,通过传动,转速也达到了300转/分钟。
乙公司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该链条传动的家用小型碾米机能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条件
(一)新颖性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它是外设计获得专利的基本条件。
专利法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必须具有明显的特征,不能相同,也不能相近似。
(三)美感性
美感性是否作为外观设计成为专利权客体的条件,世界各国立法不尽相同。
美感作为主观认知活动的一种结果,个人主观色彩很浓,很难规定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
但只要大多数人认为是美的设计,就可以认为是富有美感。
(四)工业适用性
外观设计的最终目的是美化产品,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
所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上应用。
即外观设计能够用于产品的制造,而且这种产品是能够用工业生产方法批量生产的。
第七节专利权的获得
一、专利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
2、先申请原则
3、单一性原则
4、优先权原则
(二)专利申请的文件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
(1)请求书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摘要
重点学会写作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的类型: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它技术方案。
从属权利要求是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
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对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客体的保护范围最宽,而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编写实例
发明创造名称:
就座用的家具
发明简介:
发明人设计了一种就座用的家具,假设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没有这种凳子、椅子、沙发等就座用的家具。
该发明创造的基本组成是由四条腿支撑一个平面(第一平面)所构成。
它可以有第二个平面,这第二个平面大致垂直于上述第一平面。
它的第一个平面相对于腿来说可以做相对转动,也可以相对升降,安的支撑腿的下部可以有滚轮。
这一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撰写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就座用家具,其特征在于,它由三条或三条以上的支撑物支撑一个平面所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就座家具,其特征在于,它包含有第二个平面,该第二个平面垂直于第一个平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就座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个平面与它的支撑物之间设置有可使该平面相对于它的支撑物作相对转动的机构。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就座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个平面与它的支撑物之间设置有可使该平面相对于它的支撑物作相对升降的机构。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就座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撑物下部设置有可使所述的支撑物相对于地面平移的滚轮。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就座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支撑物下部设置有可使所述的支撑物相对于平面作相对转动的滚轮。
通过上述权利要求的分析,可以得知:
本发明权利要求书至少保护了16种以上不同的结构的凳子和椅子。
其中:
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范围最宽,
权利要求2-6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的实施例。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图片或者照片
二、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一)专利申请的几种审查制度
1、形式审查制
形式审查制又称登记制,是指专利行政部门只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方式及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等形式条件进行审查,只要符合要求就授予专利权的一种专利审查制度。
2、实质审查制
实质审查制又称完全审查制,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不仅对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审查,而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的一种专利审查制度。
3、延迟审查制
延迟审查制又称请求审查制或者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是指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专利行政部门先进行形式审查,并在一定时期内将申请案予以公开,申请人必须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请求实质审查,专利行政部门将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一种专利审查制度。
(二)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又称形式审查,是指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形式条件进行的审查。
其主要目的是查明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形式要求的规定,为以后公开和实质审查作准备。
2、申请的公布
申请的公布又称早期公开,是指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进行实质审查前的公开。
3、请求实质审查
请求审质审查是指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的专利性进行审查。
它是启动实质审查程序的前提条件。
4、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条件所作的审查。
是从技术角度审查发明的专利性。
其任务是解决能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问题。
实质审查工作由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员担任。
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也可以聘请专利行政部门以外的专家进行。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八项内容:
(1)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发明的定义;
(2)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
(4)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5)申请专利的发明的主题是否曾被授予专利权;
(6)申请人是否是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最先申请人;
(7)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合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8)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写法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等。
(三)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采用形式审查制。
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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