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区治安秩序维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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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社区治安秩序维护
第五章 社区治安秩序维护
社区治安秩序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概念。
所谓社区治安秩序一般是指社区中的成员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并由此所形成的一种有条不紊的稳定安宁的社会状态。
社区治安秩序的维护就是通过社区与警方的合作,创造一种良好的社区治安秩序,使社区群众的生活安宁、有序。
社区治安秩序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对影响社区治安秩序稳定的各种因素的管理,包括对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各类场所与行业的管理、对容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的各类危险物品的管理等。
第一节 社区公共场所管理
一、社区公共场所管理概述
(一)社区公共场所的种类
公共场所是指社会成员都可以自由往来、停留、涉足,进行共同活动的场所。
一般的说,它对于往来人员没有特定的限制,不管什么人,只要在其规定的条件和活动时间之内,都可以到达、停留,从事正当的活动。
社区内公共场所的种类主要有:
1.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主要包括影剧院(含单位对外经营的礼堂等),录像放映点、俱乐部、文化宫(馆、站)、书场、青少年宫、曲艺社、游艺场、图书出租、音乐厅(茶座)、舞厅(会场),夜总会、卡拉OK厅、歌厅、电子游艺活动厅、游泳池、溜冰场、体育场、武术馆、台球、康乐球、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赛车俱乐部、射击场、健身房、攀岩馆等。
2.饮食服务场所。
包括咖啡馆、酒吧、茶座、浴室、酒菜馆、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等场所。
3.凭票进入的游览场所。
主要指售门票的公园、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海滨浴场、动物园以及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社会开放的寺庙。
4.有固定设施的贸易场所。
是指有固定设施、井设有专管机构或专管人员的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
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具有不平衡性,所以各地区社区公共场所的类别不完全相同。
(二)社区公共场所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公共文化、娱乐、体育、饮食服务、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的需求不断增强。
社区公共场所无论在数量、形式、层次,还是规模上都出现了新的变化,掌握这些场所的特点,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社区管理,确保一方平安的前提和条件。
1.复杂性
社区公共场所自身的经营结构、涉足人员和容易出现的治安问题等各方面都具有复杂的因素,具体表现在:
(1)经营结构复杂。
社区公共场所的构成具有多样性,既有国有的、集体的和私营个体的,又有“三资”等经营形式。
社区公共场所的经营内容呈现多元化、其功能具有多层次性,甚至出现提供住宿、跳舞、录像、卡拉OK、KTV包厢、足浴、按摩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场所。
(2)涉足人员复杂。
涉足社区公共场所的人,有外地的,也有本地的,他们的贫富状况不同,涉足场所的目的也不尽相同。
场所的从业人员往往来自不同的地区,处于不同的文化层次。
其中的部分人员可能不进行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行踪不定。
(3)场所复杂。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常有社区公共场所歇业、转租、转包、甚至倒闭,同时又有更多的社区公共场所开业。
各类公共场所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会采取各种方法吸引顾客,并会随着社会需要的不断变化,而不断调整活动的内容与活动的方式,因而场所内活动的内容与方式复杂多变,花样百出,呈现复杂性的特点。
2.流动性
社区公共场所的流动性表现为:
(1)人员流动性大。
根据公安机关的实践经验,流动人口是一个犯罪率高发群体,一些不法人员也容易混迹其间,利用社区公共场所场所藏身落脚,有的可能在场所内进行违法犯罪或破坏活动。
(2)财物流动性大。
这是由社区公共场所本身的功能和活动特点所决定的。
人流、物流、货币流的流动对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传播信息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也会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带来不少治安问题。
(3)信息交流量大、速度快。
人是社会信息交流的载体,在社区公共场所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的不特定性,必然决定了其相互之间的信息交往的繁杂性和不特定性。
因而社区公共场所的信息交流不仅量大,而且迅速,它是社区管理部门掌握社会动态,搜集社会治安情况的重要途径。
3.影响人们的社会意识
社区公共场所内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及其变化,对人们的社会意识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且在社区公共场所各种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人们的频繁交往、相互之间的交流和影响也会使人们的社会意识产生微妙的变化。
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可以培养陶冶人们的高尚情操,振奋精神;不健康的、色情或荒淫的项目,则会导致人们消沉、堕落并诱发犯罪。
因而它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之一。
4.涉外性强
经济全球化和旅游业的发展,致使国际交往日渐增多,且在广度和深度上均不断扩展。
外国人参加社区公共场所各种活动越来越多,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涉外的治安问题。
对涉外治安问题需要慎重对待和处理,否则往往会形成外交问题。
二、社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社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职能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区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社区公共场所的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从事的公共的行政管理活动。
(一)社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内容
公安机关对社区公共场所实施治安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保护社区公共场所的各种设备、设施不受任何非法侵害。
2.保障社区公共场所的各种活动正当和安全有序地进行。
3.保护进出社区公共场所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4.正确调节社区公共场所人与物、人与空间的比例关系,保障公共安全。
5.协调社区公共场所的人际关系,疏导、排解各种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矛盾。
6.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在社区公共场所发生的或者利用社区公共场所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社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对社区公共场所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其实施管理的依据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
按照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国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按照适用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普通适用和特殊适用。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公安机关在社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的依据主要有: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的通知》等。
(三)当前社区公共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社区公共场所呈现面广、量大的新特点,大量社区公共场的存在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在为人们生活提供服务和方便的同时,也在客观产生了不少治安问题。
在部分社区公共场所内卖淫嫖娼、色情服务、赌博、吸毒贩毒、制黄传黄等违法犯罪现象日趋突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区治安秩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服务普遍存在
在各类娱乐场所中,经营者为了招徕顾客,雇佣了一批陪侍人员,怂恿她们从事色情活动。
从事陪侍服务的人员受拜金主义思想影响,冲着“高收入”在场所内陪客人进行拥抱、接吻及相互摸弄等淫秽、色情陪侍。
2.卖淫嫖娼活动仍较猖獗
经公安机关的不断打击,社区公共场所的卖淫嫖娼活动,有所收敛,但随着场所的大量增加,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场所业主为了经济效益,便通过非法手段来牟取暴利。
有些卖淫人员与流氓恶势力相勾结,集盗窃、抢劫,敲诈、传播淫秽物品、吸贩毒等违法犯罪于一身。
一些身患性病的卖淫人员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疯狂从事卖淫活动,并逐渐蔓延,导致社区治安形势严峻。
3.赌博活动较为严重
社区公共场所内比较突出的赌博现象是利用有奖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一些业主为获取非法利润,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设有奖电子游戏和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些不法赌徒为逃避打击,寻找茶室、老年活动室、棋牌室作掩护,公然开设地下赌场。
4.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吸毒贩毒蔓延迅速
一些社区公共场所的经营户以合法经营为掩护,利用录像放映、图书出租等过程暗中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有的录像厅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和外来打工者,播放淫秽录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同时,在社区公共场所内的吸毒、贩毒案件也时有发生,部分人员以贩养吸,严重危害了社区治安秩序。
5.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客观上社区公共场所日益增多,主观上一些场所业主从经济利益出发,忽视治安安全条件,使场所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越来越多。
社区公共场所安全隐患的大量存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一些场所的法人代表过度强调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工作,消防法制观念淡薄,个别场所甚至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违章经营。
二是部分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结构条件差、疏散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可燃装修材料多。
三是近年来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社区公共场所的现象日渐增多,而此类场所疏散条件差,消防设施不配套,发生火灾后扑救极为困难,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
四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落后且不配套,影响了社区公共场所的治安、消防管理。
(四)社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
社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或业主,对进入场所的顾客负有确保安全的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并做到经常性自查。
主要制度有:
入场安全管理制度、退场疏散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容量售票制度、贵重物品寄存制度、安全营业活动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员工岗位责任制度等。
二是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
主要内容有:
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或主管落实、专职安保人员落实、员工岗位责任落实等。
遇有意外或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确保临危不乱,处变不惊,疏散救护有序,确保人员安全。
2.控制人员容量,核定售票定额,合理安排场次
社区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按场所的实际容纳人数售票,严禁超员售票,不得挤占出入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
露天场所未设固定坐席的,事先必须认真预测可能饱和的人员额,规定售票限额,严禁超员售票。
场所的活动必须要保证足够的场次间隔,以利观众有序地入场和退场。
同时要科学、合理的安排演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出入通道,消防通道的畅通,确保不发生挤压伤亡等治安灾害事故。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入场,加强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社区公共场所,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配置射线检查系统、金属探测系统等安检系统和设备,对入场观众、场地等实施安检,严禁危险物品进入。
在场所醒目处张贴悬挂注意事项或警示牌,告知观众禁带的物品。
对电源室、水源室、舞台、锅炉房等重点部位布置专人值守,无相应证件或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场所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要符合安全要求
社区公共场所的建筑结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按容量大小设置太平门。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人员密集的文体场所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太平门必须向外开启,并宜装置自动门闩。
通道上禁放任何障碍物或挪为他用,门沿上方要配置应急灯和指示灯。
场内有比赛或演出时,太平门不得上锁,露天放映及演出场所、场地选择必须安全,远离危险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厂、库等,四周必须辟设合乎规定的通道,以利观众入场和疏散。
水上活动或近水面的娱乐活动,必须配设牢固的防护栏、门,以防挤落溺水事故。
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开设的娱乐活动场所,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规定。
5.及时制止影响秩序的行为
对场所内发现的起哄、拥挤等影响秩序的行为,应予及时制止,以防扩大事态。
对行为过激者,可妥善予以控制,必要时应及时报警。
要充分利用场所广播等设备,宣传疏导,抑制稳定观众情绪,缓解矛盾,尽力防止人员聚集扩大事态。
6.限制娱乐场所的活动内容
按有关法规规定,社区公共场所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社区管理部门要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三、社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备的职业道德与治安业务知识
(一)社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职业是人们由于特定的社会分工而形成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一定的职业活动范围内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社区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的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有:
1.忠于职守、热爱本职
忠于职守,就是忠实地履行职业责任。
热爱本职就是要求社区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正确地对待自己的职业劳动,努力培养热爱自己所从事职业的荣誉感,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
2.热忱服务、文明服务
热忱服务,是指对服务对象主动、热情、耐心的服务态度。
社区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应以满腔热情对待工作,对待服务对象。
文明服务是指在遵章守纪的基础上应努力创造整洁、安全、舒适、优美而有序的工作环境。
3.钻研业务、提高技能
职业技能,是人们进行职业活动,完成职业责任的能力和手段。
场所从业人员需要掌握过硬的服务技能,并不断精益求精。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这是法制建设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是职业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基本特征,它要求每个社区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谨守纪法,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5.团结协作,互助友爱
它是处理职业团体内部人与人之间,以及协作单位之间关系的一条道德规范。
为了事业的进步和发展,劳动者彼此之间和协作单位之间需要互相支持,互相帮助,这是一种在共同利益和目标下进行的相互促进的活动。
要求从业人员能识大体、顾大局,自觉维护集体和同志之间的团结。
(二)社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掌握的治安业务知识
社区公共场所是治安情况相当复杂的敏感部位,社区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好坏对整个社区治安秩序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对场所本身而言,要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必须有良好的治安秩序作保证。
因此,社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不仅要做到业务熟练、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仪表端正,在各自岗位上尽心尽职,兢兢业业,还需知法守法,并将维护现场秩序良好,内部安全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社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掌握的治安业务知识主要有二个方面:
一是预防、处置违法犯罪的知识,通过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要了解当前的治安形势,熟知本场所内常见的违法犯罪的种类,违法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及防范的方法与措施,及发生违法犯罪时的处置措施等,以提高其预防、处置违法犯罪的能力;二是预防、处置治安灾害事故的知识,了解本场所常见的治安隐患,掌握治安安全检查的方法与要求,能及时消除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对火灾等常见的治安灾害事故,应了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对已经发生的火灾要做到会火灾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四、社区公共场所常见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社区工作者应了解社区内常见违法犯罪的界定及其处罚的相关知识,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社区治安秩序的维护。
1.赌博行为
赌博,是指两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为赌注,通过一定的赌具采取某种方式比输赢,达到非法转移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服务、聚众赌博、抽头聚赌或为赌博望风放哨等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赌博有明确的严厉禁止和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社区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场所内设赌或者容留他人赌博的,除对责任人依照条例处罚外,往往对社区公共场所予以处罚。
在旅社、茶馆等社区公共场所赌博的则需从重处罚。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没收,拒绝交缴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收缴。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禁赌博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卖淫嫖娼行为
所谓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
其中卖淫者为收取钱财的一方,嫖娼者为支付钱财的一方。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所谓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是指故意提供某种条件、场所,使卖淫嫖娼得以进行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或者对检举卖淫嫖娼活动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公共场所的负责人和职工,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卖淫嫖娼人员,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3.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吸食(或注射)毒品,是指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或注射)具有麻醉性并使人形成瘾癖的毒品或毒品式麻醉药品的行为。
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等行为均有严厉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相关犯罪行为的处罚。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可以给以2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社区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在日常打扫卫生工作中要注意垃圾中是否有锡纸,注射工具等物品,以辨明是否有吸贩毒活动存在。
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传播淫秽物品行为
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据《刑法》第152条予以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的规定给予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五、行政审批改革对社区公共场所管理的影响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取消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治安审核,按摩服务场所的设立审核。
这种改革措施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是一种动态行为,在场所开业前对其进行治安审核、审批,很难全面反映场所在经营过程中的治安状况;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是明确的,公安机关通过不断加强对场所的动态管理、加大对场所开业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样可以做到及时预防、发现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场所治安秩序。
二是减少公安机关的行政审批,是公安机关更好地服务经营者、方便群众的重大举措,也符合政府提出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预防和杜绝腐败的总体要求。
取消行政审批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将放弃治安管理,公安机关对社区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不会因此削弱。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就改革和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工作意见: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
一方面要向各地公安机关宣传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性,引导各地适应改革需要,调整工作思路,强化动态管理;另一方面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打消他们“行政审批取消后公安机关不再对场所进行治安管理”的误解。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要求各地密切关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状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适时推广各地公安机关在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推动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是强化基础工作。
在加大检查力度,及时、迅速地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逐步引导各地公安机关建立、完善场所信息库,将场所从业人员、经营项目、地理位置等基本情况纳入微机管理。
四是会同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规。
取消行政项目审批后,与此相悖的有关法规将面临修改。
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法规的具体意见,细化有关规定,为执法提供依据。
第二节 社区特种行业管理
一、社区特种行业管理概述
(一)社区特种行业的特点
所谓社区特种行业,是指社区内工商业和服务行业中所经营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由此可见,社区内的特种行业具有以下特点:
1.容易被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社区特种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是广大社会成员生活、工作所必需的重要社会行业,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提供服务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社区特种行业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又具有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作为落脚藏身、匿赃销赃、盗窃、诈骗、走私、贩毒、赌博、卖淫嫖娼或者伪造证件、印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
2.必须经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行政法规规定
社区内的工商服务行业门类广泛、部门多样,但并非所有的工商服务行业都属于社区特种行业的范围,它必须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地方行政法规规定。
不仅如此,社区特种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措施、方法和手段也必须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列为社区特种行业而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3.由公安机关实行特殊治安管理
我国治安管理的对象面宽、点多、范围广、内容丰富。
治安管理主体主要是运用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治安行政管理手段,通过管理、控制管理客体诸要素来实现管理目的。
社区特种行业管理就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对社区特种行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是治安管理中的专门业务工作。
公安机关对社区特种行业的管理,不是行业的业务经营管理,也不是隶属关系的行政管理,而是这些行业在工商行政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管理下,同时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即通过治安行政审批、监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其目的是加强对易于为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开展活动场所的控制,发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
(二)社区特种行业的范围
究竟哪些行业应纳入社区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根本依据是看此行业的经营业务是否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一些原本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场所,被从许可项目中取消。
在《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进口彩色复印机审批、设立旧货企业、旧货市场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特种行业许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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