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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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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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
影视剧未成年演员聘用合同
合同签署日期:
年月日
甲方: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登记号/身份证号:
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影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计划/正在摄制影视剧《》(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公映/发行许可证为准,以下简称“影视剧”),需要聘请演员参演本剧;
未成年人_________具有一定的表演能力,曾在多部影视剧中出演过角色,具有一定的表演经验;因此甲方决定聘用未成年人_________(下称演员)在影视剧中出演相关角色,乙方表示同意。
乙方为未成演员_________的监护人,其有权代表未成年人签署本合同并确保本合同由该未成年人履行;
乙方确认具备承担本合同约定演出任务的各个条件,确认该未成年演员完全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拍摄需要,承担本剧演出任务,并保证该演员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后确保该演员不得从事影响其参演本剧或对本剧有负面影响的活动、事件及其他事物。
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已通过甲方介绍等方式了解本剧的基本剧情及全部饰演内容。
本合同不构成双方之前《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双方之间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劳务合同关系。
甲方系代表本剧各投资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剧投资方的变化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和乙方演员的工作任务,乙方演员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由本剧剧组安排和执行。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聘用前提
(一)乙方确认,聘用的未成年人现已年满【】周岁,但未满16周岁,并且其有权决定和代表该未成年人参加本剧演出事务。
(二)乙方承诺,其作为该未成年演员的法定监护人,同意该未成年演员参加本剧演出,且其他家庭成员或法定监护人亦同意此决定。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成立,由甲方报其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如经审批同意本合同生效;如未通过审批,则本合同未生效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
(四)甲方承诺,将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合同审批和使用未成年演员。
第二条聘用内容
(一)工作内容
1.演员在电影(电视剧)中所出演的角色为_________。
乙方应保证演员在拍摄过程中应利用肌体、语言、情感以及外在的道具等尽力地体验角色的情感,动情投入剧情之中。
2.乙方演员所饰演的角色的具体演出内容以甲方最终确定的演出剧本及台本为准。
3.在本机开机前参加本剧的拍摄筹备会、试装、试拍等拍摄筹备期内需要演员参与的工作;在本剧制作过程中及制作完成后,参加本剧发布会、首映式和其他推广宣传活动,具体以本剧相关制作、宣传和发行计划为准。
(二)工作时间
1.乙方演员的现场拍摄工作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2.在不影响甲方拍摄、制作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后,乙方演员可离开剧组【】天并自行安排,乙方演员离开剧组或休息、病事假的时间不计算在乙方演员的工作时间内。
除此之外,工作期间,不享受休息日、节假日。
3.如为拍摄本剧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本剧拍摄、制作时间需延长并延长聘用乙方演员的时间,具体由双方协商处理。
4.前期筹备相关事项和宣传、发行相关活动的时间安排,按本合同约定确定。
第三条酬金及支付
(一)本合同总酬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
双方确认,除本合同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合同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二)本剧剧情变化致使拍摄长度大幅度变化的,上述报酬需双方协商调整。
(三)甲方采用第种方式,
(1)现金;
(2)支票;(3)转账,并按以下约定安排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
2.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额。
(四)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日内向甲方出具收款证明。
(五)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四条工作安排
(一)甲方向乙方演员及其一名陪护人员提供在本剧参加拍摄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标准双方应当事前协商确定,未经协商且甲方确认的费用,甲方可不承担。
(二)乙方演员在本剧拍摄期间因拍摄所致的一切伤病及其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但非工作时间及离开剧组期间除外。
(三)乙方演员必须遵守剧组的一切规章制度与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规定、作息时间、演出要求、采访要求等),在对外宣传上与剧组保持一致,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等参加演出及有关宣传活动。
(四)乙方演员必须配合、服从甲方导演安排,完成演出任务;须遵守甲方安排的拍摄及排练,不得无故迟到缺席,该演员不得无故罢演或中途辍演。
乙方演员的化妆造型必须依照导演或美术指导之设计和要求。
(五)本合同签署后及在拍摄期间,乙方演员不得承接其他与本合同约定工作时间相冲突的工作任务或从事影像本剧演出任务的活动;否则,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本剧拍摄无法进行、延期,均须赔偿甲方损失。
(六)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即将乙方演员列入本剧演出团队和据此确定其他主要演员人选及档期,并统筹安排本剧相应筹备和制作工作。
(七)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演员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宣传发行部门,做好宣传采访工作。
(八)在本剧拍摄过程中,在不影响本剧拍摄的前提下,乙方演员应配合甲方安排相应宣传活动及记者采访等。
(九)在本剧拍摄完成后宣传发行阶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圆圆参加【】次为本剧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或观众见面会等宣传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演员接受【】次新闻采访,甲方在活动举办前【】日通知乙方演员。
(一十)在宣传期间甲方负担乙方演员及其陪护人员由国内实际出发地至工作地的往返交通、食宿费用。
标准双方应当事前协商确定,未经协商且甲方确认的费用,甲方可不承担。
第五条版权与署名
(一)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二)若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演员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演员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十条 姓名、肖像的使用
(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在电影(电视剧)、电影(电视剧)的衍生产品、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
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六条保险
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雅安苑参加本剧演出期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投保的该保险的赔偿金不低于【】元人民币。
第七条假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演员如因生病不能参加或不能完成设置工作,如双方不能共同确认时,则乙方演员应在甲方指定的医院诊断并以获得的诊断结果作为确认依据,否则,即为乙方演员违约,并赔偿经济损失,并由乙方演员在甲方指定的媒体公开道歉。
病假期间,不计算报酬并从约定工作期间内扣除,如导致本剧延期,则延期期间不再另外向乙方演员支付报酬。
第八条中止拍摄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剧临时停止拍摄,每次临时停机的时间不超过10日。
恢复正常拍摄后,乙方演员应按照要求回到剧组参加拍摄,本合同有效期顺延。
(二)如每次临时停机时间超过10日,恢复正常拍摄后,甲方应与乙方演员协商确定费用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本合同约定延期的每日费用标准执行)。
(三)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有效期间内,若乙方演员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导致本剧无法拍摄或中止拍摄,则由乙方演员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如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剧中止拍摄,不构成甲方违约,约定工作期间及拍摄顺延,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保密
(一)在本合同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一十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乙方无法按本合同完成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合同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乙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追究其涉及的违约责任:
1.乙方非因工作发生的伤病致使无法正常工作累计超过3日以上时。
2.乙方被刑事或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时。
3.乙方严重违反剧组管理制度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剧组工作的情形。
4.乙方连续3日无法正常工作或累计5日无法正常工作。
5.乙方不能履行其正常职责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经甲方要求后仍不纠正。
6.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剧或甲方重大损失。
(四)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五)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六)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一十一条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十二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一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一)乙方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即人民币元(大写)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
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乙方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
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一十四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专人送交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5.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以发送方邮件系统显示到达对方服务器的时点起【】小时后,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一十五条附件条款
合同附件(如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一十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
第一十七条其他
(一)合同完整性:
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同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
1.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2.本合同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法律变化:
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合同修订: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如合同一方为法人,本合同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六)本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文本已于本合同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
【】(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乙方:
【】(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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