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手册全册实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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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
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加本工程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电线路防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采用TN-S保护系统,并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二)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
(四)临边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
(五)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内业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专人管理;
(二)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三)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四)施工现场有关验收记录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设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中发现地下不明管道或者不明危险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责任,设置文明施工设施,作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一)宿舍、室内温度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温度,建立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冬季劳动保护用品;
(三)土方开挖工程不得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
(四)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应当加强通风并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
(五)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分类存放,设置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一次性支付。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宿舍应当符合室内净高不得低于二点五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并且单人单床、通风良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卫生责任制和有关卫生、防火、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炊事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并穿戴工作服、帽;
(三)墙壁、炉台应当粘贴瓷砖,地面铺设地砖,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
(四)炊事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菜板应当生熟分开,并且配备防蚊、蝇、老鼠等设施;
(五)不得将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陈化粮以及腐败、变质的果蔬用于从业人员饮食;
(六)厨房不得兼作储藏室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统一,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各部门的联合检查相结合,避免多方、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道路施工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各级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
经调查核实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经处理的施工安全事故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公布、反馈处理结果并建立相应的举报档案。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监理单位应立即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遵纪守法、关爱生命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重点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建设项目,及参加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称参建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组织机构
第五条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
各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参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对不执行的单位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部门、人头,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八条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九条参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办法等,增强法制观念。
做好交通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省及有关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危桥办负责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相互配合,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参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规范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编制施工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处作业,以及临边洞口、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负责维护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治安,确保施工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要求:
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标志,并不得擅自拆动,如有损坏丢失,立即补充更换新标志。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入场须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牌、工程名称及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平面图等内容。
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兼职的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半幅施工地段的交通安全管理要点:
半幅施工路段的安全生产除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外,还必须加强对通行车辆和施工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在半幅施工路段的两端及中途出入口处,应设专职人员指挥交通。
需挖除旧路路基、路面进行重建的路段,在施工路段的两端及其延伸一定安全距离外,应竖立显示正在施工的警示标志。
标志应明显、醒目。
标志与施工路段的距离,应根据开挖宽度、路线等级、交通流量等情况按规定要求确定。
施工作业范围的边缘,在夜间应悬挂警示灯及警示标志。
改建工程与通车相临的一侧或两侧,要用红白相间的栏杆等隔离设施进行隔离。
应设置专职的清洁人员,对通车路段的路面进行经常性的清扫工作,防止车辆碾飞土石伤人、雨后泥泞影响通车,防止环境遭到扬尘的破坏。
道路清洁人员必须穿具有警示作用的反光条文马夹,方可上路作业。
在原有路段上,进行降坡改建的工程,有条件的可修建临时便道维持交通,也可在降坡地段半幅施工,另半幅做通车之用。
半幅通车路段,在车辆驶入(出)前方应设置指示方向和减速慢行的标志。
同时在施工作业区的两端及其延伸一定的安全距离外,设置明显的路栏、隔离墩等,夜间要在路栏上加设施工标志灯。
在单车道维持通车路段上,当路段不长,交通量不大时,可在该路段设置车辆汇让处。
当施工路段较长、交通量较大时,应实行交通管制。
每班配置专职人员和通讯设备,指挥交通,疏导车辆。
临近居民点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应按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准设置牢固护栏和跳板供行人通过。
夜间应设置照明灯和红灯。
在原地拆除旧桥(涵)、重建新桥(涵)时,应先修好通车便桥(涵)或渡口。
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路栏,夜间应在路栏上悬挂警示灯,并在1KM、0.5KM、0.2KM处设立通向便桥或渡口的指示标志、安全标志、限速标志。
第二十一条在保通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章施工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二条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施工安全事故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对所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处理措施和方案形成安全报告,上报省危桥办。
第二十六条省危桥办分开工、中期、终期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部署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省危桥办定期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参建单位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项目管理负责解释。
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保障本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制化,工程建设安全的规范化,营运收费公路的畅通化,切实保障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符合工程高效、优质、安全的总体要求,达到保通、保畅、保洁、保行车安全、保正常的施工秩序,省危桥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全线施工单位实行统一检查、监督、指导。
各施工标段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省危桥办为本辖区施工路段交通安全、“四防”安全、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贯彻“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八字方针。
第三条省危桥办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专项执法、执罚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通告责任人。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将对其下达停工整顿通知书,待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对检查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整改、不交书面材料的依本办法执罚,罚款上交省公路局公路建设资金结算中心,作为购买安全器材和表彰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条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若干人。
身着安全背心,手持红、绿色指挥旗,配带安全员胸卡上岗疏导交通,确保施工万无一失。
第五条交通疏导安全员,应选择有一定素质、责任心强、年青的人员担任。
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尽职尽责,秉公按章办事,积极热情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严禁任何施工单位随意封闭交通、占道施工。
第七条施工路段必须按交通规则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前方施工,车辆缓行;
危险标志;
60公里限速标志;
40公里限速标志;
20公里限速标志;
交叉道口标志;
标志桶),标志设置必须严格按照省危桥办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确保过往车辆司机明晰,确保安全。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八条任何施工单位不准随意开设道口,如施工需要,应书面材料报省危桥办,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开道口数量以保证施工需要,保证安全为原则,把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
第九条在施工路段内,不得因施工行为不当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害事故。
如发生因施工单位任意停放施工车辆、堆积建筑材料设备、保洁不及时、安全设施、安全标志不全,擅自封闭交通、半幅占道施工及现场指挥不当等方面的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均由发生地段内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的人员、内部车辆及施工车辆,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交通法规操作运行。
不得危及社会车辆正常行驶,确保安全畅通。
如发生各类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路面施工人员,一律着施工标志服或安全帽,按要求作业,严禁各类人员骑自行车、摩托车、畜力车上路作业。
第十二条对桥涵施工的单位,不得在行车路面上堆放施工用机械、物品,妨碍行车安全。
空中作业必须设置可夜视的限高标志、限宽标志。
桥涵两侧各设红色有效的警示灯。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三条此办法下发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与罚款。
第十四条如事故安全隐患轻微、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在工程管理检查评比时扣分。
如发生重大、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根据地方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将取消有关施工单位参加评比资格及年度安全生产奖。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项目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总则
(一)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各级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贯彻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部门必须增强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范围内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工作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实现全员安全。
(四)本制度适用于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项目的各级单位。
二、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刘玉伟
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李治龙叶志峰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工程部监理部综合部总监办
(一)主任职责
1、对本危桥办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抓好国家关于安全、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指示在省危桥办的落实。
3、主持制定、修改和审批各项涉及省危桥办的安全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省危桥办的安全组织建设、审批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下达整改指令。
5、负责安排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副主任职责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对生产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评比时,要同时参与安全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评比,并指出具体意见。
定期向主任和领导班子汇报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对危桥办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直接领导安全部门的工作。
2、每月要专门研究省危桥办的施工安全情况,要使安全与生产工作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同时进行。
3、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并亲自组织调查,落实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按规定进行处理。
5、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经常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综合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妥善保管好有关部门文件,资料记录。
做好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要及时组织打印下发。
2、组织落实好干部值班值宿工作。
3、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和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4、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
5、负责食堂、仓库、宿舍等安全防火工作和饮食、卫生,搞好物品采购控制,防止食物中毒。
6、负责本部门所属加热器、电器设备。
7、负责本部门生活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卫生管理。
8、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好职工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9、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二)工程、监理部职责
1、负责按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所需设备、材料。
2、对施工中所需的安全材料、工具、设备、采购负责质量控制,杜绝伪劣产品的购入。
负责新的安全设备、工具、材料的引进和应用。
3、对易燃、易爆、有毒、剧毒等各类物资分门别类保管,并严格控制使用。
4、对本部门的不安全因素要提前做出治理方案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和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
6、负责各种机械、设备,如电器、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建筑物的安全管理。
避免设备等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7、负责组织施工生产中筑路机械和桥用设备,起重机械、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防毒、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器(气)联锁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查和校验。
8、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三类人员考核制度、意外保险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包括:
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体系、采购控制、分包方控制、施工过程控制、安全检查检验个标识、事故隐患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记录、内部审核等
(二)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因素
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中影响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相应的安全控制。
(三)施工单位安全控制程序图
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策划
项目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编制项目安全生产保证计划
确定项目安全标准
安全检查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伤亡事故处理
(
(四)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岗位职责
包括A、项目经理岗位安全职责,B、总工程师的安全岗位职责,C、安全管理员的安全生产职责,D、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五)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
1、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
3、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隐患事故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
4、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立明显安全标识的,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施工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责令停工,处以罚款。
五、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
监理单位是建设安装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之一,也是承担安全事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之一。
加强监理单位的安全意识,是搞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一)监理单位落实监理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原则
1、质量、安全并重。
“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以人为本。
尽最大努力来保证施工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自身不受伤害,要在安全生产及生产管理中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来提高安全度,要增强观念,通过自我的约束和外界的约束来限制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3、在质量、进度、费用监理过程中落实安全监理。
(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采取的措施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对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责任负总责。
1、工程监理单位应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各驻地监理办,应设置安全监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监理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其项目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全面履行在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监理责任和工作内容,行使安全监理权利。
4、开展内部安全教育,安全学习,提高监理人员观念和安全监理水平。
5、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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