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篇2021年法院法官干部参加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心得体会个人自我剖析发言范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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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以案为鉴。
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对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得出了”三点警示”:
警示一:
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警示二:
党员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危害党的事业的同时,自己也必将遭到"
身囚”之苦。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能正确的行使就能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反之就会成为以权谋私的魔杖。
篇二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根据上级法院部署,我院于近期组织开展了队伍教育整顿活动。
通过学习文件、通报,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让我获益匪浅。
直面阴暗固然令人痛心,但以史为鉴乃强基所必需。
在当前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乃至今后长期的司法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一名正义化身的人民法官,我应当“后师不忘前车之鉴”,善于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时时刻刻警醒自己,努力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和道德素养。
一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
在倡导终身学习的当今社会,学习几乎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故对于一名党员干部来说,尤应把学习作为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可能失之偏颇。
说实话,我们也常常看到一些党员干部在学习上静不下心来,总以工作忙为借口推三阻四,走形式主义,结果是“只闻学习口号响,不见学习水平涨”。
好多东西,只有静下心来细细研读,细细体味,才能有所思,有所获。
大量反面的案例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容易浮躁,静不下来;
而心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会拒绝不了诱惑,乱方寸,最终被诱惑的绳索绊倒。
综观好多“倒下"
的干部,在反省时都痛心疾首地提到把精力过多地用在“应酬"
和“社交"
上,而没有潜心攻读政治和业务书籍,以致最终迷失自我,迷失方向。
因此,作为法院干警,必须要坚持认真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既要努力钻研法律、钻研业务理论,更要脚踏实地,认认真真学政治、学做人,这样才能求得真实学,增长真才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汪洋大海中常葆一帆风顺。
二要始终坚守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一心为民、两袖清风,公正审判、清正廉明,这是一名法院干警最基本的行为准绳。
组织上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也时常为大家敲警钟,我们一定要铭记在心。
党员干部不廉洁,不仅会破坏党群关系,败坏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
有些党员干部并非学识不高,能力不强,就是因为未能廉洁自律,最后跌入犯罪深渊,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
因此,作为法院干警,特别是党员干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投身实践,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群众观念、改造精神世界,勇于到艰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中打拼磨练,到最基层、最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地方锤炼自己,干出一番业绩,增长自己才干。
另一方面,要时时记得警钟长鸣,慎独慎微。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如果一个人在生活上不拘小节,在思想上放松警惕,就会不自觉放纵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最终一失足成千古恨。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我们应始终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用党章党纪严格约束自己,用先进的思想道德对照检查自己,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三要正确行使手中的审判权,努力为人民把好秤,掌好舵。
从历史渊源来看,我国是一个“官本位”社会,“学而优则仕"
、“升官发财"
等传统观念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
有鉴于此,作为一名新时期法院干警,我们非常有必要从内心深处来抵御和摒弃腐朽思想的侵扰,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首先是要从根本上清楚手中的权力究竟从何而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任何一名干部,不管是由选举产生,还是由上级委任,都是受人民的委托或授权。
因此行使审判权时要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其次要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人都说,不受羁束的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容易产生绝对的腐败。
正因为如此,所以近年来我们党特别强调以法治国,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审判,以及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
对于领导和权力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曾精辟指出,“领导就是服务"
,形象地表明权力只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掌权只是为人民服务的机会,用权是为国家为人民造福祉谋利益。
因此,我们要始终把“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
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廉洁司法,艰苦奋斗,尽职尽责,鞠躬尽瘁,真心诚意为党、为人民审好每一个案件。
法院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这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着力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一、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
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
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
其次,每一位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
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
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
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
以hjt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民法官的头脑,保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
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提出来,在客观上应当认识到它存在的意义,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开展审判工作的思想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根本指导地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真正树立审判权威的前提条件。
审判方式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理念对其进行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理念的匮乏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信仰的缺失,仅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审判工作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追求的目标。
(一)真正做到司法独立、廉洁、高效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
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
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事关生杀予夺,更必须置于严密的内外部监督之下,秉公用之,谨慎用之。
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要注意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方面,必须牢牢抓住这个根本。
忘记了这一点,就忘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来源,就会丧失正确的权力观。
而牢记这一点,就可以有效抵御各种不正常的干扰,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
司法不廉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因素。
人民法官作为公平与正义的化身,应该做到清正廉明,一尘不染,让人民满意,让群众信任。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法官对贪赃枉法行为不愿为、不必为、不敢为、不能为的激励、保障、惩处和制约机制。
不断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损害当事人利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人和事。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
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
司法的高效性是指
司法审
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
(二)确保裁判结果公正
裁判公正是指裁判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决。
裁判是终结诉讼程序、启动执行程序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司法活动。
因而,裁判是否公正,在整个司法公正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和深远影响。
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
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赋予了司法机关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只有做到实体裁判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裁判文书规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
要实现裁判公正必须做到:
1、认定事实客观真实。
事实客观真实,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如果事实失实,则无公正裁判可言。
因而,我们在认定事实时,一定要依据证据判断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力争使裁判事实客观真实,要坚决杜绝主观臆断,虚构甚至歪曲事实的现象发生。
2、适用法律正确。
法律是裁判的依据,是判断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般来说,适用法律正确则裁判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则裁判不公。
适用法律正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都适用正确。
3、自由裁量合情合理。
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能否做到合情、合理,也是判断裁判是否公正的一个标准。
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较大,自由裁判选择不当也往往造成裁判不公。
因而,审判人员一定要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力争使裁判合情合理。
要坚决杜绝假借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公正的裁判。
三、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
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官现代化,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
法治理念现代化是法官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职业本身的要求。
在百姓的眼里,法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
法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
审判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痉?
/a〉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
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可以逐步形成一个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专业训练、娴熟的司法技能、优秀的职业素养以及高尚的职业道德的整体,从而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专家呼吁法官队伍应当由“社会精英”组成,要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这是因为法官肩负着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的重任。
这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关系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法官必须加强修养,使自己具
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法官如果不加强自身修养,就不会成为一个合法的法官。
要达到这一目标,法官必须坚持学习科学理论,即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dxp理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用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立场和方法观察事物、办理案件,正确、适当、合理地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三个有利于”的关系,力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实践证明,要做到这一点,法官只具有深厚的法律修养、司法技能和良好的品行是不够的,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是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品行。
这里所说的品行,不是特指法官职业道德,而是指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的个人品质和道德操守。
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作一名好的公民。
实践证明,一名好公民,不一定可以成为一名法官;
但一名法官必须是一名好公民。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需要。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司法权威,保障法官司法独立的需要。
不难设想,法官的职业化有利于保障法官中立和独立的审判地位,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
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尺度在于审判的中立和独立程度,因为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审判越独立,法官职业的专门化程度也越高;
相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审判独立和公正。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地对法官提出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和专业特征,这是一条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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