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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基建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自主招生权。
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和指标,保证招生片区内小学毕业生入学,并依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五)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实现办学目标。
第七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遵循《宪法》和《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六)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努力创设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环境。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领导组织德育工作,发动全体教职员工,坚持教书育人、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十)领导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
关注学生成长,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个体差异性,尊重学生自身独立的生命价值,满足学生的各种兴趣,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进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第八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指示和决议。
(二)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制订和落实支部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支部工作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着重抓好党的自身建设,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认真落实“三个代表”,保持党的先进性。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支委会的集体领导,正确处理书记与委员的关系,凡属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
要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搞好党风建设。
(四)切实加强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先进性教育,提高党性修养水平。
组织全体党员学政治、学理论、学业务,以适应改革和培养新型人才的需要。
(五)正确处理好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之间关系,充分发挥党群系统各级组织的作用,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支持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主动配合行政领导做好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在日常工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密切联系,经常沟通,协调配合,自觉维护党政领导的团结,真正起到保证监督作用。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基本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上级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基本职责是: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决策、财务预决算、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工作及行政干部的工作进行评议,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四)对校长做出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的决定提出改正意见,监督校务公开的落实情况;
(五)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十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媒体、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按照《那吉屯第一中学教职工聘用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由国拨工资、课时津贴、岗位津贴、加班工资五部分组成。
医疗报销遵照教育局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学校设副校长1—3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某方面的工作。
学校设教导处、政教处、办公室、总务处、教研室,各处设主任一人。
教导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政教主任是校长领导德育、安全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德育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德育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办公室主任(总务主任)是校长的主要助手,是校长行政的参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
学校副校长及各部门主任,按照“干部职责”行使管理职权。
第十六条学校按旗教育局的有关政进行高中阶段的招生。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安全放在首位,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认真执行《学生事故处理办法》,切实发挥法治对学生成长和学校工作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
实施德育与各学科相结合,通过各种活动及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等途径,形成良好的校风,完成德育任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落实《教学大纲》和《新课程标准》,结合阿荣文化及学校学生实际,开发校本教材,积极稳妥推进新课程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
坚持以学生为本,为全体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学校教育面向全体学生,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注重学生的创造能力的培养。
师生既合作探究,又因材施教,重视特长,保证每个学生在知识能力、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得到充分合理的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注重基础,鼓励冒尖,探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进取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关心,学会健体,学会合作,学会审美,学会创造。
第二十条努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结合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
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以正面教育为主。
坚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和纪律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不断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意识。
强化常规管理,加强学校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树造良好的校风。
(三)建立健全班、校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经常保持学校和社区的联系,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第二十一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新课程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办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加强教师的专业化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强化教育科研工作,学习总结教改成果,以科研强校。
(三)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认真培养和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年级组、教研组结合各科科教学实际,在征得教务处同意的基础上可组织单元考试,但必须严格控制次数。
第二十四条学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及每科一种教辅资料。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下订购教辅资料,也不得编印复习资料、试题等向学生推销。
第二十六条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严格按市旗教育局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学生毕业,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早操、课间操及各项体育活动,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
学校坚持开展传统体育项目和活动,重视体育特长生培养和训练。
学校每年对体育工作进行一次评估。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学校每学期对卫生工作进行一次评估。
第三十一条加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教育。
定期检查学校教学和环境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安全,严格做到到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第四章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三十二条凡按呼伦贝尔市教育局规定进入或转人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那吉屯第一中学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享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各项权利。
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行为规范》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小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并用有效的方式规范学生的行为和习惯。
第三十五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资助,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学校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参加各项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和对社会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违犯法律、法规的学生,交司法部门处罚。
对违犯《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那吉屯第一中学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五章学校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学校保护教职员工的一切合法权益。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现代课堂教学活动,要求教师掌握信息技术教育技能,在教育教学场所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全体教职工都必须履行教职员工聘任合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可向旗教育局和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学校加强对教职员工思想作风建设,发扬敬业爱岗和奉献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鼓励教职工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由校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考核和奖惩制度,调动工作积极性,表彰先进,鼓励教职工为学校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
第四十六条根据学校发展情况,学校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自筹经费为辅,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
学校必须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四十八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部份自筹。
学校在建设与发展中也向上级部门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九条学校的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为学校管理服务的原则。
学校财务后勤工作由总务处具体负责。
总务处应加强处内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教学设施、设备齐全供应,保证设备、设施的维护和及时维修,管理好学校财产和财务,维修安全、合理安排好师生生活,改善办学条件,建设好校园环境。
第五十条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社会集团或个人与学校合作办学,应遵照国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签订有效合同,经行政会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审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三条切实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学校按相关制度有效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学校原各类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学校教代会通过批准之日起施行。
20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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