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体育馆片区项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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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概算:
项目总投资:
人民币440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
约人民币204000万元(在实施阶段,甲方有权根据审批情况调整工程费限额)。
2、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及服务范围
1、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内容:
广州市南沙体育馆片区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等工作。
2、服务范围:
(1)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依法负责广州市南沙体育馆片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施工类项目、服务类项目、采购类项目的公开招标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主体工程结构施工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机电安装工程、幕墙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系统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及监测服务、施工图审查服务等(具体以实际委托为准)。
不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另有约定除外。
(2)监理服务范围:
土地整理(所有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废旧设备的拆卸、绿化迁移)阶段、建设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工程结算)及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收集管理、组织协调等全过程监理工作。
(3)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阶段造价咨询、项目招标阶段造价咨询、施工阶段造价咨询、项目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咨询、项目决算阶段造价咨询及甲方要求的本工程其他全过程投资控制服务事项等。
3、工作目标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目标包括:
1、招标代理目标:
按甲方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所代理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
2、监理进度控制目标:
施工工期控制目标为56个月。
3、监理质量控制目标:
达到合格工程,确保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
4、监理安全文明控制目标:
争创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5、全过程造价咨询控制目标:
动态的控制工程建设全过程,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利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管理手段,合理地确定项目各阶段的造价和有效地控制造价,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筑安装企业经营效果,不超过甲方批复的施工图版目标成本。
4、服务期
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5、合同价款
签约合同总价为(大写)(¥
万元(含税),其中不含增值税价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金元)。
招标代理费暂定为万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金元);
工程监理费暂定为:
万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金元);
全过程造价咨询费暂定为:
万元(其中不含增值税价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金元)。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由乙方按核定付款金额开具的与合同内容一致并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乙方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附加费、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
乙方不能及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发票,甲方有权顺延直至乙方提供后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如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所提供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且发票(只是开发成本类的)上必须注明工程名称:
广州市南沙体育馆片区项目,工程所在地具体地址:
南沙体育馆北侧地块(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西侧凤亭大道北侧)。
6、甲方代表与乙方项目总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
甲方代表:
乙方项目总负责人:
乙方招标代理负责人:
乙方工程监理负责人:
乙方全过程造价咨询负责人:
7、承诺
甲方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合同价款支付申请。
乙方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8、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9、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11、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13、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协商或在有关主管部门主持下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乙方应必须尽职尽责继续完成甲方所委托的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先行解除合同,乙方须将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4、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
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盖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甲方: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一般约定
1.1定义
在本合同(合同的定义见下述)中,凡出现下述词句,其表述应指本定义指明的含义,除非双方认可对其含义作出另外的解释: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本合同中指广州市南沙体育馆片区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等工作,即本合同第一部分第2点的内容。
1.1.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的一方,本合同中指广州南实投资有限公司或指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3“甲方代表”是指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配合乙方开展咨询工作的负责人。
1.1.4“乙方”是指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方,本合同中指,或指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5“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
“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
“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1.6“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甲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7施工单位:
是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承揽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乙方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乙方成员。
1.1.9“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根据“工作计划”中的要求,由乙方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工作计划”未列示、但仍系本项目工程必须的作业,也是乙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
1.1.11“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实施,全过程提供设计方案和综合协调咨询管理的智力服务。
1.1.12“监理”是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13招标代理业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
1.1.14造价咨询:
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15“合同”是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协议,包括:
“协议书”、双方认可的“工作计划”、“合同条件”、“项目管理责任条款”、项目招投标评标的相关文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等。
1.1.16“工作计划”指根据“合同”记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所作的计划性文件和修改补充文件。
1.1.17“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下一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8“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1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1.20“季度”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三个月后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1.21“酬金”是指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乙方的金额。
1.1.2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乙方完成正常工作,甲方应给付乙方的酬金。
1.1.2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乙方完成附加工作,甲方应给付乙方的酬金。
1.1.24“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
1.1.25“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
1.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
1.1.28“商定的补偿”是指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1.1.29“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语言、标准和法律
1.2.1本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1.2.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的有关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政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合法的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适用于本合同。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2)协议书;
(3)合同条款;
(4)合同附录及附件
(4)甲方针对本项目管理的工作指引、各项制度、规定;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及答疑;
(7)国家及广东省、项目所在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投标函及投标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由甲方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乙方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甲方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的决定。
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在甲方作出决定之前,乙方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甲方的决定。
1.4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4.1乙方文件的提供
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甲方提供乙方文件。
合同约定乙方文件应批准的,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乙方的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工作指引执行。
1.4.2甲方提供的文件
按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文件,甲方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乙方。
1.4.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4.4文件的照管
乙方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甲方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乙方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
甲方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5联络
1.5.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5.2第1.5.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6转让和分包
1.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
1.6.2未经甲方事先批准,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1.6.3对于部分特殊的专项设计(非主体且专业性特别强的专业工程允许分包,如安防)工作,因行业特殊要求或甲方认为乙方不足以胜任本合同的部分设计工作时,甲方可与乙方共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分包,并由乙方统一管理。
相应的设计分包费用由乙方和分包人自行协商确定。
乙方对分包乙方的一切设计成果负全责。
甲方不负责分包设计费用。
1.7化石、文物
1.7.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乙方应督促并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甲方。
甲方和乙方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工期延误,工期可相应顺延。
若同时产生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7.2乙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9甲方要求中的错误
1.9.1乙方应认真阅读、复核甲方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对确实存在的错误,甲方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
1.9.2乙方未发现甲方要求中存在错误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但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9.3无论乙方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甲方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支付合理费用。
(1)甲方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0合同变更、暂停与终止
1.10.1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进行工程咨询工作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该工程咨询工作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只有在甲方通知中明确已构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的情况下,才构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暂停后,当恢复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时,应当增加经双方确认不超过15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1.10.2乙方在应当获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阶段费用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甲方同意支付款项证明,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已暂停执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时限超过6个月仍没有得到甲方关于重新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通知。
如果催告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甲方答复,乙方可选择解除合同、取消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1.10.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无法或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或服务成果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乙方人员,如仍然无法满足要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0.4如果按照本条上述各款暂停或终止合同,则甲方应按暂停或终止之日项目所处阶段及已取得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正式成果确认合同规定的服务费,并以此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进行费用清算。
最终清算费用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金额为准。
1.10.5本合同于双方完全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并达到本合同目的后自动终止。
合同终止后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本合同的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1.11其他
1.11.1如一方的营业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
1.11.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基本义务权利责任
2.1甲方的义务
2.1.1招标代理业务甲方的义务
2.1.1.1甲方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1.1.2甲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2)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乙方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乙方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指定专人与乙方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1.1.3乙方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
2.1.1.4甲方负有对乙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
2.1.1.5甲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2.1.2工程监理业务甲方的义务
2.1.2.1告知
甲方应在甲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乙方、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2.1.2.2提供资料
甲方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2.1.2.3提供工作条件
甲方应为乙方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2.1.2.3.1甲方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乙方无偿使用。
2.1.2.3.2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2.4甲方代表
甲方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乙方。
当甲方更换甲方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1.2.5甲方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甲方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乙方,由乙方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2.1.2.6答复
甲方同意在7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甲方认可。
2.1.2.7支付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2.1.3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甲方的义务
2.1.3.1甲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1.3.2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无偿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基础资料。
2.1.3.3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2.1.3.4甲方应授权胜任本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
2.2乙方的义务
2.2.1招标代理业务乙方的义务
2.2.1.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1.2乙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甲方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3)向甲方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甲方的支持和配合;
(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2.1.3乙方应对招标工作中乙方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2.2.1.4乙方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2.2.1.5乙方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乙方专有。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2.1.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2.1.7乙方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合同终止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2.2.1.8乙方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2.2.2工程监理业务乙方的义务
2.2.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2.2.1.1监理范围在工程监理专用条款中约定。
2.2.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甲方。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甲方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甲方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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