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域门责垃圾收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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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
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等政策。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8年月4日16:
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月11日16:
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3、投标人应具有检察机关出具的近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要求该结果告知函提供查询内容包括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接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参加项目报名的授权委托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
4、投标人需具有上海市绿化市容经营性服务许可证书(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专业、生活垃圾清扫、日常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
5、上海市保洁企业能力证书(陆域环境作业养护叁级能力)。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
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
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月28日,上午10:
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
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
2、开标地点:
***。
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提供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纸质文件)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出席开标仪式。
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报名成功后请投标单位自行上网下载招标文件)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序号
名称
内容
1
项目名称
2
采购人
名称:
邮编:
3
代理机构
4
项目总预算
总预算:
万元
(投标报价超出预算,评审时将被作为无效标)
5
澄清和答疑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
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公告形式发布。
6
投标保证金
不适用
7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90天。
8
投标文件数量
投标文件一正四副
9
投标方法
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网站:
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
)
2、纸质投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开标截止后不再受理)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一正四副,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应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10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公告”
1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12
投标截止期
2018-2810:
00
13
开标日期
2018--2810:
14
开标地点
15
其他
合同签约地点:
16
凡电子招标中需要投标人提供上传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17
服务期
1年(投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签约有效期一年,每季度或每月由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年度考核和验收,如采购人检验通过,可进行后续工作;
如考核不通过,则对中标人进行适当的惩罚措施,具体内容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内详细约定。
若因项目内容、合同价格等变动较大的,业主方有权进行重新招标。
注意事项:
格式
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
政策功能
1、节能产品
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用记号笔标识认证型号)
2、环保产品
投标产品若为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用记号笔标识认证型号)
以上两点本项目不适用。
3、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提供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的规定福利企业证明资料。
评标时,当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的综合评分计算结果相同时,福利企业将排序在先。
4、中小企业
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发布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3)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4)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5)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一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以上一般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组织机构证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委托书、政府及行业颁布的本项目行业资质资格证明等资质要求。
2、财务要求:
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银行资信证明,以证明投标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及偿债能力。
(1)财务报表:
公司法人应提供近上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上述报表之附注;
当年度注册的公司请出示无法提供此项资料的说明文件;
(2)银行资信证明:
应提供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业绩要求:
近年内(包括当年度)曾经有过的类似项目成功案例,至少一项(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业绩均须提供合同正本封面、合同金额页和签字页的复印件以及验收报告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须提供上一年度投标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扫描件。
2)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由相关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该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原件扫描件。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由各区检查院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
6、固定的经营或售后服务场所地址:
需提供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的扫描件。
7、履行合同能力: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及能力。
开标
一、电子招标项目
1、投标人委派代表参加现场开标;
2、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
3、开标时,投标人若违反沪财采〔2012〕22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本项前2款要求,其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对其负责。
无效标条款
不满足以下任一项条件时,评标委员会将评定为无效标:
1.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2.未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登记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或有伪造的或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要求的资质证书扫描件;
4.投标报价超过财政预算的;
5.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的。
6.投标人若未提供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无异议函,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无行贿犯罪记录原件未放置在投标文件正本内(纸质文档)。
8.投标人提供的电子与纸质投标文件出现差异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定义
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
2.7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3.合格的投标人
3.1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
3.1.2投标人应具有检察机关出具的近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要求该结果告知函提供查询内容包括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接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参加项目报名的授权委托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
3.1.3投标人需具备保洁企业能力证书(要求能力等级为:
陆域环境作业养护贰级能力);
3.1.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不联合体投标。
3.3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3.4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4.合格的服务
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
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
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
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招标过程各环节开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中标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7.3质疑书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4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5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
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9.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
)公开发布。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招标公告》、《服务要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服务要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构成
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服务要求
(4)评标办法
(5)合同格式
(6)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11.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
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电子邮件通知。
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中的规定为准。
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采购机构发布有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通知的,投标人可以通过招标代理处获得,以确认其已阅知该澄清或修改公告,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6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
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本次招标不组织)
12.1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
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3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构成
13.1投标文件由投标报价文件、技术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三部份构成。
13.2投标报价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商务响应表;
(4)报价明细表;
(5)投标人关于报价的其他说明。
13.3技术响应文件和资格证明文件所应包含的内容,以《服务要求》规定为准。
14.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4.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4.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5.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6.投标报价
16.1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服务要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投标人的各种成本、税金、费用和利润。
16.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和报价构成表等,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6.3除《服务要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6.4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6.5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唱出。
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16.6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7.商务响应表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交付时间与地点、质量标准和要求、质保期、付款条件等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提交商务响应表。
18.技术响应文件
18.1投标人应按照《服务要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8.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19.投标保证金
不收取。
20.投标文件的编制
20.1书面投标文件的编制、份数、签署和装订
20.1.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副本。
每份投标文件封面上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20.1.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
副本可以打印或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也可以采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
20.1.3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
投标人应写明全称。
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20.1.4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0.1.5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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