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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代表财产权利;
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
债务人是特定的;
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
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2、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
记名有价证券、不记名有价证券。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概念
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公民的概念
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出生。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死亡。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一、住所与居所
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确定婚姻登记地、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其他。
三、监护的概念
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四、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五、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六、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1、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五、宣告死亡的概念
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六、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七、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八、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一、个体工商户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其家庭。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四、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
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
合伙可以起字号。
五、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六、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七、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的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目的事业的限制。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四、法人的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对自己所为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第三节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
二、法人机关的类型
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三、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1、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2、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设立的概念
就是产生法人人格,法人获得民事主体地位,能够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设立方式
命令主义设立;
登记主义设立;
依照条例、章程设立。
三、法人设立的要件
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发起人法人类型法定、设立行为合法。
四、法人变更的概念
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五、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法人终止的概念
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七、法人终止的原因
依法被撤销、解散、法人破产、其他原因。
八、法人的清算
是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九、法人登记的概念
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
十、法人登记的类型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五节法人联营
一、联营的概念
就是两个以上法人之间联合经营。
二、联营的形式
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三、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1、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无效。
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是私行为、是合法行为、是表示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
三、意思表示瑕疵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有意思表示、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原因、物之交付。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杜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
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事实。
三、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四、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是指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
五、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而他方则负担义务;
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就会使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他方则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
2、条件拟制效力。
六、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期限的法律要件
须属将来事实、须属必成事实。
八、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九、始期和终期
始期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上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
十、期限的效力
期限到来前之效力、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伪装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
3、追缴财产。
4、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
四、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追认、催告权、撤销权。
第五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3、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法律要件
须有三方当事人、须有代理的标的、须依代理权、须为本人计算。
三、代理的类型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第二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二、代理权的发生
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三、代理权的授予
范围、方式、不明的责任。
四、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五、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利己代理。
六、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第三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三、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四、表见代理的概念
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五、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须相对人为善意。
六、表见代理的效果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
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是指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属于法律事实、属于强制期间、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仅适用于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价值定位不同、客体不同、效果不同、弹性不同、始期不同。
四、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要件:
须有请求权的存在、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效果: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五、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第二节期限
一、期限的含义
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
二、期限的效力
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
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
三、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性质:
属于法律事实范畴。
类型:
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四、期间的计算方法
自然计算法、历法计算法。
五、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始期:
以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终期: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
第七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是排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第二节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的原因
物权的取得原因、物权的消灭原因。
四、物权行为
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五、物权的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交付:
移转占有。
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六、物权的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
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关于登记的法律效果:
登记对抗主义、登记要件主义。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的概念
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二、物权的保护方法
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
第八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具有弹力性、具有永久性。
二、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集体所有权
是集体组织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私人所有权
是私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四、法人所有权
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他法人所有权。
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
三、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
1、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2、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的相关事项。
3、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四、物业服务合同
是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2、客体是由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它利益。
3、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相邻通行关系;
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先占。
第九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
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
是特定的独立物;
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三、准共有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第二节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共享所有权。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共有物的处分;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四、共有物的分割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第三节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没有共有份额;
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同共有的类型
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
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3、是不动产物权。
4、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就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1、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2、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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