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全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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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五)能够说明本单位及职工工资发放的凭证、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表2-2)、《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表2-3)。
第九条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于10个工作日完成单位参保登记。
征缴环节建立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记录、核定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确认单位缴费方式,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二节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条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基本存款帐户、缴费帐户;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保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表2-4),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变更后的法人身份证;
(四)变更后的基本存款帐户、缴费帐户开户许可证;
(五)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征缴环节应即时变更信息,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节参保单位注销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破产、撤销、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表2-5)、《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并提交单位注销的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单位注销的文件,及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在单位结清失业保险费起10个工作日内,征缴环节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封存单位及职工的参保缴费记录,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四节参保单位分户
第十四条本规程所述“参保单位分户”意为,在一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单位分立为若干独立缴费主体、原缴费主体仍保留之情形。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发生分户情形时,应自分户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分户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应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分户登记表》(表2-7)、《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并提交相关批准分户的正式公文。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分户登记手续。
征缴环节为所涉分户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异动手续、将原单位缴费基数进行相应核减,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分户新成立单位未转出统筹范围的,在原经办机构按第二章第一节办法办理新参保立户登记手续,接续职工失业保险关系。
发生转出统筹范围之情形,由原经办机构负责转出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出具相关转迁证明。
第五节参保单位合并
第十八条本规程所述“参保单位合并”意为,在同一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不同缴费单位合并成为一个缴费主体之情形。
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发生合并时,所涉合并单位应自合并之日起30日内,同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合并登记手续。
合并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批准合并的正式文件,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合并登记表》(表2-8)、《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
被合并单位应向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批准合并的正式公文,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表2-5)、《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自被合并单位结清失业保险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合并登记手续。
征缴环节将所涉合并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进行整合,为所涉合并人员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将被合并单位进行注销、封存缴费记录,同时将有关资料分别归档。
第六节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入、转出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发生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迁情形时,应自转迁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失业保险成建制转出、转入手续,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向转迁单位出具《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入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表2-9),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及转帐帐户的明确信息。
第二十三条转出地经办机构凭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出的《接收函》,为转迁单位办理成建制转出手续,并出具《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证明》(表2-10)及《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表2-11)。
第二十四条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当将该单位转出前12个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拨付给转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跨省迁移的,其转出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划转,由转出地经办机构与转入地经办机构依相关政策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办理成建制转出手续时,应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交批准单位成建制转迁的正式公文或批文,《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表》(表2-5)、《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及市、州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应自单位结清失业保险费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成建制转出手续。
征缴环节出具《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证明》(表2-10)及《湖南省单位成建制转迁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表2-11),转出单位及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封存单位及个人缴费信息。
如涉及划转费用的,征缴环节出具《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交由财务管理环节划转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参保单位办理成建制转入手续时,需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交批准单位成建制转迁的正式公文或批文,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成建制转迁证明,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湖南省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表2-2)、《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出示以下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转入地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位成建制转入手续。
征缴环节为单位及职工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建立缴费记录。
如涉及划转费用的,征缴环节出具《单位成建制转迁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单》(表2-12),交由财务管理环节确认相关费用到帐。
第三章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人员参保及停保管理、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变更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类职工,依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参加失业保险。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所指职工包括所有与以上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
第二十九条职工个人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事务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一节人员参保及停保管理
第三十条参保单位因新招用或调入职工等原因增加参保缴费人员,或因职工调出、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死亡、移居境外、参军、接受全日制教育等原因减少参保缴费人员时,应于上述情况发生的最近一个缴费月度,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异动手续。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和《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一)增加参保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1、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用工手续;
2、调入人员的调令;
3、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
4、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5、单位支付该职工的最近一个月度工资凭证;
6、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减少参保缴费人员所需资料:
1、调出人员调令;
2、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退休人员审批表;
4、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5、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证明;
6、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单等;
7、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应即时办理人员参保或停保手续。
征缴环节为新增参保人员建立参保缴费记录,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为停保人员封存缴费记录,转出失业保险关系;
并将相关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十二条如出现停保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之情形时,经办机构应主动提示参保单位,要求其于7个工作日内办理该失业人员备案手续(详见第五章第一节)。
第二节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所指“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意为,职工在职期间因个人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而转迁失业保险关系之情形。
第三十四条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由转入单位在办理该职工参保缴费手续时一并办理(具体见本章第一节内容)。
转入地经办机构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由征缴环节接续职工失业保险关系,建立职工参保缴费记录。
第三十五条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可委托转出单位在办理该职工停保手续时办理,或由职工本人、或职工本人的委托人至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
第三十六条办理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应填写《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表3-1)。
在职职工本人办理时,应向经办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在职职工委托人办理时,应向经办机构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委托人及在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征缴环节即时出具《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3-2),封存其转出前参保缴费记录,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十七条在职职工转迁失业保险关系无需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第三节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变更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所指“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为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异动原因等参保登记信息。
此部分信息的变更不影响职工在该单位缴费时间、个人缴费金额。
本规程所指“参保人员缴费信息”为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户口性质、本次参保时间等缴费登记信息,此部分信息的变更直接影响该职工在该单位的缴费时间、个人缴费金额。
第三十九条变更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或缴费信息时,参保单位应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同时需填写《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变更登记表》(表3-3),如为更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时,还需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
(一)更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证明;
3、学历、学位证明;
4、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5、单位出具的异动参保原因及异动停保原因证明;
6、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更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所需资料:
1、单位支付该职工的工资凭证;
2、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性质证明;
3、其他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或缴费证明;
4、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退伍证、公务员证等说明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材料;
5、单位出具的更改本次参保时间的其他合理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经办机构审验符合受理条件后,征缴环节即时更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或缴费信息,对更改缴费信息而产生的失业保险费补退款进行核算,同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四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四十一条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要包括缴费申报、缴费基数及数额核定、失业保险费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第一节缴费申报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所指“缴费申报”是指参保单位在发生缴费基数调整、缴费人员增减等影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情形时,必须在每月规定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规定的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制度。
影响失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情形如下:
(一)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变化所致:
1、单位参保登记(见第二章第一节);
2、参保单位注销登记(见第二章第三节);
3、参保单位分户及合并(见第二章第四节、第五节);
4、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入、转出(见第二章第六节);
5、参保单位工资支出水平变化(见第本章第四十五条)。
(二)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变化所致:
1、增加或减少参保缴费人员(见第三章第一节);
2、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更改(见第三章第三节)。
第四十三条参保单位在出现上述影响失业保险费缴费数额的情形时,应在办理相应业务手续的同时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需资料见各章节对办理相应业务手续要求)。
第四十四条参保单位必须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但当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与上月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没有发生变化的,可采用电话或者其他简便方式申报。
第四十五条缴费基数的申报可以采取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形式或月度申报形式。
(一)缴费基数年度申报。
即在进入新的缴费年度时,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上一个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平摊到新缴费年度的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基数标准征收失业保险费。
办理缴费基数年度申报时,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表4-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表2-3),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5、上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单位财务报表一套(其中事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有关工资情况的说明;
企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管理费用、成本费用报表及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明细帐)。
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复印件。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缴费基数月度申报。
即在进入新的缴费月度前,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上一个月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征收当月失业保险费。
办理缴费基数月度申报时,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表4-1),《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表2-3)和《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表2-6),出示以下证件资料,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上月度单位财务报表一套(其中事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有关工资情况的说明;
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月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复印件;
2、增加减少缴费人员所需证明材料;
3、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缴费申报方式可采用窗口直接申报、邮寄申报、代理申报及网上申报等方式,具体方式及办理时间由各地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征缴环节审验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及提交的有关缴费申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据此核定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并将相关业务归档。
第二节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核定
第四十八条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单位工资总额指参保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文件对工资总额所做界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物收入等职工全部税前收入。
职工本人工资指一定时期内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节假日福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五十条在审核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可根据缴费单位性质与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对照,核定的失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该单位及职工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人平基数水平。
第五十一条对采取缴费基数年度申报形式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以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除以12作为本缴费年度单位月缴费申报数额,以职工上年度本人工资的1%除以12作为本缴费年度职工个人月缴费申报数额。
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月缴费数额一经核定,本缴费年度内一般不予调整。
对采取缴费基数月度申报形式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以该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单位当月缴费申报数额,以职工上月工资的1%作为职工个人当月申报缴费数额。
单位和个人申报的月缴费基数及数额随每月工资发放水平调整。
第五十二条对未按规定进行缴费申报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可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不能提供上述情况的,按本统筹区域内缴费单位上年度平均每月应当缴纳数额的110%确定。
待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少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补缴。
第五十三条参保单位发生分户、合并而进行缴费申报时,经办机构应与分户、合并涉及单位充分沟通,确定相关单位缴费基数拆分及整合规则、重新核定各相关单位的缴费基数。
第五十四条征缴环节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及缴费数额后,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1)及相关业务表格反馈申报单位,并将业务资料归档。
第三节失业保险费征收
第五十五条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核定结果,于每月收缴工作开始前,汇总生成《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月度缴费核定汇总表》(表4-2)据此实施收缴,并传递至财务管理环节备案。
应参保单位要求,经办机构可出具《失业保险缴费通知单》(表4-3),做为参保单位缴费依据。
第五十六条依托经办机构自身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可采取特定委托收款和参保单位主动缴纳两种方式。
(一)特定委托收款:
经办机构依《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月度缴费核定汇总表》(表4-2),生成银行报盘、打印《特定委托收款凭证》,送“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据此从参保单位在经办机构登记的失业保险缴费帐户中扣缴失业保险费,于每月缴费截止日期前将扣款情况返回经办机构。
(二)参保单位主动缴纳:
参保单位于每月缴费时限内,采取现金、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将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动转入经办机构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于每月缴费截止日期前将扣款情况返回经办机构。
第五十七条依托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机构收缴失业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与其他征收机构建立征缴信息沟通制度。
经办机构按月提供缴费数据,由征收机构于每月缴费截止日期前反馈到帐信息,传送相关收款凭证。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于每月缴费截止后,依据财务环节登帐信息,征缴环节生成各参保单位应缴、实缴、当期欠缴等征缴台帐,及单位及个人缴费记录。
第四节补缴欠费
第五十九条对未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缴环节按月生成《失业保险费欠缴明细表》(表4-4),据此收缴失业保险费欠费,同时专递至财务管理环节备案。
第六十条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欠费单位发出《失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4-5)。
逾期不执行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由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强制征缴失业保险费。
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办机构应发出《失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表4-6)告知欠费单位,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六十一条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其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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