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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老师的范文拍卖价格理论研究的文献评述
关于拍卖价格理论研究的文献述评
窦莉梅
(上海商学院,流通经济学院,中国上海200235)
摘要:
本文主要以维克里价格拍卖理论为分界线,对他之前和之后的拍卖价格理论进行综述,主要介绍维克里拍卖理论及其后的拍卖价格理论研究的重点和特点,这一块在国外文献中占据主要部分,国内已有文献则侧重于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方面的研究,从而在此文献综述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并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
维克里,拍卖价格理论,研究趋势,述评
所谓拍卖价格理论从宏观上来讲就是拍卖理论,是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
西方经济学普遍认为它是高级微观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著名经济学家瓦尔拉斯就应用拍卖来研究商品价格的形成。
“由于拍卖是一种如此简单而又明晰的经济机制,很自然地,它成了经济理论尤其是博弈论的重要实验场,而拍卖也就成了很多新的试验和经验文献的基础。
”
一、以维克里拍卖价格理论为标志的三阶段研究
拍卖价格理论真正获得经济学领域内的地位是威廉·维克里(WilliamVickrey)发表的两篇有关第二密封价格拍卖的文章,标志着拍卖价格理论的正式形成,也标志着拍卖价格理论在经济学领域研究的火热开端,同时为其他实践领域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契机。
(一)维克里拍卖理论之前的研究特点
拍卖的历史非常悠久,作为一种常见的价格决定理论与资源分配机制已经存在了几千年。
维克里之前有关拍卖方式和拍卖机制的经济学理论比较少,我们从17—20世纪记录古籍拍卖历史的拍品目录中可以看出,大量存在的基本上是关于拍卖实践的记录,不仅展现了当时的拍卖程序,而且也反映了十七世纪的人文历史以及当时最值钱的商品大集。
我们现在所能见到的拍卖理论的书籍和文章中,没有纯粹的经济学拍卖理论的书籍,大多是论文集,包括维克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两篇文章。
相当一部分是对拍卖性质、历史、法律和应用性的书籍,并且以文字叙事、图录等形式记载拍卖活动,以及拍卖背后的收藏历史和商品交易活动,商业史也可以从拍卖活动中窥见一斑。
现在的世界两大拍卖行佳士得和苏富比以及遍布欧洲的国家图书馆中的拍卖图录的收藏是研究拍卖的最好资料。
经济学家研究拍卖还是非常近前的事情,这一时期有关拍卖理论的主要论文发表于运筹学的刊物上,如《运筹数学研究》,因此为经济学家所不知。
1957年,弗里德曼(LawrenceFriedman)从决策论的角度谈到了拍卖的价格问题:
买方都是根据竞争对手过去的行为来估计对手的出价,提出一个求解第一价格密封拍卖中的最优竞价策略的模型。
尽管他采用的是基于决策理论的运筹学分析方法,但已经意识到应用博弈理论分析拍卖问题的前景。
事实上,弗里德曼竞价模型可以被视为博弈理论拍卖模型的前兆。
(二)维克里拍卖价格理论
维克里是以其著名的文章‘Counterspeculation,Auctions,andCompetitiveSealedTenders’而获得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与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姆斯•米尔利斯一起获得)。
1962年更是发表了‘AuctionandBiddingGames’,维克里再次运用博弈理论详细分析了三种同步密封的多物品拍卖机制的绩效。
维克里根据交易规则,把国际通行的拍卖方式分为四类:
英国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密封价格拍卖以及第二密封价格拍卖。
维克里的这种分类已经作为一种标准在国际普遍采用。
维克里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并重点研究了第二密封价格拍卖。
在这种方式中,出价最高的买主获得标的,但是只需支付在其之下的最高出价,即第二价格,因此这种拍卖方式又被称为二级密封价格拍卖或维克里拍卖。
维克里认为,这种机制会诱使个人吐露出他愿意支付的真实价格。
因此,在这种拍卖制度中,真实的出价是一种“优胜”策略,即不管竞争对手如何行事,这种出价是自己的最佳策略。
这种拍卖最显著的特征是每个竞买人的占优战略都是按其真实支付意愿出价,即“说真话”,这种拍卖机制显然是激励相容的。
由于拍卖品最终归于支付意愿最高的竞买人之手,它也是一种具有帕累托效率的配置机制。
维克里认为,拍卖是一种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市场交易制度,它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以竞买人的出价为基础来决定资源配置和出清价格的规则。
市场是否有效率,就取决于这些拍卖规则是否能够有效地诱导竞买人报出他们真正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目的在于让竞买人从痛苦的境地中解脱出来,从而不必要花费搜集信息成本和评估他人的出价情况,而仅仅根据自己的需求对拍品做出真实的评价,这种竞买机制使得竞买人以最高价获得拍品的机会,但是以第二高价来支付。
维克里的第二价格模型是一种完全的“需求揭示机制”,并且是一种优胜策略,即竞买人的预期收益最大化策略是他的出价等于他的心理保留价格,而且他的出价与个人的风险偏好无关,与他人的预期也无关。
维克里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研究了拍卖机制偏好揭示的激励作用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是拍卖理论研究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从70年代末起,西方拍卖理论的研究出现了空前活跃的景象,他们继承了维克里的研究方法和框架,利用数学工具和博弈分析深化了拍卖理论。
维克里分析了这四种拍卖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收益等价定理”,认为英国式拍卖与第二价格拍卖的机制是相同的,荷兰式拍卖与第一密封价格拍卖机制是相同的。
一级价格密封拍卖中的投标者自己确定投标的金额,且出价最高者获得拍卖标的。
荷兰式拍卖尽管是价格下行的拍卖方式,但是在每一价位上,只有出价最高的人获得当次的标的,即投标者需决定在什么价位上喊出并拥有该标的。
这两种拍卖的战略空间是相同的,支付函数和均衡结果相同。
英式拍卖和二级价格密封拍卖是等价的,只是英式拍卖中的投标者需要根据对手的投标作出反应,不断对自己的估价进行调整,二级密封价格拍卖中,不存在这样的重新估价问题,投标者在观察到他人的行为之前,已经递交了投标且不可能更改。
尽管这两种拍卖方式的战略空间并不相同,但是他们的本质特征是:
赢得支付的价格是由他的竞争对手的投标决定,投标者准备接受以自己的估价为限的任何可能价格。
收益等价定理是整个拍卖理论研究的起点。
但是,维克里明确指出,竞买人合谋以及代理拍卖人败德可能成为密封拍卖的致命劣势。
(三)维克里之后的拍卖理论
自维克里的理论出现以后,拍卖理论就被狭隘地理解为有关拍卖机制设计的以博弈和数学为分析工具的经济学模型。
拍卖理论中的数学公式和模型演变为前景,而理论被湮没在公式中。
拍卖价格形成的各种因素不见了踪影。
各种探讨拍卖机制、性质和意义的书籍与文章大量涌现,而且是作为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分支,用拍卖作为分析手段,专门说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理论,例如有助于寡头垄断价格的研究和用于其他诸领域的分配问题中。
因此,拍卖理论越来越在价格确定和所有权以及分配问题上得到了关注,尤其是拍卖对于价格形成过程的显著的解释作用显示了其存在的正当性理由和作用。
拍卖价格理论主要关涉到拍卖的方式,而拍卖方式在经济学理论中也被当作拍卖机制来研究。
1.维克里拍卖理论的后续研究
维克里在著名的收益等价定理成为当今拍卖理论研究者的必读经典,也是后来研究拍卖理论专家的基础并被采用。
这一定理告诉我们,在某些相当合理的条件下,卖方从各种标准(及很多非标准)拍卖方案中获得的预期收益是相等的,同时,各种拍卖方案对各买方亦是无差别的。
如上所述,维克里主要发展了这一定理的一些特例,赖利、萨缪尔森和迈尔森给出了更一般的结论。
拍卖理论的很多结论都可以用这一定理以及该结论如何受其假设条件,如数量固定的‘对称的’、风险中性的、独立信息的、独立出价的、单位需求的买方等影响来解释。
如维克里的同步升价拍卖的方式后来为麦克阿菲、米尔格罗姆和威尔逊在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卫星波段牌照拍卖中所采用。
按照时间线索,这些著名的经济学家(Williamvickrey,RobertWilson和PaulMilgrom,Riley和Samuelson,JohnRiley和WilliamSamuelson,)对拍卖理论的某一个方面作出了独到的研究。
80年代以来,关于限制性的拍卖价格理论的研究更加细化。
2.关于拍卖机制及其有效性的研究成果
托马斯·帕弗雷(ThomasPalfrey)(1983)最早探讨了这个问题。
特伦斯·亨德休特(TerrenceHendershott)(2000)分析了一种简单环境下的最优拍卖机制。
其他几位经济学家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拍卖机制的有效性问题。
在SIPV模型中,有效配置定理可以应用在四种拍卖方式中,但是当对称性条件不满足时,第一价格模型就不一定有效,怎样把这一定理推广到关联价值模型和多物品的情况,仍然是一个正在研究的课题。
在条件被打破后,增价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的真实出价仍然是占优策略,但是在第一价格拍卖中比较弱的竞争者,可能出价更积极。
因此,对卖方而言可能这种拍卖方式优于其他拍卖方式,但是这也没有可比性。
因为在第一价格的均衡竞价策略中,线性微分方程组的解没有很好的表达式而且无法知道解是否单调上升。
3.有关在线拍卖的研究比较充分
在线拍卖理论形成阶段基本上集中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重在在线拍卖机制的探讨、风险规避利润获得途径和相关法律规制的研究。
如:
克里斯蒂娜·兰姆博(ChristinaRamberg)对在线拍卖的法律规则和交易进行了转向研究。
同时对在线拍卖拍卖的研究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不断深入。
4.对拍卖性质的研究较为突出
拍卖价格理论的实质在于对价格不确定性的终结。
在这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是查尔斯·W.史密斯(CharlesW.Smith),他摒弃一般拍卖理论对数学公式的大量应用,对拍卖的社会性质进行充分的研究,从拍卖团体的产生和维持、公平价格的寻求、拍卖的真正价值所在等几个方面对拍卖的意义进行探讨,与经济学公式充斥的状况偏离,趋向社会价值。
二、法律法规与实务操作方面的研究
对拍卖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例如布莱恩·W.哈维,富兰克林·梅塞(BrianW.Harvey,FranklinMeisel)从拍卖的定义;拍卖人的权利、职责、义务;拍卖实践中的犯罪行为;土地拍卖、车辆拍卖、产权的特殊拍卖、税收规定等方面详细说明了各个国家的不同规定和做法。
而其他有关拍卖法规的知识存在于其他法典和条款中,如1961年假拍卖法案涉及到“竞争性出价”或者拍卖特殊性规则的讨论;1979年商品销售法案附录2中,讨论拍卖的一般规则;在霍尔斯伯里法典(Halsbury’sLawsofEngland)(第四版)中,对拍卖条款和案例进行了详细的释义。
中国拍卖业最初的发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且没有经历市场的自然发展阶段,没有相应的理论跟进,非常重视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文本解读,将法律释义与拍卖理论研究混置一起。
拍卖理论发展的滞后与实践的飞速扩张就形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矛盾,由此也扩展了另外一种矛盾,即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制于法律对拍卖概念的解释。
对国外的拍卖理论的引进和释义中,法律与理论争夺解释权,法律条文的解释带有独断性。
拍卖活动中产生的诸多法律纠纷,迫使法律对各种拍卖术语进行法律角度的阐释,拍卖理论被阐释为一个特殊的案例,必须由拍卖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解释和判案,这也是导致中国拍卖理论发展中重实务,而其他领域难以扩展的原因之一。
因此,拍卖理论以及拍卖实践均“以法律为准绳”,法律的解释统括理论研究,引起了拍卖理论研究中的长期争执,也限制的拍卖的实践活动的顺利发展。
三、综合评价和研究趋势
拍卖理论的出现是与经济学的其他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分析非常简单的交易模型,为研究更复杂的问题提供了基本工具,它对我们理解价格形成的其他方法至关重要。
现有的中国拍卖理论具有鲜明的“应时性”特征,大多是为了应对出现的问题,对拍卖规则、拍卖操作程序、拍卖行为的法律规范等基本上在这二十年中占据主要的研究领域,拍卖理论以及价格形成理论的研究仅仅止于对西方拍卖理论的阐释和分解应用,但是又都侧重于经济学领域的公式的演绎和说明,或者局囿于技术层面的重复讨论,不能够真正从深层次上对拍卖理论与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研究,并上升到科学的理论高度。
关于拍卖品价格形成理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系统的研究,已经存在的研究成果有这么几个方面:
(1)关于拍卖的理论综述的书籍、教材和相关的拍卖法规对拍卖行为的解释。
(2)博弈理论与拍卖结合,将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与某一行业、领域或者现象结合起来分析。
(3)对某一个专门拍卖市场的研究,如房地产拍卖、无形资产拍卖、艺术品拍卖等的分类研究。
(4)拍卖营销策划案例和法律案件分析。
(5)重点翻译和介绍国外拍卖书籍,只要是涉及拍卖理论的内容都被积极引进来,与国内的本土研究一起丰富了我国拍卖理论。
拍卖理论是许多经济理论工作的基础,“拍卖理论应当成为每一个经济学家的有力工具”。
对帮助我们理解价格信息的手段方面非常重要,买卖双方可以积极地竞争定价,将拍卖与市场竞争联系起来。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拍卖价格是一种商品,“价格即产品”“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市场价格理论的任务是,说明价格尺度的决定恰恰是个人在价格给定情况下按照选择规律安排购买力的结果。
”然而,拍卖市场与之不同的是,拍卖价格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其形成是在竞买人购买力给定的情况下,按照拍卖规则和程序选择一个变动的价位,或者说是在价格没有给定的情况下,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按照拍卖规则安排购买力的结果。
纵观所有的拍卖理论,基本上都是围绕拍卖方式而展开的。
“从实践来看,世界上的很多重要市场都是拍卖市场,而且好的拍卖理论通常是拍卖成功或失败的关键。
”将拍卖理论应用于实践是在二十世纪中期,大约从1993年起始,随着美国无线电频谱拍卖的设计和实施,改变了自60年代以来早期的理论研究对实践应用的微弱影响的现状。
自维克里拍卖理论出现以后,应用型的研究占据主导地位,而半个世纪以来拍卖理论本身在经济学领域却没有得到更深的发展。
似乎将市场上所有难以确定价格和价值的所有商品、行业以及商品所有权的价格的都借用拍卖的方式来进行,借助于拍卖理论来分析。
已有的文献中将拍卖理论用于抑制电价飞涨或电力系统定价问题、石油开采权、外汇、房屋、汽车、农产品等方面。
拍卖理论几乎是拍卖价格机制理论的博弈分析和数学公式的演示,拍卖理论通过用数学和博弈等设计提高了自己的地位,在经济学领域中,为某些难以定价的产品找到了美丽的突破口。
所有的拍卖理论都与其他经济学一样,极其严谨地预设了大量的前提,将其他有关“社会考虑”的因素全部简化掉或者忽略掉。
拍卖理论在运用到其他行业、商品的定价时仅仅显示了其强大的工具性意义,甚至是格式化的命运,而拍卖理论自身很难从数学公式的演绎方面有更大的突破,从而日渐转化为应用工具,这似乎成了它重要的功能所在了。
一些大胆的经济学家也尝试着放宽和修改预设条件,随之涌现出了大量的拍卖文献,但是都无一例外地保留了基本的核心预设:
所有竞买人是非合作的,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合作性的协议。
“只要一门科学是活生生的,就永远会不断有人直观地看到它的新奇的方面。
可是足以产生新鲜方法、命题或者导致新奇事实的发现——此时这些事实就以新假说或限制条件的形式进入这门科学——的那种想象,仅能添加在现有的科学结构之上,或也许只能部分地替代这些结构,而这些结构的大部分自然而然是会世代相传下去的。
”因此,拍卖理论的深度发展是逐渐向真实的拍卖活动靠近的,即不断放宽理论预设条件,并用数学等模型不断发展,相较于其他的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发展,这无疑是拍卖理论研究专家之勇气的有意识释放,因为经济理论绝对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真理,它们仅仅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起作用的规律。
因此,必须追问还有哪些扰动因素在起作用。
所有的主流经济学理论都是在一个核心预设前提下研究的,并且逐渐具有“经济学帝国主义”强势,尽管这种简化是科学的、必要的,正如斯蒂格勒所言:
“一种一般理论必须忽略掉成千上万的细节末枝,否则它就不可能是一般理论。
而且,只有一般理论才是有用的。
”但是拍卖理论的预设条件的放宽是对现实无限逼近的尝试,逐渐将社会因素和“伦理考虑”纳入研究范围,在拍卖这个领域内将一般性和历史特性相结合,这无疑是拍卖理论发展的好趋势,这也是一个新的学科好理论研究的活力所在。
斯蒂格勒认为作为科学理论的一般规律有两个特征:
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的;能适用于相当大量的可能事件。
然而这两种特性的难以相溶苦恼着任何一位经济学家,尤其是拍卖价格理论研究者。
但是拍卖理论在一般经济学理论预设的基础上,又添加了诸多谨慎的假设,它们无疑符合斯蒂格勒的两个条件,而后来的拍卖价格理论研究者的努力并不是要将拍卖价格理论与真实完全符合,而是不断逼近真实。
经济学中的假设常常是不合实际的,但是假设本身又是绝对必要的。
要消除不包括在假设之中的却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干扰或者阻力性的因素同样是不切实际的。
我们所获得的规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但是它们是近似成立的,是通过分析现象中较为重要的和具有普遍性的近似。
我们不可能无望地批判经济学的理论假设的虚幻以及与实际的不一致,只是在拍卖价格形成过程中找到能够说明一般问题的基本规律,能够使这些规律尽量接近真实。
本着这一理念,近三年来逐渐形成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未来的研究仍然以非理性因素和价值研究为重点:
经济哲学分析方法与拍卖价格形成的勾连;拍卖价格形成的矛盾范畴分析;拍卖价格形成的心理因素专项研究;拍卖价格形成的成本构成分析;拍卖品均衡价格形成的演化分析;拍卖系统的信任机制研究;拍卖价格形成的公理;拍卖价格形成的关系资源的配置和产生的寻租现象的研究。
当代中国拍卖行业价格形成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拍卖价格形成的规范化对策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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