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2商铺租赁补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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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2商铺租赁补充合同
编号:
商铺租赁补充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商铺租赁补充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就商铺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补充合同,作为编号为《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文本,以资信守。
第一条经营范围
乙方经营的商铺名称为:
。
经营范围:
,乙方如改变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二条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1、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租金以建筑面积计算,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该商铺的租金第一、二年不变;第三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即月租金为元人民币;第四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即月租金为元人民币;第五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升%,即月租金为元人民币;租期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甲乙双方商定每年的租金升幅为%。
2、租金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如乙方支付其他通用货币,经甲方同意,可参照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换算。
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须将租赁保证金元交由甲方保管直至租约期满,在乙方无违约和无赔偿的前提下如数(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三条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费
1、乙方同意甲方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铺的物业管理,并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遵守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守则和各种管理规章,且依据规定交纳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排污费等其他应缴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分摊费用。
2、管理费以建筑面积计算,管理费暂定为每平方米每月元人民币;乙方承租该商铺每月应缴的管理费为元人民币。
日后管理公司将视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管理费及其交付时间、方式依管理公司的规定或依据乙方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具体合同。
3、为保证甲方和管理公司行使管理权,乙方在签署补充合同时应向甲方交付相当于第一年三个月管理费总额的管理保证金,共元人民币。
租赁期满,在乙方无违反管理守则或规章的情况下,甲方应如数将该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免租期
1、起租日为甲方交付商铺予乙方之日,合同及本补充合同自起租日起开始计算租期。
甲方给予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天/月的免租期。
乙方在第一个免租期届满即年月日前应正式对外开张营业,否则在第一个免租期届满后的一个月内不开张营业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租赁保证金将不退还给乙方。
2、甲、乙双方按以下第项约定免租期:
(1)自起租日起天为免租期,供乙方报批店内装修,在此期间乙方免交租金,但须缴交管理费和其它应缴的费用。
免租期只属一次性的优惠,并不适用于任何续约或延长租期,乙方须于免租期届满后,开始向甲方缴交租金。
(2)自起租日起,在租赁期限的前年内,每年月为免租期,乙方在此期限免交租金,但须缴交物业管理费和其它应缴的费用。
免租期不适用于任何续约或延长租期。
在免租期之外的租赁期限,乙方须向甲方缴交租金。
第五条商铺的装修
1、甲方出租该商铺的装修条件及设备见附表。
2、甲方将于年月日前通知乙方进场装修(入伙)。
3、乙方自费装修承租的商铺。
4、乙方装修承租的商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装修管理的要求和甲方或管理公司所制定的有关装修的规则要求,并接受甲方和管理公司的监管。
5、乙方须于施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将有关装修之承包商的经营资质副本、设计图纸、材料等提交甲方或管理公司审核并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如需政府监管的项目还须政府审批后方可施工。
乙方须支付审批费和装修管理费。
6、乙方装修如有涉及给排水、电、煤气、消防、通信、保安防盗、环保及排污等中央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
7、乙方所有的装修活动均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消防安全法律规范,装修工程完成后应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的验收。
8、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毕后,须报请管理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审验,以确定装修工程符合批准的图纸。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小区内商铺整个物业的所有权,乙方承租的商铺只是取得补充合同有效期内使用该商铺的权利,而非所有权或处置权,甲方作为业主的权利不因乙方承租商铺而丧失、缩小或与其分享。
2、甲方有权委派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换,不影响合同及本补充合同的履行。
3、甲方保留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区内商铺单位用途、数目或面积的权利(但不能在租期内更改该商铺的用途或面积),在行使该权利时,甲方尽量减少给乙方带来不便。
4、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在预先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商铺以检查乙方有否违反本补充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商铺的设施和设备。
5、甲方或管理公司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布介绍、修改或废除任何有关使用该区商铺所需要遵守的规章,如这些规章与本补充合同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6、于补充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并有权于其认为合适的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商铺的告示。
7、甲方或管理公司可以让任何人或组织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在该区商铺的公共区域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等活动。
8、甲方负责保持商铺之建筑物、设备及渠道良好及其有关维修保养。
9、甲方通过委派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商铺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的供应。
10、甲方应当及时负责处理乙方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其承租的商铺,除合同及本补充合同规定的限制和商铺统一管理规则之外,享有充分的使用权。
甲方对乙方在商铺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
2、乙方须按时缴交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如水费、电费等)。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承租商铺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予他人,不得擅自改变本补充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合同,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的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办理退铺手续,甲方有权收取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
下述情形也将视为该商铺租权被转让:
如乙方破产或被清盘;
4、乙方不得将承租商铺作为抵押。
5、乙方不得用或带有的名称经营自身的业务(除乙方与公司合资或合作外)。
6、在租赁期内该商铺任何门窗之玻璃如有破坏者,无论其原因如何(除非甲方或管理公司雇员故意或过失所致),乙方概须自费更换。
该商铺如遭受损坏,或该商铺的水管、电线线路或电器设施、防火装置、窗户及该商铺内其他固定装置如出现故障及损坏,乙方必须立即向管理公司报告。
7、乙方不得使用或促使他人或容许他人使用该商铺作任何违法或不道德之用途,包括不得在该商铺内出售假冒伪劣货品。
8、乙方每天的正常对外营业时间为早上点至晚上点,乙方不得随意超时营业或闭门停业;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进行或容许他人进行任何造成噪音、空气污染、排污管堵塞或其他违反相邻关系的行为而影响邻近商铺或住户。
9、未经甲方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商铺或其内的电路作任何更改或在其内装设任何固定间格或其他竖设物或将甲方之任何装置及设施更改或移去。
但在合同期满前,经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乙方须自资拆卸加设于该商铺内之装置并将商铺恢复原状。
10、乙方在租期内须将该商铺之内部包括任何露台、地板、墙壁、天花板、内部装饰或固定装置及其附加设施保持清洁整齐。
11、乙方必须经常保持该商铺及其所有窗户清洁。
12、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储藏或促使他人或容许他人在商铺内储存任何危及商铺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之材料或物品。
13、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或其他部份遭受白蚁、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虫的侵害。
除非执行防虫、蚁工作人员为乙方雇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雇用甲方所指定的防虫承包商,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14、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该商铺免受火灾、暴风雨或台风之毁坏。
15、乙方不得破坏任何门窗、墙壁、梁柱及该商铺之所有结构性装置及设置在该商铺内之渠道等有关设施。
16、未经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乙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在该商铺外或小区内的任何地方招揽顾客或派发任何小册子或宣传材料。
17、除获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或其内任何部分饲养任何畜类、鸟类或牲口。
18、乙方不得使用或促使他人、容许他人使用该商铺作私住或留宿用途。
19、乙方不得在商铺之入口处、楼梯、平台或任何通道或电梯内留置或促使、容许他人留置任何家具、箱柜、货物、物品、垃圾或将上述地方阻塞。
20、乙方于该商铺所立的卷闸招牌之位置、式样、大小及用料统一由甲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承造商制作,费用由乙方支付。
21、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外任何部份装贴任何街招、招牌或任何种类之广告。
22、乙方承租后,自办营业执照,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均自行负责,与甲方及管理公司、代理商无关。
23、乙方必须依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工商行政管理费和有关税款,逾期不交者,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4、除管理公司同意外,乙方必须按照管理公司所指定的营业时间营业。
事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连续三天以上暂停营业。
25、该商铺内的电力装置如因损坏可能导致危险,在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要求下,乙方须自费雇用管理公司认可的承判商维修或更换电力装置。
26、乙方只能在甲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及在特设的货物装卸台、通道装卸及运送货物。
乙方在把该商铺内之家具、设备及装置等搬离该商铺前,须事先取得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
27、租赁期满,乙方如愿续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以双方新订合同为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甲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同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补偿。
2、下列事项非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疏忽或故意而致,甲方或管理公司对乙方毋须承担责任:
(1)该商铺或商场任何部分之损坏或因水满溢流或沟渠满溢或甲方在该商铺内所设之固定装置与设备之损坏而造成乙方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伤害及损失。
(2)由于防火和安全设置和商铺其他设备停止运作而造成对乙方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损失。
(3)该商铺由于电和水供应上的损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4)有关该商铺及商铺内的人身和物品的安全,乙方应自行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及向保险公司投保,甲方或管理公司概不负责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
3、如乙方迟缓缴交租金和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从迟交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2%的违约金,如连续45天未能缴足租金或连续两个月未能缴足管理费及其它应缴之费(无论是否已获正式通知催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和管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4、乙方不履行其在本补充合同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错误期限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停止该商铺的水、电等的供应并有权解除合同,随时收回该商铺。
5、乙方如违反本补充合同第六条
(二)3、第六条
(二)4、第六条
(二)24,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合同,收回商铺,保证金不予退还。
6、乙方如违反本补充合同第六条
(二)5,甲方不仅不承担乙方冒名招致的法律责任,而且要追究乙方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7、乙方如违反本补充合同第六条
(二)7,被公安部门查处或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牌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8、乙方如违反第六条
(二)9、第六条
(二)12而招致被破坏事件的出现,乙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9、因乙方措施不当而致商铺受到害虫的侵害或暴风雨的破坏,或因乙方或乙方雇佣人员的故意或疏忽使商铺遭受任何损毁,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10、如乙方不遵守本补充合同规定的其它方面的义务所构成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如乙方的违约给甲方带来损害,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11、在决定乙方是否有违约时,乙方之雇员或获准使用人之任何过失或违约行为即以乙方本身之过失违约行为论。
第八条不可抗力
1、在租赁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因甲方或乙方的故意、疏忽或过失除外)引致该商铺被损毁及不能正常使用时,双方同意可按照该商铺所受损坏之程度视情节减免租金直至该商铺经修复而适合使用时止。
但合同及本补充合同终止期不因上述情况而后推。
2、如出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引致该商铺被损毁及不能使用时,而甲方未能在六个月内将该损毁修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合同。
在此情况下,合同及本补充合同即终止,甲方将各项保证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要求任何其他赔偿。
第九条补充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的同意,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有权转移后新的业主即继承合同及本补充合同,并承担合同及本补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履行届满,如乙方已缴清全部租金及其它应邀之费用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合同终止日后15天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和管理保证金如数(免息)退回乙方。
如有欠租或未缴清费用等情况,甲方可先从租赁保证金或管理保证金中扣除。
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可将保证金全部或一部分扣除,作为对乙方违约行为的惩罚和因乙方违约而致损失的补偿。
保证金扣除后的余数甲方应如期退还给乙方。
3、在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将该商铺全部空出连同该商铺大门及其他所有钥匙及甲方在其内所设立的固定装置等设备在完好无缺、可供使用情况下交回甲方(一般损耗则属例外)。
甲方对乙方用于商铺装修的投资不予补偿。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十条其他
1、本补充合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2、本补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附件一:
商铺业主提供的装修及设备表
附件一
商铺
业主提供的装修及设备表
出租商铺的装修及设备除个别特殊情形外,一般会具备下列各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不锈钢封边有机玻璃面商号招牌灯箱;
2.铺位门面设镀锌卷闸;钢化玻璃门;部分铺位设铝合金窗及不锈钢防盗网;
3.水磨石地面;
4.间格墙经批荡并刷优质乳胶漆;
5.混凝土天花;
6.有预定安培数的电力供应设备/及独立电表;
7.供水设施/及独立水表,预留排水位(视乎经营的指定行业、类别及商铺的设计而定);
8.公共消防灭火器;
9.公共洗手间。
10、其他:
备注:
第1、2项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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