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场爆破警戒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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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场爆破警戒制度
采场爆破警戒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安全,促进
采剥工作的顺利发展,防止发生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核沽源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三、管理办法
1.在装药地点周围10米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
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
2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
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
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
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应使员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
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
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
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
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
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确认
安全后方准发出。
5.起爆
5.1火雷管起爆
5.1.1加工起爆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房间或现场安全地
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地点加工。
5.1.2装配起爆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
压扁、破坏、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雷管内有杂
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轻轻地弹出杂物。
弹不
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5.1.3应将加工好的起爆雷管分别存放,信号雷管必须
系上醒目标志。
5.1.4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
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
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紧固。
5.1.5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地面附近的安全地点
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破作业所需要用量。
5.1.6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
行防潮、防水处理。
5.2导爆索起爆
5.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
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
入炸药的导爆索。
5.2.2导爆索起爆网路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
搭接时,其重迭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
药卷,捆绑要牢固。
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度。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
雷管的集中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5.2.3导爆索网路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
圈。
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
块。
5.3.3导爆管起爆
5.3.3.1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结死。
孔内不得有接头,
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5.3.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
好。
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
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5.3.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路联结应全部装药充填结束
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5.3.3.4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雷管端部(聚能穴)
禁止朝向导爆管传爆方向联接。
联接时,可采用联接块或者
胶布。
5.3.3.5敷设好的起爆网路,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
雷管用细渣埋好。
5.3.3.6深孔爆破充填块度不准大于30cm,以免砸断导
爆管。
5.3.3.7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
使用。
露在孔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接时在封
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5.3.3.8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
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5.3.3.9在有爆破性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
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5.3裸露药包爆破
5.3.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
它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
禁止用石块
覆盖药包。
5.3.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
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5.4深孔爆破
5.4.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5.4.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
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
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
装药爆破。
5.4.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危险区。
要执行停送
电制度。
爆破前,整个危险区内停电,否则不准起爆。
5.4.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
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4.2现场装填工作
5.4.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禁止
在卸有炸药的区域及装填完毕后的爆区通过。
5.4.2.2起爆药包的加工点不得受其它作业的影响。
5.4.2.3没有装药的炮孔,不准放置起爆药包。
5.4.2.4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
使其发生磨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5.4.2.5微差爆破时,各药室、深孔的微差雷管的段别
应与设计相符。
5.4.2.6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
置于深孔装药高度的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5.4.2.7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
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
领导人解决。
5.4.2.8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
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
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5.4.2.9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
增加和减少装药量,如果需要调整装药数量,必须得到爆破
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5.4.2.10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当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应事先对不防水的雷管采取防潮措施。
5.4.2.11在保证堵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
受损坏。
5.4.2.12深孔爆破堵塞前必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
合格的炮孔不予堵塞。
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
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行处理。
5.4.2.13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
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
求进行处理。
5.4.2.14工作中严格控制装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所用
炸药和起爆材料的最低抗水时间。
5.4.2.15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
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5.5爆破后检查与肓孔处理
5.5.1爆破后的检查
5.5.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小于5分钟,巷道掘进不小
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
破作业地点。
5.5.1.2如果发现盲孔、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未处理前应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5.5.1.3经检查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
爆破地点。
5.5.1.4每次爆破后爆破人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5.2盲炮处理
5.5.2.1处理盲孔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孔或怀疑有盲孔,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
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
措施;
b难处理的盲孔,应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派富有爆破
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峒室爆破的盲孔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
由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处理盲孔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
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盲孔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
集起来。
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
措施。
f每次处理盲孔必须由处理盲孔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5.5.2.2发生盲孔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
处理不完,应将盲孔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
理。
5.5.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孔允许用手小心去掉部分封
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药包,履盖新的封泥
起爆。
5.5.2.4处理浅孔爆破的盲孔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
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履盖2倍以上碎渣。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cm,对
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cm,为
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
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
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作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
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
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
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5.5.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连
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
范围后再连线起爆;
b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
爆,爆破参数由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
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5.6安全距离
各种爆破,爆炸源与人员和其它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
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
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5.6.1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5.6.1.1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
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
安全地震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c钢筋混泥土框架房屋5cm/s;
d水工隧洞10cm/s;
e交通隧洞15cm/s;
f矿山巷道:
围岩不稳固有良好支护10cm/s;
围岩中等稳固有良好支护20cm/s;
围岩稳固无支护30cm/s。
5.6.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
(1)计算,
R=(K/V)1/a.Qm…………
(1)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a——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
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1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1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5.6.1.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
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监测或专门试
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5.6.2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5.6.2.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
20kg,并应按式
(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
员的安全距离。
RK=25Q1/3………………………
(2)
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
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
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
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5.6.2.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
它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
离。
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
确定。
5.6.3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5.6.3.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
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
离,应由设计确定。
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
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
表2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
全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m)
爆破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
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注:
1、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
50%;
2、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
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kg。
3、对设备的撤离:
爆破正前方为120米以外,后侧为60米以外,山坡下的增加另外计算确定。
5.7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制度
5.7.1爆破器材的外部运输,必须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5.7.2如果我场具有运输能力,在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
下,可以自行运输,但应遵守运输的有关规定。
5.7.3禁止用翻斗车、自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运输
爆破器材。
5.7.4装御与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b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c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d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以及清除运输工具的一
切杂物;
e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边缘,雷管的装载高
度不得超过二层;
f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
上层;
g装御运输爆破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h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I应持有公安局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车辆应挂有危险
标志,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J雷雨天及暴风雨天禁止装御爆破.
5.7.5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出车前,汽车主管负责人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标明:
“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汽车驾驶速度:
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能见
度差时应减半;
d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间距不小于50m,上山
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5.7.6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遵守下列规定:
a夜间或在峒室巷道搬运爆破器材,应随身携带电池灯、
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
止装在衣袋里;
c领取爆破器材后,应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放;
d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
群聚集的地方停留和行走;
e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5.8破器材的检验与销毁管理制度
5.8.1爆破器材的检验
5.8.1.1检验要求
a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
余的导爆索或残药,说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c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导爆索和乳化油炸药,如果留有残
余的导爆索或残药,则说明该导爆索和炸药不符合要求;
d用毫秒延期雷管的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检测仪表(雷
管参数测定仪)以检验雷管的质量。
5.8.1.2性能检测工作应由爆破管理人员和爆破技术人
员进行。
5.8.1.3性能检测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5.8.2对不合格爆破器材返库销毁的规定
5.8.2.1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准自行销毁,
不准再加工使用。
5.8.2.2确认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应退回原发单位。
由原发单位按销毁爆破器材的规定,组织爆破人员销毁(原
发单位指当地库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
5.8.2.3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
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称、数量、退回的原因,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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