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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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课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的具体情况,就如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谈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充分认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企业是经济社会最基本的单元、最活跃的细胞。
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发展,而企业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经济国际化提升的大背景下,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这一时期,既是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同时也是各类安全事故易发期。
如果企业不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让安全事故易发期演变为安全事故高发期、频发期,企业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越的投资环境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势必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深远的影响。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隐患存在于企业,事故发生于企业,职工是各类事故的直接受害者。
中央反复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人是宝贵的社会资源,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强调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强调关注生命,安全生产本身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益的维护。
如果企业隐患不断,职工群众整天提心吊胆,缺少安全感,还谈何和谐社会;如果各类事故不能有效控制,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还给受害者家属造成无法弥补、无法挽回的影响,失去了幸福感,更谈不上和谐社会。
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以企业安全生产为前提和保障。
二、目前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成分和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形成了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及个体工商户并存的局面,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多样化、形势出现复杂化。
综观目前的企业安全生产发展现状,要切实做到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把安全生产放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重生产、轻安全。
不少企业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折射出来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中国目前的安全文化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的阶段。
安全的核心是安全素质,它包含文化修养、风险意识、安全技能、行为规范等多方面因素,其标志是风险意识。
风险意识的产生取决于安全素质的提高。
现阶段,全民的总体安全素质还不是很高,而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决策者的企业负责人又偏重经济效益,对安全生产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是目前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最根本的问题。
(二)企业安全责任履行不到位,特别是安全投入、建章立制有较大的差距。
安全经济效益分为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类,安全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体现其社会效益;对企业生产与销售等经济作用和影响,则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时间上分析,企业的经济效益一般经历负担期(或称投资无利期)--微利期--持续强利期--利益萎缩期--无利期的层次循环。
在企业发展的初期,许多企业只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减少安全投入,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如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完善,生产设备陈旧老化,本质安全度低等现象仍在不少企业普遍存在。
(三)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应从安全技术(Engineering)、安全教育(Education)、安全管理(Enforcement)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也是常说的安全生产“3E”对策。
大量的事故原因分析显示,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设备或装置缺乏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上有缺陷和教育不够三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从技术、教育、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就能有效地预防与控制事故。
根据事故伤亡理论中的轨迹交叉论显示,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
安全技术对策是重点解决物的不安全状态,而教育与管理对策则是重点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
而目前有不少企业在这方面欠账较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低下。
(四)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在2001年后逐步形成的。
这一体制体现了中央“强化综合、淡化专业”的改革初衷,有利于逐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由于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体制的经验,现行的体制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安全监管力量薄弱。
目前,虽然各地普遍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但在人员、装备等多方面的配备上仍比较薄弱,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致使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工作也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例如:
配套的法规规章还不够完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当前的实际已不相符,某些法律之间、法规与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的现象等。
三是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
由于大部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都是初建,缺乏成熟的监管执法经验,与有关部门之间缺乏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协调机制,因而有的地方各有关部门之间互不通气,各行其是,甚至相互掣肘,严重削弱了监管执法力度。
三、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考
毋容置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应成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执行者。
但在现阶段,企业在这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就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通过构建政府层面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以目标管理为抓手,切实强化责任,重点解决“承担什么主体责任”的问题。
企业和政府作为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两者之间任务不同,但目标一致,既相互关联,又严格区别,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制约。
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首先要明确责任,做到职责清晰、要求具体、监督有力。
1、坚持属地管理,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一把手负责”的原则,下达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和各镇(区)、各部门主要领导签订责任书,各镇(区)、各部门及时做好分解落实工作,横向分解到所有企事业单位,不论投资者、经营者来自本地还是外地乃至境外国外,也不论企业性质是转制企业还是民营私企乃至外商企业,做到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纵向分解到各车间、班组、岗位直至职工个人,做到纵向到底,不留空挡,并逐级签订责任书,从上到下建立起严密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坚持开拓创新,不断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在实施目标管理中,要始终把落实责任制尤其是领导责任制放在首要位置,作为目标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
3、坚持长抓不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强化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法制意识。
要从建立完善的宣传教育机制入手,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到倡导安全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来认识,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力地提升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
4、坚持严格考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为推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对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给予奖励,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以基础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指导,重点解决“如何履行主体责任”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已为社会认可,如何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经成为安全生产向前推进的重点。
1、抓建章立制,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安全行为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要指导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同时督促企业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严格考核,落实奖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
2、抓设施完善,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按照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要求,添置、完善工作场所、生产设备、电气装置等方面的安全防护设施,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严格执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杜绝先天性隐患,从源头上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3、抓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素质。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有效途径。
在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广大职工的在安全技术培训。
此外,分期分批对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自我保护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要进一步规范全员培训,力争使每一位员工都受到有针对性的教育,切实提高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4、抓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涉及到人、机、料、法、环境及时间等多项因素。
要实现这些基本要素的和谐统一、有效控制,这就涉及到综合的系统管理工程。
达到了这些要素的和谐统一和有效控制,就成为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
企业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就是在特定的环境、特定的时间里,通过有效的制度和办法,使人的行为与各种要素达到和谐统一,以确保安全。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可以开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促使企业生产现场的各种设备、设施、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引进高水平的管理模式,使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提高。
5、抓危险源监控,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是具有潜在意外释放的能量和(或)危险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监管部门每年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并登记建档,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建立完善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不断完善各级安全监控体系。
同时,要加快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步伐,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协调作战和应急第二部分;如何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不等同于质量合格。
2、政府统一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3、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行业自律
食品安全法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5、社会监督 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社会团体
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一)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不一致的:
无证生产(场所地名变化除外,地名变化的,及时办理更名手续)
(二)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
79号令的第三十五条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
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2、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关键点:
(1)建立管理制度2)三类物资都建立并保存查验记录(3)查验环节的核心要求:
许可证、本批次检验合格报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如实记录。
除此之外:
包装与标签,与合同是否相符等
(4)记录要求:
国质检法[2009]365号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5)记录保存:
不少于2年;
6)进口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标准的,报卫生部批准
(7)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药食两用除外),普通食品中不得添加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8)如果购进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不管是故意还是大意,以食品安全法第86条,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三):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9)建议:
⊙要进行合格供方评价,不随意购进原辅材料;
⊙严格采购环节管理,保存合同、物流证据、车牌号、承运人等等信息,一旦有问题便于追溯;
⊙对没有确认合格的,不能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一旦入库,就可以视为“已采购”,万一不合格,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
⊙每个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实施进货查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3、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7条明确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①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②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③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④运输、交付控制。
(一)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二)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特别强调:
食品添加剂的实际使用量符合规定
(五)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六)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4、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批量的概念:
质检总局发布的《审查通则(2004版)》规定:
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
(二)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质检总局79号令第38条规定:
实施自检的企业应当将样品送质检部门制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实验
(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企业检验合格,监管部门抽检不合的,若应当召回,按有关召回的规定处理
6、企业产品的标识要符合规定
食品安全法、乳制品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GB7718 、具体产品标准、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内蒙古自治区2005年7月1日以后,不再审批食品标签。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第123号令,2009年10月22日公布施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食品标签标注有关问题。
食品名称,应当是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产地,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厂址,能查找到责任主体。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
稳定剂、着色剂、甜味剂等应当具体化,标明是哪一种稳定剂等等。
不得标化学式名称,应标注通用名称。
7、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
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
关注运输环节控制
8、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
不及时跟踪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会在不知不觉中违规、受处罚,企业应建立这方面的制度、落实责任人
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
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总体要求:
建立制度、主动召回、完善记录、及时报告
10、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二)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召回其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于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召回,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11、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注意:
委托加工食品质量出问题,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应当慎重;委托方供应部分原料的,受托方也必须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视同受托方自己采购。
12、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
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13、正确处理风险信息
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
主动收集与报告、正确反应(动作)、如实记录
关于正确反应至少要包括:
◆有关领导主持开会分析本企业是否有同类问题;检讨本企业质量管理管各环节,是否可能产生同类问题;
◆针对此类问题和本企业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或预防措施;
◆形成文字材料
14、企业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5、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查
(1)配合做好监督检查
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认真自查 提交报告 按要求提交材料 签字
自查要求:
自查项目按监督检查规定(附件2);时间跨度自上次自查报告至今
深度要求:
有没有、做没做、做得如何其中的¡°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标准等等对食品生产的要求
监督检查的种类:
常规监督检查与特别监督检查
常规监督检查(指按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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