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开挖与支撑施工监理细则16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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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16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6-10合同段以及北京地铁16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6-10合同段里程范围内的零星工程监理工作
监理内容
自准备期至竣工验收前的安全监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作协调、环境监理实施全面管理;
对缺陷责任期内施工承包人实施的本工程的未完成工作、缺陷修补与缺陷调查工作
2监理依据
序号
名称
1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
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
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4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01-26-2003)
8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
9
混凝土泵送技术规程(JGJ/T10-95)
10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
11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1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4)
1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14
预防混凝土工程碱集料反应技术管理规定(京TY5-99)
15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16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2002)
17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18
建筑监理工程师施工现场旁站监理技术规范实用手册
19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40号文件
20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意见京建施2009140号文件
21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745号
3专业工程的特点
车站基坑明挖工法施工是先从地面分层向下开挖基坑至设计标高,然后在基坑内设计位置由下至上完成车站主体结构,最后回填土并恢复路面。
本标基坑属于深基坑开挖,开挖前还需做好基坑围护、地下管线拆移、土体加固、降排水和地面交通疏导工作。
其特点如下:
(1)明挖法工程造价低、速度快;
(2)且施工工艺相对简单、受力明确,操作方便;
(3)对交通干扰大
(4)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5)土方的平衡与调配是土方工程施工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般先由设计单位提出基本平衡数据,然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计算。
如工程量较大,在施工过程中还应进行多次平衡调整,在平衡计算中,应综合考虑土的松散性,压缩性、沉陷量等影响土方量变化的各种因素。
(6)当了配合城乡建设的发展,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当地市、镇规划和农田水利等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7)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8)基底土隆起往往伴随着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尤其当周边有地下管线,建(构)筑物、永久性道路时应密切注意。
(9)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10)有不少施工现场由于缺乏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而对施工产生影响,土方施工应尽快完成,以避免造成集水、坑底隆起及对环境影响增大。
(11)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少于2‰。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
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
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12)整场地表面坡度应由设计规定,但鉴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均无此规定,故条文中规定,如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应向排水沟方面做成不少于2‰的坡度。
(13)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
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
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坡。
(14)在土方工程施工测量中,除开工前的复测放线外,还应配合施工对平面位置(包括控制边界线、分界线、边坡的上口线和底口线等),边坡坡度(包括放坡线、变坡等)和标高(包括各个地段的标高)等经常进行测量,校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上述施工测量的基准-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也应定期进行复测和检查。
(15)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6)雨季和冬季施工可参照相应地方标准执行。
4
监理工作流程
4.1工艺流程图
5基坑开挖与支撑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5.1主要监理内容
(1)审检查施工准备阶段工作(包括设备配备情况),准备工作能满足施工要求;
(2)基坑开挖
(3)基坑支撑
(4)信息化施工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开挖前的准备工作
(1)已有基坑开挖实施方案并按程序经过审批;
(2)基坑范围内场地已清理干净,地下障碍、管线已清理或迁改;
(3)出土运输路线(含场内通道)已确定并经过相关部门同意;
(4)弃(存)土地点已确定;
(5)基坑排水通道、设施就位;
(6)基坑安全防护栏已设置;
(7)基坑降水水位符合设计要求;
(8)基坑土体加固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9)施工机械、人员配备满足现场施工并准备到位;
(10)基坑监测点位布置符合设计要求并取得初始值。
(11)全工程周边临时防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和各施工段的实施方案;
(12)进斜坑坡道、地面施工道路至排渣场道路是否形成;
(13)施工用水、用电完成情况。
5.2基坑开挖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基坑开挖施工以保证施工和周围环境安全及节点工期为原则。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格按照时空效应理论,掌握好“分层、分段、分块、对称、限时”五个要点,并遵循“竖向分层、水平分区分段、开挖支撑、先撑后挖、严禁超挖、基坑底垫层要求到设计标高后及时浇注”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前提下快速施工,先中间后两侧,确保两侧预留土体护壁。
每步开挖所暴露的部分地下连续墙墙体宽度宜控制在3~6米。
(2)集水井位置、构造;
集水井按要求封闭,封闭后是否有渗漏情况;
(3)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4)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5)土方工程在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排水、降水系统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对回填土方还应检查回填土料、含水量、分层厚度、压实度,对分层挖方,也应检查开挖深度等。
(6)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
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
1.25-1:
1.50
一般性粘土
硬
0.75-1:
1.00
硬、塑
1.00-1:
1.25
软
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0.50-1:
充填砂地土
注:
1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cm,对硬土不应超过8cm.
5.3基坑支撑系统安装
5.3.1一般规定
(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2)在基础工程施工中,如挖方较深,土质较差或有地下水渗流等,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等产生危害,或构成边坡不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进行大开挖施工,应对基坑(槽)管沟壁进行支护。
5.3.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控制: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4)基坑的支护与开挖方案,各地均有严格的规定,应按当地的要求,对方案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施工。
降水、排水系统对维护基坑的安全极为重要,必须在基坑开挖施工期间安全运转,应时刻检查其工作状况。
临近有建筑物或有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要予以观测,不得因降水而危及这些建筑物或设施的安全。
许多围护结构由水泥土搅拌桩、钻孔灌注桩、高压水泥喷射桩等构成,因在本规范第4章、第5章中这类桩的验收已提及,可按相应的规定标准验收,其他结构在本章内均有标准可查。
(5)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6)基坑(槽)、管沟挖土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土质、环境等)决定,开挖本身是一种卸荷过程,防止局部区域挖土过深、卸载过速,引起土体失稳,降低土体抗剪性能,同时在施工中应不损伤支护结构,以保证基坑的安全。
(7)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8)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9)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
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
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10)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c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c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说明:
本规范表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5.3.3排桩墙支护工程
(1)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2)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桩垂直度
%
<
用钢尺量
桩身弯曲度
2%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无电焊渣或毛刺
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桩长度
不少于设计长度
表7.2.2-2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项
主控项目
mm
+10
0.1%l
一般项目
保护层厚度
±
模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桩厚度
凹凸槽尺寸
本规范表中检查齿槽平直度不能用目测,有时看来较宜,但施工时仍会产生很大的阻力,甚至将桩带入土层中,如用一根短样桩,沿着板桩的齿口,全长拉一次,如能顺利通过,则将来施工时不会产生大的阻力。
(3)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4)在含水量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含水地层内的支护结构常因止水措施不当而造成地下水从坑外向坑内渗漏,大量抽排造成土颗粒流失,致使坑外土体沉降,危及坑外的设施。
因此,必须有可靠的止水措施。
这些措施有深层搅拌桩帷幕、高压喷射注浆止水帷幕、注浆帷幕,或者降水井(点)等,根据不同的条件选用。
5.3.4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
(1)水泥土墙支护结构指水泥土搅拌桩(包括加筋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所构成的围护结构。
加筋水泥土桩是在水泥土搅拌桩内插入筋性材料如型钢、钢板桩、混 凝土板桩、混凝土板桩、混凝土工字梁等。
这些筋性材可以拔出,也可不拨,视具体条件而定。
如要拔出,应考虑相应的填充措施,而且应同拔出的时间同步,以减少周围的土体变形。
(2)水泥土搅拌桩及高压喷射注浆桩的质量检验应满足规范的规定。
(3)加筋水泥土桩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加筋水泥土桩质量检验标准
型钢长度
型钢垂直度
经纬仪
型钢插入标高
30
水准仪
型钢插入平面位置
5.3.5基坑开挖、钢支撑技术要求
(1)合理安排每段及每层土石方的开挖顺序,预埋钢板凿出及孔桩护壁砼凿除及预埋钢筋、接驳器凿出与土石方开挖同步进行。
(2)每层开挖至设计钢支撑标高底下0.5m时,及时架设钢围檩和钢支撑,并按设计要求对钢支撑预加轴力,以减少支护前墙体的变形,避免挖孔桩失稳。
在该层支撑完成后方可进行下层土石方开挖,禁止超挖。
(3)两端部与挡土结构接触处应紧密结合,使钢围檩与连续墙密切接触。
钢围檩安装在上下边缘都要与连续墙预埋钢板焊接,不能只焊上边造成钢围檩受力不均、变形位移或抗剪力不足。
(4)钢支撑安装必须保证钢支撑轴线与钢围檩轴线一致,误差不能大于2cm。
并保证固定端接头与活动端接头在同一平面上,不能出现歪扭现象。
(5)安装时,腰梁、端头、千斤顶各轴线应在同一平面上,为确保平直,横撑上法兰螺栓应采用对角和分等分顺序扳紧,纵向钢围檩就位时,应缓慢放在钢支撑上,不得有冲击现象出现。
(6)斜支撑支承前应先支承斜支撑附近的直支撑,直支撑的数量不得少于斜支撑。
(7)千斤顶本身必须附有压力表,使用前需在实验室进行标定,千斤顶施加顶力达到设计值后,塞紧钢楔块才能拆除千斤顶。
(8)焊接管端头与法兰盘焊接处,法兰端面与轴线垂直偏差控制在1.5mm以内,每根钢支撑的安装轴线偏差不大于20mm,法兰盘加工应符合国家标准JB81-59要求。
(9)焊接圆管的加工精度为椭圆度不应大于2D/1000(D为钢管直径)。
(10)钢围檩的接长采用焊接,接头位置应设在钢支撑中心线左右各1/6钢支撑间距范围内。
5.3.6基底处理
如果开挖过程中地下水由基底大量返涌,引起地下水的流失,建议在基坑开挖至离基坑底3~4m时进行深孔注浆。
5.3.7地下水控制监理
基坑开挖过程中对水的处理及控制主要有桩间(或连续墙槽段间)堵水和施工排水两个方面:
(1)桩间堵水:
对局部孔桩间隙处出现渗漏水现象时,在基坑开挖完毕后利用预埋注浆管进行注浆处理。
(2)施工排水:
排水主要是针对基坑内水源及因外部原因(如降雨)导致坑内积水而采取的施工措施。
为保证基坑土方开挖过程中的安全,应充分考虑基坑排水,基坑排水应贯穿基坑施工始终。
基坑开挖前在周边连续墙设置排水沟、集水井,并在开挖过程中依据开挖深度及水流情况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排水通畅,随时将集水井中的积水排到坑外。
在布设排水沟、集水井及确定抽水设备时应有20~30%的富余量。
当地下水较丰富时,应采取其它相应的止水、降水措施。
5.3.8支撑施工风险
管线开裂变形
房屋倾斜开裂
机械伤害、倾覆
6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6.1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6.1.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6)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7)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8)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9)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10)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11)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执行。
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12)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
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6.2基坑开挖的技术要求
(1)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均已完成。
(2)根据建筑物围护、管线拆迁和防排水工程大要求以及回填量、选择排渣场的实际情况,基坑土方可采取分段开挖,间隔施工。
(3)根据土质性质和设计要求,基坑开挖程序应自上而下分层依此进行。
(4)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放坡,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密切注意开挖边坡的稳定性,是否有裂缝、变形现象,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原因,并通知业主、设计单位研究确定防护措施或设计变更。
(5)督促施工单位随时根据开挖揭露的土质性质,绘制地质素描图(断面、剖面、实测地质图),并与工程地质报告对照,以指导施工顺利进行。
(6)遵循“先治水后开挖”的施工顺序,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对现有排污沟的改移工程。
(7)雨季施工,工作线不宜过长,应分片、分期段循环交叉作业以缩小边坡暴露时间。
(8)雨季施工,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加固和疏通,准备充足的排水设备,以能及时排除基坑内的积水。
(9)雨季开挖基坑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基坑外侧筑临时土堤或截水沟,防止洪水进基坑。
临时截水沟至开挖边坡上缘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10)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应督促施工单位暂停作业,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并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要求施工单位设置观测点观测滑坡土体的位移和沉降变化,做好观测记录,绘制滑坡体平断面实测图。
(11)由于采用机械开挖基坑,应督促施工方按设计要求在基底设计标高以上保留300mm以上的保护土层,在浇注混凝土垫层前再开挖。
如有超挖必须督促施工方按设计要求处理。
(12)基坑开挖达到设计标高和宽度时,应对基坑进行检查。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基底设计标高以上是否按设计要求保留300mm以上的保护土层。
2)保护土层宜人工开挖清理整平,如采用机械开挖(如推土机)清理时,
3)应采取压实整平措施;
4)基底地质条件是否与设计相符,如有不符,应会同业主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5)基底平面尺寸、边坡、放线位置,标高等是否与施工图设计相符;
6)检查基坑边坡有无变形滑坡迹象和坑底土层有无起拱现象;
7)检查基底土层有无超挖,扰动原状土的情况。
对超挖地段,应严禁用软土回填,超挖回填方式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8)检查基底排水及地下水的处理情况,严禁基坑积水,基底面上的淤泥杂物必需清除干净
6.3基坑安全技术措施
(1)基坑人工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2.5m。
多台机械开挖时,挖土间距应大于10m,在挖土机工作范围内,不允许进行其它作业。
挖土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或逆坡挖土。
(2)淤泥层开挖采用“路基箱”方案,反铲置于路基上进行开挖,确保淤泥层开挖安全。
(3)挖方不得在危岩、孤石的下边或贴近未加固的危险建筑物的下面进行。
(4)机械多台阶同时开挖应验算边坡的稳定,严格按要求放坡,挖土机械离边坡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塌方,造成翻机事故。
(5)基坑开挖至一定深度后应及时挖好阶梯或开斜坡道,并采取防滑措施。
必要时架设支撑靠梯,架设支撑靠梯后禁止踩踏阶梯上下。
基坑四周应设安全围拦。
(6)重物距土坡安全距离:
汽车不小于3m;
起重机不小于4m;
土方堆放不小于1m,堆土高不超过1.5m;
材料堆放不小于1m。
6.4基坑开挖安全文明施工监理
在基坑开挖期间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如下工作,以确保施工安全:
(1)土石方开挖前应对施工便道,排水沟进行维修,保证运输车辆运行通畅;
(2)做好施工机械的保养维修工作,保证施工期间施工机械正常;
(3)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对某些施工困难的环节应有预见性;
(4)钢支撑安装应提前做好准备,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即准确快速地安装,尽可能缩短循环时间,不允许出现误工、误时现象;
(5)应时刻注意天气变化情况,合理安排施工;
雨天做好临时边坡的维护工作;
避免边坡滑坡、坍塌等事故发生;
(6)基坑周围一定要设置固定护栏、护网,确保安全及文明施工。
(7)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带。
6.5基坑开挖与支撑的质量检查标准
(1)明挖基坑尺寸允许误差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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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坑 开挖 支撑 施工 监理 细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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