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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按期、足额偿还国家或学校提供的贷学金。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为不能按时入学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未经批准,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注册,均到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
每学期开学(或重大节假日)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一周内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注册人数和请假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本科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学生缓考审批表》,由学院教学秘书报分管副院长审签后,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生效,缓考一般与补考同时进行。
研究生缓考依据研究生课程教学与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无故旷考,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允许参加补考。
学生若想获得该门课程成绩,可申请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学生因考试作弊违纪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都实行考勤。
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一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按下述办法办理: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填写审批表,由所在学院院长签字报送教务处审核;
拟转入学院进行以文化课考核为主的全面考核,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部),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转专业学生应当按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费用。
学生转专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学校确认有某种特殊情况,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而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报吉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吉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创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
累计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学费按复学时所在年级标准交纳。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方可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对在休学期间,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本科学生学年累计4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所取得的学分低于该学年应修学分的四分之三,或在校期间累计5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由教务处、学生处共同执行。
各学院审定并提交需进行学业警示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复备案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研究生学业警示依据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由研究生部和各培养单位共同执行,具体参照吉林师范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本科学生在读期间,一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学分的二分之一的。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具有学籍时间超过8年的,研究生具有学籍时间超过6年的。
(三)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休学手续或者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试成绩合格的)。
擅自离校、未注册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有关证明。
第三十条退学的学生需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将于15日内注销其学籍。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1周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最低毕业学分数,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主修专业的另一个专业方向或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一)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负责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二)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应自觉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讲究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
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包含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活动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利于智力开发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素质培养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邀请校外文体团体到校演出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具体参照学校另行制定的《吉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吉师大校发字〔2011〕32号)执行。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二)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学生因此而影响学习的,学校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体现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四)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处)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破坏他人网络正常运行。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具体参照学校另行制定的《吉林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吉师大校发字〔2005〕39号)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竞赛活动、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各类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相应地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具体参看学校另行制定的《吉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吉师大校发字〔2011〕30号)。
第五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责成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或提请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吉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吉师大校发字〔2011〕30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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