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docx
- 文档编号:4414993
- 上传时间:2023-05-07
- 格式:DOCX
- 页数:27
- 大小:31.62KB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docx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docx(2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
京建发〔2018〕397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
(试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前言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总体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防止和减少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级和管控提供参考依据。
本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7拆除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具体条文内容解释。
本导则首次编制,部分术语及条款根据施工经验及事故教训总结归纳,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邮政编码:
100039)
本导则主编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本导则参编单位: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
王鑫凌振军石向东魏吉祥姚中才刘天正
王伟超王安邦解金箭卢希峰张广宇严玉材
任欢段鹏俊刘卫权刘天军陈燕鹏王维宇
王维军童松王霆徐海峰王海波孙海东
姜淼赵秀丽尹仕辽王朝纪绍祥王经洋
董鹏曾庆江黄磊李飓刘文政李振兴
岳杰蔡绍江吴峰高永虎陈娜娜史洪涛
于剑魏巍张罗鹏孙荻蔡斌洪少炜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陈红雷丽英杨金峰姚斌高建彬介滟霍立新
1总则
1.0.1为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中心,控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为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提供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所述条款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
1.0.3当存在本导则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4施工现场除不得违反本导则所列条款之外,尚应遵守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规定。
2术语
2.0.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指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2.0.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0.3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2.0.4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0.5悬挑式操作平台
以悬挑形式搁置或固定在建筑物结构边沿的操作平台。
2.0.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附着于建筑结构上,依靠自身的升降设备和装置,可随工程结构施工需要,逐层爬升或下降的外脚手架。
主要由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结构、架体构架、附着支承、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升降机构和同步控制装置等组成。
2.0.7TN-S接零保护系统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0.8起重吊装
使用起重设备将建筑结构构件、器具、材料或设备提升或移动至设计指定位置和标高,并按要求安装固定的施工过程。
2.0.9临时消防设施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2.0.10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2.0.11爆破拆除
采取控制有害效应的措施,按设计要求用爆破方法拆除建(构)筑物的作业。
2.0.12浅埋暗挖法
在软弱围岩地层中,在浅埋条件下修建地下工程,以改造地质条件为前提,以控制地表沉降为重点,以格栅(或其他钢结构)和喷锚作为初期支护手段,按照十八字原则(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早封闭,勤测量)进行施工。
2.0.13盾构
在钢壳保护下完成隧道掘进、出渣、管片拼装等作业,由主机和后配套设备组成的全断面推进式隧道施工机械设备。
根据开挖面的稳定方式,分为土压平衡式盾构、泥水平衡式盾构、敞开式盾构和气压平衡式盾构。
2.0.14顶管施工
在不开挖地表的情况下,利用顶进设备将待铺管道顶入,并将土方运走的非开挖地下管道施工技术。
2.0.15顶进桥涵
指穿越既有铁路、公路等的涵洞或立体交叉的桥梁,采用桥涵结构,用顶进法进行施工,也称“箱涵顶进”。
可分为:
箱桥顶进和小型涵管顶进。
3基本条款
3.0.1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3.0.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0.4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3.0.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0.6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3.0.7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
3.0.8施工现场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安全,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4房屋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1基坑工程
4.1.1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1.2基坑土方超挖且支护不及时。
4.1.3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4.1.4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4.2模板工程
4.2.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4.2.2模板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未采取加固措施。
4.2.3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4.2.4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
4.3脚手架工程
4.3.1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4.3.2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
4.3.3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架体上。
4.3.4脚手架拆除时,整层或数层同时拆除连墙件。
4.3.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检测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备案即投入使用。
4.3.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附着支承结构数量、构造、附着处混凝土强度等不满足设计要求。
4.3.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爬模架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4.3.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m。
4.3.9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
4.3.10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配重、额定荷载经计算不满足抗倾覆安全系数≥2的要求。
4.3.11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
4.3.12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
4.4高处作业
4.4.1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带安全带。
4.4.2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4.4.3电梯井道内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平网,施工层上部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4.4.4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4.4.5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设置安全绳等防护设施。
4.4.6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覆措施。
4.4.7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4.4.8移动式操作平台行走轮和导向轮无制动器和刹车轮等制动措施或在非移动情况下未保持制动状态。
4.4.9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平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4.4.10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平台未搭设同步防风、防倾覆措施。
4.4.11卸料平台荷载超载、物料码放超高;悬挑式卸料平台钢梁、钢丝绳未与主体结构形成可靠连接。
4.5施工机具
4.5.1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求。
4.5.2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基础承载力和支腿伸出长度不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4.5.3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布料杆起吊和拖拉物件,接长布料杆配管超出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4.5.4混凝土布料机机体中心位置与施工作业面临边距离小于机体结构总高度的1.5倍,且没有防倾覆措施。
4.6临时用电
4.6.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4.6.2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
4.6.3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4.6.4特殊场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4.7起重机械及起重吊装
4.7.1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4.7.2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4.7.3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未按规范、说明书和方案施工。
4.7.4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拆或吊装作业。
4.7.5起重机械基础未按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4.7.6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或结构件开焊、开裂、锈蚀、塑性变形。
4.7.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4.7.8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轴缺失或连接螺栓达不到规定扭力矩。
4.7.9起重机械零部件达到报废标准。
4.7.10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大于规范要求。
4.7.11塔式起重机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4.7.12门式起重机轨道或基础梁不均匀沉降。
4.7.13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或其他防风防滑装置。
4.7.14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失效或超载使用。
4.7.15物料提升机安全停层装置缺失或失效。
4.7.16汽车式起重机支腿站位点的平整度和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规范和说明书要求。
4.7.17起重吊装作业用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
4.7.18起重机械吊装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4.7.19大件起重吊装、多台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或吊运异形结构无吊装方案。
4.7.20起重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
4.8有限空间作业
4.8.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8.2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4.8.3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落实应急措施。
4.8.4人工挖孔每层挖土深度大于1000mm,或松软土质挖土深度大于500mm,护壁未随土方开挖逐层实施,或护壁强度未达到5MPa即开挖下层土方。
4.8.5人工挖孔同时施工的两桩净距小于5m。
4.8.6机动车辆通行孔洞及周边时,无塌孔预防措施。
4.9消防安全
4.9.1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
4.9.2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
4.9.3在施工程内设置宿舍。
4.9.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给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4.9.5消火栓泵未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或电源未引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
4.9.6施工现场使用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4.9.7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作业时,未保持通风。
4.9.8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置动火监护人、未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未配备消防器材。
4.9.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冬季施工时使用明火进行升温保温;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饭。
4.9.10施工区及室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
4.9.11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
4.10其他
4.10.1大风、大雨、冰冻、寒潮、大雾等恶劣天气未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大雨、大雪等恶劣天气过后未及时铲除脚手架、防护棚、宿舍等临时结构上的积雪、结冰。
4.10.2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选址在河道、泄洪道、山体滑坡等危险区域或使用中存在主体承重结构损坏、超荷载等现象。
4.10.3大量物料倚靠围墙、围挡、房屋墙体一侧堆放;在高度超过1.5m的砖胎模强度未达到要求时回填或未分层回填。
4.10.4大断面梁、板钢筋施工时,其支撑马凳的强度、数量不足,位置不合理、无防位移措施或钢筋上方物料存放超过荷载要求。
4.10.5无支腿大模板、预制墙体构件、玻璃板等大型材料在存放、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未使用专用存放设施或无防倾倒措施。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1土石方工程
5.1.1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5.1.2明挖基坑(槽)深度超过1.5m,未按设计及方案放坡或采取支护措施。
5.1.3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未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5.1.4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超过设计限值。
5.2脚手架、模板工程
5.2.1承重支架、拱架基础承载力不足、无排水措施,被水浸泡。
5.2.2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定进行,造成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5.2.3模板支架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规范要求,或未按顺序拆除。
5.3高处作业
5.3.1攀登、悬空作业无防护措施。
5.3.2高处临边作业,临空一侧未设置防护设施且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带安全带。
5.3.3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3.4水平防护时,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
5.3.5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未设置安全绳等防护设施。
5.3.6落地式操作平台未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未设防倾覆措施。
5.4施工机械及起重吊装
5.4.1桩机作业时,现场场地平整度、地基承载力和垂直度不满足说明书要求。
5.4.2使用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场地平整度、地基承载力和支腿伸出长度不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5.4.3起重机械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5.4.4在用起重机械超过使用年限未评估或评估不合格。
5.4.5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未按规范、说明书和方案施工。
5.4.6大风、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进行起重机械安拆或吊装作业。
5.4.7起重机械基础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5.4.8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5.4.9起重机械结构连接螺栓、连接销轴缺失或连接螺栓达不到规定扭力矩。
5.4.10门式起重机停用时,未使用夹轨器夹紧,无锚定装置或其他防风防滑装置。
5.4.11塔式起重机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5.5有限空间作业
5.5.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5.5.2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5.5.3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未落实应急措施。
5.6临时用电
5.6.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5.6.2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
5.6.3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时,未按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5.6.4特殊场所(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5.7消防安全
5.7.1施工现场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以上设施被堵塞、占用。
5.7.2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小于规定值。
5.7.3在建工程外保温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5.7.4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作业时,未保持良好通风。
5.7.5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或现场动火部位未设置动火监护人、未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可燃物、未配备消防器材。
5.7.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冬季施工时使用明火进行升温保温;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取暖、做饭。
5.7.7施工区域及室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
5.7.8采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供配电线缆,或在可燃材料、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安装电气设备。
5.8桥梁工程
5.8.1桩基施工
1泥浆池设置无施工方案;地面砌筑泥浆池池壁无强度验算;临边无防护措施。
2人工挖孔每层挖土深度大于1000mm,或松软土质挖土深度大于500mm,护壁未随土方开挖逐层实施,或护壁强度未达到5MPa即开挖下层土方。
3人工挖孔同时施工的两桩净距小于5m。
5.8.2墩台、墩柱、盖梁施工
1 河道施工无行洪围堰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
2高度大于10m且无法与结构拉结的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缆风绳。
3支座未按说明书安装,或支座方向安装错误。
5.8.3预制混凝土梁桥、钢梁桥
1 悬拼法施工架设梁,构件未全部安装完毕时,将墩顶现浇段与桥墩之间临时锚固或临时支承拆除。
2 悬拼法施工桥墩两侧悬拼进度不一致,不平衡偏差超出设计规定。
3 顶推法施工两侧顶推时,左右不同步,或多点顶推时千斤顶纵横向不同步。
4 顶推法施工过程中未对导向、纠偏等进行监控。
5 架桥机的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风和防滑移装置、连锁保护装置和紧急停车开关等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
6 架桥机过孔状态下未对非运动支腿进行锚固。
架梁状态下,主梁与支腿间未固定连接。
7 架桥机安装完成后,未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GB5905)进行载荷试验。
8 施工现场风力超过6级时未停止架桥机架梁作业,风力超过10级时未将架桥机可靠锚定。
5.8.4现浇混凝土梁桥
1 悬臂施工挂篮制作加工完成后未做试拼装,现场组拼后,未按最大施工组合荷载的1.2倍做荷载试验。
2 悬臂施工浇筑墩顶段(0#段)混凝土前,未对托架、模板进行检验和预压。
3 悬臂施工桥墩两侧梁段进度不对称,不平衡。
4 移动挂篮时风力超过设计允许的挂篮移动风力。
5.8.5拱桥施工
1 拱上结构在卸落拱架前砌筑时,封拱砂浆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30%;或在卸落拱架后砌筑时,封拱砂浆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0%。
2 分段浇注的拱圈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5%,进行封拱合拢施工。
3 装配式混凝土拱桥支架卸落时,拱肋接头和横系梁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或设计规定。
5.8.6斜拉桥与悬索桥
1 索塔未设置避雷器。
2 安装拉索时,缆索保护层和锚头损伤未及时修补。
5.8.7转体桥
1 转体锚固体系锚固力不足。
2 转动体系、锚固体系和动力体系等未进行专门设计。
5.8.8顶进桥涵
1 顶进桥涵施工未按规定监测。
2 顶进后背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3 顶进过程中进行挖土作业。
4 在既有线路车辆通行期间进行顶进作业或挖土作业。
5.9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管网工程
5.9.1顶管
1开挖工作坑未按方案分层支护。
2后背与管道顶进轴线不垂直、结构尺寸和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3土质良好时,顶管管端挖土长度大于500mm,或不良土质地段挖土长度超过300mm。
4拆除支护结构与工作坑回填土未自下而上逐层同步进行。
5.9.2暗挖施工
1暗挖工程一次开挖两榀或多榀;格栅架设后长时间搁置。
2相对开挖的两开挖面在距离小于2倍洞跨且小于10m时,一端未停止掘进。
3两条平行隧道(含导洞)相距小于1倍洞跨时,其开挖面前后错开距离小于15m。
5.9.3盾构施工
1盾构始发、到达端头加固参数、范围不符合设计要求。
2盾构衬砌与周边土壤间的缝隙未及时注浆填充,或注浆自盾尾起超过5环管片,且大于5m。
5.9.4顶管、暗挖、盾构施工未按规定监测。
5.9.5在有易燃易爆环境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作业中,未采取防燃爆措施。
5.10其他
5.10.1大风、大雨、冰冻、寒潮、大雾等极端恶劣天气未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大雨、大雪等极端恶劣天气过后未及时铲除脚手架、防护棚、宿舍等临时结构上的积雪、结冰。
5.10.2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选址在河道、泄洪道、山体滑坡等危险区域或使用中存在主体承重结构损坏、超荷载等现象。
5.10.3大量物料倚靠围墙、围挡、房屋墙体一侧堆放;在高度超过1.5m的砖胎模强度未达到要求时回填或未分层回填。
5.10.4大断面梁、板钢筋施工时,支撑马凳的强度、数量不足、位置不合理且无防位移措施或钢筋上方物料存放超过荷载要求。
5.10.5无支腿大模板、预制墙体构件、玻璃板等大型材料在存放、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未使用专用存放设施或无防倾倒措施。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1条件核查
6.1.1关键节点施工前未按要求组织条件核查。
6.1.2施工工法发生重大变化,方案未及时调整并重新审核及论证且仍然继续施工。
6.1.3盾构开仓方案未组织论证。
6.2明挖工程
6.2.1支护结构施工中基坑阳角、明暗挖结合段支撑架设滞后、锚索未按设计要求拉拔锁定即进行下层土开挖、未设置抗剪蹬,且监测数据已达到红色预警值仍未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
6.2.2基坑边沿堆载超出设计限值,且监测数据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重大 生产 安全事故 隐患 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