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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中与分散。
财务型的包括:
(1)自留;
(2)转移(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
11、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
构成条件:
(1)风险是纯粹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同质的、大量的;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6)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12、保险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1)两者的共性:
共同研究对象是风险。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前提。
风险的客观存在也是风险管理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2)两者的区别:
处理风险的范围不同;
处理风险的方式不同(3)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相互影响: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
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二
1.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
从经济角度看,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
2.经济补偿功能:
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使得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证正常生活秩序得以尽快恢复。
3.资金融通功能:
是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4.社会管理功能:
是指保险由于其内在特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6.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而建立起的保险关系。
7.政策保险:
是政府处于某种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
8.足额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通常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一种保险。
9.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0.保险深度:
是指一国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
11.保险密度:
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12、保险与类似经济活动有什么不同:
(1)商业保险与银行储蓄:
消费者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计算基础不同。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
(3)商业保险与救济:
救助机制不同、资金来源、规模不同、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权利的主张不同。
(4)商业保险与赌博:
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机制不同、社会后果不同。
13、结合中国实际阐述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1)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其中,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
(2)作用:
①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②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刺激消费;
拉动投资;
支持出口;
服务三农;
促进创新。
总之,保险能够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安定;
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14、保险的基本分类:
(1)以实施方式为标准,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2)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以保险性质为标准,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4)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5)以保险业务承保方式为标准,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15、保险产生发展的原因条件: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2)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3)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数理基础。
三
1.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
2.保险费:
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3.保险费率:
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
(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4.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7.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8.保险期限:
也称保险期间。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约定的保险事故负保险责任,这一约定时间就成为保险期限。
9.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使得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
10.保险合同中止:
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断。
11.保险合同解除: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12、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具备的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必须具备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13、保险合同的特征:
(1)射幸性
(2)双务性(3)有偿性(4)附和性(5)诺成性
14、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
(1)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义务履行而终止(3)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4)因违约失效而终止(5)因解除而终止
15、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有哪些规定?
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分配、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法除对受益人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外,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还对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人数、权益分配及其限制以及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的条件等做出严格规定。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可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
①文义解释原则②意图解释原则③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④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⑤补充解释原则
(2)处理争议的方法:
①协商解决②调解③仲裁④诉讼
四
1.告知:
通常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和当时,保险双方当事人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
告知分为投保人告知和保险人告知两个方面。
2.保证:
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所做出的承诺。
3.弃权与禁止反言: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4.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
5.代位追偿:
一种索赔权利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保险双方以外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6.物上代位:
是所有权的代位,它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保险标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处理。
7.委付: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8.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9.近因:
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件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是,并非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10.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这部分已投保,保险人对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部分,这部分因未投保,故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于保险人只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11.比例赔偿方式:
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出现不足额保险时,通常采取比例赔偿方法计算保险赔偿金,就是按照保险保障程度进行赔偿,即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保障程度,其中,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100%(保障程度≤1)
1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该以最大的诚意向对方提供影响做出签订和履行合同决定的、全部的实质性的重要事实,同时,还要信守对于合同的承诺、履行义务。
否则,受到损害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宣布合同无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不告知、误告、隐瞒、欺骗四种。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根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对保险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保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十分严格,保险人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定的法律后果: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①保险利益必须是明确的或可以实现的;
②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
③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意义:
①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②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③可以限制赔偿额度。
14、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第一,保险利益的确认依据不同。
第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第三,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规定: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具备的条件:
①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内。
③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或计价。
(2)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限制:
①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②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保险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形式:
①现金赔付。
②恢复原状。
③更换。
④重置。
(4)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①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②比例赔偿方式。
③限额赔偿方式。
④免责限度赔偿方式。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指代位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在保险业务中是指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情况下,由数个保险人共同分摊被保险人损失赔偿的业务处理,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损失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办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够获得充分补偿,又不会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16、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风险事故而受损,损失的近因是由承保风险所致,保险人予以赔付。
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顺序法,另一种是倒推法。
应用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类情况,即: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
其中,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
五、
1.财产保险:
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财产或相关利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予以补偿的保险。
2.财产损失保险:
是指以有形的物资财产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是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
3.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合同约定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信用保险:
是权利人(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请求保险人保障因义务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可能产生的不履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种保险。
5.保证保险:
是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请求保险人承担,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6、财产保险的特点:
(1)承保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2)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3)财产保险的经营内容复杂(4)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不同(5)保险期限一般较短
7、
(1)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可采用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投保、重置重建价值和实际价值投保。
通常客户可以任选一种方式投保。
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任选一种投保:
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或者按照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2)团体火灾保险的赔款计算方式
第一,固定资产的赔款计算。
固定资产的赔偿需要分别按以下情况分项计:
①全部损失。
保险财产因承保风险致损,无论按照什么方式投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②部分损失。
按照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照保险金额占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即:
保险赔款=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保险金额/出险时重建重置价值
(2)流动资产的赔款计算
流动资产损失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
按照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
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其赔款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按照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账面余额为限);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应根据比例计算赔偿,即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保险金额占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额:
保险赔款=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保险金额/出险时账面余额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区别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最长可达10年。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储金按每千元保险金额计算,投保时一次缴清,无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出险,保险期满时保险人将全部退还保险储金,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缴纳的保费期满不会退还。
9、车辆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车辆本身因各种自然灾害、碰撞及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产生的赔偿责任。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可分为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
前者是指因保险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后者又分为保单列明的洪水、暴风等自然灾害;
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以及倾覆等其它意外事故。
对于战争、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被保险车辆自身缺陷导致的损失等保险人均不负责。
10、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合同约定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特点:
(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特殊
(2)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具有双重性(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形的(4)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方式的特殊性
11、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联系: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一致,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属于担保性质的保险业务,其保险费率主要依据被保险人及其交易这的信息资料、财务状况、履约情况等,还有经营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确定。
区别:
(1)概念和性质不同。
(2)当事人、关系人不同。
(3)保险费的属性不同。
12、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
(1)风险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2)处理原则不同。
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3)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
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5)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产品质量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六
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约定的疾病、伤残、年老、死亡等保险事故或事件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业务。
2.人寿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或事件,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4.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收入减少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5.疾病是指由于人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不健全。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6.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特有概念,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等)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这一定期限保险人不予负责。
7.观察期也称试保期,在健康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一个观察期(90或180天等)。
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收入损失和支出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即观察期内所患疾病推定为投保以前患有,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正式生效。
8.免责期:
在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等人身保险中,免责期是指观察期;
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免责期也称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失能之日起,持续失能不间断达到约定期间后,保险公司才开始给付失能保险金,此约定期间称为免责期,是免赔额的一种特殊形式。
9.残疾是指人体的组织或器官永久性地缺失,或者人体的组织或器官的正常活动机能永久丧失。
10.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
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11、人身保险特点
(1)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不可估价性;
(2)具有必然性、不可预测性、均衡性、分散性等多重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4)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特殊;
(5)人身保险产品具有多重功能;
(6)人身保险合同期限长,保险费采取均衡保险费。
12、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其特点分别是:
(1)分红保险。
主要特点:
保单持有人作为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共同体,不仅享有固定利率的利益,而且还享受直接参与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
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保单价格较高;
保险金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等。
(2)变额人寿保险。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保险的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高度统一;
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直接与投资回报率挂钩;
对投保人透明度高;
风险由客户自担。
(3)万能保险。
主要特征是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
此外,每个保单持有人也有单独设立账户;
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
该保险规定有保证利息;
有两种可供被保险人选择的死亡保险金给付模式。
(4)变额万能寿险。
其特点是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相结合,适合那些将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
13、年金保险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方式,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
种类:
(1)按缴费方式不同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保险。
(2)按被保险人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
(3)按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4)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保险。
(5)按给付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保险。
14、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伤害,亦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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