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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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依据省部纪要,指导签订客运专线《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协调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掌握客运专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征地、拆迁工作推进的动态台帐,协调督办征地拆迁工作;
四是指导、协调客运专线建设涉及的军事、公安、高速公路、国道、重要管线、国家水文和航空标志、地震监测台站、中直企事业单位等特殊拆迁;
五是监督和协调客运专线建设涉及的自然保护区、文物、森林、环境、水土、航道等保护工作。
3.客专公司要积极配合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与省(市)
国土、支铁领导小组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处理日常建设协调工作,办理或配合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签订有关涉外协议,组织并督促地方政府按工程进度需要实施征地拆迁。
4.参建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及客专公司的委托,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
5.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各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各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作落实。
依据合同约定及客专公司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
遇有省部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客专公司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铁道部决定。
不得擅自处理违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及全体参建职工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搞好路地协调工作;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
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第三章
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五条
铁路客运专线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由沿线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
或由客专公司依据省部纪要给予适当补助,沿线省(市)人民政府包干统征统迁;
或部省按相应的出资比例出资后,由客专公司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组织安排及时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七条
铁路客运专线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施工单位督促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对特殊拆迁项目,由客专公司向所在省(市)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汇报,会同有关各方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
第八条
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土建施工单位负责统一办理,一次完成。
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四章
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
第九条
客专公司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1.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先行施工用地申请。
2.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
3.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
4.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
5.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第十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与铁路客运专线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铁路客运专线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2.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3.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
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
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4.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5.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
6.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7.详细调查铁路客运专线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
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8.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按照亚洲开发银行要求的移民安置内部监测填报内容,完成有关报表。
第十一条
参建设计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1.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县(市、区)行政区汇总自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
2.配合客专公司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经审查认定的《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
3.现场设计配合指挥部或工作组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
4.参加拆迁建(构)筑物的现场清点丈量,并在建交1表中签字确认。
5.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签订协议,办理设计变更。
6.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
季度末应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报客专公司。
第十二条
参建的监理单位,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1.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工单位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按照客专公司的委托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第五章
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第十三条
参建施工单位要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
用地,改移工程用地,取弃土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征用土地界桩表》(建交—7)并签章;
配合或组织各方及时
完成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
丈量,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
确认后,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
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并签章。
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四条
参建施工单位和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方共同确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客专公司,经核对后报省(市)主管部门,作为征地、拆迁费用或补助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范围勘界确定后,参建施工单位应迅速组织现场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报客专公司。
第十六条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参建施工单位应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
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划拨土地;
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第十七条
按照施工图现场核对完善的规定,参建施工单位取弃土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填报《取弃土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
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
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十九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参建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理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土办[2002]1号)的规定进行编制,填制好建交-27、建交-28表,按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客专公司移交。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客专公司向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申报,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及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参建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
则,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
由施工单位统筹规划,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县(市、区)国
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
按协议及时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
按规定办理结案、移交手续。
第七章
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
第二十三条
参建施工单位依据全线施工组织设计,向标段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客专公司。
第二十四条
客专公司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备。
第二十五条
参建施工单位按月填报《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客专公司汇总后,按已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补偿(或补助)标准,办理费用确认或计价、拨款手续。
由客专公司负责拨付的补偿(或补助)费用,拨付到97%时暂停付款,待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出具结案表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一次结清余款。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手续费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客专公司依据《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按各标段实际完成的征地数量核定,办理计价后向有关单位拨付。
第二十七条
客专公司对征地拆迁费用使用情况要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将征地拆迁费用一并纳入概算投资受控范围。
第八章
三电迁改的现场实施
第二十八条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三电”迁改工程,通过招标选择迁改单位。
中标迁改单位按《“三电”迁改工程承发包合同》组织实施完成。
第二十九条
“三电”迁改承包单位应与被迁改产权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加强联系,并根据客专公司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标段工期优化要求,每季度编制迁改计划上报客专公司核备,并及时完成迁改工作,确保铁路客运专线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参建的设计和土建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三电”迁改单位进行迁改项目调查,及时提供“三电”迁改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线路位置、征地范围、准确里程、标高等),确保一次迁改到位。
迁改单位在现场调查完成后,应填写《“三电”迁改工程量调查汇总表》(建协表—4)报客专公司。
迁改完成的工点,土建施工单位应给予确认。
第三十一条
“三电”迁改工程施工与土建工程施工相互影响时,应相互协商处理,不得推诿并延误工期。
协商不成的,报客专公司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客专公司依据季度迁改计划和迁改合同,预支工程款。
对已完成的迁改项目,凭原产权单位验收交接手续和土建施工单位的确认手续,审核办理验工计价。
第三十三条
迁改后的“三电”线路跨越铁路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验交要求。
否则,由迁改单位负责返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在办理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求实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
客专公司要对征地拆迁费用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进行模拟运行,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投资。
第三十五条
对实施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的,有关责任单位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客专公司与地方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配合文物钻探、发掘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应立即向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客专公司报告,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
否则,有关单位责任自负。
第三十七条
各客专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项目建设特点,补充实施细则,并在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第三十八条
对客专公司的建设协调工作及征地拆迁进展,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统一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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