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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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类废气、处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b
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
20c
二氧化硫
-
100
氮氧化物
200
VOCs
NMOC
80
TOCd
150
臭气浓度e
2000
二恶英类f
0.1ng-TEQ/m3
a.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
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臭气浓度无量纲。
f.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0c
50
1000
a.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
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分类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一般地区
重点地域
致癌物质
1
4
5
毒性物质
光气
氰化氢
1.9
丙烯醛
3
氯气
光化学活性物质
甲苯
25
15
二甲苯
40
二甲基亚砜a
四氢呋喃a
其他特征物质
氨
氯化氢
甲醇
30
75
4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排气筒排放限值
排放速率限值(kg/h)
排放限值(mg/m3)
排气筒(m)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0.8
12
0.9
1.3
2.9
4.4
5.6
7.6
3.1
4.7
5.2
7.9
18
27
46
1.0
1.5
70
1.7
2.6
5.9
8.8
酚类
0.15
0.17
0.26
0.58
0.88
2.3
60
2.2
3.3
0.39
0.43
0.65
1.4
3.8
5.4
8.3
非甲烷总烃
16
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7
53
8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监控位置
厂界
2.4
1.2
0.08
来源于:
《GB16297-1996》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厂房2010年7月1日之前执行I时段标准,2010年7月1日起执行II时段标准;
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开始执行II时段排放标准。
车间或排气筒排放限值(mg/m3)
生产工艺
时段
聚氯乙烯
聚氨酯干法工艺
后处理工艺
其他
I
II
2
350(不含DMF)
350
200(不含DMF)
现有和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限制
《GB21902-2008》
北京
现有厂房2010年1月1日之前执行I时段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II时段标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II时段排放标准。
一般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mg/m3)
速率限值(kg/h)
I时段
II时段
无组织排放
0.36
8.0
0.61
2.1
3.5
0.6
3.7
21
33
0.73
4.1
7.1
11
0.073
0.02
0.12
0.41
0.71
1.1
6.3
120
2.0
35
61
95
典型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mg/m3)
污染源
汽车制造涂装
汽车维修保养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小汽车喷涂
货车驾驶舱喷涂
55
货车、厢式货车喷涂
90
客车喷涂
225
金属铸造
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
人造板与木质家具制造
印刷
制鞋与皮革制品加工
涂料、油墨和粘合剂生产
医药与农药制造
《DB11/501—2007》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排放限值(mg/m3)
苯系物
现有厂房I时段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II时段为2017年1月1日起;
新建厂房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II时段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
涂装工作间或涂装工位旁
5.0
《DB11/1226—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新建厂房自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II时段排放标准。
印刷生产场所
6.0
3.0
《DB11/1201—2015》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厂区边界
非封闭涂装车间工位/或封闭涂装车间门窗口
喷漆打磨车间
厂界(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DB11/1202—2015》
上海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此标准。
木质家具制造、木制品制造企业排气筒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最高允许速率(kg/h)
0.05
8
2.0a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b
其他家具制造企业排气筒排放限值
0.18
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限值
《DB31/1059—2017》
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排气筒浓度限值
1.6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DB31/933-2015》
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车间或排气筒排放限值
4.5
32
《DB31/859-2014》
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0.03
1.5a
0.45
注:
a当非甲烷总烃(NMHC)的去除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DB31/872—2015》
广东
电子设备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现有项目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新建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0.3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mg/m3)
车间边界
2002年1月1日前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I时段限值;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II时段限值。
I时段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一类区域
禁排
8.5
52
II时段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0.42
0.63
0.7
3.6
4.2
2.5
4.3
6.5
22
38
0.84
4.8
7.0
8.4
13
0.084
0.13
0.14
0.22
0.48
1.8
2.7
0.21
0.32
0.54
3.2
6.9
14
44
84
《DB44/27—2001》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a
苯系物指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合计。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苯系物中二甲苯的排放速率不得超过GB16297规定的二甲苯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
15m,30m,60m高排气筒,分别不得超过1.0kg/h,6.9kg/h,27kg/h,其余高度排气筒的二甲苯排放速率限值,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D。
三甲苯
总VOCs
《DB44/816-2010》
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I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
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
排放浓度限值(mg/m3)
1.2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
《DB44/814-2010》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印刷方式
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
1.8a
1.6a
5.1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
180
《DB44/815-2010》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9a
3.4
《DB44/817-2010》
重庆
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表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
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一:
I时段执行的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主城区
其他城区
6
总VOCsa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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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全国 VOCS 废气 排放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