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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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aborlegislationhasmanydeficiencies,evenbeblank.Inpractice,theexistinglegislationonthelimitationoflabordisputearbitrationanddifferentlegalpersonwillhaveadifferentunderstanding,manyofthelabordisputecasesinthearbitrationwastohaveatimelimitationofarbitrationandbarrieratthedoor,althoughaccordingtotheinstanceofajudgmentmaybeenteredthestageoftheproceedings,butbecauseofthelackoflegislation,indifferentregionsevenwiththepeople'
scourtintheregionappeareddifferentcodefendantphenomenon.Therefore,thecorrectapplicationofarbitrationtoresolvelabordisputes,notonlyaffectthelabordisputehandlingmechanismandoperationeffect,andalsowhethertheinterestsofthepartiesgetlegalprotection,andevenaffectlaborrelations.Therefore,itisnecessarytostudythecurrentprescriptionoflabordisputearbitrationinChina.
Thispaperisdividedintofiveparts:
theintroductionpartmainlyelaboratesthesignificanceofthetopic,thedomesticresearchstatusandtheresearchmethodsandinnovations;
thefirstchapterontheconceptandthelimitationoflabordisputearbitrationnature,valueanditsrelatedconceptsweresummarized,andthestatusquoofChina'
slimitationoflabordisputearbitrationsystemanalysis,layingthefoundationforthefollowing;
thesecondchapterontheevolutionofChina'
slabordisputearbitrationsystemoflimitationofhistorytobesummarized,fromthecurrentdomesticlegislationtoimplement,anddiscussissuesoflimitationoflabordisputearbitrationlawintheformulationandapplicationoftheresearch;
thethirdchapterthroughthecombinationoftheoryandpractice,putforwardtoperfectthelabordisputeinChinathelimitationofarbitrationsystemthenecessity,principlesandlegalbasis,finallyproposedconsummatesourcountrylimitationoflabordisputearbitrationsystemoflegaladvice;
Theconcludingpartofthispaper,thereasonsforwritingandthemostimportantpointofview,madeabriefsummary.
Keywords:
labordispute,arbitrationprescription,fairness,justice
导论
第一节选题的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逾期,则其权利不受保护的一种时效。
依据当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时所遵循的政策,此类案件处置应该以保证和谐维持稳定为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制度给劳动者提供保障,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之时,还需为企业营运和发展充分考虑。
劳动关系中双方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偏向某一方。
此外不仅要为劳动者当下利益给予保障,还应该为其未来较长时期的利益,以及根本利益提供充分保障。
在此背景下研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意义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社会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更是我国社会文明和谐的关键保障。
当下,伴随经济构成的变化,雇佣体制的改变,法律规定逐年完善,从业者的法律思想不断加强,尤其2008年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
在这样的情势下,全社会对劳动立法的需求越来越多。
而在实际践行中,劳动立法的不足日益凸显了出来。
其中,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虽比起2008年以前有所增加,但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在我国,实行着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裁两审”。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为仲裁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当事人只有跨过了该门槛,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才会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
但因我国劳动立法对该部分的规定不够完善,司法实务中,同类案件各地判法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的出现,必然影响司法公正,影响法律对人们的威慑,进而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本研究从实务的角度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进行理论与价值分析,提出其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并对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提出建议。
由此,本研究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在实际践行时,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对仲裁时效是否超过的问题,常常站在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考虑,得出的结论往往是相反的;
由于执法人员存在个体差异,判定尺度也各不相同,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认识不同,裁决同类情况是否逾越时效,也会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即使在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处理同一案件结果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别。
如此一来,不但对我国与劳动相关法规执行的公正有负面影响,也不利于其预见性,并有损司法裁决的权威程度。
综上,笔者归纳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时效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以此展开论述,从实务方面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仲裁时效制度的期限问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等等,以期提高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统一裁判者的认识,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节国内研究现状
因为各国对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体制不同,故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需求及重视程度也不尽相同。
笔者难以找到国外学者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所作研究,故仅就国内的研究现状作以阐述。
赵艳艳在其论文中提出三个观点:
一、仲裁时效并没有达到对弱者权益真正保护;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点计算困难;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实践中也成了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孙付、崔兆军在其论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中阐述,在诉讼阶段中,当事人只要掌握了新的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相应人员的请求权尚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并就时效提出抗辩,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在此类争议裁决中,未休年假应给予3倍工资报酬的,其中此未休年假期间的正常收入,即劳动酬劳,应该适用仲裁时效规定,但是其余部分(正常收入的2倍)是由于单位没有履行给劳动者提供带薪年休假而给予的惩罚性补偿。
李鑫超对上述问题有不同意见——无论不管是多少倍工资,均为“工资”,因此带薪年休假应该归属于劳动报酬,所以全部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特别时效的条例(第27条),即对此问题提出仲裁的法律时效应该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当天开始计算。
另外,倘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没有享受带薪年假,符合要求相应年假工资情况的,提出仲裁要求的时效也应该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当天开始计算。
由于此类法律的订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在法律运用时,应该充分考虑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只要劳动者提出的年假薪酬确实满足仲裁时效要求,经过查实,并且有充足证据,则应该给予此请求全部支持,如此一来不但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诉权,且与立法精神更加吻合。
汪健把仲裁时效称作申诉时效期间,并指出应该把终止劳动关系的当天起算,作为所有与劳动相关争议的仲裁时效,这样一来不但能够使得此时效的计算更加明确,还能够更好地保障弱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依旧存续时候的合法权益,并可以较好地协调实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及之后就所有关于此类争议提出申诉的时效溯及困难问题。
还有学者认为当前国内劳动相关法规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符合特殊时效性质,可是之所以将之列作“特殊时效”,主要是由于其中混杂了除斥期间、消灭时效和期限完成等特性,很难将之另行归类。
不过为了更好地衔接诉讼时效,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应该尽量一致,因此将此时效统一修改成消灭时效更为恰当。
此外,尚有许多学者注意到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存在的立法不足,亦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进行了研究。
如宫伟宸提出,国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关规定存在下述问题:
时效较短、致使劳动者的权益不能被有效保障,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只设置了一年时效,太过简单而且不够明确,难以完全保障劳动者权益;
如何计算争议发生的起算点不明确,仲裁时效性质不能仅仅经由解读法条判断,而应明确写入法律条例。
第三节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1、法解释学的方法,本文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阐述,对法律概念给予解释,对相述法律术语的特征、性质进行分析,从而对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作以详细介绍,为读者深入本文打下结实的基础。
2、比较研究的方法,笔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民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性质以及其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
3、文献研究的方法,笔者就课题内容大量搜集,并较好地整理了国内学者的已有研究,以期对本课题相关时效制度问题形成更加科学、深入的理解。
4、实证研究的方法,本文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经过汇集理论、剖析材料,把基本理论和实际经验充分结合,深入解析国内相关案件在处理时,制度法律的问题,继而提出更加实用而且科学的意见。
二、创新点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
1、本文搜集、整理了各位学者、专家已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所作的相关研究资料,并进行了汇总,以期在各位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在审判实务中遇到的问题,针对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进行了一个更全面性的研究。
2、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方式以审判实务为立足点,从实务的角度对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进行研究,从而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为更为实用性的建议。
第一章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之相关概念阐述
一、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或纠纷),部分区域和国家称之为劳资争议(或纠纷),即为在劳动关系内当事人之间,因权利义务或对其他相关利益提出要求、产生新主张而产生的纠纷。
从全世界的角度看劳动立法,基本都是从狭义的层面对劳动争议所作的规定,一般是指雇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雇工单位与工会之间,以及雇工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由劳动法调整的因雇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其中部分纠纷涉及既有权利,也就是适用《劳动法》以及相应合同约定内容造成的纠纷;
部分纠纷由于对新权利的需求而产生,是因制定或变更用工条件而产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在当今的社会是最为常见的纠纷。
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机构和职员确立用工关系之后,一般情况都可以合作愉快,并认真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劳动双方相处的过程中出现各种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有损劳动双方的正常关系,还有损劳动者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
所以,应该准确把握争议特征,尽早发现争议苗头并进行预防,而争议已经发生的则应该予以妥当处置。
在此类争议中的当事人即为缔结劳动关系的两方,可以理解为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亦为职工和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具有用人资格的单位)。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在世界各国,对劳动争议涉及范畴的规定各不相同。
依据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第2条),劳动争议的范畴包括所有在我国国境内发生的下述劳动争议:
1、由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引发的纠纷;
2、由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3、由于除名、辞(离)职、辞退等引发的纠纷;
4、由于工作时间、休假、社保、福利、劳保等引发的纠纷;
5、由于报酬、医疗(含工伤)费、赔偿或补偿金等引发的纠纷;
6、法规涉及的其他纠纷。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缺陷
当下国内生存的人文社会伴随文明发展变得更为复杂,社会治理规则通常在此社会关系中,伴随其自身发展逐步形成,其中规则还包含辅助性的道德法则,法律在其中的作用是强制制定具备基础地位的社会行动边界和框架。
[1]在解决处置此类争议和纠纷的体制内,包含调解、协商、监察、仲裁、申诉、诉讼等诸多方式,通过提供上述多种解决方法,试图更好地化解矛盾。
国内现行处理劳动有关争议的机制可概括成“一调、一裁、两审”。
而且其中仲裁较之诉讼来讲,在处置案件过程中更加重要。
具体来讲,除通过协商、外部调解等方法解决争议之外;
法律还要求全部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均需首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只有通过仲裁程序,或任何一方对裁决结果存在异议时,才可进一步提请诉讼。
这种先协商后调解再仲裁,最后才进入诉讼程序的较为固化的解决方式构成了国内当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框架。
但是,我国当下有关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在处理程序的衔接上设计过于理想,在现实中遇到了不少问题,仍待解决。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仲裁和审判分离的原则,两者都可以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呈现出了明显的行政化和无责任性。
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办法发挥其应当起到的作用,在现实中,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无形中变成了一种不得不经过的程序,形同虚设。
仲裁前置是国内发生劳动争议后,进入司法程序的必经程序。
换言之,当争议开始被处置后,当事人可以不选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无论如何,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通过调解解决的结果有异议的,想进一步处理案件就必须进入仲裁程序。
通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的裁决结果不满意的,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之内起诉,此时的裁决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任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提起诉讼,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就是因为劳动立法制定的仲裁前置程序,致使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都会走程序起诉至法院,到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从而使仲裁委员会失去工作信心,丧失工作动力,使仲裁程序只是走个过场而以。
此时即使裁决书确实裁决有误,没有任何追责方式。
前置仲裁程序使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变的艰难且复杂,还浪费当事人的精力,耗费国家资源,这有背程序正义的宗旨。
因为,不管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怎样,最后已经过处理的劳动纠纷还会经过法院,如此一来,非但浪费了司法资源,还给法院原本就繁重的工作添加重担。
仲裁前置这一我国特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正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备受人们指责且需要完善的一面。
[2]
(四)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为数量持续上升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自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除去经过仲裁机构处理完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外,仅就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的处理又起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亦可看出劳动争议案件的上升趋势。
表12009年至2015年银川市三区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情况
单位:
件
年份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法院
2009
10
\
81
2010
73
8
160
2011
235
49
76
2012
234
109
83
2013
273
115
155
2014
382
156
2015
383
201
417
总计
1590
638
1243
数据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办公系统。
二、时效
时效,即为某一特定事实状况在法律规定的某一时期内一直存在,继而形成适于此事实状况的法律规定。
[]时效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它最早源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
大概经历了2000多年的时间,现代各国才开始接受并发展了时效制度。
民法之所以设立时效制度,它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鉴于时效期间的届满会引发权利人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公权力得到救济,故时效制度的核心在于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
时效具有三个特征:
1、时效它是一种法律事实,它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依据;
2、时效它是一种状态,它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因为一种事实形态长期存在而致使某种法律后果产生;
3、民事方面的立法对时效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以其自由意志而排除。
时效的作用在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当事人行使权利,避免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出现诉讼上的困难,以便于及时确定法律关系。
时效在民事法律中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持续不断的占有他人财产并达到一定期限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为占有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不断的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发生权利不受保护的时效。
我国的民事法律仅对诉讼时效作了规定。
在国外一些国家将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
三、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即为权利人在相应法律规定时期内因为没有行使其权利,导致其在此时段之后,丧失提请相应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概念最早见于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
传统的各国民法典一般都采用消灭时效的概念,而不用诉讼时效的概念。
有的学者指出,消灭时效一语有语病,因为义务人在期间经过后虽可以拒绝履行,但是权利人的请求权的行使仅是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在用语上很容易引起误解。
惟消灭时效使用已久,已成习惯,为免更张,仍以继续沿用为易。
我国的民事诉讼时效可以分为四种,分别为一般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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