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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出卖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应向出卖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买受
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通知后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
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
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_10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逾期,出卖人在15__日内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_30_日内将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
的,可以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丄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_丄_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利息。
如在—/_日内买受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按
(1)项处理。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
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日内以自有资金或/支付。
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利息退
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剩余房
款的支付/
0
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
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IIIIIIIIIIIIIIIIB
20090221703
(2)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
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六(该比率应不小于
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七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
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
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二x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以郴州市房产测绘队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2)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差额,房款按差额面积乘以单价,多退少补;
3)买受人不退房;
4)双方同意不执行上述的本条第1方式。
第八条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2.9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按现状交房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_J(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
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0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3.L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
的;
2).因政府行为和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
第十条房屋交接及违约处理方式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7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前款所述书面通知包括出卖人在当地公众媒体、报纸上发布的通知、公告等。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
用,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
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逾期交房时间在180天以内,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利息,逾期交房时间超过180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利息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1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50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相
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_/_的延期交房的责任。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
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收到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
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交房之日,水、电管线安装进户;
2•交房之日,通信、有线电视预埋到户。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
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30天宽限期,超出30天,出卖人按每天万分之五给予以赔偿;
2、/
3、其他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也出卖人须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
3、/
第十四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
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者
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赔偿损失。
3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
第十五条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
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及任何权利限制。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其他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出卖方应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
在合同备案后,买卖双方同意一起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
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60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
出卖人办理完初始登记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可自行申请办理权属登记,也可委托出卖人代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在本客户签订的同时进行委托授权,双方约定有关委托事项。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
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
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
也可按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8页,一式肆份,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壹份,存档壹份,公积金中心/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
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款约》并明示的,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出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签于
买受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年月_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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