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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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拒绝检查或检查时不配合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
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拒绝现场检查的
1-3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已建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使用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已建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4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第五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贮存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转让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进口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使用、转让、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倍五倍以下罚款
1-5
违法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放低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排放中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高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6
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排放低放射性废液的
排放中放射性废液的
排放高放射性废液的
1-7
不按规定处理或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量小、活度低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量大、活度低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量小、活度高的
量大、活度高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8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9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设置中文警示说明三处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三处以上八处以下的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八处以上的
1-10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不按照规定报告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一般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Ⅱ、Ⅰ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较大以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1-11
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六条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豁免废物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
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低放废物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中放废物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高放废物类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1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第五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经责令改正按要求及时改正的
未按要求改正的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2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第五十四条
责令停止,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
2-3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
伪造、变造
其他严重情节
2-4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5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按要求及时改正
未按要求改正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6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第五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处5元以上7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6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2-7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第五十九条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Ⅳ类、Ⅴ类
处1万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
Ⅰ类、Ⅱ类、Ⅲ类
处2万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Ⅲ类
处3万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Ⅱ类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Ⅰ类
处8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第六十条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评估
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造成辐射事故
第六十一条
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大辐射事故
处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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