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盐集团凯里食盐配送中心仓库工程施工合同修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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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补充条款:
1、本合同的总包干价款的范围是:
该合同价款为招标计价范围内工程价款。
2、该合同价款不含设计变更增加费用,非承包人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以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后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3、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价高于投标信息价时,以实际市场价签证并执行材料价格调整计入工程结算。
4、合同计价范围外或其它合同造价的增加,按招标计价办法以《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价取费;
执行黔建施通[2008]297号《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文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黔建施通[2007]285号文件计算,单列标准按黔建施通[2007]278号文件:
房屋建筑工程取工程造价的2.5%。
5、本合同计划工期:
205天日历天(注:
该工期按全国统一工期定额计算未下浮,因此在项目实施期间的下雨、停电等不再计入工期延期范围)。
6、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额度按10万元计算。
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
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表后28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7、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材料和设备提出参考品牌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品牌的技术参数应相当于参考品牌;
发包人:
(盖章单位)承包人: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年月日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及条款内容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局[2007年]第56号令《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2.2、发包人。
本合同发包人约定为:
贵州盐业(集团)黔东南有限责任公司
1.1.2.6、监理人。
本合同监理人约定为:
1.1.3.2、永久工程。
本合同永久工程约定为:
招标文件和投标预算书所列工程(图纸答疑及投标预算中未列入内容除外)。
1.1.3.3、临时工程。
本合同临时工程约定为:
无。
1.1.4.5、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约定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其它房间楼地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年限为5年。
装修工程2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其他约定:
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合同文件的先后顺序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5)施工图纸;
(6)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7)中标通知书;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合同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和期限约定为:
合同签订后3七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四套。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合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数量和期限约定为:
施工合同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四套资料。
监理人批复的期限约定为: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1.6.3、图纸的修改。
本合同图纸修改签发期限约定为:
收到资料后七个工作日。
1.8、转让。
本合同合同权利的转让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1.8执行。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合同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约定为:
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
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初次设计交底,以后的设计交底时间根据施工进度进行。
2.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期限为:
根据工程进度于审核或审计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项。
2.7、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的期限约定为:
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本合同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约定为:
3、监理人
3.1.1、通用合同条款未指明的,本合同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的监理人权利约定为:
涉及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与经济有关的文件必须要先取得贵州盐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的认可并签章后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
3.3.4、本合同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约定为:
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确认、施工方案的优化和审定、施工进度的审定和监督、施工安全检查工作、工程进度款的审查。
4、承包人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合同承包人在完成各项承包工程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4.1.3执行。
若设计发生常识性的错误,承包人有责任提前向发包人提出,否则造成的返工损失发包人不予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合同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方便的条件和费用约定为:
配合服务费:
配合服务费为土建施工单位配合专业工程(如二次装修、设备安装等)施工所发生的费用,配合服务费作为给建设单位的优惠不予计取。
提供配合服务的内容有:
向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点(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专业承包人承担),提供水平和垂直运输设施、施工脚手架、临时道路、通道、照明、排水、材料堆放场地等配合服务等。
施工单位无偿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各提供一间办公室。
4.1.10、其他义务。
本合同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约定为:
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完成相关工作(如:
档案、备案手续、渣土、市政园林、排污、防雷、人防以及办理本项目的相关手续等相关工作)。
4.3.2除工程基础、主体、装饰、关键性工作外,本合同工程的其他部份或工作分包约定为:
无。
4.5、承包人建造师
4.5.1、承包人原则上不得自行更换投标时所报的建造师。
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且要求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管理骨干。
若擅自更换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额约定为:
¥100000元/人(建造师);
¥100000元/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管理骨干)。
如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骨干(施工员及安全员),不能胜任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人员,若两次更换都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0元/人违约金。
其他相关管理人员的资料员及专职质检员若不能胜任相应工作,发包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相应人员,若两次更换都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人违约金。
4.6.2、承包人派遣人员
建造师姓名:
杨胜辉职称: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龙跃明职称:
技术负责人
土建施工员姓名:
陈崇富职称:
施工员上岗证书号:
造价师(员)姓名:
杨巧红职称:
造价员造价员证书号:
质检员姓名:
陈苏玉职称:
质检员上岗证书号:
安全员姓名:
李书堂职称:
安全员上岗证书号:
试验员姓名:
职称:
试验员上岗证书号:
材料员姓名:
丁华堂职称:
材料员上岗证书号:
资料员姓名:
蒋宜兴职称:
资料员上岗证书号:
4.11.1、不利物质条件。
本合同施工场地不利物质条件的约定为:
无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本合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为:
招标文件对材料和设备提出参考品牌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品牌的技术参数应相当于参考品牌;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材料展板的,承包人采购材料的品牌、质量、顏色等均应与投标时作的材料展板一致。
招标文件没有对材料、设备提出参考品牌和没有要求提供材料展板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规格型号、品牌、质量等级和生产厂家要求,并按要求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所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以及正式发票复印件等以供核对。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并详细填报如下数据:
材料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承包人应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运输及保管工作。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需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2.1、本合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为: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本合同承包人修建临时设施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6.1.2执行。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合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约定为:
6.4.1、本合同施工场地内的施工设备和监理设施使用管理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6.4.1执行。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合同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办理取得、费用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7.1执行。
7.2、场内施工道路。
本合同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管理及费用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7.2执行。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本合同超大件和超大件的运输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7.4执行。
8、测量放线
8.1.1、施工控制网。
本合同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约定为:
合同签订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
承包方将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约定为:
收到发包人提交的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1、本合同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9.1.1执行。
9.2.1、本合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约定为:
开工前三个工作日。
9.2.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楼层周边、预留洞口边、楼梯临边、铁路轨道延线临边、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做好安全防护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做好施工现场各班组的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
“三级”安全教育、新入场工人安全教育等。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现场要考虑临时厕所和垃圾池。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在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均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特别要做好横跨铁路钢屋架施工期间的防护以及铁路沿线临边的防护工作。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该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9.3.1、本合同发包人应履行的合同工程治安保卫责任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9.3.1执行。
9.3.3、本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突发治安事件时的责任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9.3.3执行。
9.4、本合同承包人环境保护义务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9.4执行。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约定为:
205天(注:
该工期按全国统一工期定额计算未下浮,因此在项目实施期间正常的下雨、停电不再计入工期延期范围)。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约定为:
开工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并报送监理人。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后七个工作日内批复。
11、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合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约定为:
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洪水、大风、连续暴雨导致工地受淹、严重冰雹、雪凝等。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合同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约定为:
逾期每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6、工期提前。
本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奖金约定为: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约定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和业主代表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和业主代表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人和业主代表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和业主代表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和业主代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后,由监理人和业主代表重新检查。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及业主代表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为: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15.3.2、变更估价。
本合同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约定为:
七个工作日内。
监理人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约定为:
十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该答复必须先取得贵州盐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得认可并签章后方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
每月汇总一次并作为结算依据,过期未上报的在结算中不给予计取。
15.4、变更估价原则。
本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为:
15.4.1、投标文件中已有类似子目的,按投标文件中类似子目录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进行调整换算,管理费利润标准按类似标准执行,下浮值按投标文件的相同口径进行下浮。
15.4.2、投标文件中没有类似子目的,按招标计价办法以《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价取费,并执行黔建施通[2008]297号《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文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黔建施通[2007]285号文件计算。
但必须经监理人初审,并经贵州盐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复核认可签章后方为有效。
15.5.2、本合同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给予的奖励约定为: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16、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约定为: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3、计量周期。
本合同计量周期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17.1.3执行。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合同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约定为:
按通用合同条款17.1.5执行。
17.1.6、付款方式
每月25日前,承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发包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审核完后10个工作日内按发包人、监理审定进度款的90%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达到结算审计要求后再支付合同总价的8%,结算经发包人委托审计完成后28个工作日内,按审计单位审定金额扣除2%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及增加工程量价款一次性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条款规定的时间退还。
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时返还50%的工程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时返30%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剩余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时返还。
如发包方在十五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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