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条款中航安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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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辣椒苗齐苗全且生长正常。
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符合以上条件的辣椒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早霜、风灾、雹灾及超过人工灌溉能力的旱灾直接造成保险辣椒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辣椒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政府泄洪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生产管理等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田间管理不善;
三、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问题或未按种植技术规范进行栽培种植;
四、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鼠害、病虫草害;
五、被盗、他人破坏行为;
六、牲畜踩踏。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植株整株拔除或采摘期间及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一切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单位保险金额根据每亩辣椒种植成本(不含土地租赁费)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优良品种辣椒保险金额每亩533.33元,普通本地辣椒每亩保险金额266.67元。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第九条发生部分损失时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30%。
保险期间
第十条根据辣椒的生长期,保险期间自保险辣椒苗齐苗全且生长正常时起但不早于保险单载明的起保时间,至整株拔除或开始收获采摘时止(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晚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合同终止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投保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和本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必须将本人种植的符合承保人条件的辣椒100%投保。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单。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按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推广的技术要求为,积极做好辣椒的田间管理。
第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保险人和农业部门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化建议,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按照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同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积极协助人进行查勘。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辣椒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以当地辣椒标准产量为基础确定保险辣椒的损失程度,当地辣椒标准产量需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损失程度=保险责任造成的保险辣椒减产产量/当地辣椒标准产量×
100%
第二十四条保险辣椒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一)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即: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
受灾面积×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时间
赔偿比例
苗期
6月1日前
60%
前生长期
6月25日前
70%
后生长期
7月15日前
80%
开花结果期
8月10日前
90%
盛果期
9月15日前
(二)发生部分损失时,待保险辣椒整株拔除或开始采摘前进行最终定损,根据最终定损的实际损失程度一次性赔付。
即:
1.损失程度在30%以下(含30%)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2.损失程度在30%以上(不含30%)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赔款金额,即:
(损失程度-30%)×
受灾面积。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被保险人种植的所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若保险标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标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部分损失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并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被保险人索赔申请书、出险原因及事故经过、报损清单以及农业、气象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证明。
第三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有欺诈行为,并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条款所指种植成本包括:
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
暴雨、洪水、早霜、风灾、雹灾等自然灾害的标准解释按气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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