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第三资源热力电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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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正本2份,双方各执2份;
副本8份,发包方执4份,承包方执4份。
发包方: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承包方:
(承包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 期:
年月日日 期:
年月日
合同条款
项目名称:
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勘察设计
甲方: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
乙方:
(承包方)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担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全部工作。
双方经充分谈判,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项目设计服务工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6.中国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律和规章;
7.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8.本项目设计公开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为优先:
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2.合同实施期间,发包方组织的专家论证会的专家意见、会议纪要或相关汇总文件;
3.合同(含附件);
4.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5.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
6.有关投标文件的所有商务谈判文件及承诺;
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招标文件(含附件)及补充公告;
第一章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1项目:
指发包方在本合同范围内约定的设计项目总和,并由承包方承揽本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
1.2工程:
指广州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工程。
1.3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本合同条件、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投标文件,以及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其他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1.4发包方:
指在本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承包方:
指被委托并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
1.5.1专项分包方:
指被发包方、承包方接受的具有专项工程设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2设计负责人:
指承包方在提供的本项目设计人员架构中指定的负责设计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发包方驻场代表:
指发包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在另文中约定。
1.7承包方驻场代表:
指承包方委派的履行本合同的驻场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承包方在另文中约定。
1.8发包方要求:
指合同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以及对此类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9勘察设计:
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服务。
1.10设计周期:
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天数。
1.11设计文件:
指由承包方提交的,经发包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满足投资与质量控制要求的,能作为下阶段设计输入依据的或能指导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存有AutoCAD2004或以上中文版软件生成的dwg格式文件的光盘,工程估算、概算、修正概算、工程预算等设计数据及设计文件。
1.12设计服务:
指承包方完成本项目工程勘察、专题设计(如有)、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按广州市最新的概算编制指引编制)、技术规格书编制、施工图设计(含三维设计)、竣工图编制配合服务、红线外市政设计(包括给排水、进厂道路等)编制配合服务、现场指导与监督、相关报建配合服务、施工及设备招标配合服务、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等。
1.13设计变更:
指在承包方提交设计文件并经发包方评审同意后,对设计文件进行的更改。
1.14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5不可抗力:
指
(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政府关于本工程建设的政策重大调整。
1.16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他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他方提出经济补偿。
1.17书面材料:
指合同书、信件和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文件。
1.18天或月: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月指日历月。
1.19国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第二章项目设计内容
2.1设计工作范围
负责红线内整个资源热力电厂(包括主厂房及辅助设施(污水处理、炉渣综合利用、飞灰固化除外,不含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厂区景观设计、参观展示及通道等,具体见设计任务书)的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按广州市最新的概算编制指引编制)、技术规格书编制、施工图设计,配合红线外市政设计(包括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进厂道路等),并根据业主要求提供相关设计资料。
备注:
所有技术文件(包含图纸)均按业主提供的KKS码原则编制。
2.2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完成整个场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技术要求执行国家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标准及本项目设计单位提出的有关勘察技术要求。
2.3设计依据
2.3.1发包方给承包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3.2发包方提供的基础资料。
2.3.3承包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行业颁布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2.3.4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商委托或组织的评审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方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2.4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综述:
整个资源热力电厂厂区规划、总平布置、园林绿化、建筑结构、工艺流程、电气系统、控制系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给排水、通风空调、消防、劳动保护、节能、及配合工程施工组织方案的制定等。
2.5设计内容详述
2.5.1设计阶段应包括工程勘察、专题设计(如有)、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按广州市最新的概算编制指引编制)、技术规格书编制、施工图设计(含三维设计)、竣工图编制配合服务、红线外市政设计(包括给排水、进厂道路等)编制配合服务、现场指导与监督、相关报建配合服务、施工及设备招标配合服务、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等。
2.5.2本项目用地范围内,承包方应保证按规划及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设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设计管理
3.1承包方必须在委托协作场地派驻满足发包方要求,且满足现场需求的技术管理人员,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投入足够的技术管理人员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协调好各单位之间的勘察设计工作,同时对相关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数据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提交发包方。
承包方对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设计项目总协调、总负责。
3.2承包方承诺向发包方提供承包方组织机构数据,提供承担本项目设计的项目组织架构和人员数据,承诺参与本项目设计的人员,均为在册的正式员工。
除发包方同意的专项分包内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分解分包。
3.2.1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并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或以上。
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承诺本项目负责人为。
3.2.2承包方承诺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须具有本专业(含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经发包方确认。
3.2.3应分阶段、有计划的派相关设计人员在现场配合与解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安装和调试阶段中标人应派遣相应专业的设计代表驻现场办公,设计代表应按时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现场服务。
3.2.4承包方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人员的稳定性。
如非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承包方每更换一次项目设计负责人处以20万元罚款,更换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要求承包方项目设计组成员不轻易变更,从第二次变更开始发包方有权处罚。
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撤换。
同时发包方认为上述人员不称职时,承包方应当在收到发包方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承包方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方确认。
若承包方对发包方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请复议一次,若申请复议后发包方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方该人员从发包方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并视为承包方违约。
3.3通信交流
3.3.1无论在任何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收件人地址;
如果收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无论在任何场合他给予或办法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交付、传送或传输到以下地址或由指定的本项目联系负责人签收。
若实际情况不便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使用电子邮件方式交付,一方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另一方收到该信息之日。
发包方指定
为本项目联系负责人(联系方式:
),指定
邮箱为本项目联系邮箱,指定
为本项目书面资料接收地址。
承包方指定
邮箱为本项目联系邮箱,指定
为本项目书面资料接收地址。
任一方变更任何联系信息的,应书面告知另一方。
3.3.2批准、证明、同意、确定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3.3.3承包方负责保存和照管每份承包方文件,直到被发包方接收为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及义务
4.1发包方的权利
4.1.1发包方具有向承包方提出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的权利。
4.1.2发包方具有参与各项技术、设计审核的权利。
4.1.3承包方在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发包方有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
4.1.4发包方有权聘请设计咨询(监理)单位为本项目进行设计咨询(监理),承包方应接受设计咨询(监理)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和发包方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监理)。
4.1.5除发包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组成清单内容外,发包方在工程概算批复的范围内有权要求承包方补充完成满足深度和质量要求的相关设计图纸,承包方应予补充,但应给予承包人合理的时间。
4.1.6发包方有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4.1.7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提交工作周报、月报及专项报告。
周报和月报内容包括各专业的设计进度、内容及需协调问题、遗留问题等。
专项报告指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编制的设计专题、分析报告、总结等。
4.1.8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不称职的设计人员和专项分包方。
4.1.9其它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方的权利。
4.1.10除另有规定外,发包方可以在合同期内,以书面形式指示承包方就合同所述的服务或合同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承包方必须依照指示作出修改。
4.1.11发包方可以拒绝接受任何没有遵守本合同规定而提供的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拒绝接纳服务不损及发包方的任何法定权利。
4.1.12发包方有权指定下属公司进行设计管理
4.2发包方的义务
4.2.1发包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交设计所需文件与数据,并对其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提出超出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内容进行设计。
4.2.2发包方应及时向承包方提供地形图、初勘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4.2.5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4.2.6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付款申请和有关单据复核无误后进行支付,并按合同指定银行将合同价款汇至承包方的账户。
4.2.7发包方负责组织国家建设程序规定的外部评审及确认活动,并负责完成设计文件报建、报批手续。
4.2.8发包方负责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的工程设计技术交底(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的活动除外)。
4.2.9发包方驻场代表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驻场代表的指令、通知应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设计负责人或承包方驻场代表,设计负责人或承包方驻场代表应立即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指令、通知同时生效。
4.2.10发包方驻场代表是发包方的履约代表,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经发包方驻场代表签收后即视为已送达发包方。
4.2.11发包方参与承包方要求进行的设计协调会议,协助解决设计中出现的商务与技术问题。
4.2.12发包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设备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考虑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方人员参加。
4.2.13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等非承包方自身原因,而导致承包方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4.2.14发包方及设计咨询(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方有关设计问题及确认问题的函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4.3承包方的权利
4.3.1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4.3.2组织各阶段设计承包方与专项分包人的技术协调和交底工作。
4.3.3对设计的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管理。
4.3.4对参与专项设计的单位具有直接管理权。
4.3.5按规定及合同向专项分包人支付设计费。
4.4承包方的义务
4.4.1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数据,并对其负责。
4.4.2承包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4.4.3由于承包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不合格,承包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若承包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方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方、承包方商定。
累计赔偿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设计服务费的30%。
4.4.4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方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方提供的材料。
4.4.5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4.4.6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4.4.7承包方应保护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披露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上述情况,承包方应负法律责任,发包方有权索赔。
4.4.8由于承包方未履约而导致发包方利益受损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因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4.4.9承包方应在各阶段施工开始前,参与组织工程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活动,答复有关技术问题。
4.4.10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组织的各阶段相关专业(课题)的专家研讨论证,并在每次论证前,按双方商定时间提交当次论证会所需资料;
配合发包方开展施工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预询价、技术谈判及招标等工作。
4.4.11承包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作必要的调整补充。
4.4.12在明确承包方责任的基础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方承诺派包方认可的,满足现场需求的技术人员驻工地现场服务,具体要求见相关条款。
4.4.13承包方承诺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需求或应发包方的要求派各专业的设计负责人到现场解决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
4.4.14参与施工中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4.4.15按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各项目的工程报批手续所需的设计文件。
4.4.16承包方对于发包方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4.4.17在设计各阶段,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修改、完善设计,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
4.4.18承包方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规划、市政、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
4.4.19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根据合同和进度计划进行的各种设计跟踪、工作检查和协调要求。
4.4.20承包方根据设计开展情况编制周、月工作汇报和下周、下月进度计划,提供有关设计信息,协助发包方掌握本工程设计工作的整体进展情况。
发包方有权要求修改、调整进度计划并要求承包方执行。
4.4.2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承包方提供符合发包方要求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内基本设计费的10%,在承包方根据合同进行设计直至工程竣工之前,履约保证金将一直有效。
在监理公司的驻地监理代表或以上职务的工程师及发包方工程师签发该工程移交证书后28天内,将保证金退回承包方。
在承包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补偿违约金及其损失。
4.4.22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作重大修改、增减或删除;
一般性修改,必须书面告知发包方,并取得发包方同意后方能执行修改。
4.4.23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方、代表发包方的设计咨询公司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
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
4.4.24承包方对所提供工程概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4.4.25承包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本项目的设计进度、设计质量、施工服务等工作的完整性、连贯性和可靠性负责。
4.4.26承包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承包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
累计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设计服务费的30%。
4.4.27承包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4.4.28承包方应对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发包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4.29承包方项目组必须配备给排水、工艺、热机、电气、自控、建筑、结构、概算等专业人员,每专业均需配备设计、审核专业人员两人及以上,分阶段有计划的派相关设计人员在现场配合与解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4.30承包方根据合同获发包方发给的物品,承包方须负责妥善归还。
承包方保管发包方的物品期间,发包方代表有权随时点算这些物品或物料,承包方须协助完成点算工作。
4.4.31其它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应由承包方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设计质量的要求
5.1对设计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符合性的要求:
5.1.1承包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的要求,且必须执行中国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
5.1.2承包方应在设计文件中列出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
5.1.3如果工程某部分设计中遇到国内地区无相应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标准、依据的,承包方应与发包方协商,推荐国际成熟、先进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标准给发包方,由发包方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所采用的国际标准;
若出现各国均没有明确规范、标准的设计分项,由承包方提请发包方,且协助发包方组织专家专题研讨,并按经发包方确认的专家评审书面意见作为设计指导标准。
5.1.4由于工程设计的特殊需要对设计规范、规程中非强制性的条文,允许稍有选择和突破,但承包方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提交充分的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发包方论证同意后以文件形式认可。
5.1.5在承包方进行设计过程中,遇到国内设计规范、规定、标准等条款发生修订与变更而失效时,承包方要按新的(修订后的)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并进行必要的设计修改。
5.2对各阶段设计文件设计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业主提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对各阶段、各专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以及其他本项目涉及相关设施的国家、地方及行业所要求的设计深度等有关规定。
5.3对设计质量的要求
5.3.1本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
5.3.2设计应体现发包方的建设意图,满足本项目的功能需求,在控制投资的同时,做到美观、适用、安全、经济、环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3.3承包方保证每次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的设计文件是完整的、正确的、清晰的。
5.3.3.1“完整”是指每次交付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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